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焕脸》随着剧情推进,幕后真凶已经逐渐明显了,首先黎耀确定是颂坤无疑了,他说动潘启文回商会,也是想要为自己谋利的,他想要在自己不收到威胁的情况下,查明真相, 以便自己可以回家,就算潘启文死了,自己以后还要机会,所以说黎耀的算盘打的是叮当响。
其实之前就有很多信息证明黎耀就是真正的颂坤了,当年潘启文的师父杨教授,就是给颂坤做的手术,让颂坤顶上了黎耀的脸,逃避追杀,择机去找寻查探真相的机会。
如今黎耀给阿海过生日,在预告中又在颂坤老婆孩子被杀后,疯狂报复阿虎,可以说都确认了黎耀的身份,而整个换脸事件的幕后boss就更加明显了。
首先说一下,既然颂坤顶着黎耀的脸,以黎耀的身份活着,那么是真正的黎耀去哪了?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当初黎耀在离开警队的时候就死了,另外一种就是小杰可能是真正的黎耀。
话说回来,《焕脸》中到底是谁给潘启文换了脸呢?这个答案相信已经很明显了,颂坤是当初逃亡时找到杨教授换了脸,因此他无需再让另外一个人变成颂坤的样子,不是黎耀(颂坤)给潘启文换掉脸。
而且在潘启文在被换脸的时候,他是看见过那个人的,也就是说给他换脸的人,拥有不错的整容手术能力,而且当初古老师也并未参与给潘启文换脸的手术,他只是把自己的技术交了出去,这意味着给潘启文换脸的人,不是普通人。
再者《焕脸》中的幕后真凶,显然是特意找到的潘启文,就是让潘启文赎罪的,因为当年他知道杨教授在给一个逃犯换脸,但是他为了给自己女儿筹集手术费用,选择了隐瞒真相,结果杨教授被杀。
幕后真凶和潘启文有着血海深仇,这个人应该就是杨教授的儿子,虽然古老师说过,小杨已经死了,可是死去的小杨是不是一个被换过脸的人呢?而且可以看到,幕后真凶,这不就是在赤裸裸地惩罚潘启文吗?
当初潘启文隐瞒了颂坤是逃犯的身份,让杨教授给颂坤做了手术,结果杨教授死了,那么杨教授的儿子不久有了充足的理由和动机,让潘启文顶着一个逃犯的身份活着吗?他这是在对潘启文进行最大的惩罚。
在《焕脸》的预告中,经过分析,黎耀也是说过,给潘启文换脸的人可能是小杨,只是潘启文一直坚信小杨已经死了,或者说潘启文不相信小杨会这么做吧,不过看到现在,小杨是唯一的人选了,他各方面的条件,简直就是为幕后真凶量身打造的。
因为很明显,小杨就是要让潘启文以一个逃犯的身份死去,同时也可以引出真正的颂坤,所以说,幕后真凶必然已经差距到黎耀就是真正的颂坤了,他的复仇计划马上就要开始了,话说,总不至于小杨也换了连,就在商会里吧。
其实之前就有很多信息证明黎耀就是真正的颂坤了,当年潘启文的师父杨教授,就是给颂坤做的手术,让颂坤顶上了黎耀的脸,逃避追杀,择机去找寻查探真相的机会。
如今黎耀给阿海过生日,在预告中又在颂坤老婆孩子被杀后,疯狂报复阿虎,可以说都确认了黎耀的身份,而整个换脸事件的幕后boss就更加明显了。
首先说一下,既然颂坤顶着黎耀的脸,以黎耀的身份活着,那么是真正的黎耀去哪了?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当初黎耀在离开警队的时候就死了,另外一种就是小杰可能是真正的黎耀。
话说回来,《焕脸》中到底是谁给潘启文换了脸呢?这个答案相信已经很明显了,颂坤是当初逃亡时找到杨教授换了脸,因此他无需再让另外一个人变成颂坤的样子,不是黎耀(颂坤)给潘启文换掉脸。
而且在潘启文在被换脸的时候,他是看见过那个人的,也就是说给他换脸的人,拥有不错的整容手术能力,而且当初古老师也并未参与给潘启文换脸的手术,他只是把自己的技术交了出去,这意味着给潘启文换脸的人,不是普通人。
再者《焕脸》中的幕后真凶,显然是特意找到的潘启文,就是让潘启文赎罪的,因为当年他知道杨教授在给一个逃犯换脸,但是他为了给自己女儿筹集手术费用,选择了隐瞒真相,结果杨教授被杀。
幕后真凶和潘启文有着血海深仇,这个人应该就是杨教授的儿子,虽然古老师说过,小杨已经死了,可是死去的小杨是不是一个被换过脸的人呢?而且可以看到,幕后真凶,这不就是在赤裸裸地惩罚潘启文吗?
