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拖欠工资,官方回应】
本人于2022年5月24日到2022年5月31日在长森管理运营(济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在5月31日晚上下班后人事以微信通知告知我试用期没过。入职并未签订合同,直至现在也没有告知我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七天,应该在5月30日结束,已过试用期,人事一直以没过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内没有工资来回复。拖欠工资5月24日到5月31日,共计八天。希望帮忙追回自己的劳动报酬谢谢!
回复任城留言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人民网留言!您反映的问题由区人社局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勤工俭学补贴费用纠纷,区人社局已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本人于2022年5月24日到2022年5月31日在长森管理运营(济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在5月31日晚上下班后人事以微信通知告知我试用期没过。入职并未签订合同,直至现在也没有告知我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七天,应该在5月30日结束,已过试用期,人事一直以没过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内没有工资来回复。拖欠工资5月24日到5月31日,共计八天。希望帮忙追回自己的劳动报酬谢谢!
回复任城留言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人民网留言!您反映的问题由区人社局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勤工俭学补贴费用纠纷,区人社局已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主动精准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北京12345社情民意播报第1723期】
近日,企业来电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反映疫情防控相关问题。刘先生反映,企业属地要求员工居家办公,但是公司业务性质无法居家办公,希望帮助协调允许部分员工到岗办公。冯先生反映,企业员工属于通勤人员,因行程卡带星,咨询是否可进入办公区复工。陈先生反映,自己经营一家餐饮店,咨询餐饮企业能否恢复经营堂食业务。
二是咨询疫情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秦女士咨询,企业承租非国有企业房屋,咨询如何申请《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中的房租补贴。田先生咨询,因疫情原因,餐饮暂停堂食,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咨询西城区相关扶持政策。付先生咨询,其在朝阳区经营一家超市,了解到朝阳区出台了服务型企业疫情防控保险,咨询如何申领。
三是反映市场管理相关问题。孟女士企业准备变更公司章程,发现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希望帮助核实并移除。谢女士企业登录“e窗通”平台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迟迟未审核通过,希望协调尽快审核。赵先生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知无法线上办理,只能现场预约,希望协调线上办理。
以上问题,北京12345企业热线均已及时转交给责任单位办理。
近日,企业来电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反映疫情防控相关问题。刘先生反映,企业属地要求员工居家办公,但是公司业务性质无法居家办公,希望帮助协调允许部分员工到岗办公。冯先生反映,企业员工属于通勤人员,因行程卡带星,咨询是否可进入办公区复工。陈先生反映,自己经营一家餐饮店,咨询餐饮企业能否恢复经营堂食业务。
二是咨询疫情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秦女士咨询,企业承租非国有企业房屋,咨询如何申请《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中的房租补贴。田先生咨询,因疫情原因,餐饮暂停堂食,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咨询西城区相关扶持政策。付先生咨询,其在朝阳区经营一家超市,了解到朝阳区出台了服务型企业疫情防控保险,咨询如何申领。
三是反映市场管理相关问题。孟女士企业准备变更公司章程,发现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希望帮助核实并移除。谢女士企业登录“e窗通”平台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迟迟未审核通过,希望协调尽快审核。赵先生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知无法线上办理,只能现场预约,希望协调线上办理。
以上问题,北京12345企业热线均已及时转交给责任单位办理。
节目未表明表演者身份,观众误将演员当本尊 法院:侵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某电视台编导通过经纪人联系到李女士,表示期望在某电影热播之际制作一期电视节目,鉴于无法联系到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希望找演员出演。
但编导并未明确告知李女士电视节目的具体名称及相关细节,表示只需要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表演即可,并承诺给予李女士一定的劳务报酬。
李女士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同第三人进行了节目的录制,其中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饰演李女士的前任,录制结束后节目在电视台运营的电视节目上正式播出。之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电视台从未告知李女士会将该视频置于网络传播,只告知李女士是电视节目)的情况下,电视台将这一视频置于其在各大视频网站的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播放量非常高。
李女士认为,电视台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表演者权。电视台节目对外播出时打着“真人秀”的标签,而没有在节目中向公众告知该期节目系演员出演,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表演者权,也导致网友误认为李女士是节目中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在评论区对李女士进行人身攻击及谩骂,给李女士的身心造成创伤,李女士为此郁郁寡欢、夜不能寐。
被告某电视台认为,李女士录制涉案栏目前已知该栏目属于不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节目,而且已通过支付合理报酬获得了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李女士具有表演者的身份和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和第三人按照被告提供的剧本,并在现场编导等人员组织安排下,事先进行了一定形式的排练,节目录制过程中,二人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声音、动作、表情的形式演绎剧本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应当享有其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二、电视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即使李女士知晓涉案节目系所谓的“真人秀”节目,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李女士已经就表明表演者身份的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径行在广播和在线传播的节目画面中不以任何形式标明或者说明李女士的表演者身份,构成对李女士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侵犯。并且,李女士受到被告邀请录制节目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合同,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李女士对其录制的涉案节目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当前,各种“真人秀”节目如火如荼,节目视频随处可见。在进行节目录制之前,表演者和录制者要明确约定双方关于表演者权的相关许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相关平台在传播视频时,亦要谨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再进行使用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某电视台编导通过经纪人联系到李女士,表示期望在某电影热播之际制作一期电视节目,鉴于无法联系到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希望找演员出演。
但编导并未明确告知李女士电视节目的具体名称及相关细节,表示只需要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表演即可,并承诺给予李女士一定的劳务报酬。
李女士按照电视台提供的剧本同第三人进行了节目的录制,其中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饰演李女士的前任,录制结束后节目在电视台运营的电视节目上正式播出。之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电视台从未告知李女士会将该视频置于网络传播,只告知李女士是电视节目)的情况下,电视台将这一视频置于其在各大视频网站的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播放量非常高。
李女士认为,电视台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表演者权。电视台节目对外播出时打着“真人秀”的标签,而没有在节目中向公众告知该期节目系演员出演,侵犯了自己作为演员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表演者权,也导致网友误认为李女士是节目中真实事件的主人公,在评论区对李女士进行人身攻击及谩骂,给李女士的身心造成创伤,李女士为此郁郁寡欢、夜不能寐。
被告某电视台认为,李女士录制涉案栏目前已知该栏目属于不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节目,而且已通过支付合理报酬获得了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李女士具有表演者的身份和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和第三人按照被告提供的剧本,并在现场编导等人员组织安排下,事先进行了一定形式的排练,节目录制过程中,二人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声音、动作、表情的形式演绎剧本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应当享有其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二、电视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即使李女士知晓涉案节目系所谓的“真人秀”节目,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李女士已经就表明表演者身份的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径行在广播和在线传播的节目画面中不以任何形式标明或者说明李女士的表演者身份,构成对李女士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侵犯。并且,李女士受到被告邀请录制节目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由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的合同,本案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李女士对其录制的涉案节目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当前,各种“真人秀”节目如火如荼,节目视频随处可见。在进行节目录制之前,表演者和录制者要明确约定双方关于表演者权的相关许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相关平台在传播视频时,亦要谨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再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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