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视点深度|多地常态化核酸检测,怎样保障有序进行?】近期,多地陆续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各地怎样保障常态化核酸检测有序进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效果如何?“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
多省份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部分地区收费
从今年4月份开始,深圳、武汉、杭州等地陆续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表示,常态化核酸检测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求决定的,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初,北京、上海、湖北、河南、山西等多个省、直辖市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检测频率在2至10天不等。全国已有至少10个人口达到千万级的超大城市实现了核酸检测常态化布局。
尽早发现疫情,是各地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的目标。比如,安徽芜湖相关通告中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早发现”机制,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山西晋城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四早”机制,开展常态化免费核酸检测工作。
在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地方,大多实行免费政策,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许光建表示,由政府兜底开展全民免费的常态化核酸检测,一、二线城市或能承担起高额成本,但中小城市面临较大财政压力。
5月23日,甘肃省陇西县发布公告称,“倡导全社会所有人群每周一次核酸检测,费用自理,对未按期进行核酸检测的,将进行赋码提醒”。
5月27日,四川省阆中市宣布,自5月31日后,市民需自觉自费进行每周一次的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为每次3.5元。29日,阆中市将“自觉检测”调整为“自愿检测”。
5月3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透露,上海市常态化核酸检测点的检测服务免费至6月30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日前印发的通知,对于政府组织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的情况,要求检测机构按照多人混检不高于每人份3.5元提供服务。
搭建15分钟核酸“采样圈”
有些地方采样人员缺口
在成都邛崃市五彩广场的一角,一个可移动的“小房子”十分显眼——这间移动便民核酸采样工作站,可同时容纳两名医护人员进行采样工作,全程与受检者无接触。
工作站外,不时有群众前来核酸检测,整个流程仅需两三分钟。
便捷的采样点布局是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重要基础之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多次提到15分钟核酸“采样圈”的建设。
眼下,由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等共同编织的便民“采样圈”正在许多城市逐步成型,采和检的能力也逐渐与之匹配。
杭州市副市长陈瑾说,按照步行15分钟内到达、排队等候不超过30分钟的标准,杭州利用党群服务中心、药店、健康驿站、移动采样小屋等形式,在全市设置了1万多个采样点。
对不少城市来说,常态化核酸检测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其带来的压力是客观的,从多地核酸采样人员的缺口可见一斑。河南计划年内培训5万名核酸检测相关人员;海口面向社会招募核酸采样员;唐山市曹妃甸区紧急招募核酸采样检测志愿者……
“全市现在共有6.2万人采样力量,每天配置采样人员数量在1.2万人以上。”陈瑾说,除利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外,杭州还发动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力量,以及厂医、校医、离退休医务志愿者,充实到采样队伍。
为建好15分钟核酸“采样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各式各样的智能化核酸采样工作站快速上线;多个导航软件加载便民核酸采样点导航功能;多地推出核酸点实时排队、运行状态等查询小程序。
在检测环节,经过2年多建设,我国的核酸检测能力不断提升,可有效完成大规模核酸检测任务。截至5月底,我国核酸检测总能力已达到近9000万管/天。
与此同时,送检不及时、报告不准确、实验室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也有发生。为规范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日发出通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对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样本采集、保存和转运管理,应急状态下核酸检测机构监管,核酸检测机构退出机制落实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开展主要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华南地区一医学检验企业负责人表示,从长远看,随着核酸检测价格逐步下调,行业内规模小、技术单一的小型第三方医检机构会逐渐被淘汰,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第三方检测机构更符合社会需求。
常态化检测发现感染者
一些低风险地区调整检测频次
记者从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今年清明节假期之后,考虑到人口流动较大,武汉市遵循“愿检尽检”的原则,在全市内主动开展一轮扩面核酸检测,一天的时间内有1070万居民自愿参与。
