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句话,怕是有什么误解!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

他们相较于前几年,
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
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

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尤其最近跳槽旺季,人力君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进行了一并分析。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制假售假、发布虚假广告…#河南公布2021民生领域违法查办案件# (第一批)】2021年4月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围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违法行为。现将河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销售伪劣食品案
案情:2020年12月9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孙某在汝南县家中和平舆县租赁的仓库内存放、销售大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上述两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假冒饮料、啤酒、肉制品、豆制品和粮食加工品等5个类别的“山寨”食品共计15468箱(件、提)、货值金额合计605000元,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包装工具。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姜老太修肤堂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2021年2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山寨市场所在对姜老太修肤堂友爱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广告宣传页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宣传页称“姜老太修肤堂”创始人姜莉蔚先后获得8项国际发明专利,被授予“中华医界名人”终身称号,并被载入“中国名人词典”,“皮肤问题免费试用,适用范围:湿疹、荨麻疹、牛皮癣”等,而当事人给顾客试用并进行销售的“姜大夫牌止痒液”和“徐大夫牌止痒膏”系保健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验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七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开封市鼓楼区查处恩光老年之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25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封恩光老年之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厨原辅料间内的储物架上存放的1袋已开封使用的大豆组织蛋白制品,已超过保质期限;1袋已开封使用的猪肉皮,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标签;冷藏、冷冻柜中存放茄子(14个)、黄瓜(5斤)、西红柿(10斤)均已发霉变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5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充装焊接绝热气瓶案

案情: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洛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充装焊接绝热气瓶。经查,该站一共充装液化天然气1201861.44Kg,货值金额6397291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于2021年3月30日移送公安机关。

五、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转供电主体对底商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元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收取万育苑小区电价、电费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同时期多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费用共计25325.7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1年5月20日对河南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51.44元的行政处罚。

六、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勤香园茶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案

案情: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茶叶生产销售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检验时,发现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张后勤)销售的四川茶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予立案调查。经查,该茶场购进涉案茶叶45斤,购价270元/斤。然后分别以320元/斤、28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3000元,违法所得850元。

处理结果: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5月10日对信阳市浉河区勤香园茶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在丰”纯羊肉卷案 

案情: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在丰”纯羊肉卷食品中检出鸭成分和牛源性成分,共生产涉案食品10箱,货值金额1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6月8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德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并处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案

案情: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品柜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发票,当场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柏林六和补骨茶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杜某富根据受诊病人要求添加柏林(1)号业务微信购进的。当时购进1件60桶,以每桶40元售出45桶,剩余15桶被扣押。经检验,检出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

处理结果:2021年4月9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块镇块村营村第四卫生室经营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非法添加药品的柏林六和补骨茶15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违法线索分别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门峡市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违法发布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医疗广告案

案情: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线索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路南北路上停放的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后视镜及驾驶员侧玻璃上乱放卡片式医疗广告,该广告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一致。同时,未经车主同意,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5月2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门峡崤山泌尿专科门诊部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钢材案

案情:经查,皓泽钢材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销售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HRB400E规格Ф18mm螺纹钢11件(24.618吨)钢筋中夹杂7件(13.86吨)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型号的钢材上,悬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铭牌。夹杂钢筋冒用了“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13日,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汝州市皓泽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处罚款22702.68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一案

案情:经查,当事人李某从上海振豫线缆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9300米,购进价格每米6.5元,共计60450元。以每米7元的价格销售5800米,销售金额共计40600元,非法获利2900元。

处理结果:2021年3月5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3500米、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71610元的行政处罚。(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王琳)

你对“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句话,怕是有什么误解!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

其实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

他们相较于前几年,
现在能坚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
超过50%的白领工作不满3年就有了跳槽的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处投递;

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是各位HR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尤其最近跳槽旺季,人力君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进行了一并分析。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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