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围殴女性、种地道歉、铁丝锁门…#唐山三次热搜背后的共性问题#】昨天(6月10日),唐山某烧烤店发生了一起恶性伤人案件。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对店内正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其同行人员冲入店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目前,当地警方已抓获两名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三名涉案人员。
案件性质如此恶劣,放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情境下看如此令人震惊,放在扫黑除恶大环境下看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挑衅社会法治和道德双重底线,这个案件已经产生了传导效应,使所有屏幕前的人们感受到了一种剧烈的不安。人们的愤怒与困惑非常合理:唐山不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么,何以“法”这个字没有任何震慑力?唐山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么,何以“当时有顾客报警,警方已介入处理”,十余小时后警方才抓捕到主要犯罪嫌疑人?要知道,这是在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之下,十多个小时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寻找和锁定密接的时间。
暴力案件具有偶然性,是的。但其预防措施、极端程度、应对机制、处理效率却和一个地方的综合治理水平密切相关。老生常谈海恩法则:一次严重事故之前必有300起未遂先兆;人们也都有这样的经验:某些荒唐事发生在某一特定地域,会显得“合情合理”,因为后者提供纵容、默许此类事情的社会环境。不妨回忆一下,唐山曾在一个月的时间多次登上微博热搜,除了此次恶性案件,另外几次是什么?
5月初,唐山一位老农在疫情防控期间着急下地干活,被当地巡察人员看到并加以批评。结果是老农用大喇叭向全村村民自我批评、自我“游街”。“唐山硬核防疫不许下地种地”随后以一种黑色幽默的叙事登上热搜;4月底,唐山迁安为防止疫情扩散,施行“硬隔离”措施,要求部分住户交出钥匙用以反锁家门,将部分居民楼的房门用铁丝绑住。这个“措施”不仅“震撼”大众,甚至超出了大众的想象力。地方行政部门眼里没“人”么,难道不知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地方行政部门眼里没“法”么,难道不知道这相当于剥夺财产、侵犯公民权利么?
这种无“人”无“法”的治理状态,为我们今天理解刚刚发生的“恶”提供了一个角度。官敬法与民守法是一体两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与全民守法是一体两面,能随便铁丝锁门、禁足公民的地方,能荒唐到不让农民种地的地方,会有怎么样的法治环境,会有什么样的法治治理水平,会有怎么样的社会法律意识,可想而知。这样的治理环境,无法震慑和预防极端恶行事件,并不奇怪;这样的环境中出现一群不以殴打女性为耻、不知暴力要负刑责、人格和智商上的双重垃圾,奇怪么?至少比法治昭彰的地方出现更不奇怪。
围殴女性、种地道歉、铁丝锁门,这三起于一个多月内发生在唐山的社会事件,都是社会治理的失效,都隐喻着“法”的威信在一个地域间的流失,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逻辑链条。法治建构之慢之难,法治破坏之快之容易,当给疫情下更多执法者、司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以警钟之声。https://t.cn/A6Xei8c1
案件性质如此恶劣,放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情境下看如此令人震惊,放在扫黑除恶大环境下看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挑衅社会法治和道德双重底线,这个案件已经产生了传导效应,使所有屏幕前的人们感受到了一种剧烈的不安。人们的愤怒与困惑非常合理:唐山不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么,何以“法”这个字没有任何震慑力?唐山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么,何以“当时有顾客报警,警方已介入处理”,十余小时后警方才抓捕到主要犯罪嫌疑人?要知道,这是在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之下,十多个小时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寻找和锁定密接的时间。
暴力案件具有偶然性,是的。但其预防措施、极端程度、应对机制、处理效率却和一个地方的综合治理水平密切相关。老生常谈海恩法则:一次严重事故之前必有300起未遂先兆;人们也都有这样的经验:某些荒唐事发生在某一特定地域,会显得“合情合理”,因为后者提供纵容、默许此类事情的社会环境。不妨回忆一下,唐山曾在一个月的时间多次登上微博热搜,除了此次恶性案件,另外几次是什么?
5月初,唐山一位老农在疫情防控期间着急下地干活,被当地巡察人员看到并加以批评。结果是老农用大喇叭向全村村民自我批评、自我“游街”。“唐山硬核防疫不许下地种地”随后以一种黑色幽默的叙事登上热搜;4月底,唐山迁安为防止疫情扩散,施行“硬隔离”措施,要求部分住户交出钥匙用以反锁家门,将部分居民楼的房门用铁丝绑住。这个“措施”不仅“震撼”大众,甚至超出了大众的想象力。地方行政部门眼里没“人”么,难道不知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地方行政部门眼里没“法”么,难道不知道这相当于剥夺财产、侵犯公民权利么?
