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经》
第一品 法会因由分
【原文】:
如是我闻:一时,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尔时,世尊食时,著衣持钵,入舍卫大城乞食。於其城中次第乞已,还至本处。饭食讫,收衣钵,洗足已。敷座而坐。
【译文】:
这是阿难尊者亲自听到佛所说的。一时,佛在印度舍卫国,祇陀太子与「给孤独长者」共同供养佛说法的花园,名叫「祇树给孤独园」里面,和有成就的大比丘,一千二百五十人一起。正当吃饭的时候,世尊穿上袈裟,拿著饭碗,到舍卫大城去乞食,在城中,不分贵贱贫富,挨家挨户的要饭,然后回到原来的地方吃饭,饭後,收拾袈裟饭碗,洗脚,放置座垫,便盘坐在座位上。
第一品 法会因由分
【原文】:
如是我闻:一时,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尔时,世尊食时,著衣持钵,入舍卫大城乞食。於其城中次第乞已,还至本处。饭食讫,收衣钵,洗足已。敷座而坐。
【译文】:
这是阿难尊者亲自听到佛所说的。一时,佛在印度舍卫国,祇陀太子与「给孤独长者」共同供养佛说法的花园,名叫「祇树给孤独园」里面,和有成就的大比丘,一千二百五十人一起。正当吃饭的时候,世尊穿上袈裟,拿著饭碗,到舍卫大城去乞食,在城中,不分贵贱贫富,挨家挨户的要饭,然后回到原来的地方吃饭,饭後,收拾袈裟饭碗,洗脚,放置座垫,便盘坐在座位上。
【东营市企业污染被举报后电话竟遭泄露 谁该为生态环境污染买单?】近日,有网友反映称:“位于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广北农场文化路的“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侧存在企业排放洗沙废水,该企业生态环境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不规范,未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缺失,疏于管理,致使周边污染严重。5月30日,本网在现场看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新型建材的公司,厂区内存在物料露天堆放行为,洗沙车间内暗藏排污管道伸出铁皮围墙,将废水排放至一处面积约为十几亩的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土坑内,现场环境触目惊心。(详见配图)
据了解,洗沙场主要工艺程序为外来料、水洗沙、筛选、分离、成品 (砂、石),按照相关规定洗沙厂必须 建立在半封密空间里生产作业,而且 除尘喷淋及降噪、环保节能水循环池等相关设施指标达到环保要求才可以进行作业。本网将相关情况向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实名举报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迟迟没有等到执法部门的回复,反而不知是生态环境局哪位领导将本网电话泄露给了企业盛岳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企业没有任何污染行为。在全民环保时代,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却不顾生态环境这个大局,给污染防治工作拖了后腿,只顾企业利益违规进行生产,其行为很是任性,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为代价,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的今天,这种行为是令人谴责的,该企业没有认识到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另外该企业之所以能无所惧怕,长期在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可能是当地环保部门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才让企业钻了空子。营造一个新的绿水青山环境,主管责无旁贷;而具体到整治已被污染的环境上,不仅要“谁污染,谁买单;谁污染,谁治理”,而且要“谁污染,问谁责;谁监管,问谁责”。村民们对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行为怨声载道,村民苦不堪言,周边村民都深感奇怪,一个“污染”企业为何堂而皇之的摆放在那儿,常年明目张胆的非法生产,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么严峻的今天依然顶风违纪,违法生产。手续有没有还不得而知,就算有手续,污水就可以随意排放?是谁给这个企业撑起了保护伞,是谁睁一眼闭一眼的纵容了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恶剧?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净化环境,刻不容缓。我们期望当地相关部门重视起来,做到严查严办,铁腕治污、特别对违规生产、手续不齐全、污染严重的企业,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关停的坚决关停,对不负责、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的现象必须严肃追责。还老百姓一个安心安全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希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管局能够重视,针对后期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本帐号为公司AI测试账号:本平台关注正能量,弘扬正气!有深度,有思想,有温度。关注政经新闻,关注廉洁、廉政之事,揭露腐败,讲好中国故事。除署名原创的文章外,部分文章和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平台,转载的文章本公众号都会标明来源和出处,具体来源不详的将标注来源于网络。本平台不承担由于文图转载所带来的一切连带责任,如被报道单位觉得转载文章有出入,可先联系原创平台交涉,理解万岁!因为版权归,如有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感谢!合作为盼!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与我们联系
