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到我区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为保障“三夏”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隐患事故发生。近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对辖区内2家农机服务组织及重点作业区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对投入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农机服务组织提出:一是加大对投入作业的农机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农业机械运转正常,操作灵敏,对存在问题的机具要及时检修,更换;二是积极开展对驾驶员及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讲解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避免疲劳操作,杜绝作业期间发生无证驾驶、饮酒驾车、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等违法行为;三是对投入作业的车辆粘贴“反光标识”,配备灭火器,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为保障“三夏”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隐患事故发生。近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对辖区内2家农机服务组织及重点作业区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对投入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农机服务组织提出:一是加大对投入作业的农机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农业机械运转正常,操作灵敏,对存在问题的机具要及时检修,更换;二是积极开展对驾驶员及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讲解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避免疲劳操作,杜绝作业期间发生无证驾驶、饮酒驾车、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等违法行为;三是对投入作业的车辆粘贴“反光标识”,配备灭火器,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大曝光】怀仁交警近期查处多起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22年6月4日23时33分,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五里滩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经公安网比对查询,李某某属于二次酒驾。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二次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
2022年6月4日15时40分,张某某未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仁市仁和路医药园区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比对查询,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属于二次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戴头盔”“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二次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三
2022年6月4日22时23分,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五里滩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四
2022年6月4日23时38分,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五里滩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五
2022年6月4日23时21分,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贤街棚户区丁字口,被北城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经公安网比对查询,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北城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悬挂号牌”“酒驾”“无证驾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六
2022年6月1日21时18分,范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怀信街交仁爱路附近,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七
2022年6月1日22时58分,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信街交仁爱路附近,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八
2022年6月6日20时49分,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贤街交仁爱路附近,被鹅毛口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1.7mg/100ml。鹅毛口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九
2022年6月6日21时29分,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贤街交仁爱路附近,被鹅毛口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鹅毛口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十
2022年6月6日21时45分,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仁市桥东街附近,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十一
2022年6月6日21时40分,姚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贤街交仁爱路附近,被鹅毛口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1.5mg/100ml。经公安网比对查询,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鹅毛口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悬挂号牌”“酒驾”“无证驾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300元的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的处罚,并将驾驶本记12分暂扣6个月。
3.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50元的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200元的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依法将其驾驶证吊销、罚款2000元并处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案例一
2022年6月4日23时33分,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五里滩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经公安网比对查询,李某某属于二次酒驾。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二次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
2022年6月4日15时40分,张某某未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仁市仁和路医药园区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比对查询,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属于二次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戴头盔”“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二次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三
2022年6月4日22时23分,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五里滩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四
2022年6月4日23时38分,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义街五里滩附近,被稽查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稽查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五
2022年6月4日23时21分,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贤街棚户区丁字口,被北城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经公安网比对查询,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北城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悬挂号牌”“酒驾”“无证驾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六
2022年6月1日21时18分,范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怀信街交仁爱路附近,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七
2022年6月1日22时58分,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信街交仁爱路附近,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八
2022年6月6日20时49分,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贤街交仁爱路附近,被鹅毛口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1.7mg/100ml。鹅毛口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九
2022年6月6日21时29分,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贤街交仁爱路附近,被鹅毛口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鹅毛口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十
2022年6月6日21时45分,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仁市桥东街附近,被王家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王家堡中队民警依法对其“酒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十一
2022年6月6日21时40分,姚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贤街交仁爱路附近,被鹅毛口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1.5mg/100ml。经公安网比对查询,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鹅毛口中队民警依法对其“未悬挂号牌”“酒驾”“无证驾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300元的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的处罚,并将驾驶本记12分暂扣6个月。
3.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50元的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200元的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依法将其驾驶证吊销、罚款2000元并处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月4日晚,镇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四中队在辖区重点路段、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点开展夜查酒驾行动,严查严查酒驾醉驾、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强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和行动自觉,坚决防范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端午节期间群众的安全出行。
期间,共查处饮酒驾驶4起,摩托车未戴头盔10起,未系安全带16起,驾驶时拨打电话1起。
期间,共查处饮酒驾驶4起,摩托车未戴头盔10起,未系安全带16起,驾驶时拨打电话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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