当初潘启文隐瞒了颂坤是逃犯的身份,让杨教授给颂坤做了手术,结果杨教授死了,那么杨教授的儿子不久有了充足的理由和动机,让潘启文顶着一个逃犯的身份活着吗?他这是在对潘启文进行最大的惩罚。
在《焕脸》的预告中,经过分析,黎耀也是说过,给潘启文换脸的人可能是小杨,只是潘启文一直坚信小杨已经死了,或者说潘启文不相信小杨会这么做吧,不过看到现在,小杨是唯一的人选了,他各方面的条件,简直就是为幕后真凶量身打造的。
因为很明显,小杨就是要让潘启文以一个逃犯的身份死去,同时也可以引出真正的颂坤,所以说,幕后真凶必然已经差距到黎耀就是真正的颂坤了,他的复仇计划马上就要开始了,话说,总不至于小杨也换了连,就在商会里吧。
5月12号 多云
距离上次的记录已经过去了很多天 今天突然发现自己没有审视自己的勇气 我发现人们想要讲述往事他们往往都会去讲故事 就像你想要写风 就写窗边叮当作响的风铃 写女孩子们摇曳的裙摆 写沙沙作响的树枝 我也想讲自己的故事 我没有听众 大多的事情都是说给自己听的 我时常会忘记很多人忘记很多事 然后在某个清晨 又或者晚间洗漱时突然想起 然后莫名的感到一阵荒诞 我真的认识ta吗? 我会去通过一个人回想一段与ta有关的一段往事 感到悲伤 感到快乐 然后再把他们放进自己的记忆里 好好保存 今天就先这样吧 好像连记录生活都觉得累
距离上次的记录已经过去了很多天 今天突然发现自己没有审视自己的勇气 我发现人们想要讲述往事他们往往都会去讲故事 就像你想要写风 就写窗边叮当作响的风铃 写女孩子们摇曳的裙摆 写沙沙作响的树枝 我也想讲自己的故事 我没有听众 大多的事情都是说给自己听的 我时常会忘记很多人忘记很多事 然后在某个清晨 又或者晚间洗漱时突然想起 然后莫名的感到一阵荒诞 我真的认识ta吗? 我会去通过一个人回想一段与ta有关的一段往事 感到悲伤 感到快乐 然后再把他们放进自己的记忆里 好好保存 今天就先这样吧 好像连记录生活都觉得累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超级英雄也为难,谈谈影片重复授权那点事
蜘蛛侠是漫威超级英雄中最受欢迎的形象,但是当年漫威影业穷的叮当响,不得已要卖掉各种超级英雄角色的版权。比如,把X战警和死侍卖给了福克斯,而蜘蛛侠则卖给了索尼。所以,重复上映是因为重复授权的问题。
蜘蛛侠、超凡蜘蛛侠,好像一直都有蜘蛛侠电影上映。过这种事情也不是没有先例,克里斯托弗诺兰重启蝙蝠侠计划诞生的两部作品票房口碑远远超过了之前乔舒马赫和蒂姆波顿打造的老版。
01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的类型
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一人对作品的占有并不妨碍他人对同一作品的使用,所以理论上来说著作权人是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给多家被许可人同时使用的。
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大致分为三类: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及独占许可,其授权效力是递增的:
普通许可是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著作权人也可以自行或再授权他人使用;
排他许可是被许可人及著作权人可以使用,但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他人使用;
独占许可是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著作权人不得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也可以说,独占许可的权利范围涵盖了排他许可的权利范围,排他许可的权利范围涵盖了普通许可的权利范围,三者是依次缩小的同心圆关系。
喜剧电影《疯狂的导演》的著作权人和A公司签订了《影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可以在其APP上播出电影《疯狂的导演》,但不是独家播出。A公司已经支付费用,合同也已经生效。按理来说,A公司已经通过合同有权播出《疯狂的导演》电影啦。然而本案中,A公司仍然成了被告,而且最终被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一女二嫁”,先后将《疯狂的导演》电影许可给了两家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另一家获得许可的公司正是本案的原告——在先获得授权的B公司。
B公司起诉称A公司在其APP上播放《疯狂的导演》电影的行为侵害了其从原著作权人处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自己已经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且对B公司获得授权的情况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事要回溯到A公司签订合同的半年前,B公司彼时已经通过合同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疯狂的导演》电影独占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涉案电影的片尾对此也有标注。当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对B公司在先获得授权范围内的权利,重复进行了许可,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一女二嫁”。
法律对待这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先来后到、最先者得”。此处的“先”和“后”指的是授权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也就是说,不论著作权人将自己的“女儿”许配了多少人家,谁签的合同最先生效,谁就能抱得美人归。
