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丨43. 征地纠纷中的“索财”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1066号)
最高院节选 河南仟问刑辩团队 昨天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第 1066 号)――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
A. 法院审理查明:
2009 年至 2011 年,被告人廖举旺等人以聂家煤矿征用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堵井口、公路,要求聂家煤矿赔偿土地补偿等费用。
廖举旺、廖国前、唐开学因此先后被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之后,廖举旺、廖国前、 唐开学继续找到聂家煤矿的股东, 提出赔偿土地补偿、 行政拘留损失等要求, 并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
2009 年、2010 年,聂家煤矿因征地纠纷,两次在梁平县虎城镇的调解下提高补偿标准并兑现。2010 年 8 月 12 日,廖国前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家煤矿退出多占的土地。2011 年 8 月 1 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廖举旺积极组织村民张罗上诉事宜。
8 月 10 日, 赵成山应被告方的要求来到廖举旺家中,四被告人向赵成山提出赔偿廖举旺、 廖国前、唐开因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损失每人2 万元、民事败诉损失费 2 万元,廖举旺被占土地 2 万元,集体被占土地 2 万元,共计 12 万元。
赵成山要求四人出具收条并保证不再堵煤矿井口、公路。随后,赵成山让人将12 万元送到廖举旺家交给刘琴,后离开廖举旺家。
之后,村民得知,也纷纷找煤矿闹事。2011 年 8 月 14 日,赵成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勒索。 >>
B. 主要问题: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
C. 一种意见认为,廖举旺等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1. 理由是:
四被告人以聂家煤矿占用聂家村 11 组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煽动、邀约村民围堵聂家煤矿的公路和井口, 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煤矿按照与聂家村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并在村、镇协调下,多次提高标准,但被告人仍向聂家煤矿提出赔偿春芽土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堵井口、堵公路、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聂家煤矿董事长赵成山赔偿 12 万元。本案不宜将案发当天与整个事件分割开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赵成山系受到整个事件的威胁而陷入恐惧并交付财产。故四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采用语言威胁和聚众滋事的手段, 强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
D. 另一种意见认为,廖举旺等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 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E. 裁判观点 >>被告人廖举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客观上 >>廖举旺等被告人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 12 万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上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 我们认为, 不能认定廖举旺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赵成山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a) 首先,要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的含义。 >>
(1)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要取得他人财物,要么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要么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同一财物, 不同的人往往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权利冲突,进而导致民事争讼。基于不同的原因对财物主张权利,本身体现了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尊重。 >>
(2) 与此相反,行为人蔑视法律的存在,对他人财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不支付相应代价,违背法规范和法秩序的要求,规避正当市场行为,以零成本的方式,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即属于非法占有。盗窃、抢夺、 抢劫、敲诈勒索、侵占、诈骗等,就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犯罪。 >>
b) 其次,本案事出有因,系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 >>
(1) 聂家煤矿征用了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土地,支付了补偿款,但是,廖举旺等被告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直要求增加补偿金额,同时还认为煤矿实际多占了村集体土地,应当对此补偿。客观上,确因补偿标准过低,在梁平县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 聂家煤矿两次提高补偿标准。各被告人系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主张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
c) 再次,从廖举旺等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廖举旺拒绝领取煤矿就春芽土给予的补偿,还就煤矿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权利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他们又提出了上诉。由此可知,被告人并没有蔑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 >>
