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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一、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1.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题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二、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特殊困难行业:
1.在阶段性税收减免、部分社保费缓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2.2022年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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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1.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题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二、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特殊困难行业:
1.在阶段性税收减免、部分社保费缓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2.2022年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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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假期唯一的收获是就是把本来已经成功驯化好的视频软件,让人家视频软件掰回去果断暴露自己的真面目。原因:假期之前的我视频软件主推内容理财、咨讯、摄影、税务、房产-----,假期到现在成功的分裂成了只有做饭和减肥内容。这两天视频软件可能是怕我精神分裂,所以又给我改成80%推荐减肥餐了。要了个命啊。原来我只是一个又爱吃又想减肥的精分患者。[允悲][允悲][允悲]这是一个不小心就暴露真我的时机呀 https://t.cn/ELT0hke
【北京法院】夫妻之间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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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应区分房产原本归属:房产原本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单方不得撤销;
2
如房产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赠与”的规定,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前,一方享有撤销权。
3
但如果该项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夫妻双方离婚时,于《离婚协议》中对整体财产分割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单方不得撤销。
4
最后对于物权效力问题,“约定”在夫妻间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但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即不直接产生房屋产权变更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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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区分房产原本归属:房产原本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单方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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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产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赠与”的规定,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前,一方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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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该项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夫妻双方离婚时,于《离婚协议》中对整体财产分割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单方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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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物权效力问题,“约定”在夫妻间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但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即不直接产生房屋产权变更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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