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首例涉恶集团犯罪案件宣判,首要分子获刑八年半并处罚金。近日,大英县检察院起诉李某某等9名恶势力集团案在大英县法院公开审理。
大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2016年至2019年间,经常纠集在遂宁、绵阳等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立“地下”收账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收债,并按债务的20%收取费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恶势力集团犯罪事实成立,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9个月到6个月不等刑期,追缴9名被告人违法所得。
期间,在侦查翟某、唐某、李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件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李某、俞某2人涉案线索,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有效避免程序回转。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向9名嫌疑人详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人均表示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在庭审中,9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接受法院判决。
大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2016年至2019年间,经常纠集在遂宁、绵阳等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立“地下”收账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收债,并按债务的20%收取费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恶势力集团犯罪事实成立,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9个月到6个月不等刑期,追缴9名被告人违法所得。
期间,在侦查翟某、唐某、李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件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李某、俞某2人涉案线索,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有效避免程序回转。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向9名嫌疑人详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人均表示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在庭审中,9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接受法院判决。
【顶风作案!一男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英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遂宁一男子却顶风作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近日,遂宁市大英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查,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月21日捕获“猴鹰”一只,并拍照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售卖线索后,在售卖现场挡获廖某某及“猴鹰”活体一只,并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办理。
经公安机关初步判定,廖某某所猎捕、售卖的“猴鹰”为草鸮,系国家二级保护鸟类。草鸮经检查无其他伤痕,公安民警遂对其予以放生。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排查梳理、严厉打击辖区内存在的其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坚决阻断可能存在的野生动物病毒传染源。
据悉,该案系遂宁市大英县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https://t.cn/A6hqODNI
@法治四川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遂宁一男子却顶风作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近日,遂宁市大英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查,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月21日捕获“猴鹰”一只,并拍照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售卖线索后,在售卖现场挡获廖某某及“猴鹰”活体一只,并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办理。
经公安机关初步判定,廖某某所猎捕、售卖的“猴鹰”为草鸮,系国家二级保护鸟类。草鸮经检查无其他伤痕,公安民警遂对其予以放生。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排查梳理、严厉打击辖区内存在的其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坚决阻断可能存在的野生动物病毒传染源。
据悉,该案系遂宁市大英县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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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爆料# 【活该!男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近日,遂宁市大英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查,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月21日捕获“猴鹰”一只,并拍照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售卖线索后,在售卖现场挡获廖某某及“猴鹰”活体一只,并将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办理。经公安机关初步判定,廖某某所猎捕、售卖的“猴鹰”为草鸮,系国家二级保护鸟类。草鸮经检查无其他伤痕,公安民警遂对其予以放生。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排查梳理、严厉打击辖区内存在的其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坚决阻断可能存在的野生动物病毒传染源。据悉,该案系遂宁市大英县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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