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蒙等7省份病例存在关联#,景区、餐厅有交集】8人结伴出游,不想先后感染新冠。公开信息显示,这8人分别从两地出发,他们曾于10月9日-15日期间在甘肃、内蒙古自驾游,10月16日及之后陆续检出新冠阳性。
随着全国多地开展排查,不仅这8人,截至10月19日,内蒙古、甘肃、陕西、宁夏、湖南、贵州、北京7省份陆续报告新增阳性病例,内蒙古、甘肃多个旅游景点及额济纳旗桐楠阁餐厅存在病例轨迹交集。
陕西:新增1例确诊病例,曾陪同外省输入病例在西安游玩
据陕西省卫健委10月19日消息,10月18日7时-10月18日24时,新增报告1例本土确诊病例。
本土确诊病例:王某,女,59岁,西安市人,10月16日陪同10月18日发布的外省输入确诊病例3、4、5、6和无症状感染者在西安游玩。隔离期间省疾控中心和西安市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10月18日专家会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此前一天,陕西省卫健委10月18日通报,10月17日0时-10月18日7时,新增报告6例本土确诊病例(即确诊病例1至6)、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此7人活动轨迹相似,均为共同出游者,其中闫某、姜某夫妇二人先检测出核酸阳性,已于10月17日发布。
内蒙古:新增7例确诊病例,5例为闫、姜夫妇密接
据内蒙古卫健委10月19日通报,2021年10月18日7时至10月19日10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本土确诊病例7例(阿拉善盟额济纳旗5例,二连浩特市2例)。
10月19日,6名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医院和疾控中心初筛阳性人员经阿拉善盟疾控中心复核,确定5人核酸检测阳性,经自治区临床专家诊断,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此5人均为陕西确诊病例姜某、闫某的密接人员,均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桐楠阁餐厅工作,目前已转运至额济纳旗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相关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集中隔离管控。
另据“额济纳融媒”微信公号10月19日消息,接到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关于陕西省外来游客闫某、姜某核酸检测阳性的通报后,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紧急安排部署,对闫某、姜某等一行8人在我盟额济纳旗行程及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等情况展开调查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检测,并经自治区临床专家诊断,截至10月19日0:40,已确认5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同时,尚有2例初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者正在复核。以上7人已全部送入定点医院负压病房进行隔离医治和观察,相关排查和管控工作正在深入推进。
内蒙古卫健委10月19日通报还称,10月17日,二连浩特市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居住的封闭小区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2人核酸检测为阳性,经复核,10月18日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此2人为夫妻关系,与之前2名确诊病例无接触史,但与之前2名确诊病例共同密切接触者隔离酒店保洁员系同一封闭管控小区。目前,2人已在二连浩特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集中隔离管控,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内蒙古卫健委此前消息,10月13日7时至10月14日7时,二连浩特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为二连浩特市汇通物流园区闭环管理人员。10月16日7时至10月17日7时,二连浩特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为10月13日报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
甘肃:兰州城关区新增6例阳性,5例去过额济纳旗
