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网红江奈儿招聘助理人员:
工作内容就是:“叫你干嘛就干嘛”,要求会拍照、会打扫卫生、做家务、照顾起居,有耐心,性格内向,抗压能力强等。
薪资水平:试用期三个月 3000转正后
7000,提供食宿,但是不供吃,网红还在后面注明跟她住一起,但不要用她的生活用品,自己用自己的,自己买自己吃的。
给网红当助理的这个待遇,你怎么看?[doge]
工作内容就是:“叫你干嘛就干嘛”,要求会拍照、会打扫卫生、做家务、照顾起居,有耐心,性格内向,抗压能力强等。
薪资水平:试用期三个月 3000转正后
7000,提供食宿,但是不供吃,网红还在后面注明跟她住一起,但不要用她的生活用品,自己用自己的,自己买自己吃的。
给网红当助理的这个待遇,你怎么看?[doge]
桐乡少儿模特招聘助理:联系电话13656734926
1.能吃苦耐劳,️做事认真勤奋,️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
2.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亲和力
3.能承受工作压力,有强烈的成功欲望,勇于挑战高薪
4.上班时间自由,每周二公休,周一到周五下午一点上班,不用打下班卡,周末上午9点上班
5.公司包涵五险,周奖金,月奖金,
薪资待遇:
1.认真干月收入6000上
2.努力干月收入10000上
3.拼命干月收入20000上 https://t.cn/RaeZx2X
1.能吃苦耐劳,️做事认真勤奋,️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
2.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亲和力
3.能承受工作压力,有强烈的成功欲望,勇于挑战高薪
4.上班时间自由,每周二公休,周一到周五下午一点上班,不用打下班卡,周末上午9点上班
5.公司包涵五险,周奖金,月奖金,
薪资待遇:
1.认真干月收入6000上
2.努力干月收入10000上
3.拼命干月收入20000上 https://t.cn/RaeZx2X
#案件播报#【离职员工发帖提醒求职者远离前东家,老板诉名誉侵权被驳回】离职后在网上评价前东家给其他“打工人”提供求职经验,已成为常见的信息交流方式。 但这名小伙因为发帖“吐槽”上一份工作的“坎坷”,被前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离职员工评价前任老板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周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因公司运营需要,在网络上发布了招聘助理设计师的信息。被告陈某看到招聘信息后与周某联系,经过一系列的应聘流程,最终成功入职该公司。入职后一段时间后,陈某发现每天打卡的单位信息与劳动合同上的公司信息并不一致。为此,陈某与周某产生争议,最终选择离职。但离职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结算工资。因此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帖指出周某问题,引发争议。
原告诉称,陈某在网上发文称其“小聪明特别多”,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提醒求职者“离他远远的”。上述言论严重影响周某个人声誉及其在公司内声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发文内容皆因入职期间经历有感而发。其直至离职才发现参与的工作内容与招聘公司并无关系,且周某拖欠工资是事实。陈某作为该公司前员工,如实反映该公司存在的情况,没有诋毁他人的恶意,且已主动删除此帖,并致电周某诚恳道歉。
裁判要点
一、涉案言论虽然提及周某姓名,但主文对象是针对公司。也就是说,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中,除了“离他远远的”,其他言论并非针对周某。而上述言论既不构成侮辱,也不存在诽谤性质,只是陈某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周某作出的主观评价。
二、即便认定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全部指向周某,也不构成名誉侵权。陈某发布上述负面印象言论,是建立在实际任职并与周某就上述内容发生分歧的基础上。虽然言辞比较激烈、陈述稍显夸张,但招聘单位与实际打卡单位不符、拖欠工资等问题均为事实,相关言论也不构成侮辱,因此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过网络对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互换工作感受,已经成为现下了解求职讯息的重要渠道。一方面,通过员工发布的客观评价,求职者可以自行评判求职风险,降低调查成本。另一方面,也起到监督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在网上发布评价时,应当遵守客观理性的言论表达边界,切勿为发泄不满或吸引眼球“添油加醋”,损害他人名誉。企业也应当理性看待网络评价,对真实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构筑健康有序的用人环境。(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澎湃新闻)
原告周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因公司运营需要,在网络上发布了招聘助理设计师的信息。被告陈某看到招聘信息后与周某联系,经过一系列的应聘流程,最终成功入职该公司。入职后一段时间后,陈某发现每天打卡的单位信息与劳动合同上的公司信息并不一致。为此,陈某与周某产生争议,最终选择离职。但离职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结算工资。因此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帖指出周某问题,引发争议。
原告诉称,陈某在网上发文称其“小聪明特别多”,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提醒求职者“离他远远的”。上述言论严重影响周某个人声誉及其在公司内声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发文内容皆因入职期间经历有感而发。其直至离职才发现参与的工作内容与招聘公司并无关系,且周某拖欠工资是事实。陈某作为该公司前员工,如实反映该公司存在的情况,没有诋毁他人的恶意,且已主动删除此帖,并致电周某诚恳道歉。
裁判要点
一、涉案言论虽然提及周某姓名,但主文对象是针对公司。也就是说,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中,除了“离他远远的”,其他言论并非针对周某。而上述言论既不构成侮辱,也不存在诽谤性质,只是陈某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周某作出的主观评价。
二、即便认定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全部指向周某,也不构成名誉侵权。陈某发布上述负面印象言论,是建立在实际任职并与周某就上述内容发生分歧的基础上。虽然言辞比较激烈、陈述稍显夸张,但招聘单位与实际打卡单位不符、拖欠工资等问题均为事实,相关言论也不构成侮辱,因此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过网络对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互换工作感受,已经成为现下了解求职讯息的重要渠道。一方面,通过员工发布的客观评价,求职者可以自行评判求职风险,降低调查成本。另一方面,也起到监督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在网上发布评价时,应当遵守客观理性的言论表达边界,切勿为发泄不满或吸引眼球“添油加醋”,损害他人名誉。企业也应当理性看待网络评价,对真实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构筑健康有序的用人环境。(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澎湃新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