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爆料#【上饶黄沙岭乡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前段时间,余某明驾驶赣E51L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上饶市信州区驶往广信区黄沙岭乡方向,途径203省道广信区皂头镇傅家村皂头食府饭店门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郑某驾驶并搭乘余某的浙G061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余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永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
当事人余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余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余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当事人余永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
当事人余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余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余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五大曝光##典型事故案例# 2021年06月17日22时05分,余某明驾驶赣E51L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上饶市信州区驶往广信区黄沙岭乡方向,途径203省道广信区皂头镇傅家村皂头食府饭店门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郑某驾驶并搭乘余某的浙G061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余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永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
当事人余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余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余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跟车距离关乎生命安全,各位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和同向前方行驶的车辆务必保持一定的距离,跟车距离切不能“太亲密”,否则可能会发生追尾事故。
当事人余永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
当事人余某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余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余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跟车距离关乎生命安全,各位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和同向前方行驶的车辆务必保持一定的距离,跟车距离切不能“太亲密”,否则可能会发生追尾事故。
古交公安交警大队查获一起货车载人违法行为
#五大曝光##减量控大#7月21日10时许,古交公安交警大队在古岔线屯村路段查获一起货车车厢违规载人违法行为,经核查驾驶员武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278XX的货车后车厢载2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对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向驾驶人讲述货车载人的危害性,驾驶人也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感到后悔。@太原交警
#五大曝光##减量控大#7月21日10时许,古交公安交警大队在古岔线屯村路段查获一起货车车厢违规载人违法行为,经核查驾驶员武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278XX的货车后车厢载2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对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向驾驶人讲述货车载人的危害性,驾驶人也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感到后悔。@太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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