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二首

陆游

迢迢天汉西南落,喔喔邻鸡一再鸣。
壮志病来消欲尽,出门搔首怆平生。

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
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作者生平
陆游(1125年11月13日-1210年1月26日),字务观,号放翁,汉族,越州山阴(今浙江绍兴)人,尚书右丞陆佃之孙,南宋文学家、史学家、爱国诗人。陆游生逢北宋灭亡之际,少年时即深受家庭爱国思想的熏陶。宋高宗时,参加礼部考试,因受宰臣秦桧排斥而仕途不畅。孝宗时赐进士出身。中年入蜀,投身军旅生活。嘉泰二年(1202年),宋宁宗诏陆游入京,主持编修孝宗、光宗《两朝实录》和《三朝史》,官至宝章阁待制。晚年退居家乡。创作诗歌今存九千多首,内容极为丰富。著有《剑南诗稿》、《渭南文集》、《南唐书》、《老学庵笔记》等。

创作背景
  这组爱国主义诗篇作于公元1192年(宋光宗绍熙三年)的秋天,陆游当时在山阴(今浙江省绍兴市)。南宋时期,金兵占领了中原地区。诗人作此诗时,中原地区已沦陷于金人之手六十多年了。此时虽值初秋,暑威仍厉,使他不能安睡。将晓之际,他步出篱门,心头枨触,成此二诗。

译文
迢迢万里的银河朝西南方向下坠,邻家的公鸡喔喔叫个不停。
疾病几乎把报国壮志消磨殆尽,出门四望不禁手搔白发抱憾平生。

三万里长的黄河奔腾向东流入大海,五千仞高的华山耸入云霄触青天。
中原人民在胡人压迫下眼泪已流尽,他们盼望王师北伐盼了一年又一年。

注释
将晓:天将要亮。篱门:竹子或树枝编的门。迎凉:出门感到一阵凉风。
天汉:银河。
搔首:以手搔头。焦急或有所思貌。
怆(chuàng):悲伤。
三万里:长度,形容它的长,是虚指。
河:指黄河。
五千仞(rèn):形容它的高。仞,古代计算长度的一种单位,周尺八尺或七尺,周尺一尺约合二十三厘米。
岳:指五岳之一西岳华山。黄河和华山都在金人占领区内。一说指北方泰、恒、嵩、华诸山。
摩天:迫近高天,形容极高。摩,摩擦、接触或触摸。
遗民:指在金占领区生活的汉族人民,却认同南宋王朝统治的人民。
泪尽:眼泪流干了,形容十分悲惨、痛苦。
胡尘:指金人入侵中原,也指胡人骑兵的铁蹄践踏扬起的尘土和金朝的暴政。胡,中国古代对北方和西方少数民族的泛称。
南望:远眺南方。
王师:指宋朝的军队。

赏析
 第一首落笔写银河西坠,鸡鸣欲曙,渲染出一种苍茫静寂的气氛,表现了有心杀敌无力回天的感慨。第二首写大好河山,陷于敌手,以“望”字为眼,表现了诗人希望、失望而终不绝望的千回百转的心情。诗境雄伟、严肃、苍凉、悲愤。

  组诗的第一首落笔写银河西坠,鸡鸣欲曙,从所见所闻渲染出一种苍茫静寂的气氛。“一再鸣”三字,可见百感已暗集毫端。三四句写“有感”正面。一个“欲”字,一个“怆”字表现了有心杀敌无力回天的感慨。

  要想理解第二首诗,必须理解“五千仞岳”,于此有人说是泰山,因为泰山最高,被列在五岳之首,历代君王也多要去泰山封禅,用黄河与泰山作为中原大好山河的象征似乎是再恰当不过的了;赖汉屏认为岳指华山,理由是黄河与华山都在金人占领区内。陆游诗中的“岳”是指华山,可以从《宋史·陆游传》以及陆游的诗词中找到证据。《宋史·陆游传》中有这样的记载:“王炎宣抚川、陕,辟为干办公事。游为炎陈进取之策,以为经略中原必自长安始,取长安必自陇右始。”从中可以看出陆游收复中原的策略,就是通过四川进入陇右,先夺取长安,然后凭借关中的屏障进攻退守,像秦一样收复中原。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陆游把这么多心思用在这一块土地上,可见他的主张是横贯其诗歌创作的始终的,那么“五千仞山上摩天”中的岳指华山自然就最恰当了。

  “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两句一横一纵,北方中原半个中国的形胜,便鲜明突兀、苍莽无垠地展现出来了。奇伟壮丽的山河,标志着祖国的可爱,象征着民众的坚强不屈,已留下丰富的想象空间。然而,大好河山,陷于敌手,使人感到无比愤慨。这两句意境扩大深沉,对仗工整犹为余事。

  下两句笔锋一转,顿觉风云突起,诗境向更深远的方向开拓。“泪尽”一词,千回万转,更含无限酸辛。眼泪流了六十多年,早已尽了。但即使“眼枯终见血”,那些心怀故国的遗民依然企望南天;金人马队扬起的灰尘,隔不断他们苦盼王师的视线。中原广大人民受到压迫的沉重,经受折磨历程的长久,期望恢复信念的坚定不移与迫切,都充分表达出来了。以“胡尘”作“泪尽”的背景,感情愈加沉痛。结句一个“又”字扩大了时间的上限。他们年年岁岁盼望着南宋能够出师北伐,可是岁岁年年此愿落空。他们不知道,南宋君臣早已把他们忘记得干干净净。

  诗人极写北地遗民的苦望,实际上是在表露自己心头的失望。当然,他们还是不断地盼望下去。人民的爱国热忱真如压在地下的跳荡火苗,历久愈炽;而南宋统治集团则正醉生梦死于西子湖畔,把大好河山、国恨家仇丢在脑后,可谓心死久矣。诗人为遗民呼号,目的还是想引起南宋当国者的警觉,激起他们的恢复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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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女子王某因殴打年过七旬的母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一千元。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了涉事女子的行为伤及人伦底线之外,还因其公职人员身份。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行为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一、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根据媒体报道,佳木斯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就是认定其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这类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涉案人员为党员的,若在有关机关作出处分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该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法法衔接条款,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成分;已经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对家人实施暴力,涉嫌虐待罪等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予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四、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虐待罪中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指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虐待罪等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因虐待罪为故意犯罪,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案公职人员,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开除。
(来源:佳木斯政务、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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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根据媒体报道,佳木斯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就是认定其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这类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涉案人员为党员的,若在有关机关作出处分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该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法法衔接条款,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成分;已经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对家人实施暴力,涉嫌虐待罪等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予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四、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虐待罪中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指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虐待罪等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因虐待罪为故意犯罪,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案公职人员,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开除。
(来源:佳木斯政务、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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