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怎么做 量刑建议如何做到规范精准
首席大检察官答疑解惑认罪认罚适用
发布时间:2021-02-21 15:23 星期日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由于“侥幸”“观望”等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怎么破解?如何做好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稀里糊涂”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假上诉”的,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抗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率调研组在河南调研期间,专门组织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研座谈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公检法干警,以及律师、法学专家等争相发言,既肯定成绩也谈问题和不足,提出不少真知灼见。

对这些热点难点问题,首席大检察官一一作了回应。

“新时代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从公平正义供给侧制度上走出的一大步,适用这项制度绝不只是简单地提升办案效率,而是更好地‘救心’‘传道’,体现宽严相济。”张军说。

做好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法律规定,在侦诉审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认罪认罚,认罪越早,从宽幅度一般越大。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如何破解?

张军指出,能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更容易也会更好地做到“三个效果”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往往选择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时才认罪,既与其主观恶性有关,许多情况下也与办案中以证据政策“攻心”“释疑”的能力直接相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传教育,效果很好。我们还可以总结一批“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和与之相反的典型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

有办案人员提出疑问:“在侦查阶段耗费了较多司法资源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但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对其进行羁押。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难道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张军回应道,公检法依法追诉犯罪,目标目的完全一致。犯罪嫌疑人能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定程度实现刑事追诉的目的,则减省了进一步证明犯罪、追诉的司法付出,立案侦查移送捕诉就会更好更早,恰恰说明了侦查起诉阶段依法追诉,运用司法政策“攻心”、矫治犯罪取得了最佳效果。评价侦查、检察人员的业绩应该与时俱进,不能简单地以逮捕起诉从重判处、从严判决来评价前期追诉工作的付出。越早能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证明办案人员的司法专业能力越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越好,业绩考评要给予更高的评价。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由于值班律师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可能存在被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有些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情愿认罪,但选择通过认罪认罚尽快拿到判决结果,走出看守所”……座谈会上,围绕大家关注的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张军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入手予以回应——

认罪认罚的本质在于:自愿。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案21.7个百分点。但不容否认,种种原因,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的程度、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或因适用中具体工作方式方法欠妥,致法庭上反悔。

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不到位,或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导致犯罪嫌疑人觉得“稀里糊涂”认罪认罚了。也有一些惯犯,主观恶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不到他们心目中的“最后一刻”,不会缴械投降。甚至在法庭上有一丝可辩,认为有侥幸的余地时,其即翻供,指认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带有“被迫性”。

与此同时,不少情况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不是很清楚,侦诉阶段依法教育引导其认罪认罚,做到了心悦诚服,但在审判阶段,法庭辩论中有了不同意见,其辩解自认无罪或情有可原时,原认罪认罚在他眼里就带有了“被迫性”和“不自愿性”。这也与我们前期工作不尽到位有关,与庭上进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证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实证据论证欠严谨、欠说服力有关。

实践中,绝大多数庭上甚至一审否认“认罪”的,最终定罪了,被告人服判;有的甚至因此被抗诉,从重判处了刑罚,也不再上诉、申诉。从这个角度也足以说明,主要还是侦诉阶段做深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还有不足。

量刑建议做到规范精准

“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区别提出量刑建议,不能确定刑和幅度刑一刀切”“个别检察官对从宽的标准把握不一样,出现个别案件量刑建议准确度不高”……就大家关心的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确定化问题,张军结合案事例回应——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期,检察官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主体,经验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有的则总结庭审经验,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随着经验的积累,实践效果的展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的比例、采纳率均大幅提升。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中,凡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没有一个被告人不期盼在最低线获刑。而一旦法官选择了中线甚至高线量刑时,律师、被告人往往提出上诉,庭审“三个效果”统一就更不容易实现了。

我们曾在一个基层法庭旁听一起案件:被告人盗窃一辆电动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8到12个月。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说,如果判8个月或9个月,可以接受,要是再重就……。此案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没有犹豫:“那我上诉”。旁听的几位政法机关的相关负责同志露出不解的神情。

