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话题#【线上庭审不断档 农民工工资有保障】在濮阳突发疫情期间,全市进入静态管理模式。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将工作从线下向线上转移,充分运用多种线上办公平台有序开展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也能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度。
5月11日,审监团队袁婷婷法官接到原告代理人询问案件能否正常开庭的信息。原告所说的是定于12日开庭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15起案件,工资款共计11万余元。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保证庭审如期进行,袁婷婷法官与三被告电话联系沟通开庭事宜并进行先行调解。长达两个小时的协调后,双方因还款时间上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随即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案件将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开庭审理。
5日12日,袁婷婷法官通过线上庭审系统如期开庭审理了郝某某等人起诉赵某某、刘某某、刘某15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线宣读起诉状、举证、发表辩论意见、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全程井然有序、高效便捷。当日,该团队还通过云间庭审系统成功调解了另外两起劳务合同案件。
华龙区法院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诉讼活动,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等各方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稿:华龙区法院
5月11日,审监团队袁婷婷法官接到原告代理人询问案件能否正常开庭的信息。原告所说的是定于12日开庭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15起案件,工资款共计11万余元。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保证庭审如期进行,袁婷婷法官与三被告电话联系沟通开庭事宜并进行先行调解。长达两个小时的协调后,双方因还款时间上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随即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案件将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开庭审理。
5日12日,袁婷婷法官通过线上庭审系统如期开庭审理了郝某某等人起诉赵某某、刘某某、刘某15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线宣读起诉状、举证、发表辩论意见、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全程井然有序、高效便捷。当日,该团队还通过云间庭审系统成功调解了另外两起劳务合同案件。
华龙区法院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诉讼活动,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等各方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稿:华龙区法院
锦瑟婚家|婚姻锦囊---居住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锦瑟婚家|婚姻锦囊---居住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原创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女性婚姻法律锦囊》是由锦瑟婚家团队刘海燕、姜涛、李燕、吴静、袁婷婷、任珂等律师主笔的专栏,致力于维护女性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女性提升法律知识。
Q: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某客户:“燕姐,我离婚了,房子和老公一人一半,但我想把房子留给孩子,又担心男方悄悄把房子卖了,我应该怎么办?”
燕姐:“如果男方同意,可以给您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就可以解决您的担心。”
某客户:“啥子是居住权呢?”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③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处分权能受限。
翻译成听得懂的话,这个房子如果设置一个居住权,就不能出租,不能买卖,直到居住权消灭。
意义:保护老年人,房子给了孩子,设置居住权,可以放心的安享晚年。
保护孩子,离婚后,在两个人共有的房子上设置居住权,可以保障房子在孩子长大之前不被买卖,出租。
二、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效设立的条件:
1.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2.让与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3.登记
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转让
1.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是绝对的,无例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其中包括:
①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
②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相比租赁合同,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
敲重点
1:必须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夫妻一人一半,需要双方都同意,一方想设立,一方不同意都不行。
2:需在合同中约定不对外出租,无偿设立等条款。
3:需要确定时间期限
4:需要前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居住权设立手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锦瑟婚家李燕律师:18161279986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锦瑟婚家|婚姻锦囊---居住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原创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女性婚姻法律锦囊》是由锦瑟婚家团队刘海燕、姜涛、李燕、吴静、袁婷婷、任珂等律师主笔的专栏,致力于维护女性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女性提升法律知识。
Q: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某客户:“燕姐,我离婚了,房子和老公一人一半,但我想把房子留给孩子,又担心男方悄悄把房子卖了,我应该怎么办?”
燕姐:“如果男方同意,可以给您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就可以解决您的担心。”
某客户:“啥子是居住权呢?”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③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处分权能受限。
翻译成听得懂的话,这个房子如果设置一个居住权,就不能出租,不能买卖,直到居住权消灭。
意义:保护老年人,房子给了孩子,设置居住权,可以放心的安享晚年。
保护孩子,离婚后,在两个人共有的房子上设置居住权,可以保障房子在孩子长大之前不被买卖,出租。
二、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效设立的条件:
1.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2.让与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3.登记
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转让
1.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是绝对的,无例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其中包括:
①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
②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相比租赁合同,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
敲重点
1:必须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夫妻一人一半,需要双方都同意,一方想设立,一方不同意都不行。
2:需在合同中约定不对外出租,无偿设立等条款。
3:需要确定时间期限
4:需要前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居住权设立手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锦瑟婚家李燕律师:18161279986

【劳模工匠篇|市劳模当上“七团之长”,袁婷婷躺在病床上为职工和居民服务】本该在抗疫一线全力奋战,却因疾病开刀躺在病床。身处封控小区,她想到自己党员、劳模的身份,一边遥控指挥加油站保障抗疫物资供应,一边当上了七个购物团的“团长”,为数千居民和职工服务——她就是市劳模、中国石油上海销售有限公司嘉定第四加油站经理袁婷婷。https://t.cn/A6XvuJ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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