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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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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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防控专班)024—23470572
和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2831101
沈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42416
铁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866414
皇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6841355
大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3504651
浑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21207
于洪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320903
沈北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18502499185
苏家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9813520
辽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882460
新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560011
法库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033099
康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342918
(沈阳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社区(村)管控,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疫情不外溢,全面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封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封控区内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所有居民严禁出户。街道(乡镇)组织设置外围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外来人员、快递和外卖送餐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区,暂停各类工程施工。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封控区人员进行管控。封控区人员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利用封条、门磁报警器等多种方式,确保居民“足不出户”。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封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封控区内私自外出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封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封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封控区内居民核酸检测采取单人单管采样或一户一管,由医务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核酸采样工作。医护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与居民保持一定距离。
4.物资保障。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上门提供生活物资,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
二、管控区管控措施
1.区域封闭。管控区内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所有居民原则上严禁离开小区。街道(乡镇)组织外围设置隔离设施,住宅区保留1个出入口,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地下车库、一楼门市等隐形入口要做到“应封尽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值守,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非物业小区和散体住宅楼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工作者、村“两委”成员、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共同实施。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小区内指定地点购买、领取生活物资。
2.人员管控。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力量,对管控区人员进行管控。管控区人员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得出管控区范围,不得聚集。在户外活动时必须全程佩戴政府派发的N95或以上级别口罩。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管控区内人员健康码赋黄码。擅自离开管控区或在管控区内未佩戴N95或以上级别口罩出户的,将与共同居住人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起算,费用自理。管控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境卫生扫保从业人员,实行闭环封闭管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不少于7天居家健康监测。因工作特殊原因,需要出入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要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统一设置身份标识,实行扫码出入。
3.核酸检测。管控区内由医务工作人员合理设置采样点。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实行专人引导、分时分区、固定路线,督促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对尚未转运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上门采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上门采样。
三、健康服务
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封控区、管控区内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患者等人员情况并建立档案,做好相应医疗保障预案,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或转运就医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有居民突发疾病需就医时,由居民所在社区(村)负责提前联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立刻安排绿色通道就医。封控区、管控区内居民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及时报本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并立即安排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排除感染新冠肺炎风险后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或转回居家隔离。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院。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措施。
四、垃圾清运
居民定时将生活垃圾套袋放置门口,由环卫或物业指定专人每日3次收集,收集前进行消杀,收集后统一装袋,再次进行消杀,将垃圾装袋密封后,再次装袋,密闭扎紧。采取单独收运的方式,指定司机、运输车辆进行“收集点——焚烧厂”两点一线运输,垃圾接收、排放后运输车辆进行两次消杀。
封控区、管控区严格实行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收运处理。其中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运至指定地点环保焚烧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提级管理,比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涉疫生活垃圾,要收集转运至城区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绿色通道处置。
五、环境消杀
由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封控区、管控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消毒工作,每天对厢式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等人员频繁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对经评估确认为无疫情传播风险的区域,可以清洁为主,避免过度消毒。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等场所,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封控区解封前,对可能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区域、场所,采集环境样本并进行核酸检测。管控区解封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消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
六、生活保障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运输通道,推动保供单位、大型商超加强与封控区、管控区的对接,及时配送有关物资。封控区日常所需物品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下沉党员干部等“无接触”配送至居民家门口。如居民患有基础疾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由就近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包保工作组安排专人“无接触”送药上门,包保工作组中的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健康监测和医学指导。管控区内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设置物资统一存放点,组织居民有序领取物资,做好消杀工作。
七、严禁人员擅自外出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执勤民警(辅警)、“盛京使者”以及热心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设置电子围栏、门磁报警等方式,发现私自出封控区、管控区范围的,由公安等部门对擅自外出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送至隔离宾馆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对擅自外出、扰乱秩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物资保障
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及时调配防护物资、核酸筛查采样耗材等,提高物资调配精准性和时效性,保证封控区、管控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以上管控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依据核酸检测情况以及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封控、管控管理期间,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防控专班)024—23470572
和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2831101
沈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42416
铁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866414
皇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6841355
大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3504651
浑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4821207
于洪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25320903
沈北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18502499185
苏家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9813520
辽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882460
新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560011
法库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033099
康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24—87342918
(沈阳发布)
【严防!事关疫情防控,三门峡发布通告!】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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