检察官该怎样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认同、律师认同、法庭采纳呢?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把握;次在对法院特别是本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运用;再就是庭下与律师沟通,要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庭上作出说明时要结合案情、被告人配合与否的表现,尊重法官定罪处刑的经验,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对一些新类型案件、事实情节更复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深谙律师在庭审时会提出的意见,被告人肯定存在变数的案件,检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则比较主动。

充分发挥律师独特作用

“值班律师价值感不高,有时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流于形式”“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围绕律师深度参与、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独特作用,张军分析道——

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侦诉阶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数是值班律师在场,参与介入、见证该制度的适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对多,值班律师少,且值班律师往往是采取一两天轮班的方式,很难全面深入了解具体案情。有的仅仅是“在场见证”,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发表了不同意见,被告人就不再认罪认罚。这类案件已引起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高度重视。据了解,法律援助法(草案)将对这类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我们期盼更多刑辩律师更早在侦诉阶段介入,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难题,根本还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律师服务由不均衡走向均等化。此外,侦诉阶段做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要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好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独特作用,认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正确把握上诉抗诉问题

“认罪认罚只是对罪名和量刑表示认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事实部分有没有辩解的权利?”“认罪认罚后有的是‘假上诉’,为了避免送监执行,利用判决不能立即生效的时间差进行上诉,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对这类上诉是否应当抗诉?”……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是座谈的焦点问题之一。

张军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他列出了几种情形——

被告人因对犯罪事实证据反悔,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意见而被从重处罚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检察官应当尊重,不应当予以抗诉。

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线量刑,或没有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给予更重量刑引发的上诉,同样是被告人的权利,不应当抗诉。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认罪认罚,但是对于罪行作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过的辩解,认为自己犯罪主观恶性或者客观危害性较轻,对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的予以否认,但最终亦认罚的,检察官原则上不应当抗诉。被告人辩解或律师辩护、被告人予以配合认同,均是被告人的权利,只要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法庭总体予以采纳,没有因无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应当抗诉。对此类情形,检察官要从自身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和做认罪认罚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上找问题、补短板。

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采纳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的中线、低线量刑建议,被告人为了缩短实际服刑期,“制造二审”、延长庭审期限而不再移送监狱服剩余的几个月刑罚,以上诉延长实际羁押期的,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抗诉,法院亦多支持抗诉并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抗一案警示一片,减少杜绝此类被告人的“技术性上诉”。

责任编辑:乔小倩

“套路贷”类案件背后猫腻:假民间借贷之名攫取他人财产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1-14

  千万本金“利滚利”得手8.7亿余元 广东高院对张远锋涉恶案二审宣判

  假民间借贷之名攫取他人财产

  ●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 这个犯罪集团的手段虽然与以往典型“套路贷”有些区别,外表的“合法性”更强,规避打击的防护更“智慧”,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本质并未改变。该案对“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广东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帮助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套路贷”监管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打击“套路贷”长效常治机制,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14年间,用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本金,通过“利滚利”等套路贷手段,实现了高达8.7亿元的犯罪金额,让河源、惠州两地十数名开发商深陷重重噩梦,部分企业因此破产,导致十几个楼盘被迫停工烂尾。

  2020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远锋涉恶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张远锋,终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等,面临无期徒刑,并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一手建立起来的家族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也随之被铲除干净。

  “套路贷”背后到底存在哪些作案手法?《法治日报》记者顺着张远锋的犯罪脉络,探寻“套路贷”类案件背后的猫腻,剖析“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对策略。

  披上合法经营外衣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张远锋,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高中没毕业就跟着父亲在惠州做生意,先后经营过餐馆、木器厂,也炒卖过土地。因为是长子,张远峰逐渐掌控了家族资产,其妻子、弟弟、弟媳等家族成员都听从其指挥和安排。

  2000年初,惠州、河源等地房地产业开始蓬勃发展,一些房地产商因为摊子铺得大,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张远锋等人也在这个时候看到了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不过,他瞄准的不是房地产,而是那些因资金紧缺而“病急乱投医”的开发商。

