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明清史#【如果崇祯帝遇上张居正为首辅,大明朝还会灭亡吗?】
这样的假设是在看到崇祯为张居正平凡的时候产生的。
崇祯十三年,崇祯帝面对日益严重的局势,发出这样的感慨:板荡之后,而念老臣;播迁之余,而思耆俊。感叹无力挽狂澜之臣,然后为张居正全面平反,恢复他生前的一切荣誉。
虽然在天启年间,已经为张居正平反过一次,这次是更彻底的平反,连张居正的孙子都因此而获得官荫。
张家子孙最后也不负皇恩,抗清报国直到死。
既然崇祯帝如此渴念社稷之臣,那么在崇祯朝,如果真有张居正或张居正式的人物为首辅,大明还会亡吗?
先看崇祯帝是个什么样的人?首先崇祯帝是个勤政勉励,一心为国,想认真治理天下的皇帝,这跟张居正的人生理想特别相符。
而张居正呢,张居正从读书的时候就以天下为己任,最重要的,张居正做事善于变通,而且非常有手段,这些手段都是建立在为国为公的基础上。
比如俺答汗封贡上面,张居正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最终达成封贡,互市,使得西北边境安宁。
在对待造反的态度上,张居正的主张只有一个——剿,他认为用怀柔之策,需要时间,而大明恰恰是军费紧张,没有时间,并且主张剿匪务尽,后在此基础上怀柔化民,教导民风。
这是他对待一般的地方性叛乱的态度。
这样对比下来的话,如果这二人君臣合作有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向豪绅勋贵开刀。
大明末年,国家财政困难,又是自然灾害,甚至比万历年间还要严重,善于理财治国的张居正这么会看不到问题所在,国家财富,上不在君,下不在民,都在中间这些勋戚富绅身上。
从后面明亡看,事实也是这样。
为了国家计,他一定会向豪绅勋贵开刀,指定政策,采取手段,收缴税赋,从而充实国家财政,运用到军事和经济民生上去,去缓解矛盾。
2解决党争。
党争在明末的危害太大,张居正如果当权,为了能够如臂使指,自然要任用信得过的,有才华的循吏,牢牢把握住权力端,不说把党争完全解决掉,至少是在他当政的时候,全部由他说了算,不因为党争影响既定的朝廷政策,从一而终,这样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效果。
更何况此时已经在向勋贵官绅开刀收税,更要有控制力。
明末臣子表现
3控制住言官。
控制住言官,几乎就是控制了舆论。
清流只会清谈,做事还要用循吏,但是言官职责所在,难免有些人想出名,可是一个言官的弹劾可能引起这个士林的反弹,这对于官员人事,和既定政策的执行,是很危险的。
更可况明朝的言官都是骨头硬,张居正夺情就是例子。
张居正做事会变通,但是变通就会招来非议,舆论太重,难免会无事生非。
4流寇不会成气候。
他在朝做首辅的话,会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矛盾发生。
比如驿站制度,张居正原来是让官员除公事以外,不得使用驿站,减少政府支出和百姓负担,结果崇祯帝时候,裁撤了驿站,虽然说都是为了国家省钱,这太彻底了,谁想出了个李自成。
还有接连的自然灾害,张居正会用尽办法不刺激矛盾的对立和发生,但如果发生了,张居正的态度也是很明确。
如果换成张居正,肯定不会让朝廷或者地方督抚出现允许诈降的情况,除恶务尽,不留后患,这是张居正对待叛乱造反的态度,铁血手腕,在殷正茂平叛广西瑶族叛乱的时候,体现的很明显。
李自成,张献忠等人,多次死里逃生,就是用了打不赢就跑,跑不了就诈降的手段,然后再造反,多次死里逃生,比如车厢峡战役。
在崇祯时候,名将迭出,军队也是很有战斗力,但也一样面临没有时间,军费紧张的情况。
所以,他在在明末当政的话,也一定是铁血首辅。强硬手段平叛,不会给李自成,张献忠等人诈降的机会。
5对后金议和。
跟后金议和失败,主要是崇祯没担当,大臣瞎嚷嚷。
换成张居正,知道变通,手段强硬,敢于出面,自然是另一个局面,就如同俺答汗封贡一样。
议和取得喘息的机会,攘外先安内,接着富国强兵,他不会看不到这个情况。
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大明是不会亡的。
但是,以上毕竟是假设,只假设了好的一面,没有假设坏的一面。
崇祯帝性格多疑,做不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耳根子软,做事情操之过急,还不能担当。
如明神宗万历比,这个时候的他比那个小万历要难伺候的多,他想要张居正施展手脚,必须得敢于放权。
张居正必然是会任用明末那些有能力的武将和文官,形成一股绳,自然会招来一定的非议。
明末的官场党争厉害,既得利益者阻力肯定更加严重,张居正要战胜这些势力,非得要皇帝的强大支持,崇祯能靠的住吗?
