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中,陆涛开发房地产,赚了2亿。他的哥们吐槽他:“赚了钱就牛哄哄的。”
在剧中,向南、杨晓芸和华子聚在一块吐槽陆涛。
华子把陆涛变化的原因归结于夏琳:“我觉得那夏琳还不如米莱呢,米莱好歹是一富家女呀,没什么毛病,挺性情的一个人。我觉得陆涛跟她在一起挺自信的。”
“可是一碰见夏琳全完,他老是自己憋着一股劲,就想跟夏琳面前证明自己多优秀,要不然就恨不能自己配不上夏琳。”
杨晓芸说:“我觉得夏琳才不自信呢,要不她干嘛从米莱那儿 抢陆涛啊?穷家小户出来的,好强,人又长得漂亮,当然谁都不服了。”
“我觉得她没准暗地里一直嫉妒米莱,凭什么她生下来什么都有啊?我看她并不一定喜欢陆涛,只是想向米莱证明,我也有我的优势,我也能得到你想要的,我们家没有你家阔,但我能得到陆涛,而且得到陆涛以后,还说不定以后谁比谁阔呢?”
向南说:“杨晓芸,我发现你这张嘴太狠了,人家夏琳至于吗?”
华子说:“不至于吧?”
向南说:“不至于呀。”
在剧中,这一段看着特别有趣,透露出了男人的3个特点:
1、觉得自己哥们变了,不从哥们身上找原因,比如陆涛本来就是个追求名利、庸俗的人,倒觉得是女人害了哥们。
2、他们认可米莱并不是因为米莱身上有什么优点,而是因为米莱让男人自信。
3、先说夏琳不好的是他们,当杨晓芸展开说深了,他们又觉得杨晓芸嘴毒,人家夏琳挺好的,不至于。
好话赖话全让他们给说了。
对此,大家有共鸣吗?欢迎留言讨论。
在剧中,向南、杨晓芸和华子聚在一块吐槽陆涛。
华子把陆涛变化的原因归结于夏琳:“我觉得那夏琳还不如米莱呢,米莱好歹是一富家女呀,没什么毛病,挺性情的一个人。我觉得陆涛跟她在一起挺自信的。”
“可是一碰见夏琳全完,他老是自己憋着一股劲,就想跟夏琳面前证明自己多优秀,要不然就恨不能自己配不上夏琳。”
杨晓芸说:“我觉得夏琳才不自信呢,要不她干嘛从米莱那儿 抢陆涛啊?穷家小户出来的,好强,人又长得漂亮,当然谁都不服了。”
“我觉得她没准暗地里一直嫉妒米莱,凭什么她生下来什么都有啊?我看她并不一定喜欢陆涛,只是想向米莱证明,我也有我的优势,我也能得到你想要的,我们家没有你家阔,但我能得到陆涛,而且得到陆涛以后,还说不定以后谁比谁阔呢?”
向南说:“杨晓芸,我发现你这张嘴太狠了,人家夏琳至于吗?”
华子说:“不至于吧?”
向南说:“不至于呀。”
在剧中,这一段看着特别有趣,透露出了男人的3个特点:
1、觉得自己哥们变了,不从哥们身上找原因,比如陆涛本来就是个追求名利、庸俗的人,倒觉得是女人害了哥们。
2、他们认可米莱并不是因为米莱身上有什么优点,而是因为米莱让男人自信。
3、先说夏琳不好的是他们,当杨晓芸展开说深了,他们又觉得杨晓芸嘴毒,人家夏琳挺好的,不至于。
好话赖话全让他们给说了。
对此,大家有共鸣吗?欢迎留言讨论。
男子醉驾身亡妻子起诉4酒友索赔 法院判了
2022年01月06日
一人酒驾出事,同桌饮酒人员均要担责,现实生活中,曾发生很多这样的判例。不过,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同桌喝酒者都要负责任。
2019年12月,四川攀枝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6岁男子马某银醉酒驾车,撞上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不幸身亡。事发当晚,马某银先是在朋友家饮酒,之后又到亲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后,马某银家属将包括其哥哥在内的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索赔74.8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认为,4人均无劝酒行为,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马某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一天喝了两场酒
先在朋友家喝,又到哥哥家喝
马某银是四川攀枝花市米易县得石镇人,出交通事故死亡时年仅26岁。
2017年10月,马某银与妻子杨某红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他出事身亡时,大女儿只有2岁,小儿子才出生14天。
据其妻子杨某红介绍,马某银生前在攀枝花一家工厂上班,与李某是同事。2019年12月初,小儿子出生,丈夫为了让家庭经济宽裕一些,儿子还没满月就回到了工作岗位,没想到他竟在一场聚会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2019年12月23日下午,马某银跟随同事李某到朋友柯某家吃牛肉。期间,马某银和李某喝了一些啤酒,当时柯某没有喝酒。李某事后回忆,他和马某银每人喝了一瓶多啤酒时,马某银接到哥哥马某才电话,邀他去家里吃羊肉、喝酒。
“因为我们认识五六年了,平时关系也不错,他(马某银)就邀请我们到他哥哥家喝酒。”李某称,在马某银再三邀请下,他与柯某便跟随马某银到了马某才家中。当晚,一起喝酒的人,有马某银、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5人。
马某才称,他与李某、柯某都是第一次认识,考虑到他们次日要上班,就让一人喝一两瓶啤酒。于是,他让卢某去商店买了15罐拉罐的啤酒,“我先给李某开了一罐,柯某说她不喝酒,我说慢慢喝又没人劝你,于是给她也开了一罐。”
“当晚,马某银喝了一罐啤酒后和卢某开玩笑说,你把白酒喝了,我把这罐啤酒喝了。”马某才称,当时卢某说白酒一杯喝不了,马某银就说拿啤酒换卢某的白酒喝,但卢某说慢慢喝。但后来,马某银到卢某面前,一口把卢某的一杯白酒喝了。
柯某回忆,当晚马某银喝完这杯白酒后准备离开,但走到门口后又回来喝了一杯白酒。“他回来说,你把这杯干了,我说我慢慢喝。他说他要走了,于是又喝了一杯白酒。”卢某回忆称。
撞上灯杆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4“酒友”索赔74万
卢某等4人称,当晚,酒局结束时已经是晚上10点过。当时卢某、马某才挽留马某银在此留宿,但马某银执意要离开。
离开马某才家后,李某、柯某和马某银3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先送柯某回家。随后,马某银和李某继续乘车,准备回到工厂宿舍休息。但是,还没有到宿舍,马某银就要求司机停车,准备自己下车离开。
“我喊师傅走,他(马某银)执意要下车,他说他要去叔叔家,他叔叔在那里租的房子。”李某称,他以为马某银要在叔叔家留宿,于是他一个人打车回到了宿舍。次日凌晨,李某接到卢某电话,称马某银出交通事故了。
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马某银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金江彩虹路往钒钛高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钒钛东路水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上,发生交通事故。马某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马某银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故鉴定截图
事发后,妻子杨某红等家属将与丈夫马某银一同喝酒的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认为一起喝酒的4人没有尽到安全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决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4.8万余元。
一审:
4“酒友”均无劝酒行为不应担责
家属诉求被驳回 不服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4名“酒友”辩称,他们与马某银之间不存在斗酒、劝酒的行为,马某银喝掉卢某杯中的白酒是自愿行为。而且,当晚马某才、卢某挽留过马某银。之后,李某叫车将马某银护送到了目的地,且马某银离开时状态正常、意识清醒,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照顾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银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马某银酒后的状态、酒后下车等因素,综合评价如下:
柯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酒后也未见马某银醉酒状态,离开时还叮嘱李某和马某银打车回去,故柯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反倒是马某银主动与其换酒喝,在马某银等3人离开时都还清醒,走路正常,故卢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马某银系同一单位工友,两次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虽在第二次喝酒时饮了些白酒,但属自愿,其他3人均未有强行劝酒情形,且离开时无醉酒状况,一路行走正常,与李某一道坐车回厂途中,清楚知道在亲戚居住的农贸市场旁公路处下车。尽管李某告知其一道坐车回厂,但马某银仍坚持下车离去,同时李某知道马某银亲戚就住在附近,也与马某银在该亲戚家住宿过,另李某事先并不清楚马某银摩托车停放在何处,也无法预测马某银会去驾驶摩托车回厂,李某已尽到了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才作为第二次饮酒的组织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离开无醉酒状态,正常走路离开,故马某才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红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红等人不服,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同桌饮酒后发生哪些情况需担责?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从喝酒经过和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来看,争议焦点在于同桌饮酒人的喝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马某银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同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在本案中,马某银作为成年人,如果在同桌饮酒人没有劝酒或者灌酒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风险自担的规定,从因果关系判断,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而言,在举证责任上,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同桌饮酒人具有相应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说,同桌饮酒后,发生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2022年01月06日
一人酒驾出事,同桌饮酒人员均要担责,现实生活中,曾发生很多这样的判例。不过,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同桌喝酒者都要负责任。
2019年12月,四川攀枝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6岁男子马某银醉酒驾车,撞上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不幸身亡。事发当晚,马某银先是在朋友家饮酒,之后又到亲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后,马某银家属将包括其哥哥在内的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索赔74.8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认为,4人均无劝酒行为,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马某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一天喝了两场酒
先在朋友家喝,又到哥哥家喝
马某银是四川攀枝花市米易县得石镇人,出交通事故死亡时年仅26岁。
2017年10月,马某银与妻子杨某红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他出事身亡时,大女儿只有2岁,小儿子才出生14天。
据其妻子杨某红介绍,马某银生前在攀枝花一家工厂上班,与李某是同事。2019年12月初,小儿子出生,丈夫为了让家庭经济宽裕一些,儿子还没满月就回到了工作岗位,没想到他竟在一场聚会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2019年12月23日下午,马某银跟随同事李某到朋友柯某家吃牛肉。期间,马某银和李某喝了一些啤酒,当时柯某没有喝酒。李某事后回忆,他和马某银每人喝了一瓶多啤酒时,马某银接到哥哥马某才电话,邀他去家里吃羊肉、喝酒。
“因为我们认识五六年了,平时关系也不错,他(马某银)就邀请我们到他哥哥家喝酒。”李某称,在马某银再三邀请下,他与柯某便跟随马某银到了马某才家中。当晚,一起喝酒的人,有马某银、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5人。
马某才称,他与李某、柯某都是第一次认识,考虑到他们次日要上班,就让一人喝一两瓶啤酒。于是,他让卢某去商店买了15罐拉罐的啤酒,“我先给李某开了一罐,柯某说她不喝酒,我说慢慢喝又没人劝你,于是给她也开了一罐。”
“当晚,马某银喝了一罐啤酒后和卢某开玩笑说,你把白酒喝了,我把这罐啤酒喝了。”马某才称,当时卢某说白酒一杯喝不了,马某银就说拿啤酒换卢某的白酒喝,但卢某说慢慢喝。但后来,马某银到卢某面前,一口把卢某的一杯白酒喝了。
柯某回忆,当晚马某银喝完这杯白酒后准备离开,但走到门口后又回来喝了一杯白酒。“他回来说,你把这杯干了,我说我慢慢喝。他说他要走了,于是又喝了一杯白酒。”卢某回忆称。
撞上灯杆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4“酒友”索赔74万
卢某等4人称,当晚,酒局结束时已经是晚上10点过。当时卢某、马某才挽留马某银在此留宿,但马某银执意要离开。
离开马某才家后,李某、柯某和马某银3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先送柯某回家。随后,马某银和李某继续乘车,准备回到工厂宿舍休息。但是,还没有到宿舍,马某银就要求司机停车,准备自己下车离开。
“我喊师傅走,他(马某银)执意要下车,他说他要去叔叔家,他叔叔在那里租的房子。”李某称,他以为马某银要在叔叔家留宿,于是他一个人打车回到了宿舍。次日凌晨,李某接到卢某电话,称马某银出交通事故了。
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马某银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金江彩虹路往钒钛高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钒钛东路水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灯杆及行道树上,发生交通事故。马某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马某银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事故鉴定截图
事发后,妻子杨某红等家属将与丈夫马某银一同喝酒的马某才、卢某、李某、柯某4名“酒友”起诉至法院,认为一起喝酒的4人没有尽到安全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决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74.8万余元。
一审:
4“酒友”均无劝酒行为不应担责
家属诉求被驳回 不服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4名“酒友”辩称,他们与马某银之间不存在斗酒、劝酒的行为,马某银喝掉卢某杯中的白酒是自愿行为。而且,当晚马某才、卢某挽留过马某银。之后,李某叫车将马某银护送到了目的地,且马某银离开时状态正常、意识清醒,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照顾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银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马某银酒后的状态、酒后下车等因素,综合评价如下:
柯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酒后也未见马某银醉酒状态,离开时还叮嘱李某和马某银打车回去,故柯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作为参与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反倒是马某银主动与其换酒喝,在马某银等3人离开时都还清醒,走路正常,故卢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马某银系同一单位工友,两次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虽在第二次喝酒时饮了些白酒,但属自愿,其他3人均未有强行劝酒情形,且离开时无醉酒状况,一路行走正常,与李某一道坐车回厂途中,清楚知道在亲戚居住的农贸市场旁公路处下车。尽管李某告知其一道坐车回厂,但马某银仍坚持下车离去,同时李某知道马某银亲戚就住在附近,也与马某银在该亲戚家住宿过,另李某事先并不清楚马某银摩托车停放在何处,也无法预测马某银会去驾驶摩托车回厂,李某已尽到了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某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才作为第二次饮酒的组织者,饮酒期间没有劝酒行为,马某银离开无醉酒状态,正常走路离开,故马某才对马某银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红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红等人不服,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同桌饮酒后发生哪些情况需担责?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认为,从喝酒经过和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来看,争议焦点在于同桌饮酒人的喝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马某银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同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在本案中,马某银作为成年人,如果在同桌饮酒人没有劝酒或者灌酒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风险自担的规定,从因果关系判断,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而言,在举证责任上,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同桌饮酒人具有相应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说,同桌饮酒后,发生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打造矛盾化解“金钥匙”——吉林市探索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
写在前面
近年来,中央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2020年底,省委政法委召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暨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益性的特殊作用,推动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下大气力整治信访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成效体现政法情怀、政法态度。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创新提出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六步工作法”。
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率先创办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这是一项创新之举,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开创了我省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先河,勇于大胆探索、坚持先行先试,是促进法治建设提质增效的新尝试。
这是一项务实之举,通过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是实现诉访分离的有力保障。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促进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这是一项惠民之举,将涉法涉诉案件交由律师服务和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可以从源头上为百姓解决涉法诉求;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提高法治化水平
做依法维权的“推动者”
“实践证明,让群众信得过的人来参与化解工作,效果是最好的。”作为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修保对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进行了积极阐述。
修保说,公职律师作为懂法律、讲政策、党性强、政治站位高的专业人士,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具有诸多优势。我省鼓励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公务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
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权。公职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易取得群众信任,能更好地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运用法律为自己发声。吉林市现有公职律师近300名,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比重近半。作为法律“明白人”,公职律师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有利于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作为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具备为民解忧的主观能动性,愿意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也是切实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的直接体现。
有利于开辟信访案件化解新途径。公职律师的参与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渠道,对于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做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不久前,通过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的义务代理服务,一起900多户业主为房产证信访案件走上了依法解决之路,这是我省首例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吉林市在275名公职律师中选派了熟悉掌握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公职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参与化解,开创了吉林省先例。公职律师在出庭代理中利用专业特长,同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共同代理,为业主代表们打赢了一场场诉讼案件,得到近千名业主的广泛称赞。
“真心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派来为民解忧的律师……”阳光小镇业主代表感慨地说。
修保说,此类案件大多具有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性大、积案时间长等特点,如处理不当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行由公益律师和公职律师引导并参与化解涉法信访的做法和方式,能从源头上将百分之九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在基层。”修保说。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做群众利益的“捍卫者”