  为了掩人耳目,张远锋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名义,先后成立惠州市大湖溪协和木器厂等10多家公司,安排家人在公司担任法人、股东或财务等。这些公司并没有实际运作,只是用来开立账户、签订合同、申请银行贷款、转账走账、提起诉讼、雇用人员以及吞并其他公司的物业、地皮后方便挂靠。就这样,张远锋给自己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披上了公司合法经营的外衣。而且,通常他都是以自己或家人个人的名义出借资金,制造出民间借贷的假象。

  据张远峰的同案犯、他的家庭成员张某、刘某等人供述,张远锋贷款给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利息,而是为了侵吞借款人的物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张远锋和借款人约定“阴阳合同”,一份是书面协议,一份是口头约定,书面协议里面约定的利息是合法的,而口头约定的利息会比书面协议高很多。

  签完协议后,张远锋会提前扣除几个月的利息,并且要借款人写借据,将扣除的利息写成现金。到了约定期限未还款,张远锋就会把未还款的利息转化成本金,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重复计算利息。就这样“利滚利”,本金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等借款人一时无法偿还时,张远锋就会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查封对方的物业,搞垮对方的公司,最终达到侵吞对方物业的目的。

  在证人林某提供的一段对话录音中,张远锋大言不惭地介绍了自己的上述“先进经验”。

  2004年8月,恒某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到了封顶阶段,急需一笔资金来完善外墙和结算工程款。经人介绍,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华找到了张远锋,双方商定借款600万元,月利率3.5%。但借款协议中只写明月利率为2.5%,同时,恒某公司被要求将所承建项目中的23个铺位、12套住宅预售登记在张远锋名下作为担保。周某华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张远锋600万元,其中转账561万元、现金39万元。”但在放款时,张远锋直接扣除了“砍头息”(即一次性全额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以及借贷期限内产生的所有利息)39万元,恒某公司实际只收到561万元。

  此后,张远锋又多次通过这种操作借款给周某华。

  据最后统计,张远锋实际只使用本金1027.5万元,通过“利滚利”等“套路贷”手段,在短时间内将借款本金虚增至约2009万元,并用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周某华的财物约1466万元,扣减实际支付的本金,诈骗既遂约438.5万元。

  2004年8月至2018年6月,张远锋先后通过这种手段对河源、惠州两地的13家公司及相关个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攫取巨额的非法收益。截至案发,张远锋犯罪团伙名下共有土地6宗,共5.8万平方米,房产329套(栋),共7.2万平方米,另有银行存款约1.68亿元。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套路贷”的犯罪模式可以总结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扣押被害人物权登记证书及钥匙,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转单平账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超过债权债务范围的高额费用,甚至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审查甄别证据材料

  抽丝剥茧厘清真相

  由于张远锋犯罪团伙作案时间持续14年,犯罪金额高达8.7亿余元,殃及两地10多家企业,并导致部分企业因此破产,9个建设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销售和交付,数百名业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业,到处上访、维权,中央将该案作为全国扫黑除恶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光书证就多达600多卷,大部分是张远锋等人与被害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抵押合同以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负责该案一审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坤鹤说。

  法庭上,张远锋及其团伙辩称,借款均是双方自愿,自己并未采用欺诈、诈骗等手段,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张远锋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张远锋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和金额是真实的。而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为了查明张远锋等人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宋坤鹤对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甄别。

  为解决证据出示问题,法庭专门安排一周时间,让被告人在辩护人见证下查阅了相关证据。

  在仔细查阅并确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以及张远锋等人的手写账本、对话录音、资金流水、虚假收据等证据材料后,宋坤鹤认为,张远锋等人的犯罪手法完全符合“套路贷”的构成要件。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张远锋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长达924页、50多万字的判决书逐项罗列了张远锋等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详细阐述了法院的判决理由。