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宣传部微信公号“城关发布”10月19日消息,针对陕西省通报2名核酸检测阳性游客曾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甘肃省张掖市、酒泉市(金塔县)、嘉峪关市旅游参观等活动,10月18日城关区制定印发了紧急通知和排摸管控公告,要求相关涉及人员看到公告后,主动到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10月18日15:58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报告该院一10:1新冠病毒混检管结果出现阳性,立即将10名被检者转入兰州市肺科医院进行隔离管控、进行单采单管核酸检测,经甘肃省、兰州市疾控中心复核张某(病例1)核酸检测阳性。目前,已对张某的密接、次密接人员、风险监测人员开展全面排查追踪管控。与张某同行的4人及张某的密切接触者1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该消息称,病例1到病例5均有内蒙古额济纳旗旅居史,并与陕西确诊的阳性病例旅行团在同日同地同餐馆桐楠阁就餐史。
病例轨迹如下:
病例1张某10月11日乘动车自兰州到嘉峪关游玩,12日驾车前往额济纳旗,当晚20:20驾车前往额济纳旗桐楠阁家常菜馆大厅就餐。10月13日8:30驾车前往桐楠阁吃早餐,当日参观了居延海、胡杨林景区。10月14日8时驾车前往桐楠阁吃早餐,后驾车前往张掖,游览张掖七彩丹霞,夜宿张掖市大佛寺如家酒店。10月15日乘动车自张掖西返回兰州。16日、17日曾外出就餐,接触过亲朋。10月18日10:00左右,病例1张某步行前往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核酸检测,后因核酸混采结果异常被省二院隔离管控。
病例2张某某系病例1张某父亲,10月11日至10月15日外出轨迹与病例1相同,10月17日、18日曾出现过咽痛不适,并前往792(核工业)医院门诊购药。
病例3祝某某系病例1母亲,10月11日至10月15日外出轨迹与病例2相同。10月17日曾因咽痛不适步行至792(核工业)医院门诊购药
病例4石某某系病例1同行人员。10月8日12:00-14:05贵阳至兰州中川机场。10月11日至10月15日外出轨迹与病例2相同。10月16日当天未外出。10月17日9:00—11:00三益诊所输液治疗。10月18日9:00—11:00三益诊所输液治疗。
病例5张某某系病例1同行人员。10月8日9:00-21:19上海虹桥站至兰州西站;21:30-22:00出租车(车牌号:甘A88725)前往张某某家中(雁北路2710号2601室)。10月11日至10月18日外出轨迹与病例4相同。
病例6张某某系病例1之子。与病例1张某共同居住,一直未出兰州。10月11日至18日期间一直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小学五年级1班就读,10月18日中午在学校教师食堂就餐。
贵州:新增1例外省关联确诊病例,有甘肃等地旅居史
据贵州省卫健委10月19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对重点地区来返黔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中,发现一例甘肃等地旅居史人员核酸检测结果阳性。10月19日,经专家组诊断为外省关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目前已全程闭环转运至省将军山医院隔离救治。
确诊病例:男,66岁。现居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仁和苑。10月9日,乘坐私车到遵义新舟机场后乘航班前往甘肃省兰州市,后乘火车于10月10日凌晨到达酒泉市,出站后乘坐旅游大巴前往酒泉市黑水古城。10月10日全天在酒泉市黑水古城游玩,10月11日到酒泉市金塔县“胡杨林景区”,10月12日前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八道桥景区游玩。
10月13日,从八道桥景区包车到酒泉市,后乘高铁至张掖市。10月14日到张掖市七彩丹霞游玩后,于10月15日前往青海省西宁市,乘长龙航空GJ8796于22:40分抵达遵义。10月16日乘坐旅行社大巴车跟团到重庆黔江区“城市大峡谷”景区、阿蓬江国家湿地公园、濯水景区游玩。10月17日在濯水景区游玩后乘旅行社大巴返回遵义汇川区昆明路,后乘出租车回家。
10月18日从汇川区仁和苑乘1路公交车到遵医附院发热门诊做核酸检测后,到贵阳路“粥府”就餐,在“卷烟零售店”购物后乘11路公交车返回家中。16时50分乘出租车到遵医附院采样复核,22时50分复核结果阳性。10月19日,经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现已进行隔离治疗。
湖南:新增1例外省输入确诊病例,甘肃嘉峪关人
据湖南省卫健委10月19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0--24时,湖南报告新增1例外省输入确诊病例。
据“长沙县融媒体中心”10月19日消息,10月18日,我县新增报告1例外省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甘肃省嘉峪关人,来长参加由江苏某企业举办的智能洗涤观摩活动。
经初步核查,蒋某某,男,40岁。10月17日13:15-17:45乘坐EU2446航班从嘉峪关抵长,乘坐出租车(湘AT9468)从黄花机场入住华良华天假日酒店。在酒店晚餐后又到酒店附近的常聚湘菜馆吃宵夜。
10月18日蒋某某在酒店用完自助早餐后,乘出租车(湘AX67H5 )到达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后乘坐出租车(湘AT8660)赶上参观公司的大巴(湘A09685D),前往3家洗涤公司参观后回到酒店就中餐。中午,经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告知核酸检测阳性后进行单人单间隔离。目前蒋某某已送至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其在我县活动轨迹正在深入调查中。目前3名随行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宁夏:银川、吴忠各新增1例确诊病例