正是在这一次核酸检测中,武汉筛查出了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通过局部快速封控和多轮扩面核酸检测,武汉市于4月19日实现了阳性人员零新增,较快地实现了社会面清零。
通过常态化核酸检测,杭州市西湖区于5月1日发现1例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并迅速处置;桐庐县于5月6日发现1例。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疫情未传播扩散,降低了对整个社会面的影响。
沈阳4月20日通报新增感染者情况时,也提到在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中发现1例阳性感染者。
“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是不低的,但与定点式、高强度的封控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成本相比,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要小得多。”陈瑾说。
记者观察到,近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有些低风险地区降低了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频次。杭州、苏州、武汉、深圳等地从最初的48小时延长至72小时;江西抚州将普通人群3天1检改为7天1检;江西新余将此前的普通人群3天1检调整为10天1检……
努力以最小代价实现最佳防控效果,科学精准开展防疫工作,是各方的共同期盼。专家表示,根本还在于提升城市疫情应对防控的能力,增强城市“免疫力”,持续推动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优化医疗软硬件资源配置,提升医疗资源冗余度等。
多省份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部分地区收费
从今年4月份开始,深圳、武汉、杭州等地陆续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表示,常态化核酸检测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求决定的,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初,北京、上海、湖北、河南、山西等多个省、直辖市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检测频率在2至10天不等。全国已有至少10个人口达到千万级的超大城市实现了核酸检测常态化布局。
尽早发现疫情,是各地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的目标。比如,安徽芜湖相关通告中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早发现”机制,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山西晋城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四早”机制,开展常态化免费核酸检测工作。
在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地方,大多实行免费政策,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许光建表示,由政府兜底开展全民免费的常态化核酸检测,一、二线城市或能承担起高额成本,但中小城市面临较大财政压力。
5月23日,甘肃省陇西县发布公告称,“倡导全社会所有人群每周一次核酸检测,费用自理,对未按期进行核酸检测的,将进行赋码提醒”。
5月27日,四川省阆中市宣布,自5月31日后,市民需自觉自费进行每周一次的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为每次3.5元。29日,阆中市将“自觉检测”调整为“自愿检测”。
5月3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透露,上海市常态化核酸检测点的检测服务免费至6月30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日前印发的通知,对于政府组织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的情况,要求检测机构按照多人混检不高于每人份3.5元提供服务。
搭建15分钟核酸“采样圈”
有些地方采样人员缺口
在成都邛崃市五彩广场的一角,一个可移动的“小房子”十分显眼——这间移动便民核酸采样工作站,可同时容纳两名医护人员进行采样工作,全程与受检者无接触。
工作站外,不时有群众前来核酸检测,整个流程仅需两三分钟。
便捷的采样点布局是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重要基础之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多次提到15分钟核酸“采样圈”的建设。
眼下,由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等共同编织的便民“采样圈”正在许多城市逐步成型,采和检的能力也逐渐与之匹配。
杭州市副市长陈瑾说,按照步行15分钟内到达、排队等候不超过30分钟的标准,杭州利用党群服务中心、药店、健康驿站、移动采样小屋等形式,在全市设置了1万多个采样点。
对不少城市来说,常态化核酸检测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其带来的压力是客观的,从多地核酸采样人员的缺口可见一斑。河南计划年内培训5万名核酸检测相关人员;海口面向社会招募核酸采样员;唐山市曹妃甸区紧急招募核酸采样检测志愿者……
“全市现在共有6.2万人采样力量,每天配置采样人员数量在1.2万人以上。”陈瑾说,除利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外,杭州还发动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力量,以及厂医、校医、离退休医务志愿者,充实到采样队伍。
为建好15分钟核酸“采样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各式各样的智能化核酸采样工作站快速上线;多个导航软件加载便民核酸采样点导航功能;多地推出核酸点实时排队、运行状态等查询小程序。
在检测环节,经过2年多建设,我国的核酸检测能力不断提升,可有效完成大规模核酸检测任务。截至5月底,我国核酸检测总能力已达到近9000万管/天。