  张远锋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他的辩护律师也提交了160多页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法院合议庭认真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并会见了辩护人,当面听取了辩护意见。经过多次合议、反复研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这个犯罪集团的手段虽然与以往典型‘套路贷’有些区别,外表的‘合法性’更强,规避打击的防护更‘智慧’,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本质并未改变。该案对‘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广东刑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邵维国评价说。

  有专家建议,如果怀疑自己遇上“套路贷”,首先要咨询法律或司法实务界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最好是精通民间借贷的专业律师,判断案件性质,分清借款性质是高利贷还是“套路贷”。如果发现是“套路贷”,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已经陷入“套路贷”里面,也就是“套路贷”经营者已经通过生效的民事法律诉讼判决确定借款人需要偿还“套路贷”债务,也无需慌张,可以向法院申请重审。

  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建立健全防范机制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涉“套路贷”案件212件1205人,涉案资产近6.2亿元。不少涉黑恶犯罪组织都有利用“套路贷”手段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给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金融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套路贷’”案件带有明显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制造成民间借贷的假象,伪造完整的‘证据链’,利用虚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强。”广东高院刑一庭庭长、扫黑除恶办公室主任陈小飞说,“如果不能有针对性地对这类案件进行甄别,就很容易让他们得逞,也会给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

  为避免审理“套路贷”案件出现疏漏,广东法院建立对该类案件立案、审理、再审、执行等环节全流程甄别和处置机制,加大把关和排查力度。

  法院在立案时,对民间借贷案件以及关联案件实行强制检索,对于同一原告出现3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加以标识,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套路贷情形的案件进行预警。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要求进行法庭调查或开庭审理,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再审审查期间,发现确属“套路贷”违法活动的,依法裁定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予以纠正。案件执行阶段,利用执行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尤其是同一申请主体民间借贷系列案件的检索排查。

  广东法院还建立了涉“套路贷”线索处理机制和“套路贷”案件台账。

  据陈小飞介绍,广州中院金融法庭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时,通过传唤原告本人到庭等方式,发现该案原告系涉嫌“套路贷”团伙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捣毁该团伙的作案窝点并抓获10多名犯罪嫌疑人。佛山中院通过移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广东省首个“套路贷”特大犯罪团伙“8·10”专案。

  在对现有案件进行甄别、排查的基础上,广东法院还拓宽线索来源渠道,要求全省法院对2015年以来办理的近5万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全面排查疑似“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

  “甄别排查、防止遗漏、精准打击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防范机制。”陈小飞说。

  广东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先后发出148条相关司法建议,发挥审判机关在防范“套路贷”问题的积极作用,帮助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套路贷”监管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打击“套路贷”长效常治机制,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

  如何预防“套路贷”发生?有专家就此支招:首先,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不要贪图享乐去借款。其次,真的有资金需要时,尽量找合法的机构借贷,确需通过民间借贷,也要在借款前了解必要的融资知识,这是预防“被套路”的法宝。再次,民间借贷时,要谨防“砍头息”和“阴阳合同”。尤为重要的是,在借款时,千万不能在“空白委托合同”上签字,因为“套路贷”放贷人会要求受害人在全权委托房屋租赁、产权过户等空白合同上签字,只要受害人失去还款能力,他们就会启动诉讼程序,占有受害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杨奕)

物业纠纷诱因多样须依法判定

来源:法制网

漫画/高岳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洪深 刘佳

物业服务已成广大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业纠纷也在日益增多,而且此类纠纷可谓五花八门,尤其是一些居民自认为“有理”的纠纷,经过法院的裁决,才知道自己理亏。为此,《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4起相关案件,提醒广大小区居民,想要减免物业费,一定保留相应证据;如想在物业纠纷案件中提出反诉,抗辩主张要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容易将开发商的责任“赖”到物业公司身上;业主没直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享受了服务,照样得缴纳物业费。

口头承诺免物业费

证据不足理应补交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沈阳市某物业公司与该市皇姑区某园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园区提供物业服务。赵某是这个园区的业主,此前,因赵某免费为园区划停车位、免费更换已经损坏的摄像头,当时的物业公司经理及业委会主任口头答应因其为园区作出贡献,可免除赵某车位费及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在为园区服务期间,赵某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后双方因物业费缴纳问题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赵某立即支付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2592元。

