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丢身份证后“被结婚”起诉民政局 法院:超诉讼期】广西的苏女士在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我明明是未婚身份,为何会变成了已婚并离异状态?”6月8日,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与男友登记时,发现已有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苏女士表示,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同日,河北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已由法院介入处理。她表示,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都是齐全的,也是真实的,无法直接撤销。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当地警方曾就该事件进行协调过,并做了记录。之后苏女士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前述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走法律程序,民政局会积极配合。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苏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案件受理回执显示,2019年12月2日11时许,报警人苏女士称,2014年6月4日有人冒用其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后于2014年6月6日离婚。
她提供的另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的《情况说明》显示,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前述《情况说明》称,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法院因超诉讼期不予受理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其告上法庭。“事发8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针对前述事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苏女士已经受到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实质影响。
他指出,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岳屾山认为,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岳屾山表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苏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5年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苏某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旧认为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但是,苏女士作为普通公民无法在婚姻登记前知晓自己的婚姻登记情况,因此在非本人原因耽误起诉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延长时效。
该事件中,民政局是否要担责?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白翔飞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核验不充分,导致登记错误,应当对错误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有登记错误,可能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所以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没有动力主动去纠正这一错误,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决才会进行更正。链接: https://t.cn/A62gKeC1
“我明明是未婚身份,为何会变成了已婚并离异状态?”6月8日,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与男友登记时,发现已有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苏女士表示,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同日,河北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已由法院介入处理。她表示,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都是齐全的,也是真实的,无法直接撤销。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当地警方曾就该事件进行协调过,并做了记录。之后苏女士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前述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走法律程序,民政局会积极配合。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苏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案件受理回执显示,2019年12月2日11时许,报警人苏女士称,2014年6月4日有人冒用其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后于2014年6月6日离婚。
她提供的另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的《情况说明》显示,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前述《情况说明》称,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法院因超诉讼期不予受理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其告上法庭。“事发8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针对前述事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苏女士已经受到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实质影响。
他指出,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岳屾山认为,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岳屾山表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苏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5年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苏某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旧认为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但是,苏女士作为普通公民无法在婚姻登记前知晓自己的婚姻登记情况,因此在非本人原因耽误起诉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延长时效。
该事件中,民政局是否要担责?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白翔飞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核验不充分,导致登记错误,应当对错误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有登记错误,可能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所以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没有动力主动去纠正这一错误,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决才会进行更正。链接: https://t.cn/A62gKe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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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可以是保险受益人吗?
【案例】
某男与某女均未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同居女友,关系一栏填的是“夫妻”。后来男子发生车祸而身故,女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分析】
由于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虽然男子指定女方受益,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与事实不符,属于合同约定的“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拒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并没有对受益人的身份做出限定,即近亲属意外的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关系并未改变。虽然双方始终不是夫妻关系,但男子将保险金指定给女方受益的真实意愿从未改变,且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足额向女子保险金。
【代理人说】
专业人士认为,男女双方虽未婚但长期同居,男子将女子指定为受益人,实际上已经认定对方为自己的配偶,双方有事实上的“保险利益”。法院从实际出发,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充分尊重被保险人意愿,既兼顾法理,又兼顾情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结论令人信服。由于当事人身份关系有瑕疵,保险公司从遵循公序良俗和规避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拒绝赔付也合情合理,但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女子最终如愿以偿拿到了保险金。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任何两个人,只要协商一致,一方为另一方投保,对方同意,即视为两人存在保险利益,这正是本案中法院支持女子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和承保风险,通常只接受第一款中规定的四项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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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男与某女均未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同居女友,关系一栏填的是“夫妻”。后来男子发生车祸而身故,女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分析】
由于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虽然男子指定女方受益,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与事实不符,属于合同约定的“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拒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并没有对受益人的身份做出限定,即近亲属意外的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关系并未改变。虽然双方始终不是夫妻关系,但男子将保险金指定给女方受益的真实意愿从未改变,且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足额向女子保险金。
【代理人说】
专业人士认为,男女双方虽未婚但长期同居,男子将女子指定为受益人,实际上已经认定对方为自己的配偶,双方有事实上的“保险利益”。法院从实际出发,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充分尊重被保险人意愿,既兼顾法理,又兼顾情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结论令人信服。由于当事人身份关系有瑕疵,保险公司从遵循公序良俗和规避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拒绝赔付也合情合理,但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女子最终如愿以偿拿到了保险金。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任何两个人,只要协商一致,一方为另一方投保,对方同意,即视为两人存在保险利益,这正是本案中法院支持女子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和承保风险,通常只接受第一款中规定的四项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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