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提示#【三区非京籍入学信息审核标准有调整】各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采集正在进行,信息审核工作陆续启动。记者梳理发现,今年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非京籍材料审核,对居住证、社保证明等年限做了调整。
海淀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注册将于5月16日截止,法定监护人经预约后,应在17日至31日审核时段,向居住地所在街镇递交材料。今年,该区在审核材料要求上,将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起始时间表述调整为2021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同时取消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审核资格。该区还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对于未就读过小学的非京籍超龄儿童入学,不再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材料。
丰台区非京籍适龄儿童须于5月16日至31日期间到街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儿童登录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写详细信息;审核单位进行复审、终审,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可打印信息采集表。在具体审核内容方面,丰台区今年对居住证时间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起,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时间至申请月须满6个月以上,即北京市居住证在丰台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以前。
石景山区非京籍适龄儿童登记注册时间持续至5月15日,法定监护人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网上提交审核申请;12日至22日,可查询网审结果。在审核材料方面,石景山区明确,自2022年起,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该区入小学,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该区连续实际居住、在京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即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其中租住房屋的,须一方提供一年以上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此前,该区对连续缴纳社保证明的要求为半年以上。
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审核要求与往年保持一致,审核时间安排略有不同。西城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12日;11日至13日,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审核;16日至27日,街道办事处依据网上联合审核结果进行纸质材料现场审核。东城区采集工作已进入审核阶段,5月9日至13日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核;11日至17日,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审核;18日,可查询审核结果。朝阳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31日;5月5日至6月1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联网审核;相关部门进行联审;6月2日,可查询审核结果。
海淀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注册将于5月16日截止,法定监护人经预约后,应在17日至31日审核时段,向居住地所在街镇递交材料。今年,该区在审核材料要求上,将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起始时间表述调整为2021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同时取消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审核资格。该区还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对于未就读过小学的非京籍超龄儿童入学,不再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材料。
丰台区非京籍适龄儿童须于5月16日至31日期间到街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儿童登录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写详细信息;审核单位进行复审、终审,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可打印信息采集表。在具体审核内容方面,丰台区今年对居住证时间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起,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时间至申请月须满6个月以上,即北京市居住证在丰台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以前。
石景山区非京籍适龄儿童登记注册时间持续至5月15日,法定监护人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网上提交审核申请;12日至22日,可查询网审结果。在审核材料方面,石景山区明确,自2022年起,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该区入小学,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该区连续实际居住、在京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即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其中租住房屋的,须一方提供一年以上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此前,该区对连续缴纳社保证明的要求为半年以上。
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审核要求与往年保持一致,审核时间安排略有不同。西城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12日;11日至13日,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审核;16日至27日,街道办事处依据网上联合审核结果进行纸质材料现场审核。东城区采集工作已进入审核阶段,5月9日至13日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核;11日至17日,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审核;18日,可查询审核结果。朝阳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31日;5月5日至6月1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联网审核;相关部门进行联审;6月2日,可查询审核结果。
【#非京籍入学信息审核启动#:这些区调整居住证或社保等要求 】各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采集正在进行,信息审核工作陆续启动。记者梳理发现,今年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非京籍材料审核,对居住证、社保证明等年限做出了调整。
海淀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注册时将于5月16日截止,法定监护人经预约后,应在17日至31日审核时段,向居住地所在街镇递交材料。今年,该区在审核材料要求上,将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表述调整为2021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同时取消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审核资格。该区还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对于未就读过小学的非京籍超龄儿童入学,不再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材料。
丰台区非京籍适龄儿童须于5月16日至31日期间到街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儿童登录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写详细信息;审核单位进行复审、终审,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可打印信息采集表。在具体审核内容方面,丰台区今年对居住证时间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起,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时间至申请月须满6个月以上,即北京市居住证在丰台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以前。
石景山区非京籍适龄儿童登记注册时间持续至5月15日,法定监护人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网上提交审核申请;12日至22日,可查询网审结果。在审核材料方面,石景山区明确,自2022年起,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该区入小学,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该区连续实际居住、在京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即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其中租住房屋的,须一方提供一年以上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此前,该区对连续缴纳社保证明的要求为半年以上。
此外,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审核要求与往年保持稳定,审核时间安排略有不同。西城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12日;11日至13日,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审核;16日至27日,街道办事处依据网上联合审核结果进行纸质材料现场审核。东城区非京籍网上信息采集工作已进入审核阶段,5月9日至13日,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核;11日至17日,审核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审核;18日,可查询审核结果。朝阳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31日;5月5日至6月1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联网审核;相关部门进行联审;6月2日,可查询审核结果。 (北京日报客户端)
海淀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注册时将于5月16日截止,法定监护人经预约后,应在17日至31日审核时段,向居住地所在街镇递交材料。今年,该区在审核材料要求上,将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表述调整为2021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同时取消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审核资格。该区还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对于未就读过小学的非京籍超龄儿童入学,不再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材料。