d) 最后,廖举旺等被告人虽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 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的语言, 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 12 万元,从客观上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然而,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 有必要结合农村地区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 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人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
最高院节选 河南仟问刑辩团队 昨天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第 1066 号)――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
A. 法院审理查明:
2009 年至 2011 年,被告人廖举旺等人以聂家煤矿征用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堵井口、公路,要求聂家煤矿赔偿土地补偿等费用。
廖举旺、廖国前、唐开学因此先后被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之后,廖举旺、廖国前、 唐开学继续找到聂家煤矿的股东, 提出赔偿土地补偿、 行政拘留损失等要求, 并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
2009 年、2010 年,聂家煤矿因征地纠纷,两次在梁平县虎城镇的调解下提高补偿标准并兑现。2010 年 8 月 12 日,廖国前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家煤矿退出多占的土地。2011 年 8 月 1 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廖举旺积极组织村民张罗上诉事宜。
8 月 10 日, 赵成山应被告方的要求来到廖举旺家中,四被告人向赵成山提出赔偿廖举旺、 廖国前、唐开因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损失每人2 万元、民事败诉损失费 2 万元,廖举旺被占土地 2 万元,集体被占土地 2 万元,共计 12 万元。
赵成山要求四人出具收条并保证不再堵煤矿井口、公路。随后,赵成山让人将12 万元送到廖举旺家交给刘琴,后离开廖举旺家。
之后,村民得知,也纷纷找煤矿闹事。2011 年 8 月 14 日,赵成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勒索。 >>
B. 主要问题: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
C. 一种意见认为,廖举旺等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1. 理由是:
四被告人以聂家煤矿占用聂家村 11 组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煽动、邀约村民围堵聂家煤矿的公路和井口, 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煤矿按照与聂家村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并在村、镇协调下,多次提高标准,但被告人仍向聂家煤矿提出赔偿春芽土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堵井口、堵公路、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聂家煤矿董事长赵成山赔偿 12 万元。本案不宜将案发当天与整个事件分割开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赵成山系受到整个事件的威胁而陷入恐惧并交付财产。故四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采用语言威胁和聚众滋事的手段, 强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
D. 另一种意见认为,廖举旺等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 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E. 裁判观点 >>被告人廖举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客观上 >>廖举旺等被告人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 12 万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上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 我们认为, 不能认定廖举旺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赵成山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a) 首先,要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的含义。 >>
(1)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要取得他人财物,要么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要么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同一财物, 不同的人往往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权利冲突,进而导致民事争讼。基于不同的原因对财物主张权利,本身体现了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尊重。 >>
(2) 与此相反,行为人蔑视法律的存在,对他人财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不支付相应代价,违背法规范和法秩序的要求,规避正当市场行为,以零成本的方式,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即属于非法占有。盗窃、抢夺、 抢劫、敲诈勒索、侵占、诈骗等,就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犯罪。 >>
b) 其次,本案事出有因,系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 >>
(1) 聂家煤矿征用了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土地,支付了补偿款,但是,廖举旺等被告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直要求增加补偿金额,同时还认为煤矿实际多占了村集体土地,应当对此补偿。客观上,确因补偿标准过低,在梁平县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 聂家煤矿两次提高补偿标准。各被告人系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主张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
c) 再次,从廖举旺等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廖举旺拒绝领取煤矿就春芽土给予的补偿,还就煤矿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权利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他们又提出了上诉。由此可知,被告人并没有蔑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 >>
