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公布#【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并指导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事件发生以来,调查人员除在我省开展调查工作外,还赴云南、河南等相关省开展实地调查,共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阅读全文,点击查看链接→(央视新闻)https://t.cn/A66Py5sR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阅读全文,点击查看链接→(央视新闻)https://t.cn/A66Py5sR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布】 #杨某侠确认为小花梅#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被撤职#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并指导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事件发生以来,调查人员除在我省开展调查工作外,还赴云南、河南等相关省开展实地调查,共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四、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生育八孩情况
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次子2011年3月出生、三子2012年4月出生、四女2014年11月出生、五子2016年5月出生、六子2017年5月出生、七子2018年11月出生、八子2020年1月出生。徐州市公安机关将8名子女与杨某侠、董某民进行DNA检验比对,结论为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一致。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仍然一致。
调查发现,1999年杨某侠生育第一个孩子后,采取了节育措施,至2010年董、杨二人未生育,后节育措施失效,2011年至2020年又生育7个孩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跟踪管理、服务指导、信息采集等方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管失察责任。
针对“小花梅第一个孩子董某港生于1997年”,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欢口镇有两个姓名同为董某港的人,其中一人1999年出生,为杨某侠长子;另一人1997年出生,为邻村人,现在外打工。
五、关于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查、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予以严惩。
六、关于医治救助情况
2022年1月28日,徐州市和丰县卫生健康部门将杨某侠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丰县政府安排人员与其长子董某港在医院陪护。目前杨某侠疾病治疗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
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
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春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在担任丰县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卫生健康工作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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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并指导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事件发生以来,调查人员除在我省开展调查工作外,还赴云南、河南等相关省开展实地调查,共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四、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生育八孩情况
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次子2011年3月出生、三子2012年4月出生、四女2014年11月出生、五子2016年5月出生、六子2017年5月出生、七子2018年11月出生、八子2020年1月出生。徐州市公安机关将8名子女与杨某侠、董某民进行DNA检验比对,结论为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一致。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仍然一致。
调查发现,1999年杨某侠生育第一个孩子后,采取了节育措施,至2010年董、杨二人未生育,后节育措施失效,2011年至2020年又生育7个孩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跟踪管理、服务指导、信息采集等方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管失察责任。
针对“小花梅第一个孩子董某港生于1997年”,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欢口镇有两个姓名同为董某港的人,其中一人1999年出生,为杨某侠长子;另一人1997年出生,为邻村人,现在外打工。
五、关于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查、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予以严惩。
六、关于医治救助情况
2022年1月28日,徐州市和丰县卫生健康部门将杨某侠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丰县政府安排人员与其长子董某港在医院陪护。目前杨某侠疾病治疗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
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
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春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在担任丰县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卫生健康工作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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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1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被刑事立案侦查#!】1月10日深夜,河南省公安厅通报了11起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11人被刑事立案侦查,5人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案例如下:
一、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周口市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郭某东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病人后,应闭环转诊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知方某仙系发热病人,仍对其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11月10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郭某东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2021年11月6日,周口市扶沟县居民万某明违反扶沟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管控区严禁聚集的规定,召集多人到自己家中聚餐,造成其中2人感染新冠肺炎。12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万某明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三、2021年12月21日,周口市川汇区某酒店违反周口市疫情防控措施,未对入住酒店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扫码登记。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酒店责任人梁某艾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处罚。