本案的原告B公司先于被告A公司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所以应该是B公司取得涉案电影的授权而非A公司。因此,A公司未经许可而传播涉案电影,显然侵害到了相关权利人B公司的权利。故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侵权并应当赔偿B公司的相应损失。
本案的“致命”之处在于,B公司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授权是“独占专有”的授权。B公司获得了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垄断性”权利,除了它之外,包括涉案电影著作权人自己以及在后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本案被告A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否则即构成侵权。据此,本案最终判定A公司侵害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不足为奇了。
02裁判结论:统一保护在先权利
各个法对著作权许可中专有使用权的重复授权问题,均采取了保护在先被许可人专有使用权的处理方式,理由分别为以下两种:
(1)保护在先获得的专有使用权权利,对于许可在后的被许可人,法院认为原著作权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无权就相同的权利再次处分。原著作权人就相同权利重复进行许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在先被许可人取得专有使用权。
(2)根据权利冲突解决中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03著作权法不保护善意取得
有关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定,尽管现在仍有一些法院认为著作权重复移转的问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体物,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权利外观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其设置的根源是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如前所述,物权的转移一般情况下都是可“感知”的,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观的。当一件物品出现二次售卖或无权处分的情况时,善意第三人往往都能获得较为可信的权利外观,而著作权恰恰相反,一件作品的作者身份甚至都可以伪造,更何况是财产性的权利。尤其是当作品和作者都十分知名的情况下,作者自己作为权利人进行重复授权时,被授权人更是容易相信权利是完整的(如《这样爱你》重复转让授权案件)。一旦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会出现交易秩序的混乱,最核心的一点即在于著作权的取得不存在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权利外观。
04结语
著作权重复授权在商业实践中时有发生,由于著作权“无体物”的特性,在交易、授权时不像物权那样,会产生现实的物的移转或存在登记这样公示公信力的手段,交易时权利外观是否存在瑕疵往往难以察觉。有关著作权领域重复授权效力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达成共识,趋向于保护在先授权行为,但是想要帮助权利人逃脱重复授权的“陷阱”,建立具有公示公信力的交易外观仍属必要,司法实践对于一些故意绕开重复授权,寻找交易法律漏洞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蜘蛛侠是漫威超级英雄中最受欢迎的形象,但是当年漫威影业穷的叮当响,不得已要卖掉各种超级英雄角色的版权。比如,把X战警和死侍卖给了福克斯,而蜘蛛侠则卖给了索尼。所以,重复上映是因为重复授权的问题。
蜘蛛侠、超凡蜘蛛侠,好像一直都有蜘蛛侠电影上映。过这种事情也不是没有先例,克里斯托弗诺兰重启蝙蝠侠计划诞生的两部作品票房口碑远远超过了之前乔舒马赫和蒂姆波顿打造的老版。
01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的类型
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一人对作品的占有并不妨碍他人对同一作品的使用,所以理论上来说著作权人是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给多家被许可人同时使用的。
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大致分为三类: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及独占许可,其授权效力是递增的:
普通许可是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著作权人也可以自行或再授权他人使用;
排他许可是被许可人及著作权人可以使用,但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他人使用;
独占许可是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著作权人不得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也可以说,独占许可的权利范围涵盖了排他许可的权利范围,排他许可的权利范围涵盖了普通许可的权利范围,三者是依次缩小的同心圆关系。
