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告赢公安局后,被以"寻衅滋事"获刑入狱】在广东佛山经商、办厂多年的民营企业家杨刚,没有想到:2016年12月,发生在自己公司大门外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斗,会导致他在2017年7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记者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称,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原文链接 https://t.cn/A6xC78fU)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记者,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司法材料显示: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原文链接https://t.cn/A6xC78fU)

【抵押贷款被骗房产遭遇处置 重庆国金中心T3大楼变“不良资产”】抵押房产用于贷款被骗,被抵押的房产也被银行强行处置。受骗企业还能要回被抵押的房产吗?购买了涉案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最近,这样一起离奇的抵押贷款诈骗案,就发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大楼。

  抵押贷款一分钱没收到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国金中心位于江北嘴CBD的中心,主塔楼高度为300米,是江北嘴区域内最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标性建筑。

  “本来想用大楼抵押贷款融资,结果不仅贷款一分钱没有拿到,现在这幢大楼都即将成为被执行的‘不良资产’。”近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幢的一间办公室里接受记者采访时,满脸郁闷和无奈。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期间,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因为有贷款融资需求,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便以公司名下拥有的价值10亿元的国金中心T3幢176套房产、江北嘴云锦阁32套房产产权为抵押物,委托汤某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经过多次商谈,汤某提出,因为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在借款过程中不能通过银行审核,融资业务方式为借壳贷款。也就是说,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委托汤某融资,由两家公司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由汤某提供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出资方借款,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才是真实用款人,并且提供银行账户作为受托支付账户。贷款发放后,将受托支付至两家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汤某则从中收取融资服务费用。

  没想到的是,汤某随后却暗中悄悄更换了借款公司,展开了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

  他先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获得了人民币贷款3.998亿元;

  同时,他又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以及冒用他人个人名义,向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子园支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5650万元。

  此后,汤某又以其实际控制及受其指使的多家企业以及一些个人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1.1968亿元。

  最后,汤某又以三家公司借款的名义,向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最终获得了贷款1.2亿元。

  汤某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价值10亿多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上述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总共获得的贷款高达7亿多元。然而,本意是提供抵押物用于融资的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最终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贷款。

  7亿多元巨资都到哪里去了呢?

  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抓

  从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和重庆银监局此后先后对此案展开的一系列调查,可以发现7亿多元巨资去向的一些端倪。

  2018年5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向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江北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渝公江北(刑)立字【2019】256号立案决定书,就两家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汤某以两家公司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计贷款7亿多元,在为两家公司陆续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汤某私自更换借款公司,将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中,用于归还自己的借款和其他用途,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公安机关还证实了一个事实,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在提供了大量房产作为抵押物后,未获得任何贷款。

  此后,汤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涪陵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2021年1月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汤轩作出【渝检三分院刑诉(2021)Z1号】起诉书,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起诉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开展了12起诈骗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中称,汤某1975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票据诈骗罪,2002年1月19日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起诉书中审查查明:2011年,汤某收购了重庆市个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2014年4月14日,公司更名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起,汤某个信担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采用隐瞒款项实际发放、更换受托支付合同等方式欺骗他人,并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本应发放给实际借款人的12笔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1.7亿余元。

  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汤某的这12起诈骗案中,还没有包括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案件。

  重庆银监局确认多家银行违规

  2017年3月24日,重庆银监局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出的投诉做出了信访答复意见书(渝银监信复[2016]143号)称,经核查发现,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房产抵押的贷款共计57598万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16户,1196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园支行贷款4户,565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32户,39980万元。

  重庆银监局还核查发现,浦发行、农行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支付利息,被偿还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进出口行部分贷款资金经过用款人受托支付后,存在集中流向部分企业和个人账户的情形;部分借款人及相关方存在提供不真实的贷款资料问题。

  为此,重庆银监局认定,浦发行和农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贷款审查不严,贷款用途监控不力等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将依据监管法规对两家行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进出口行在贷款品种设计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对用款企业审查管理不到位,将督促其及时整改。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尚未发现相关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及相关方恶意串通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对此,重庆银监局将督促浦发行、农行和进出口行继续彻查相关贷款,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认为该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不尽职、管理不到位,借风险化解之名,违反内外部规定发放贷款。

  处罚决定认为,该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合规,信贷调查流于形式,贷、审未严格分离,贷后管理不到位;同时,还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以贷收贷,贷款资金在农业银行体系内封闭运行,最终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逾期贷款、垫款或支付利息,涉及资金4650万元。此外,还有违规增加借款人成本。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该行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行负责人刘某,取消5年高管任职资格。

  抵押房产难以全部收回

  案件已经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已经抓获了,多家银行存在违规事实也得到了证实。可是,戎御、融寅两家公司被抵押的房产却难以全部收回了。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介绍说,汤某利用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无法偿还贷款,此后被多家银行起诉,被抵押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变成了“不良资产”,被银行方面要求进行处置,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扩大受害企业的损失,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此后也向多个法院做出了《情况说明》,称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并且已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于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有关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拟通知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某系列合同诈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商情法院暂停对涉及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名下位于重庆江北嘴国金中心3幢及云锦阁的房产处置。