也许,只要不断的胜利,才能打消崇祯的猜忌。
在崇祯年间为大明做手术,可比万历年间难度要大的多,张居正能否成功,还是要看皇帝具体的配合,总之难度很大,影响明亡的因素太多。
这样的假设是在看到崇祯为张居正平凡的时候产生的。
崇祯十三年,崇祯帝面对日益严重的局势,发出这样的感慨:板荡之后,而念老臣;播迁之余,而思耆俊。感叹无力挽狂澜之臣,然后为张居正全面平反,恢复他生前的一切荣誉。
虽然在天启年间,已经为张居正平反过一次,这次是更彻底的平反,连张居正的孙子都因此而获得官荫。
张家子孙最后也不负皇恩,抗清报国直到死。
既然崇祯帝如此渴念社稷之臣,那么在崇祯朝,如果真有张居正或张居正式的人物为首辅,大明还会亡吗?
先看崇祯帝是个什么样的人?首先崇祯帝是个勤政勉励,一心为国,想认真治理天下的皇帝,这跟张居正的人生理想特别相符。
而张居正呢,张居正从读书的时候就以天下为己任,最重要的,张居正做事善于变通,而且非常有手段,这些手段都是建立在为国为公的基础上。
比如俺答汗封贡上面,张居正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最终达成封贡,互市,使得西北边境安宁。
在对待造反的态度上,张居正的主张只有一个——剿,他认为用怀柔之策,需要时间,而大明恰恰是军费紧张,没有时间,并且主张剿匪务尽,后在此基础上怀柔化民,教导民风。
这是他对待一般的地方性叛乱的态度。
这样对比下来的话,如果这二人君臣合作有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向豪绅勋贵开刀。
大明末年,国家财政困难,又是自然灾害,甚至比万历年间还要严重,善于理财治国的张居正这么会看不到问题所在,国家财富,上不在君,下不在民,都在中间这些勋戚富绅身上。
从后面明亡看,事实也是这样。
为了国家计,他一定会向豪绅勋贵开刀,指定政策,采取手段,收缴税赋,从而充实国家财政,运用到军事和经济民生上去,去缓解矛盾。
2解决党争。
党争在明末的危害太大,张居正如果当权,为了能够如臂使指,自然要任用信得过的,有才华的循吏,牢牢把握住权力端,不说把党争完全解决掉,至少是在他当政的时候,全部由他说了算,不因为党争影响既定的朝廷政策,从一而终,这样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效果。
更何况此时已经在向勋贵官绅开刀收税,更要有控制力。
明末臣子表现
3控制住言官。
控制住言官,几乎就是控制了舆论。
清流只会清谈,做事还要用循吏,但是言官职责所在,难免有些人想出名,可是一个言官的弹劾可能引起这个士林的反弹,这对于官员人事,和既定政策的执行,是很危险的。
更可况明朝的言官都是骨头硬,张居正夺情就是例子。
张居正做事会变通,但是变通就会招来非议,舆论太重,难免会无事生非。
4流寇不会成气候。
他在朝做首辅的话,会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矛盾发生。
比如驿站制度,张居正原来是让官员除公事以外,不得使用驿站,减少政府支出和百姓负担,结果崇祯帝时候,裁撤了驿站,虽然说都是为了国家省钱,这太彻底了,谁想出了个李自成。
还有接连的自然灾害,张居正会用尽办法不刺激矛盾的对立和发生,但如果发生了,张居正的态度也是很明确。
如果换成张居正,肯定不会让朝廷或者地方督抚出现允许诈降的情况,除恶务尽,不留后患,这是张居正对待叛乱造反的态度,铁血手腕,在殷正茂平叛广西瑶族叛乱的时候,体现的很明显。
李自成,张献忠等人,多次死里逃生,就是用了打不赢就跑,跑不了就诈降的手段,然后再造反,多次死里逃生,比如车厢峡战役。
在崇祯时候,名将迭出,军队也是很有战斗力,但也一样面临没有时间,军费紧张的情况。
所以,他在在明末当政的话,也一定是铁血首辅。强硬手段平叛,不会给李自成,张献忠等人诈降的机会。
5对后金议和。
跟后金议和失败,主要是崇祯没担当,大臣瞎嚷嚷。
换成张居正,知道变通,手段强硬,敢于出面,自然是另一个局面,就如同俺答汗封贡一样。
议和取得喘息的机会,攘外先安内,接着富国强兵,他不会看不到这个情况。
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大明是不会亡的。
但是,以上毕竟是假设,只假设了好的一面,没有假设坏的一面。
崇祯帝性格多疑,做不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耳根子软,做事情操之过急,还不能担当。
如明神宗万历比,这个时候的他比那个小万历要难伺候的多,他想要张居正施展手脚,必须得敢于放权。
张居正必然是会任用明末那些有能力的武将和文官,形成一股绳,自然会招来一定的非议。
明末的官场党争厉害,既得利益者阻力肯定更加严重,张居正要战胜这些势力,非得要皇帝的强大支持,崇祯能靠的住吗?
也许,只要不断的胜利,才能打消崇祯的猜忌。
在崇祯年间为大明做手术,可比万历年间难度要大的多,张居正能否成功,还是要看皇帝具体的配合,总之难度很大,影响明亡的因素太多。
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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