喜剧电影《疯狂的导演》的著作权人和A公司签订了《影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可以在其APP上播出电影《疯狂的导演》,但不是独家播出。A公司已经支付费用,合同也已经生效。按理来说,A公司已经通过合同有权播出《疯狂的导演》电影啦。然而本案中,A公司仍然成了被告,而且最终被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一女二嫁”,先后将《疯狂的导演》电影许可给了两家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另一家获得许可的公司正是本案的原告——在先获得授权的B公司。
B公司起诉称A公司在其APP上播放《疯狂的导演》电影的行为侵害了其从原著作权人处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自己已经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且对B公司获得授权的情况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事要回溯到A公司签订合同的半年前,B公司彼时已经通过合同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疯狂的导演》电影独占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涉案电影的片尾对此也有标注。当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对B公司在先获得授权范围内的权利,重复进行了许可,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一女二嫁”。
法律对待这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先来后到、最先者得”。此处的“先”和“后”指的是授权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也就是说,不论著作权人将自己的“女儿”许配了多少人家,谁签的合同最先生效,谁就能抱得美人归。
本案的原告B公司先于被告A公司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所以应该是B公司取得涉案电影的授权而非A公司。因此,A公司未经许可而传播涉案电影,显然侵害到了相关权利人B公司的权利。故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侵权并应当赔偿B公司的相应损失。
本案的“致命”之处在于,B公司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授权是“独占专有”的授权。B公司获得了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垄断性”权利,除了它之外,包括涉案电影著作权人自己以及在后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本案被告A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对涉案电影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否则即构成侵权。据此,本案最终判定A公司侵害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不足为奇了。
02裁判结论:统一保护在先权利
各个法对著作权许可中专有使用权的重复授权问题,均采取了保护在先被许可人专有使用权的处理方式,理由分别为以下两种:
(1)保护在先获得的专有使用权权利,对于许可在后的被许可人,法院认为原著作权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无权就相同的权利再次处分。原著作权人就相同权利重复进行许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在先被许可人取得专有使用权。
(2)根据权利冲突解决中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03著作权法不保护善意取得
有关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定,尽管现在仍有一些法院认为著作权重复移转的问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体物,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权利外观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其设置的根源是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如前所述,物权的转移一般情况下都是可“感知”的,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观的。当一件物品出现二次售卖或无权处分的情况时,善意第三人往往都能获得较为可信的权利外观,而著作权恰恰相反,一件作品的作者身份甚至都可以伪造,更何况是财产性的权利。尤其是当作品和作者都十分知名的情况下,作者自己作为权利人进行重复授权时,被授权人更是容易相信权利是完整的(如《这样爱你》重复转让授权案件)。一旦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会出现交易秩序的混乱,最核心的一点即在于著作权的取得不存在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权利外观。
04结语
著作权重复授权在商业实践中时有发生,由于著作权“无体物”的特性,在交易、授权时不像物权那样,会产生现实的物的移转或存在登记这样公示公信力的手段,交易时权利外观是否存在瑕疵往往难以察觉。有关著作权领域重复授权效力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达成共识,趋向于保护在先授权行为,但是想要帮助权利人逃脱重复授权的“陷阱”,建立具有公示公信力的交易外观仍属必要,司法实践对于一些故意绕开重复授权,寻找交易法律漏洞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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