d) 最后,廖举旺等被告人虽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 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的语言, 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 12 万元,从客观上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然而,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 有必要结合农村地区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 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人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
#东营爆料# 【多人被抓!东营一打孔盗油团伙被端】近年来,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盗油违法犯罪分子挖空心思,处心积虑,构建一条“尿毒症患者冲锋在前,幕后老板操控指挥”的新型犯罪利益链条。
近日,河口公安分局经过6个月的缜密侦查取证,成功侦破了以“尿毒症患者打掩护”的打孔盗油案件,将幕后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给“自作聪明”的犯罪分子当头一击,沉重打击其嚣张气焰,维护了油区稳定,彰显了法律尊严。
“偷油注水”妄图“瞒天过海”
4月2日,新户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信息采集时,在原某政府驻地南一空闲大院内发现一被石棉瓦遮挡的临时板房,在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埋在地下的油罐。随着现场勘验检查的深入,一处“占地巨大”、“伪装全面”、“技术先进”的打孔盗油犯罪现场呈现在眼前,让在场的所有民警大吃一惊。埋在地下的是一个体积硕大的油罐,分别配有进油口、出油口和排水口,并装有三个电机。同时,在该油罐的南边还连着一个储水池。民警顺着进油管一路“追踪”,在距离该房屋南一公里处找到了阀门及犯罪分子在输油管线上打的两个盗油“卡子”,一个往外输油,一个向里注水。同时,现场大院内用砌砖建起了院墙,用竹竿和石棉瓦搭建了板房,进行了“精心伪装”。
“主动担责”的“冒名顶包”者
分局油区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后,在新户派出所、东胜采油管理区的配合下立即展开侦查工作,除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外,又在一隐蔽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甲随身携带病历及药品自称患有尿毒症,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刘某甲开始“表演”,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脑子不好用,自己需要回家休息,明天还要去做透析。问到是否有别人参与时,刘某甲坚称都是自己干的,具体细节记不清楚,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办案民警综合分析,找到刘某甲表面看似案件已破案,但案发现场施工复杂,盗油流程设计精准,整个工程估算投资20余万元,刘某甲根本不具备这个智商、经济势力和身体条件,刘某甲背后肯定隐藏着“大鱼”。
从“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
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劳振勇同志高度重视,责成油区治安管理大队牵头成立专案组,马上攻坚,尽快破案,坚决维护油区治安秩序稳定。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印振国同志、任大国同志靠前指挥,在东胜采油管理区、新户派出所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展开了侦查工作。办案民警围绕房屋出租、周边监控、现场施工、做到内紧外松,采取传统摸排与现代侦破技术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先后走访各类公司、五金商店100余家,走访群众500余人次,研判分析可疑车辆80余台次,分析行车轨迹1000余条,审阅图片2000余张,于2019年4月12日找到了突破口,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申某甲,至此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
“顺藤摸瓜”揪出“一串儿”
经进一步侦查,申某甲在东胜采油管理区原油外输管道打孔盗油暴露后,继续在河口采油厂管理某区参与实施打孔盗油违法犯罪活动。办案民警围绕申某甲的的关系人、活动轨迹展开了秘密侦查,又锁定了张某甲(男,54岁,山东桓台县人)、张某乙(男,53岁,河口人)、许某某(男,36岁,河口人)、杨某某(男,48岁,河口人)、申某乙(男,32岁,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耿某甲(男,36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李某(男,33岁,河口人)、张某丙(男,50岁,河口人)、刘某乙(男,26岁,新户镇某村人)、魏某某(男,50岁,利津县某镇人)、马某(男,33岁,利津县某镇人)等11名犯罪嫌疑人,此案有了突破性进展。
“捕鱼收网”端掉“一窝儿”
为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活动地点进行了摸排,掌握了其活动规律,并制定了抓捕方案。分局抽调50余名警力展开收网行动,经过十余小时的艰苦作战,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申某甲等8人。后经过近一月的线索梳理,在聊城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耿某甲。在河南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申某乙。在利津县汀罗镇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犯罪嫌疑人马某投案自首。至此历时近两个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经过现场勘查、审查讯问、调查取证,该犯罪团伙涉嫌易燃易爆、盗窃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申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杨某某、耿某甲、申某乙等7人已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甲、刘某乙、李某、张某丙、魏某某、马某等6人被取保候审。
目前,该案已移送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近日,河口公安分局经过6个月的缜密侦查取证,成功侦破了以“尿毒症患者打掩护”的打孔盗油案件,将幕后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给“自作聪明”的犯罪分子当头一击,沉重打击其嚣张气焰,维护了油区稳定,彰显了法律尊严。
“偷油注水”妄图“瞒天过海”