丰台区非京籍适龄儿童须于5月16日至31日期间到街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儿童登录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写详细信息;审核单位进行复审、终审,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可打印信息采集表。在具体审核内容方面,丰台区今年对居住证时间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起,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时间至申请月须满6个月以上,即北京市居住证在丰台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以前。
石景山区非京籍适龄儿童登记注册时间持续至5月15日,法定监护人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网上提交审核申请;12日至22日,可查询网审结果。在审核材料方面,石景山区明确,自2022年起,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该区入小学,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该区连续实际居住、在京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即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其中租住房屋的,须一方提供一年以上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此前,该区对连续缴纳社保证明的要求为半年以上。
此外,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审核要求与往年保持稳定,审核时间安排略有不同。西城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12日;11日至13日,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审核;16日至27日,街道办事处依据网上联合审核结果进行纸质材料现场审核。东城区非京籍网上信息采集工作已进入审核阶段,5月9日至13日,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核;11日至17日,审核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审核;18日,可查询审核结果。朝阳区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时间截至5月31日;5月5日至6月1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联网审核;相关部门进行联审;6月2日,可查询审核结果。 (北京日报客户端)
“他在马路上晒花生,导致我发生事故,必须承担责任!”山东安丘,未满16周岁女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撞上用来拦路晒花生的石头摔倒受伤。事后女子将花生的主人、该路段的管理者,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1万。
(案例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马女士占用道路,在马路上晒着一堆花生,为了防止路上来往车辆压坏花生,马女士摆放了一排石头挡路。
事发当天早上,未满16周岁的女子小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因躲避不及,撞上马女士摆放在花生旁边的石头后摔倒受伤,并入院治疗23天。后经鉴定,事故造成小程身体伤残十级。
小程出院后,一纸诉状,将马女士、交通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
在法庭上,小程认为:
1、马女士违法在道路上晒花生,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2、市政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其未尽到法定管理职责,即因其疏于管理,未及时巡查和清理路障,消除安全隐患,与小程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小程主张索赔共计112136.17元。
对于小程的指控,马女士辩解称:小程未达到法定的十六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小程自行承担。
市政管理处出庭代表辩解称:小程不满16周岁,依法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其本身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且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责任。
退一步讲,本案道路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定,应依据的法律原则是谁危害谁担责,而非谁管理谁担责,假如其单位有清理路障的职责,也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其单位对公路负有养护的职责是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该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路障清理的职责。
那么本案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该条款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马女士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并摆放石头遮挡花生免被车辆碾压,致使小程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在石头上,造成了其身体损害,故马女士作为涉案石头的堆放人,对小程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市政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其有义务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但其未对道路上堆放的花生和石头及时清理和处置,管理上存在疏忽与瑕疵,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程未满16周岁,尚未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资格,但其仍驾驶电动车在早上天气不明朗的情况下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及时避让道路上的障碍,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小程身体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三方的混合过错所致,各方的过错体现在损害赔偿上,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故法院酌情判定马女士承担50%的责任,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小程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后,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小程违反交通法规,骑电动车上路,实属不应该,大家应当引以为戒。然而马女士违反法律规定,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违法占路晒花生,更是说不过去的,这也是法官判定其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因所在。希望马女士吸取这次教训,以后改之,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案例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马女士占用道路,在马路上晒着一堆花生,为了防止路上来往车辆压坏花生,马女士摆放了一排石头挡路。
事发当天早上,未满16周岁的女子小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因躲避不及,撞上马女士摆放在花生旁边的石头后摔倒受伤,并入院治疗23天。后经鉴定,事故造成小程身体伤残十级。
小程出院后,一纸诉状,将马女士、交通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
在法庭上,小程认为:
1、马女士违法在道路上晒花生,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2、市政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其未尽到法定管理职责,即因其疏于管理,未及时巡查和清理路障,消除安全隐患,与小程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小程主张索赔共计112136.17元。
对于小程的指控,马女士辩解称:小程未达到法定的十六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小程自行承担。
市政管理处出庭代表辩解称:小程不满16周岁,依法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其本身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且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责任。
退一步讲,本案道路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定,应依据的法律原则是谁危害谁担责,而非谁管理谁担责,假如其单位有清理路障的职责,也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其单位对公路负有养护的职责是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该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路障清理的职责。
那么本案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该条款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马女士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并摆放石头遮挡花生免被车辆碾压,致使小程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在石头上,造成了其身体损害,故马女士作为涉案石头的堆放人,对小程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市政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其有义务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但其未对道路上堆放的花生和石头及时清理和处置,管理上存在疏忽与瑕疵,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程未满16周岁,尚未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资格,但其仍驾驶电动车在早上天气不明朗的情况下行驶,未做到减速慢行,及时避让道路上的障碍,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小程身体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三方的混合过错所致,各方的过错体现在损害赔偿上,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故法院酌情判定马女士承担50%的责任,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小程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最后,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小程违反交通法规,骑电动车上路,实属不应该,大家应当引以为戒。然而马女士违反法律规定,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违法占路晒花生,更是说不过去的,这也是法官判定其承担更多责任的原因所在。希望马女士吸取这次教训,以后改之,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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