四、2021年12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区经商的周口市沈丘县居民谢某欢、李某丽、王某军、李某丹4人返乡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沈丘县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欢等4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谢某欢等四人返乡后又不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五、2021年12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周某将其同学张某核酸检测报告伪造成阳性后发送给张某,并怂恿其“报警自首”,张某报警后造成张某乘坐的火车中止运行,多名乘客滞留信阳火车站。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周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六、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获嘉县居民马某建、山东高青县居民胡某亮在三门峡市灵宝西高速路口卡点,拒不停车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登记,强行闯卡。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马某建、胡某亮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2021年12月30日23时许,濮阳市华龙区居民赵某将署名“道上的兄弟”的一封信塞进濮阳市华龙区一羊肉汤馆店内,以“如不交付50万现金店内将出现发热者或密接者”相威胁,敲诈店主。2022年1月1日,河南省公安厅中原油田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赵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八、2021年12月31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郑某鸿醉酒乘坐公交车,拒不按照信阳市疫情防控规定出示健康码,公交车司机对其劝阻未果后报警。处警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郑某鸿又辱骂处警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12月31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郑某鸿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
九、2022年1月4日23时许,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陈曹派出所民警在建安区陈曹乡某村处警过程中,对扰乱防疫卡点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孙某乾进行口头传唤,孙某乾拒不服从,并撕扯处警民警,踢踹辅警。1月5日,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孙某乾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
十、2022年1月6日,周口市太康县某大药房负责人王某营违反太康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暂停退热药销售的通告要求,向顾客销售退热药品。太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王某营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十一、2022年1月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办事处富田社区某小区核酸采样点,犯罪嫌疑人莫某根不戴口罩并在核酸采样点抽烟。工作人员上前劝说制止时,莫某根辱骂并推搡工作人员,与莫某根同行的犯罪嫌疑人温某楠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头部,又咬伤工作人员左手。鉴于莫某根、温某楠二人以暴力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提醒,近期,河南省多地出现本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网-河南频道)
一、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周口市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郭某东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病人后,应闭环转诊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知方某仙系发热病人,仍对其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11月10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郭某东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2021年11月6日,周口市扶沟县居民万某明违反扶沟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管控区严禁聚集的规定,召集多人到自己家中聚餐,造成其中2人感染新冠肺炎。12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万某明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三、2021年12月21日,周口市川汇区某酒店违反周口市疫情防控措施,未对入住酒店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扫码登记。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酒店责任人梁某艾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处罚。
四、2021年12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区经商的周口市沈丘县居民谢某欢、李某丽、王某军、李某丹4人返乡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沈丘县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欢等4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谢某欢等四人返乡后又不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五、2021年12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周某将其同学张某核酸检测报告伪造成阳性后发送给张某,并怂恿其“报警自首”,张某报警后造成张某乘坐的火车中止运行,多名乘客滞留信阳火车站。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周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六、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获嘉县居民马某建、山东高青县居民胡某亮在三门峡市灵宝西高速路口卡点,拒不停车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登记,强行闯卡。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马某建、胡某亮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2021年12月30日23时许,濮阳市华龙区居民赵某将署名“道上的兄弟”的一封信塞进濮阳市华龙区一羊肉汤馆店内,以“如不交付50万现金店内将出现发热者或密接者”相威胁,敲诈店主。2022年1月1日,河南省公安厅中原油田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赵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八、2021年12月31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郑某鸿醉酒乘坐公交车,拒不按照信阳市疫情防控规定出示健康码,公交车司机对其劝阻未果后报警。处警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郑某鸿又辱骂处警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12月31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郑某鸿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
九、2022年1月4日23时许,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陈曹派出所民警在建安区陈曹乡某村处警过程中,对扰乱防疫卡点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孙某乾进行口头传唤,孙某乾拒不服从,并撕扯处警民警,踢踹辅警。1月5日,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孙某乾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
十、2022年1月6日,周口市太康县某大药房负责人王某营违反太康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暂停退热药销售的通告要求,向顾客销售退热药品。太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王某营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十一、2022年1月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办事处富田社区某小区核酸采样点,犯罪嫌疑人莫某根不戴口罩并在核酸采样点抽烟。工作人员上前劝说制止时,莫某根辱骂并推搡工作人员,与莫某根同行的犯罪嫌疑人温某楠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头部,又咬伤工作人员左手。鉴于莫某根、温某楠二人以暴力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提醒,近期,河南省多地出现本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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