与此同时,送检不及时、报告不准确、实验室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也有发生。为规范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日发出通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对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样本采集、保存和转运管理,应急状态下核酸检测机构监管,核酸检测机构退出机制落实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开展主要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华南地区一医学检验企业负责人表示,从长远看,随着核酸检测价格逐步下调,行业内规模小、技术单一的小型第三方医检机构会逐渐被淘汰,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第三方检测机构更符合社会需求。
常态化检测发现感染者
一些低风险地区调整检测频次
记者从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今年清明节假期之后,考虑到人口流动较大,武汉市遵循“愿检尽检”的原则,在全市内主动开展一轮扩面核酸检测,一天的时间内有1070万居民自愿参与。
正是在这一次核酸检测中,武汉筛查出了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通过局部快速封控和多轮扩面核酸检测,武汉市于4月19日实现了阳性人员零新增,较快地实现了社会面清零。
通过常态化核酸检测,杭州市西湖区于5月1日发现1例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并迅速处置;桐庐县于5月6日发现1例。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疫情未传播扩散,降低了对整个社会面的影响。
沈阳4月20日通报新增感染者情况时,也提到在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中发现1例阳性感染者。
“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是不低的,但与定点式、高强度的封控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成本相比,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要小得多。”陈瑾说。
记者观察到,近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有些低风险地区降低了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频次。杭州、苏州、武汉、深圳等地从最初的48小时延长至72小时;江西抚州将普通人群3天1检改为7天1检;江西新余将此前的普通人群3天1检调整为10天1检……
努力以最小代价实现最佳防控效果,科学精准开展防疫工作,是各方的共同期盼。专家表示,根本还在于提升城市疫情应对防控的能力,增强城市“免疫力”,持续推动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优化医疗软硬件资源配置,提升医疗资源冗余度等。
#战胜疫情廊坊在行动# 【多地常态化核酸检测,怎样保障有序进行?】近期,多地陆续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各地怎样保障常态化核酸检测有序进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效果如何?“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
多省份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部分地区收费
从今年4月份开始,深圳、武汉、杭州等地陆续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表示,常态化核酸检测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求决定的,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初,北京、上海、湖北、河南、山西等多个省、直辖市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检测频率在2至10天不等。全国已有至少10个人口达到千万级的超大城市实现了核酸检测常态化布局。
尽早发现疫情,是各地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的目标。比如,安徽芜湖相关通告中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早发现”机制,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山西晋城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四早”机制,开展常态化免费核酸检测工作。
在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地方,大多实行免费政策,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许光建表示,由政府兜底开展全民免费的常态化核酸检测,一、二线城市或能承担起高额成本,但中小城市面临较大财政压力。
5月23日,甘肃省陇西县发布公告称,“倡导全社会所有人群每周一次核酸检测,费用自理,对未按期进行核酸检测的,将进行赋码提醒”。
5月27日,四川省阆中市宣布,自5月31日后,市民需自觉自费进行每周一次的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为每次3.5元。29日,阆中市将“自觉检测”调整为“自愿检测”。
5月3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透露,上海市常态化核酸检测点的检测服务免费至6月30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日前印发的通知,对于政府组织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的情况,要求检测机构按照多人混检不高于每人份3.5元提供服务。
搭建15分钟核酸“采样圈”
有些地方采样人员缺口
在成都邛崃市五彩广场的一角,一个可移动的“小房子”十分显眼——这间移动便民核酸采样工作站,可同时容纳两名医护人员进行采样工作,全程与受检者无接触。工作站外,不时有群众前来核酸检测,整个流程仅需两三分钟。
