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2年跟着老孟熟悉《中国民法典》第080天[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
90%以上的考生对法条的不熟悉可以说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不管是为了考试(特别是主观题阶段),还是为了未来的工作。作为法律人,你必须熟悉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培养自己查阅法律依据的能力。
90%以上的考生对法条的不熟悉可以说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不管是为了考试(特别是主观题阶段),还是为了未来的工作。作为法律人,你必须熟悉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培养自己查阅法律依据的能力。
[浪][浪] 【中央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更不能让中国特色的“强拆”“血拆”没完没了的进行下去!】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时十六年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且告状无门,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这就是中国司法实实在在的现状,无法否认的事实!他们与影片“人民的民义”中祈同伟、陈清泉沒有二样,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时十六年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且告状无门,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这就是中国司法实实在在的现状,无法否认的事实!他们与影片“人民的民义”中祈同伟、陈清泉沒有二样,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打开百度搜索强拆至人死亡案、你会发现多年来因强拆流血死亡案件不断升级发酵引人深思!造成各地如此不法事件不断发生的最大推手就是 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 弃国家法律法规如“手纸”,作出有悖法律的裁决、完全成了地方“众老虎”看家护院的“帮凶”。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司法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
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
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让人不禁要问;“公平和正义”离我们有多远?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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