据银川卫健委10月18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5:00,针对我市发现的一例外省返银输入性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艾某某,自治区诊疗专家组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确认该人员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据“银川发布”微信公号10月18日消息,当日召开的银川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艾某某,男,65岁,户籍地为海南省三亚市,现在金凤区森林半岛小区居住,10月17日13:30,银川市在追踪排查陕西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闫某、姜某,二人系夫妻)的密切接触人员中,检出1例阳性人员艾某某,18日确认该人员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10月9日17:00,艾某某与陕西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闫某夫妇在张掖市某饭店门口见面后回到宾馆;10月10日—15日,艾某某与闫某夫妇一行人租两辆车共同游览丹霞、嘉峪关、胡杨林等景区;10月15日12:06,乘坐火车K42(敦煌-北京)从嘉峪关站上车,10月16日0:46到达银川。10月17日11:20—11:33自驾车到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核酸,采样后返回家中,再未外出,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据“宁夏广电新闻中心”微信公号10月18日消息,发布会上通报,艾某某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和5月19日在自治区保健中心接种北京生物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
据吴忠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消息,10月18日22:50,吴忠市人民医院在日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中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许某,经吴忠市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仍为阳性。目前,许某已转入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疗,对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风险监测人员开展全面追踪管控。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许某一行10人10月12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乘坐BK2985航班到达银川河东机场,此后数日内,乘坐包车赴宁夏水洞沟、沙湖、贺兰山岩画、韩美林美术馆景区,内蒙古额济纳旗胡杨林景区、巴丹吉林沙漠等处游玩。
北京:丰台区新增1例阳性,为宁夏病例艾某某密接
据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10月19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晚22时,丰台区疾控中心报告1例甘肃来京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该人员乘坐K42次列车于10月16日抵京,为9车厢18号下铺宁夏病例艾某某的密切接触者。18日16时,该人员主动报告个人行程,丰台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联合相关街道和各部门立刻启动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开展流调及相关人员隔离工作,同时进行人员及环境采样,快速封控相关社区及场所。N(澎湃)
随着全国多地开展排查,不仅这8人,截至10月19日,内蒙古、甘肃、陕西、宁夏、湖南、贵州、北京7省份陆续报告新增阳性病例,内蒙古、甘肃多个旅游景点及额济纳旗桐楠阁餐厅存在病例轨迹交集。
陕西:新增1例确诊病例,曾陪同外省输入病例在西安游玩
据陕西省卫健委10月19日消息,10月18日7时-10月18日24时,新增报告1例本土确诊病例。
本土确诊病例:王某,女,59岁,西安市人,10月16日陪同10月18日发布的外省输入确诊病例3、4、5、6和无症状感染者在西安游玩。隔离期间省疾控中心和西安市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10月18日专家会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此前一天,陕西省卫健委10月18日通报,10月17日0时-10月18日7时,新增报告6例本土确诊病例(即确诊病例1至6)、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此7人活动轨迹相似,均为共同出游者,其中闫某、姜某夫妇二人先检测出核酸阳性,已于10月17日发布。