  随后,正在执行涉及到浦发银行的担保贷款案件的渝北区法院,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正在执行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借款案件的江北区法院,做出了暂停执行的决定;正在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担保贷款案件的北京西城区法院,取消了开庭。

  不过在此之前,涉及到浦发银行的21套房产已于2020年8月24日至9月3日期间,先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拍卖,其中11套已被拍卖;涉及到农业银行的7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的房屋,也已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

  “这起诈骗案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贷款,被抵押的房产也在处置过程中严重贬值。”熊伟告诉记者,此前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重庆国金中心T3)的房产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1490元,总价超过2500万元。但是,被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处置为“不良资产”后,按照2020年6月11日农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QPZ202003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抵押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价值为1790万元,房产价值贬值近800万元。

  “明明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已经认定这家银行在担保合作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银行和高管都进行了处罚。可是,他们却仍然在要求法院处置我们的房产。”熊伟说,“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投诉,并且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律师说法:受害企业可申请执行回转

  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韩克刚律师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两家公司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银行债权人追偿涉案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同时可以通过否定各银行债权人的抵押权,要求各银行债权人配合涂销抵押权登记。

  根据案情,作为实际的融资借款主体,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果意思实为为自己融资提供担保,而非为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该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此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9条之规定,因受第三人欺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也可主张撤销抵押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案情,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对涉案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涉案房产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因此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抵押合同无效,以求达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各银行债权人对自己的涉案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进而主张执行回转和抵押权涂销登记。

  此外,如果有证据足可认定银行相关人员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导致汤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那么汤某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银行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韩律师同时指出,善意竞拍房产者权利也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合法竞拍方式取得涉案房产的第三人系因法律规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即使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执行依据,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也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即各银行债权人)主张返还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涉案房屋。(记者 刘斌)

丈夫被刑事立案并被羁押将近一年了,河南郑州的张雪蓁和郭红雨一直坚定的认为,他们的丈夫都是冤枉的。而两个男人之所以摊上官司身陷囹圄,与几年前的公司股权转让后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纠葛案件有关。

双赢的合作最终却对簿公堂

张雪蓁的丈夫叫钟盛,郭红雨的丈夫叫宋颖标,早在2016年以前,二人曾是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的股东,两人各持公司50%股份,而当时的同生公司经营状况优秀,前途无限,也正因为这,被多家公司看中,相关的合作收购意向一直在洽谈。而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钟、宋二人也在一定前提下为公司和个人的前途谋划着。

“说是经济纠纷,其实事实很清楚,法院也已经最终认定并判决了。”张雪蓁说,当时向同生公司伸出橄榄枝的还有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作为民营环保企业,同生当时的业务几乎做到了极致,需要一个更大的平台,而当时的清水源也有业绩的需求,所以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张雪蓁说,2016年4月,钟、宋二人同清水源公司签订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清水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盛和宋颖标持有的同生公司100%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当时是把同生公司估价4.9亿,其中30%是清水源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下的70%用清水源公司的股票代替,但分批对这些股票的解禁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张雪蓁说,如此一来,钟、宋二人成了清水源公司的股东,两人加起来的股份成为清水源仅次于实际控制人王志清的第二大股东。随后,为了保障钟、宋利益,钟盛和宋颖标与王志清之间又签了一份《价值保障协议》,该协议承诺,当钟盛和宋颖标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二人所持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年化10%的收益予以保障,即保障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1+10%×锁定年限)。2016年7月19日,钟、宋二人将其持有的同生公司100%股份按约定转让给清水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

用张雪蓁的话讲,但接下来的合同履行就开始出现问题。2017年8月,钟盛按协议认购的清水源公司700万股股票中的30%,也就是210万股依约解除限售,但当时清水源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低于保障价格,按照保价协议约定,清水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钟盛补偿款1470万元;2018年8月,钟某持有的第二个210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时,清水源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依然低于保障价格,王志清按约定应支付钟盛补偿款2803.5万元,然而,王志清却并未按约定向钟某支付。为了挽回损失,钟盛将王志清告到清水源公司所在地的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方依约偿还其补偿款及利息共计4600多万元的损失。

谁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

然而在不久后,郑州警方即展开了对钟盛、宋颖标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调查。

王志清辩称,钟盛的诉讼是基于清水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钟盛、王志清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产生的,现在由于钟盛及宋颖标涉及刑事犯罪,已经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在庭审前,其已向法庭出示了2019年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郑公郑东(经)立字(2019)11769号立案决定书,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发现在资产收购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该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影响到《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效力,因此其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恳请合议庭能够采纳申请。而关于《价值保障协议》,王志清称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为此还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对《价值保障协议》中王志清签字的真实性鉴定的中请。王志清称,即使三份协议均真实存在,合法有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已经立案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或许直接影响了同生公司实现的利润,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钟盛及宋颖标对收购后是有盈利承诺的,收购后利润的数量将直接影响钟盛应当持有的股票数量,现在在该案职务侵占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利润存在问题。钟盛所应当持有的股票数量在钟盛、宋颖标盈利预测期间,利润不确定的情况下,股票数量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该股票数量的确定也应等到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确定。再者,假如钟盛、王志清确实签订了《价值保障协议》,该《价值保障协议》要求王志清对股票价格进行保障,这也不符合证券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王志清认为自己是没有能力也不应当对股票的价格进行保障的。