据了解,洗沙场主要工艺程序为外来料、水洗沙、筛选、分离、成品 (砂、石),按照相关规定洗沙厂必须 建立在半封密空间里生产作业,而且 除尘喷淋及降噪、环保节能水循环池等相关设施指标达到环保要求才可以进行作业。本网将相关情况向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实名举报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迟迟没有等到执法部门的回复,反而不知是生态环境局哪位领导将本网电话泄露给了企业盛岳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企业没有任何污染行为。在全民环保时代,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却不顾生态环境这个大局,给污染防治工作拖了后腿,只顾企业利益违规进行生产,其行为很是任性,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为代价,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的今天,这种行为是令人谴责的,该企业没有认识到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另外该企业之所以能无所惧怕,长期在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可能是当地环保部门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才让企业钻了空子。营造一个新的绿水青山环境,主管责无旁贷;而具体到整治已被污染的环境上,不仅要“谁污染,谁买单;谁污染,谁治理”,而且要“谁污染,问谁责;谁监管,问谁责”。村民们对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行为怨声载道,村民苦不堪言,周边村民都深感奇怪,一个“污染”企业为何堂而皇之的摆放在那儿,常年明目张胆的非法生产,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么严峻的今天依然顶风违纪,违法生产。手续有没有还不得而知,就算有手续,污水就可以随意排放?是谁给这个企业撑起了保护伞,是谁睁一眼闭一眼的纵容了东营市盛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恶剧?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净化环境,刻不容缓。我们期望当地相关部门重视起来,做到严查严办,铁腕治污、特别对违规生产、手续不齐全、污染严重的企业,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关停的坚决关停,对不负责、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的现象必须严肃追责。还老百姓一个安心安全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希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管局能够重视,针对后期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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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命案[超话]##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误诊淋巴瘤7天,医院赔偿近14万】#打医疗过错官司这样赔##医疗纠纷官司渠道#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做病理检查,入院诊断为:颈部肿物。2015年5月4日病理检查结果为:(左侧颈部)慢性化脓性炎症较多,组织细胞及嗜酸性粒细胞反应性增生。2015年5月7日,原告父亲到被告处借病理切片及蜡块,当天到北京协和医院检查。2015年5月14日,北京协和医院病理会诊报告诊断为:(颈部)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2015年5月18日原告从被告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为颈部淋巴结炎。2015年5月19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B组);扁桃体切除术后;阑尾切除术后。自此之后至目前,原告为治疗上述疾病,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20次,在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58次,共计住院275天。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高某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做同样病理检查,未能诊断出原告的真实病情,直接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巨大损害同时加剧原告的治疗负担。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1、该例患者组织形态以炎症细胞细胞为主,特别是中性粒细胞较多并形成坏死灶,未见典型霍奇金淋巴瘤诊断性的R-S细胞,所以在常规石蜡切片下没有霍奇金淋巴瘤的诊断提示。2、霍奇金淋巴瘤单纯依靠常规石蜡切片不能明确诊断,必须根据免疫组化检查甚至分子遗传学检测才能确诊。3、从病历中可以看出,患者高某于2015年5月3日到北京协和医院在门诊做胸部CT平扫,2015年5月4日CT结果为:纵膈内多发肿大淋巴结;前纵膈软组织影,肿大淋巴结融合?胸腺瘤?脂肪肝;脾大。原告认为2015年5月19日患者高某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当天PET-CT显示为四期,是从5月3日的二期转为四期的。我们认为这种结论没有任何依据。胸部CT平扫与PET-CT两者没有可比性,PET-CT不仅能够全身扫描,还能检测出普通CT遗漏的微小病变,其敏感性及特异性比普通CT要高很多。如果患者2015年5月19日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当天通过PET-CT确诊为肿瘤四期,不排除患者2015年5月3日在北京协和医院门诊做检查时就已经是肿瘤四期,因为当时并没有做PET-CT。这么短的时间内,肿瘤不可能由二期进展为四期。因此没有证据能显示患者是在我院住院期间由肿瘤二期转为四期。4、住院期间由于处于急性感染期(病历显示在2015年5月11日曾高烧到38.5℃),再加上切口未完全愈合,2015年5月18日才从我院普外一科出院,尽管于2015年5月11日在北京协和医院确诊为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这中间几天时间内并未进行任何霍奇金淋巴瘤的相关化疗,是临床上根本无法进行化疗。病人于2015年4月28日住院,4月29日取活检,5月4日发出病理报告,5月7日借给患者病理切片及蜡块外出会诊,从时间上根本谈不上延误病人的治疗。综上,我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患霍奇金淋巴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的医疗行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鉴定意见书未明确我院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被鉴定人高某入院时颈部淋巴结节已有增大,在他院抗炎治疗未见明显好转,血细胞数量异常、碱性磷酸酶升高时,不能仅根据病变组织的病理检查进行诊断。虽然被鉴定人症状不明显,但在术后5月9号请血液科会诊后,亦未行PET/CT、骨穿、免疫组化等进一步检查。2、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若医院条件受限无法确诊,应告知被鉴定人家属病情情况,虽在5月11日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但未见患者及家属签署知情告知书。