内蒙古:新增7例确诊病例,5例为闫、姜夫妇密接
据内蒙古卫健委10月19日通报,2021年10月18日7时至10月19日10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本土确诊病例7例(阿拉善盟额济纳旗5例,二连浩特市2例)。
10月19日,6名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医院和疾控中心初筛阳性人员经阿拉善盟疾控中心复核,确定5人核酸检测阳性,经自治区临床专家诊断,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此5人均为陕西确诊病例姜某、闫某的密接人员,均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桐楠阁餐厅工作,目前已转运至额济纳旗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相关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集中隔离管控。
另据“额济纳融媒”微信公号10月19日消息,接到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关于陕西省外来游客闫某、姜某核酸检测阳性的通报后,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紧急安排部署,对闫某、姜某等一行8人在我盟额济纳旗行程及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等情况展开调查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检测,并经自治区临床专家诊断,截至10月19日0:40,已确认5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同时,尚有2例初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者正在复核。以上7人已全部送入定点医院负压病房进行隔离医治和观察,相关排查和管控工作正在深入推进。
内蒙古卫健委10月19日通报还称,10月17日,二连浩特市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居住的封闭小区进行核酸检测时,发现2人核酸检测为阳性,经复核,10月18日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此2人为夫妻关系,与之前2名确诊病例无接触史,但与之前2名确诊病例共同密切接触者隔离酒店保洁员系同一封闭管控小区。目前,2人已在二连浩特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集中隔离管控,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内蒙古卫健委此前消息,10月13日7时至10月14日7时,二连浩特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为二连浩特市汇通物流园区闭环管理人员。10月16日7时至10月17日7时,二连浩特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为10月13日报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
甘肃:兰州城关区新增6例阳性,5例去过额济纳旗
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宣传部微信公号“城关发布”10月19日消息,针对陕西省通报2名核酸检测阳性游客曾在内蒙古额济纳旗、甘肃省张掖市、酒泉市(金塔县)、嘉峪关市旅游参观等活动,10月18日城关区制定印发了紧急通知和排摸管控公告,要求相关涉及人员看到公告后,主动到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10月18日15:58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报告该院一10:1新冠病毒混检管结果出现阳性,立即将10名被检者转入兰州市肺科医院进行隔离管控、进行单采单管核酸检测,经甘肃省、兰州市疾控中心复核张某(病例1)核酸检测阳性。目前,已对张某的密接、次密接人员、风险监测人员开展全面排查追踪管控。与张某同行的4人及张某的密切接触者1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该消息称,病例1到病例5均有内蒙古额济纳旗旅居史,并与陕西确诊的阳性病例旅行团在同日同地同餐馆桐楠阁就餐史。
病例轨迹如下:
病例1张某10月11日乘动车自兰州到嘉峪关游玩,12日驾车前往额济纳旗,当晚20:20驾车前往额济纳旗桐楠阁家常菜馆大厅就餐。10月13日8:30驾车前往桐楠阁吃早餐,当日参观了居延海、胡杨林景区。10月14日8时驾车前往桐楠阁吃早餐,后驾车前往张掖,游览张掖七彩丹霞,夜宿张掖市大佛寺如家酒店。10月15日乘动车自张掖西返回兰州。16日、17日曾外出就餐,接触过亲朋。10月18日10:00左右,病例1张某步行前往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核酸检测,后因核酸混采结果异常被省二院隔离管控。
病例2张某某系病例1张某父亲,10月11日至10月15日外出轨迹与病例1相同,10月17日、18日曾出现过咽痛不适,并前往792(核工业)医院门诊购药。
病例3祝某某系病例1母亲,10月11日至10月15日外出轨迹与病例2相同。10月17日曾因咽痛不适步行至792(核工业)医院门诊购药