宋颖标的股票依约未到解除限售时间,但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诉讼。判决书中,他陈述称,《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是钟盛、宋颖标与清水源公司之间的协议,《价值保障协议》是王志清与钟盛、宋颖标签订的,属于个人之间的协议。他与钟盛两人在三年承诺期内已实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的利润,每年按照协议约定由清水源公司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告,均达到双方合同约定,并超额完成,清水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与深交所备案,所以王志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宋颖标认为,王志清提出的资产购买期间有违法行为不存在。因为在资产购买期间,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均由清水源公司委派,对同生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经清水源公司确认上交证监会,最后经证监会审核通过,所以王志清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价协议成关键,笔迹鉴定报告确认被告曾签署该协议

尽管清水源实际控制人王志清作为被告提出了多条申辩事由,但案件的关键点似乎最终落在了《价值保障协议》的签订与否。王志清称其本人从未签署过《价值保障协议》,2016年4月6日,王志清提出申请对《价值保障协议》中自己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判决显示,法院准许王志清的鉴定申请,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2016年4月6日的《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中“王志清”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进行鉴定。后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沪润司鉴[2019]技鉴字第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落款“甲方”处的“王志清”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另济源市中院查明,2019年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曾对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分局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但之后该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撤案。2020年3月20日济源市公安局对宋颖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立案调查。

法院认为,王志清所述的同生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该案,王志清以该案正在立案侦查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宋某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刑事案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缺乏关联性,本案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的情形王志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一审胜诉,被告被判赔上诉遭高院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志清和钟盛、宋颖标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协议予以认定。该《价值保障协议》第二条约定“1、王志清承诺:当钟盛、宋颖标本次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年化10%的收益予以保障,即保障价格=本次股份认购价格×(1+10%×锁定年限)。如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所保障价格时,王志清对差额进行补足,具体金额为:(结算价格-保障价格)×本期解股份数量。”钟盛起诉的清水源公司420万股股票解除限售时,股票市场价格均低于价值保障协议所约定的保障价格,现钟盛要求王志清对该420万股股票差额进行补足,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钟盛向法庭提供的补偿款计算方法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所以王志清应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因王志清未按协议约定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构成违约,故钟盛要求王志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损失并无不当。

2020年8月31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王志清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及利息(其中1495.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61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4109.7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此判决,王志清不服并提出上诉。2021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志清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民事程序“尘埃暂定”,刑事案件有待审判

至此,仿佛这起曾被媒体多次报道的清水源公司、同生公司纠纷案件尘埃落定,然而对于双方来讲,纠葛却远没有结束。

根据济源市公安局向张雪蓁和郭红雨出具的司法文件显示,钟盛于2021年1月19日晚被该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济源看守所。宋颖标则于2020年12月9日晚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济源警方刑事拘留,同样羁押在济源市看守所,2021年1月15日下午,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济源市公安局对宋颖标实施逮捕,案由是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而钟盛也已被逮捕。“之前郑州公安就调查过,最后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但有人不希望民事案件程序顺利走下去,又在济源立了案,而且是检察院监督立案。”张雪蓁和郭红雨来认为,自己丈夫的刑事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便现在被羁押、被逮捕,但她们也一直在不断的申诉,“我们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正。”

钟盛和宋颖标当时与清水源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清水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同生环境,对钟盛、宋颖标获得的清水源股票有解禁时间安排,钟盛分三次解禁,宋颖标一次性解禁,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8月7日、2018年9月5日钟盛各解禁210万股,此后再无两人股票解禁记录。此前的媒体报道中,钟盛、宋颖标曾公开表示,同生公司超额完成业绩,公司应该无条件解禁,但他们多次提出解禁申请并递交相应手续,但清水源迟迟未予办理。而基于此,钟、宋二人曾有多份诉讼指向王志清,然而,由于钟盛的部分股票和宋颖标的全部股票没有解禁,无法计算赔偿金额,故此其中两份诉讼中虽然都认定保价协议有效,却没有支持他们的赔偿诉求。

而王志清则曾表示,由于2019年7月,清水源公司收购同生公司后,在资金、业务、管理等各方面为同生环境都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去接管同生进行董事会换届后,交接过程发现公章、财务相关资料没有移交,且一直联系钟盛、宋颖标二人,希望能协商解决,但一直未能实现。至于案件情况,王志清曾称以公开信息为准,时间会给出答案。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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