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南|2022年留抵退税如何办理?这份政策操作指南请收好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127家!截止6月15日!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哪些申报要求?】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的条件、名额和程序等内容,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各项部署。

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97家),相关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97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创建情况、发挥农民合作社稳粮扩油作用、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附件1)。各地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复核。经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在申报国家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中写明申报主体是否已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附件2—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系统数据要求区县、地市、省级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李政良

话:010-59193128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话:010-59197727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
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6.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7日

【2127家!截止6月15日!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哪些申报要求?】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的条件、名额和程序等内容,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各项部署。

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97家),相关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97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创建情况、发挥农民合作社稳粮扩油作用、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附件1)。各地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复核。经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在申报国家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中写明申报主体是否已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附件2—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系统数据要求区县、地市、省级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李政良

话:010-59193128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话:010-59197727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
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6.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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