2012年3月,黑龙江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姜某来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艾屯村,向农民推销化肥,并与29户农民签订购货协议。次日,姜某将化肥送至农民家中,并在同年11月前收取了化肥款。2015年11月,29户农民却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们需向公司再支付一次化肥款及月息2%的欠款利息。
为帮助和引导农民按法定程序申诉再审,吉林市指派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为受害农民申诉,并将此案交由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这也是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办纯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在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下,此案重审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作为农民我们不懂得运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现在有律师为我们法律援助,我们心里热乎乎的!”农民付满学激动地告诉记者。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式上是老百姓的法律诉求,核心是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公职律师充分运用丰富的工作经验、突出的专业优势和群众认可的方式说理调事、化解矛盾,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老百姓的诉求回归法治轨道,让老百姓能维权、好维权、维好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直接体现,也是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举措。”吉林市公职律师王春城如是说。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职律师正以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做人民利益的坚定维护者,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声音
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顾阳:
吉林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探索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新模式。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省委政法委将这项工作列为强基为民实践活动之一,推动吉林市委政法委及信访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依法依规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这项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提高公职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吉林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为发挥律师队伍的职业优势,引导全市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吉林市司法局先后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和吉林市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服务中心,积极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今年以来,吉林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中择优选派20余名业务能力强、社会责任感高的律师到“两个中心”工作,并组建信访律师专家团,作为办理疑难案件的重要支撑。在开展咨询息访、代理息访、听证会息访、协调息访、公证息访的基础上,创新“1+1”接访、信访约访、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方式方法,依法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在今年为民实践活动中,共办理信访案件302件,接待咨询2000余人次。
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
我国逐步建立对司法不服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有三大好处和优势:一是公职律师是公务员中取得司法资格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者,且多数是党员,政治素质高;二是国家和政府不需要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吉林市的实践证明,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但不影响其正常工作,而且还能锻炼执业能力;三是深受信访百姓欢迎,彻底解决了这项公益事业长期号召、动员执业律师参与少的问题。(李婷丁美佳 冯荟羽)
写在前面
近年来,中央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2020年底,省委政法委召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暨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益性的特殊作用,推动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下大气力整治信访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成效体现政法情怀、政法态度。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创新提出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六步工作法”。
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率先创办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这是一项创新之举,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开创了我省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先河,勇于大胆探索、坚持先行先试,是促进法治建设提质增效的新尝试。
这是一项务实之举,通过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是实现诉访分离的有力保障。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促进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这是一项惠民之举,将涉法涉诉案件交由律师服务和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可以从源头上为百姓解决涉法诉求;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提高法治化水平
做依法维权的“推动者”
“实践证明,让群众信得过的人来参与化解工作,效果是最好的。”作为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修保对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进行了积极阐述。
修保说,公职律师作为懂法律、讲政策、党性强、政治站位高的专业人士,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具有诸多优势。我省鼓励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公务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