便捷的采样点布局是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重要基础之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多次提到15分钟核酸“采样圈”的建设。
眼下,由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等共同编织的便民“采样圈”正在许多城市逐步成型,采和检的能力也逐渐与之匹配。
杭州市副市长陈瑾说,按照步行15分钟内到达、排队等候不超过30分钟的标准,杭州利用党群服务中心、药店、健康驿站、移动采样小屋等形式,在全市设置了1万多个采样点。
对不少城市来说,常态化核酸检测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其带来的压力是客观的,从多地核酸采样人员的缺口可见一斑。河南计划年内培训5万名核酸检测相关人员;海口面向社会招募核酸采样员;唐山市曹妃甸区紧急招募核酸采样检测志愿者……
“全市现在共有6.2万人采样力量,每天配置采样人员数量在1.2万人以上。”陈瑾说,除利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外,杭州还发动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力量,以及厂医、校医、离退休医务志愿者,充实到采样队伍。
为建好15分钟核酸“采样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各式各样的智能化核酸采样工作站快速上线;多个导航软件加载便民核酸采样点导航功能;多地推出核酸点实时排队、运行状态等查询小程序。
在检测环节,经过2年多建设,我国的核酸检测能力不断提升,可有效完成大规模核酸检测任务。截至5月底,我国核酸检测总能力已达到近9000万管/天。
与此同时,送检不及时、报告不准确、实验室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也有发生。为规范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日发出通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对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样本采集、保存和转运管理,应急状态下核酸检测机构监管,核酸检测机构退出机制落实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开展主要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华南地区一医学检验企业负责人表示,从长远看,随着核酸检测价格逐步下调,行业内规模小、技术单一的小型第三方医检机构会逐渐被淘汰,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第三方检测机构更符合社会需求。
常态化检测发现感染者
一些低风险地区调整检测频次
记者从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今年清明节假期之后,考虑到人口流动较大,武汉市遵循“愿检尽检”的原则,在全市内主动开展一轮扩面核酸检测,一天的时间内有1070万居民自愿参与。
正是在这一次核酸检测中,武汉筛查出了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通过局部快速封控和多轮扩面核酸检测,武汉市于4月19日实现了阳性人员零新增,较快地实现了社会面清零。
通过常态化核酸检测,杭州市西湖区于5月1日发现1例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并迅速处置;桐庐县于5月6日发现1例。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疫情未传播扩散,降低了对整个社会面的影响。
沈阳4月20日通报新增感染者情况时,也提到在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中发现1例阳性感染者。
“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是不低的,但与定点式、高强度的封控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成本相比,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要小得多。”陈瑾说。
记者观察到,近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有些低风险地区降低了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频次。杭州、苏州、武汉、深圳等地从最初的48小时延长至72小时;江西抚州将普通人群3天1检改为7天1检;江西新余将此前的普通人群3天1检调整为10天1检……
努力以最小代价实现最佳防控效果,科学精准开展防疫工作,是各方的共同期盼。专家表示,根本还在于提升城市疫情应对防控的能力,增强城市“免疫力”,持续推动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优化医疗软硬件资源配置,提升医疗资源冗余度等。
多省份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部分地区收费
从今年4月份开始,深圳、武汉、杭州等地陆续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表示,常态化核酸检测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求决定的,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初,北京、上海、湖北、河南、山西等多个省、直辖市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检测频率在2至10天不等。全国已有至少10个人口达到千万级的超大城市实现了核酸检测常态化布局。
尽早发现疫情,是各地推行常态化核酸检测的目标。比如,安徽芜湖相关通告中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早发现”机制,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山西晋城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强化新冠疫情“四早”机制,开展常态化免费核酸检测工作。