病例4石某某系病例1同行人员。10月8日12:00-14:05贵阳至兰州中川机场。10月11日至10月15日外出轨迹与病例2相同。10月16日当天未外出。10月17日9:00—11:00三益诊所输液治疗。10月18日9:00—11:00三益诊所输液治疗。
病例5张某某系病例1同行人员。10月8日9:00-21:19上海虹桥站至兰州西站;21:30-22:00出租车(车牌号:甘A88725)前往张某某家中(雁北路2710号2601室)。10月11日至10月18日外出轨迹与病例4相同。
病例6张某某系病例1之子。与病例1张某共同居住,一直未出兰州。10月11日至18日期间一直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小学五年级1班就读,10月18日中午在学校教师食堂就餐。
贵州:新增1例外省关联确诊病例,有甘肃等地旅居史
据贵州省卫健委10月19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对重点地区来返黔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中,发现一例甘肃等地旅居史人员核酸检测结果阳性。10月19日,经专家组诊断为外省关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目前已全程闭环转运至省将军山医院隔离救治。
确诊病例:男,66岁。现居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仁和苑。10月9日,乘坐私车到遵义新舟机场后乘航班前往甘肃省兰州市,后乘火车于10月10日凌晨到达酒泉市,出站后乘坐旅游大巴前往酒泉市黑水古城。10月10日全天在酒泉市黑水古城游玩,10月11日到酒泉市金塔县“胡杨林景区”,10月12日前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八道桥景区游玩。
10月13日,从八道桥景区包车到酒泉市,后乘高铁至张掖市。10月14日到张掖市七彩丹霞游玩后,于10月15日前往青海省西宁市,乘长龙航空GJ8796于22:40分抵达遵义。10月16日乘坐旅行社大巴车跟团到重庆黔江区“城市大峡谷”景区、阿蓬江国家湿地公园、濯水景区游玩。10月17日在濯水景区游玩后乘旅行社大巴返回遵义汇川区昆明路,后乘出租车回家。
10月18日从汇川区仁和苑乘1路公交车到遵医附院发热门诊做核酸检测后,到贵阳路“粥府”就餐,在“卷烟零售店”购物后乘11路公交车返回家中。16时50分乘出租车到遵医附院采样复核,22时50分复核结果阳性。10月19日,经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现已进行隔离治疗。
湖南:新增1例外省输入确诊病例,甘肃嘉峪关人
据湖南省卫健委10月19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0--24时,湖南报告新增1例外省输入确诊病例。
据“长沙县融媒体中心”10月19日消息,10月18日,我县新增报告1例外省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甘肃省嘉峪关人,来长参加由江苏某企业举办的智能洗涤观摩活动。
经初步核查,蒋某某,男,40岁。10月17日13:15-17:45乘坐EU2446航班从嘉峪关抵长,乘坐出租车(湘AT9468)从黄花机场入住华良华天假日酒店。在酒店晚餐后又到酒店附近的常聚湘菜馆吃宵夜。
10月18日蒋某某在酒店用完自助早餐后,乘出租车(湘AX67H5 )到达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后乘坐出租车(湘AT8660)赶上参观公司的大巴(湘A09685D),前往3家洗涤公司参观后回到酒店就中餐。中午,经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告知核酸检测阳性后进行单人单间隔离。目前蒋某某已送至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其在我县活动轨迹正在深入调查中。目前3名随行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宁夏:银川、吴忠各新增1例确诊病例
据银川卫健委10月18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5:00,针对我市发现的一例外省返银输入性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艾某某,自治区诊疗专家组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确认该人员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据“银川发布”微信公号10月18日消息,当日召开的银川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艾某某,男,65岁,户籍地为海南省三亚市,现在金凤区森林半岛小区居住,10月17日13:30,银川市在追踪排查陕西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闫某、姜某,二人系夫妻)的密切接触人员中,检出1例阳性人员艾某某,18日确认该人员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10月9日17:00,艾某某与陕西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闫某夫妇在张掖市某饭店门口见面后回到宾馆;10月10日—15日,艾某某与闫某夫妇一行人租两辆车共同游览丹霞、嘉峪关、胡杨林等景区;10月15日12:06,乘坐火车K42(敦煌-北京)从嘉峪关站上车,10月16日0:46到达银川。10月17日11:20—11:33自驾车到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核酸,采样后返回家中,再未外出,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据“宁夏广电新闻中心”微信公号10月18日消息,发布会上通报,艾某某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和5月19日在自治区保健中心接种北京生物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