这种无“人”无“法”的治理状态,为我们今天理解刚刚发生的“恶”提供了一个角度。官敬法与民守法是一体两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与全民守法是一体两面,能随便铁丝锁门、禁足公民的地方,能荒唐到不让农民种地的地方,会有怎么样的法治环境,会有什么样的法治治理水平,会有怎么样的社会法律意识,可想而知。这样的治理环境,无法震慑和预防极端恶行事件,并不奇怪;这样的环境中出现一群不以殴打女性为耻、不知暴力要负刑责、人格和智商上的双重垃圾,奇怪么?至少比法治昭彰的地方出现更不奇怪。
围殴女性、种地道歉、铁丝锁门,这三起于一个多月内发生在唐山的社会事件,都是社会治理的失效,都隐喻着“法”的威信在一个地域间的流失,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逻辑链条。法治建构之慢之难,法治破坏之快之容易,当给疫情下更多执法者、司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以警钟之声。https://t.cn/A6Xei8c1
#1626资讯#
潮流品牌 FPA/Future Pattern Archive(未来模式档案) 开设了全新线下门店,是集新型办公、形象展示、品牌价值传递,激发员工交流与合作的复合型空间。店铺由内到外以白色为基调,机械臂装置作为空间焦点;没有复杂的动线,方便顾客在简洁的空间中穿行。部分软装带模块化设计,以便适应店铺未来不同展示方式,隐喻着 FPA 会一直在专业领域反复尝试各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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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种把我丢下去。”湖南张家界,两男子开玩笑把朋友抬到酒店阳台,假装向外丢。殊不知,栏杆突然断裂,朋友跌落楼下,摔成残疾。
案发当天,文某、王某与贺某自驾到张家界旅游,并入住某度假酒店。期间,文某、王某开玩笑说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说完,贺某还主动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
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左一右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在阳台栏杆上,假装往外丢。就在这时,阳台栏杆突然断裂,贺某从9米高的阳台滚落至下方的马路上,造成多处骨折。
经鉴定,贺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高达21万元。
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贺某将文某、王某以及度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
对于贺某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他们争议的焦点为:贺某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
1、文某、王某对贺某所受的伤害存在过错。文某、王某两人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到将贺某抬靠在阳台栏杆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风险,但两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他们对贺某遭受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酒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入住的顾客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涉案阳台栏杆为木质,并且高度没达到1.2米的国家标准,酒店虽然定期进行了维护,但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3、贺某自身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贺某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在9米高的阳台,开如此玩笑,是非常容易发生意外的,但他对于文某、王某两人的行为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出言挑衅,迎合两人的打闹行为,其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即,有过错才担责,过错大多担责,无过错无责任。
综合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文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酒店承担20%的责任,贺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网友纷纷表示,文某、王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文某、王某主观上是过失。因此,即便他们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文某、王某的过失行为虽然造成了贺某受伤的结果,但贺某所受的伤害尚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因此,他们的行为尚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为一句戏谑之言,贺某自己受伤不说,也让他与文某、王某的友情走向终结,真是让人唏嘘不已。开玩笑确实能够增进朋友的感情,但凡事要把握好“度”,否则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最终害人害己。
案发当天,文某、王某与贺某自驾到张家界旅游,并入住某度假酒店。期间,文某、王某开玩笑说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说完,贺某还主动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
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左一右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在阳台栏杆上,假装往外丢。就在这时,阳台栏杆突然断裂,贺某从9米高的阳台滚落至下方的马路上,造成多处骨折。
经鉴定,贺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高达21万元。
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贺某将文某、王某以及度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
对于贺某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他们争议的焦点为:贺某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
1、文某、王某对贺某所受的伤害存在过错。文某、王某两人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到将贺某抬靠在阳台栏杆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风险,但两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他们对贺某遭受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酒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入住的顾客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涉案阳台栏杆为木质,并且高度没达到1.2米的国家标准,酒店虽然定期进行了维护,但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3、贺某自身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贺某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在9米高的阳台,开如此玩笑,是非常容易发生意外的,但他对于文某、王某两人的行为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出言挑衅,迎合两人的打闹行为,其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即,有过错才担责,过错大多担责,无过错无责任。
综合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文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酒店承担20%的责任,贺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网友纷纷表示,文某、王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文某、王某主观上是过失。因此,即便他们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文某、王某的过失行为虽然造成了贺某受伤的结果,但贺某所受的伤害尚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因此,他们的行为尚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为一句戏谑之言,贺某自己受伤不说,也让他与文某、王某的友情走向终结,真是让人唏嘘不已。开玩笑确实能够增进朋友的感情,但凡事要把握好“度”,否则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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