在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地方,大多实行免费政策,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许光建表示,由政府兜底开展全民免费的常态化核酸检测,一、二线城市或能承担起高额成本,但中小城市面临较大财政压力。
5月23日,甘肃省陇西县发布公告称,“倡导全社会所有人群每周一次核酸检测,费用自理,对未按期进行核酸检测的,将进行赋码提醒”。
5月27日,四川省阆中市宣布,自5月31日后,市民需自觉自费进行每周一次的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为每次3.5元。29日,阆中市将“自觉检测”调整为“自愿检测”。
5月3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透露,上海市常态化核酸检测点的检测服务免费至6月30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日前印发的通知,对于政府组织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的情况,要求检测机构按照多人混检不高于每人份3.5元提供服务。
搭建15分钟核酸“采样圈”
有些地方采样人员缺口
在成都邛崃市五彩广场的一角,一个可移动的“小房子”十分显眼——这间移动便民核酸采样工作站,可同时容纳两名医护人员进行采样工作,全程与受检者无接触。工作站外,不时有群众前来核酸检测,整个流程仅需两三分钟。
便捷的采样点布局是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重要基础之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多次提到15分钟核酸“采样圈”的建设。
眼下,由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等共同编织的便民“采样圈”正在许多城市逐步成型,采和检的能力也逐渐与之匹配。
杭州市副市长陈瑾说,按照步行15分钟内到达、排队等候不超过30分钟的标准,杭州利用党群服务中心、药店、健康驿站、移动采样小屋等形式,在全市设置了1万多个采样点。
对不少城市来说,常态化核酸检测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其带来的压力是客观的,从多地核酸采样人员的缺口可见一斑。河南计划年内培训5万名核酸检测相关人员;海口面向社会招募核酸采样员;唐山市曹妃甸区紧急招募核酸采样检测志愿者……
“全市现在共有6.2万人采样力量,每天配置采样人员数量在1.2万人以上。”陈瑾说,除利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外,杭州还发动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力量,以及厂医、校医、离退休医务志愿者,充实到采样队伍。
为建好15分钟核酸“采样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各式各样的智能化核酸采样工作站快速上线;多个导航软件加载便民核酸采样点导航功能;多地推出核酸点实时排队、运行状态等查询小程序。
在检测环节,经过2年多建设,我国的核酸检测能力不断提升,可有效完成大规模核酸检测任务。截至5月底,我国核酸检测总能力已达到近9000万管/天。
与此同时,送检不及时、报告不准确、实验室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也有发生。为规范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日发出通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对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样本采集、保存和转运管理,应急状态下核酸检测机构监管,核酸检测机构退出机制落实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常态化核酸检测的开展主要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华南地区一医学检验企业负责人表示,从长远看,随着核酸检测价格逐步下调,行业内规模小、技术单一的小型第三方医检机构会逐渐被淘汰,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第三方检测机构更符合社会需求。
常态化检测发现感染者
一些低风险地区调整检测频次
记者从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今年清明节假期之后,考虑到人口流动较大,武汉市遵循“愿检尽检”的原则,在全市内主动开展一轮扩面核酸检测,一天的时间内有1070万居民自愿参与。
正是在这一次核酸检测中,武汉筛查出了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通过局部快速封控和多轮扩面核酸检测,武汉市于4月19日实现了阳性人员零新增,较快地实现了社会面清零。
通过常态化核酸检测,杭州市西湖区于5月1日发现1例新冠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并迅速处置;桐庐县于5月6日发现1例。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疫情未传播扩散,降低了对整个社会面的影响。
沈阳4月20日通报新增感染者情况时,也提到在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中发现1例阳性感染者。
“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是不低的,但与定点式、高强度的封控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成本相比,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成本要小得多。”陈瑾说。
记者观察到,近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有些低风险地区降低了常态化核酸检测的频次。杭州、苏州、武汉、深圳等地从最初的48小时延长至72小时;江西抚州将普通人群3天1检改为7天1检;江西新余将此前的普通人群3天1检调整为10天1检……
努力以最小代价实现最佳防控效果,科学精准开展防疫工作,是各方的共同期盼。专家表示,根本还在于提升城市疫情应对防控的能力,增强城市“免疫力”,持续推动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和药物研发等科技攻关,优化医疗软硬件资源配置,提升医疗资源冗余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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