据吴忠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消息,10月18日22:50,吴忠市人民医院在日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中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许某,经吴忠市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仍为阳性。目前,许某已转入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疗,对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风险监测人员开展全面追踪管控。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许某一行10人10月12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乘坐BK2985航班到达银川河东机场,此后数日内,乘坐包车赴宁夏水洞沟、沙湖、贺兰山岩画、韩美林美术馆景区,内蒙古额济纳旗胡杨林景区、巴丹吉林沙漠等处游玩。
北京:丰台区新增1例阳性,为宁夏病例艾某某密接
据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10月19日消息,2021年10月18日晚22时,丰台区疾控中心报告1例甘肃来京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该人员乘坐K42次列车于10月16日抵京,为9车厢18号下铺宁夏病例艾某某的密切接触者。18日16时,该人员主动报告个人行程,丰台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联合相关街道和各部门立刻启动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开展流调及相关人员隔离工作,同时进行人员及环境采样,快速封控相关社区及场所。N(澎湃)
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二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昊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曦
书记员 韩金豆
(责任编辑:童悦敏)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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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碑︇︁︅︉︈产︇︎品︇︆︂︊ 好评᠋︆͏200% 有឵᠋឵︅ 好︉︋多͏឵回︋︉︉︂头客 之︄前︌团᠋︁︋︌︀购截单后︅ 就︌︅︋一︂︀ ︂︋直︈︀឵︎有宝︉︆ 宝来问 还឵︋︃͏︁︊︋︉能︋ ︎͏឴不能︌再︆︆︀︂买︉᠋︌︎᠋ ︃ 我︈都好︈︊奇你︈︂们᠋︈͏︀大︄᠋︂夏天឵ ︇也︇឵爱穿这︆͏︎︆︇个︉︎︂丝͏︃︅︎袜?后︉︊︃来᠋᠋︆︊也︁ ︀︀︊︀好︌឵几︁︇︁︄个︆︃︀︃︄឴老︃︊︈客឴឴︃人︃︌︌反᠋͏︋︎应 ︆ ︆ 说͏︀︇឵ 自︈己穿᠋︌︀︀︁了这︁个︎袜︄͏︁︇子឵᠋︀͏ 以后自我︁ ︂᠋感︌︂︊︁︄觉 ︇︊឴腿︄︌︂ 漂亮︆︇ ︇︋太឴ ឵多឴︃︁឴︎了︎︁︅︌︆឴ 简︊︁ ︁︄︁︌直︁不想︃͏឴឵脱︇︄ 下︄︁来︂឴︋︌ 所︁︆︂以 ឵还想︆︈买︌︉︌ 后឵悔឴︉︉自己︋ 没឵︄︎឴︆︂឴︄有︎︁多 ︌︉͏︋︂︄囤点︉︀͏͏︊︀︇
〔春 ᠋᠋秋必备͏美឵឴ ᠋឵ 肤袜 ᠋〕
拍឴᠋឴照 ឵឵឵小᠋心឵᠋឴机 马上开឵឵春឴឵឴͏᠋暖和᠋឴了 光腿神 ឴᠋器 穿不 ឴住了 ឵឵ 先 ឴឴把美឵ 肤袜͏᠋឴͏安排 ͏᠋឵឵上呀 每᠋͏឴឵个女᠋឵᠋孩͏ 子͏឴都必备 美肤͏᠋ ឴袜的穿搭需឴឴求᠋ ͏͏ 很多឵ 毕឵竟是 露腿的 ᠋季 节 丝͏袜 是刚需 ឴឵͏᠋ 毕竟没几个人腿部零瑕疵 鸡皮蛇皮纹之类͏ ᠋的឵͏͏看឵ ឵上去 很឵឴不美᠋ ͏឵ 观 腿部皮᠋᠋឵ ͏肤不好឵的宝宝 跟男神出឵ 去឴᠋ 玩近距离接触也需要这឴ ͏ ឴样一款 心机 ឵ 急救单品 ͏ 我 ͏们家 牛奶឴͏឵͏ 美 ͏ 肤袜 ͏᠋឵ 上身឵ 效 ឵果是᠋͏很 ᠋自然឵឴的 哑光 弹᠋឵ ឴力឴͏឴ ឵微᠋压 直男都឴឵឵ 看᠋ ឵不出឴你穿 ឵了丝袜 看 ឵看឴ 图6拿黄气球 的mm腿឵᠋᠋就比 ᠋其他人឴឵᠋好看 穿了心឵឵机美 ឵͏ 肤͏឴឴袜឴឵឴ 隐͏形提͏亮肤឵色还自᠋带磨 ᠋឵͏皮 ͏ ឴美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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