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新老客户、合作伙伴和社会各界朋友: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总所)将于2021年12月18日起,迁至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106。邮编100080,电话不变(010-68712380)。
新办公区位于北京海淀区高科技商贸中心区中关村广场内;交通便利、环境优雅、设施齐全。全新的工作环境便于为新老客户、合作伙伴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和全面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敬业、守诚、公平、自尊”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律师携全体员工,向广大新老客户和多年支持汉卓的各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得到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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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敬业、守诚、公平、自尊”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律师携全体员工,向广大新老客户和多年支持汉卓的各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得到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
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
申请事项:请求责令证人陈某某、白某、杨某、王某某、杨某、赵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罗某某、丰某、宁某某、吐某.某某某、刘某、安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洪某出庭作证
申请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斌受贿案,贵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通过多次查证检察机关移送至贵院的案卷材料,发现上述证人证言是证明罪重与罪轻,罪与非罪的重要言词证据。
为查明事实,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申请上述证人出庭,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恳请贵院保障和责令上述证人出庭。
一、上述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合关系,王某斌受贿行为成立,则上述证人行贿行为成立。上述证人不是普通的证人,其可以同样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所以上述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极其重要和必要。
二、上述证人出庭的庭审意义
两高三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三、查明客观案情的需要
受贿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收受财务,还是谋取利益,都是两人之间隐秘行为。同时很难取得其他印证证据。
为了保证定罪量刑的客观真实,为了保证罪、责、刑相适用,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都应当当庭核实和查明受贿和行贿事实。
四、本案现状应当要求出庭
本案行贿27人87次大量供述简单重复,案卷显示多数证人有过翻供行为,上述疑问只有通过当庭询问才能解决。
特此,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贵院通知证人陈某某、白某、杨某、王某某、杨某、赵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罗某某、丰某、宁某某、吐某.某某某、刘某、安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洪某出庭接受庭审询问和质证。
此致
昌吉自治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2017年8月25日
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
申请事项:请求责令证人陈某某、白某、杨某、王某某、杨某、赵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罗某某、丰某、宁某某、吐某.某某某、刘某、安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洪某出庭作证
申请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斌受贿案,贵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通过多次查证检察机关移送至贵院的案卷材料,发现上述证人证言是证明罪重与罪轻,罪与非罪的重要言词证据。
为查明事实,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申请上述证人出庭,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恳请贵院保障和责令上述证人出庭。
一、上述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合关系,王某斌受贿行为成立,则上述证人行贿行为成立。上述证人不是普通的证人,其可以同样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所以上述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极其重要和必要。
二、上述证人出庭的庭审意义
两高三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三、查明客观案情的需要
受贿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收受财务,还是谋取利益,都是两人之间隐秘行为。同时很难取得其他印证证据。
为了保证定罪量刑的客观真实,为了保证罪、责、刑相适用,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都应当当庭核实和查明受贿和行贿事实。
四、本案现状应当要求出庭
本案行贿27人87次大量供述简单重复,案卷显示多数证人有过翻供行为,上述疑问只有通过当庭询问才能解决。
特此,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贵院通知证人陈某某、白某、杨某、王某某、杨某、赵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罗某某、丰某、宁某某、吐某.某某某、刘某、安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洪某出庭接受庭审询问和质证。
此致
昌吉自治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2017年8月25日
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
申 请 书
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
申请事项: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
申请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斌受贿案,贵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通过会阅读卷宗没有发现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证据材料。
一、受贿罪需要物证的支持和印证
受贿罪一项重要方面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查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有受贿财物为证。微观上应当知道每项指控的受贿财物为何在哪;宏观上应当结合王某斌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综合判定;如此才更符合常理和逻辑。
二、受贿人应当财产明显多于收入
任何家庭都有收入,都有支出,都有财产,王某斌家庭也不例外。总合法收入-总正常支出=总合法财产。
王某斌的受贿数额应当是总合法财产,多出的部分。有证据则为受贿数额,无证据则为财产来源不明。
若存在总合法财产大于总的查明财产,则为天大的笑话,逻辑上无法说明受贿的真实存在。
三、受贿数额应当符合收支逻辑
定罪量刑讲究人赃俱获,没有扣押足够的非法财产就很难说有充分的受贿证据印证。本案王某斌家的财产特殊情况如下:房改房两套,两人共三十年的收入,孩子上学军校花费极少,公职身份开支亦少。
为了人民法院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追求客观真相,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调取相关证据。
希准!谢谢!
此致
昌吉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2017年5月25日
申 请 书
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
申请事项: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
申请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王某斌受贿案,贵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并于同年8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通过会阅读卷宗没有发现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调取王某斌家庭收支及财产证据材料。
一、受贿罪需要物证的支持和印证
受贿罪一项重要方面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查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有受贿财物为证。微观上应当知道每项指控的受贿财物为何在哪;宏观上应当结合王某斌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综合判定;如此才更符合常理和逻辑。
二、受贿人应当财产明显多于收入
任何家庭都有收入,都有支出,都有财产,王某斌家庭也不例外。总合法收入-总正常支出=总合法财产。
王某斌的受贿数额应当是总合法财产,多出的部分。有证据则为受贿数额,无证据则为财产来源不明。
若存在总合法财产大于总的查明财产,则为天大的笑话,逻辑上无法说明受贿的真实存在。
三、受贿数额应当符合收支逻辑
定罪量刑讲究人赃俱获,没有扣押足够的非法财产就很难说有充分的受贿证据印证。本案王某斌家的财产特殊情况如下:房改房两套,两人共三十年的收入,孩子上学军校花费极少,公职身份开支亦少。
为了人民法院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追求客观真相,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调取相关证据。
希准!谢谢!
此致
昌吉州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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