根据目前材料,由于被告鉴定人高某临床表现不典型,虽然医院未做进一步检查,导致被鉴定人高某不能及时治疗,但该过错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影响轻微,其后果发生根本原因为自身疾病转归。综上认为,根据送检材料,结合临床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高某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B级(1%-2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应当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原告以因感冒后发现颈部肿物到被告处治疗,被告治疗过程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治疗,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产生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309.96元。https://t.cn/A6XYFRJZ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做病理检查,入院诊断为:颈部肿物。2015年5月4日病理检查结果为:(左侧颈部)慢性化脓性炎症较多,组织细胞及嗜酸性粒细胞反应性增生。2015年5月7日,原告父亲到被告处借病理切片及蜡块,当天到北京协和医院检查。2015年5月14日,北京协和医院病理会诊报告诊断为:(颈部)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2015年5月18日原告从被告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为颈部淋巴结炎。2015年5月19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B组);扁桃体切除术后;阑尾切除术后。自此之后至目前,原告为治疗上述疾病,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20次,在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58次,共计住院275天。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高某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做同样病理检查,未能诊断出原告的真实病情,直接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巨大损害同时加剧原告的治疗负担。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1、该例患者组织形态以炎症细胞细胞为主,特别是中性粒细胞较多并形成坏死灶,未见典型霍奇金淋巴瘤诊断性的R-S细胞,所以在常规石蜡切片下没有霍奇金淋巴瘤的诊断提示。2、霍奇金淋巴瘤单纯依靠常规石蜡切片不能明确诊断,必须根据免疫组化检查甚至分子遗传学检测才能确诊。3、从病历中可以看出,患者高某于2015年5月3日到北京协和医院在门诊做胸部CT平扫,2015年5月4日CT结果为:纵膈内多发肿大淋巴结;前纵膈软组织影,肿大淋巴结融合?胸腺瘤?脂肪肝;脾大。原告认为2015年5月19日患者高某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当天PET-CT显示为四期,是从5月3日的二期转为四期的。我们认为这种结论没有任何依据。胸部CT平扫与PET-CT两者没有可比性,PET-CT不仅能够全身扫描,还能检测出普通CT遗漏的微小病变,其敏感性及特异性比普通CT要高很多。如果患者2015年5月19日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当天通过PET-CT确诊为肿瘤四期,不排除患者2015年5月3日在北京协和医院门诊做检查时就已经是肿瘤四期,因为当时并没有做PET-CT。这么短的时间内,肿瘤不可能由二期进展为四期。因此没有证据能显示患者是在我院住院期间由肿瘤二期转为四期。4、住院期间由于处于急性感染期(病历显示在2015年5月11日曾高烧到38.5℃),再加上切口未完全愈合,2015年5月18日才从我院普外一科出院,尽管于2015年5月11日在北京协和医院确诊为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这中间几天时间内并未进行任何霍奇金淋巴瘤的相关化疗,是临床上根本无法进行化疗。病人于2015年4月28日住院,4月29日取活检,5月4日发出病理报告,5月7日借给患者病理切片及蜡块外出会诊,从时间上根本谈不上延误病人的治疗。综上,我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患霍奇金淋巴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的医疗行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鉴定意见书未明确我院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被鉴定人高某入院时颈部淋巴结节已有增大,在他院抗炎治疗未见明显好转,血细胞数量异常、碱性磷酸酶升高时,不能仅根据病变组织的病理检查进行诊断。虽然被鉴定人症状不明显,但在术后5月9号请血液科会诊后,亦未行PET/CT、骨穿、免疫组化等进一步检查。2、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若医院条件受限无法确诊,应告知被鉴定人家属病情情况,虽在5月11日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但未见患者及家属签署知情告知书。根据目前材料,由于被告鉴定人高某临床表现不典型,虽然医院未做进一步检查,导致被鉴定人高某不能及时治疗,但该过错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影响轻微,其后果发生根本原因为自身疾病转归。综上认为,根据送检材料,结合临床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高某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B级(1%-2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应当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原告以因感冒后发现颈部肿物到被告处治疗,被告治疗过程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治疗,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产生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309.96元。https://t.cn/A6XYFR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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