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权。公职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易取得群众信任,能更好地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运用法律为自己发声。吉林市现有公职律师近300名,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比重近半。作为法律“明白人”,公职律师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有利于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作为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具备为民解忧的主观能动性,愿意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也是切实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的直接体现。
有利于开辟信访案件化解新途径。公职律师的参与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渠道,对于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做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不久前,通过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的义务代理服务,一起900多户业主为房产证信访案件走上了依法解决之路,这是我省首例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吉林市在275名公职律师中选派了熟悉掌握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公职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参与化解,开创了吉林省先例。公职律师在出庭代理中利用专业特长,同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共同代理,为业主代表们打赢了一场场诉讼案件,得到近千名业主的广泛称赞。
“真心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派来为民解忧的律师……”阳光小镇业主代表感慨地说。
修保说,此类案件大多具有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性大、积案时间长等特点,如处理不当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行由公益律师和公职律师引导并参与化解涉法信访的做法和方式,能从源头上将百分之九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在基层。”修保说。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做群众利益的“捍卫者”
2012年3月,黑龙江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姜某来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艾屯村,向农民推销化肥,并与29户农民签订购货协议。次日,姜某将化肥送至农民家中,并在同年11月前收取了化肥款。2015年11月,29户农民却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们需向公司再支付一次化肥款及月息2%的欠款利息。
为帮助和引导农民按法定程序申诉再审,吉林市指派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为受害农民申诉,并将此案交由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这也是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办纯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在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下,此案重审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作为农民我们不懂得运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现在有律师为我们法律援助,我们心里热乎乎的!”农民付满学激动地告诉记者。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式上是老百姓的法律诉求,核心是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公职律师充分运用丰富的工作经验、突出的专业优势和群众认可的方式说理调事、化解矛盾,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老百姓的诉求回归法治轨道,让老百姓能维权、好维权、维好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直接体现,也是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举措。”吉林市公职律师王春城如是说。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职律师正以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做人民利益的坚定维护者,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声音
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顾阳:
吉林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探索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新模式。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省委政法委将这项工作列为强基为民实践活动之一,推动吉林市委政法委及信访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依法依规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这项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提高公职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吉林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为发挥律师队伍的职业优势,引导全市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吉林市司法局先后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和吉林市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服务中心,积极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今年以来,吉林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中择优选派20余名业务能力强、社会责任感高的律师到“两个中心”工作,并组建信访律师专家团,作为办理疑难案件的重要支撑。在开展咨询息访、代理息访、听证会息访、协调息访、公证息访的基础上,创新“1+1”接访、信访约访、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方式方法,依法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在今年为民实践活动中,共办理信访案件302件,接待咨询2000余人次。
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
我国逐步建立对司法不服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有三大好处和优势:一是公职律师是公务员中取得司法资格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者,且多数是党员,政治素质高;二是国家和政府不需要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吉林市的实践证明,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但不影响其正常工作,而且还能锻炼执业能力;三是深受信访百姓欢迎,彻底解决了这项公益事业长期号召、动员执业律师参与少的问题。(李婷丁美佳 冯荟羽)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