庭审后,主审法官根据赵某提供证人电话号码进行核实,业委会主任承认此事,但没有明确为赵某免除多长时间物业费,且没联系到当时物业公司经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提出因其为园区绘制停车位及修理摄像头等原因,之前的物业公司曾答应减免其物业费的情况,但未明确减免物业费期限,某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但考虑某物业公司在园区服务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对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用酌情做适当减免,判决赵某应给付某物业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2333元。

法官庭后表示,园区整体环境的好坏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整体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园区的预期整体规划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业主的缴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及运营成本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无论哪个因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园区良好环境的运转,业主拒付物业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以及对小区的正常管理都会造成影响。法官同时指出,关于业主提出为园区作贡献应减免物业费问题,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会支持。

被诉缴费业主反诉

非具关联性被驳回

前不久,沈阳市皇姑区一小区的某物业公司将该小区业主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某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蒋某则请求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是某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自出售物业用房;私划停车位造成小区道路损毁;未向业主返还水泵房、蓄水池和高低压配电室等公共设施设备;小区业主侵占公共绿地,要求原告恢复绿化植被或赔偿损失等。

另外,蒋某还就以上答辩意见提请反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修复、赔偿给蒋某及其他共有产权业主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6000元。

此案的焦点在于蒋某所提反诉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与本诉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本诉系某物业公司为原告、蒋某为被告的物业合同纠纷之诉,本诉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原告于起诉物业费时间段内持续为蒋某所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反诉系蒋某为反诉人,某物业公司为被反诉人的返还原物及侵权之诉,与本诉涉及的合同违约之诉依据的事实基础并不相同,所涉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一性或关联性。据此,对蒋某所提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3872元。

法官庭后表示,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费,而蒋某不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系违约行为。

法官还表示,关于蒋某提出的反诉主张,诸如非法出售物业用房、未返还水泵房、蓄水池、高低压配电室,私划停车位、园区业主侵占绿地问题,均属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部分,当业主认为自身以上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由适合法律主体,即业主委员会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非拒缴物业费理由

王某是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王某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某物业公司以王某拖欠2009年至2019年的物业费为由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拖欠物业费属实,但原因是其房屋为所在楼宇的顶楼,入住后发现房屋顶棚存在漏雨、侧外墙渗水、室内长毛等质量问题,因觉得开发商和物业是“一家”,故一直让物业负责维修,物业多年不维修,所以一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园区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王某应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关于王某提出其所在房屋外墙漏水严重,室内长毛等理由,实属房屋质量问题,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王某应向责任人诉讼主张权益。

庭后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与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律上为两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质保期为5年,门窗等质保期为2年,在质保期内要向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相应权益,物业公司仅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瑕疵及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对因房屋质量问题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提醒,因物业费中所包含维修费专指房屋公共部位小修和日常养护费用,对于房屋质保期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处理,超过房屋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中修、大修及更换主要部件等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启动维修基金予以列支。

虽未签订前期合同

实际受益补交费用

2012年3月,沈阳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市皇姑区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之日止。

某物业公司自签订上述合同后一直为该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李某自2016年3月至2019年9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9261元,双方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不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业主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9261元。

法官庭后表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且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服务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向全体业主和房屋的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全体业主和房屋的使用人为受益人,同时全体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均应当对履行该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胡点评

近年来,物业服务中发生的纠纷、冲突频发,影响了社区的和谐与稳定,损害了园区环境的维护和建设。

从法律角度而言,物业公司和园区业主是基于物业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对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业主则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一些园区的业主法治观念淡漠、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损害了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诚信教育,使人们牢固树立契约观念,视合同为法律,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排查化解纠纷、冲突,促进平安社区的建设。

创造美好生活、建设美丽家园是人们共同的心愿和职责。物业公司与园区业主应当相向而行、共同努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携手建设更加宜居的幸福家园。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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