4月2日,新户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信息采集时,在原某政府驻地南一空闲大院内发现一被石棉瓦遮挡的临时板房,在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埋在地下的油罐。随着现场勘验检查的深入,一处“占地巨大”、“伪装全面”、“技术先进”的打孔盗油犯罪现场呈现在眼前,让在场的所有民警大吃一惊。埋在地下的是一个体积硕大的油罐,分别配有进油口、出油口和排水口,并装有三个电机。同时,在该油罐的南边还连着一个储水池。民警顺着进油管一路“追踪”,在距离该房屋南一公里处找到了阀门及犯罪分子在输油管线上打的两个盗油“卡子”,一个往外输油,一个向里注水。同时,现场大院内用砌砖建起了院墙,用竹竿和石棉瓦搭建了板房,进行了“精心伪装”。
“主动担责”的“冒名顶包”者
分局油区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后,在新户派出所、东胜采油管理区的配合下立即展开侦查工作,除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外,又在一隐蔽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甲随身携带病历及药品自称患有尿毒症,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刘某甲开始“表演”,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脑子不好用,自己需要回家休息,明天还要去做透析。问到是否有别人参与时,刘某甲坚称都是自己干的,具体细节记不清楚,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办案民警综合分析,找到刘某甲表面看似案件已破案,但案发现场施工复杂,盗油流程设计精准,整个工程估算投资20余万元,刘某甲根本不具备这个智商、经济势力和身体条件,刘某甲背后肯定隐藏着“大鱼”。
从“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
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劳振勇同志高度重视,责成油区治安管理大队牵头成立专案组,马上攻坚,尽快破案,坚决维护油区治安秩序稳定。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印振国同志、任大国同志靠前指挥,在东胜采油管理区、新户派出所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展开了侦查工作。办案民警围绕房屋出租、周边监控、现场施工、做到内紧外松,采取传统摸排与现代侦破技术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先后走访各类公司、五金商店100余家,走访群众500余人次,研判分析可疑车辆80余台次,分析行车轨迹1000余条,审阅图片2000余张,于2019年4月12日找到了突破口,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申某甲,至此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
“顺藤摸瓜”揪出“一串儿”
经进一步侦查,申某甲在东胜采油管理区原油外输管道打孔盗油暴露后,继续在河口采油厂管理某区参与实施打孔盗油违法犯罪活动。办案民警围绕申某甲的的关系人、活动轨迹展开了秘密侦查,又锁定了张某甲(男,54岁,山东桓台县人)、张某乙(男,53岁,河口人)、许某某(男,36岁,河口人)、杨某某(男,48岁,河口人)、申某乙(男,32岁,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耿某甲(男,36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李某(男,33岁,河口人)、张某丙(男,50岁,河口人)、刘某乙(男,26岁,新户镇某村人)、魏某某(男,50岁,利津县某镇人)、马某(男,33岁,利津县某镇人)等11名犯罪嫌疑人,此案有了突破性进展。
“捕鱼收网”端掉“一窝儿”
为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活动地点进行了摸排,掌握了其活动规律,并制定了抓捕方案。分局抽调50余名警力展开收网行动,经过十余小时的艰苦作战,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申某甲等8人。后经过近一月的线索梳理,在聊城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耿某甲。在河南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申某乙。在利津县汀罗镇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犯罪嫌疑人马某投案自首。至此历时近两个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经过现场勘查、审查讯问、调查取证,该犯罪团伙涉嫌易燃易爆、盗窃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申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杨某某、耿某甲、申某乙等7人已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甲、刘某乙、李某、张某丙、魏某某、马某等6人被取保候审。
目前,该案已移送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聊案说法# 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父亲和妻子都代他道歉,庭审时他哭着说…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当事男子常某被被检方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6月12日,该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
以前咋削我,你还记不记得?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视频中,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拦住一名坐在电动车上的黑衣男子,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随后,白衣男子连扇了黑衣男子多记耳光。 并且边扇耳光边质问黑衣男子:“以前咋削我,还记得不记得?”
据了解,打人的白衣男子是常某,被打的男子则是他20年前的班主任张某,事发时间是2018年7月。
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此事称,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开庭前,常某父亲、妻子向被打老师公开道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6月10日晚间,常某的妻子通过网络发文称,就这次事件中视频流传造成的社会影响,向全国老师诚恳地道歉。常某打完老师之后,有跟她提到过这件事。当时她强烈反对丈夫如此冲动的行为,还因此吵了一架,常某说知道不应该打老师,但一时冲动,没有控制住,他非常后悔。
常某的妻子称,事件发生后,他们一直在找张老师,希望能见见面,诚恳地向他道歉。但是虽然多次联系,却没能联系到他。
6月11日,常某父亲回忆,在听邻居说儿子常某打人后,他就把常某训了一顿。这时,才听常某说起他读中学时被张某体罚的事。
常某父亲告诉北青报记者,儿子常某打人是有原因的,但他的行为有错。“他的做法不对,当时是为了出一口气。他压抑了二十年,当时终于爆发出来了,冲动之后就打人了。他打老师以后,心里也不好受。打完人了,(压抑的)心情也不可能释放。”事后,常家曾托亲戚朋友找张某至少二十多次,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和解。
6月12日早上8点,常某的妻子和父亲早早赶到法院,常某的父亲再一次代表儿子向被打的班主任道歉,他说儿子行为确实错了,对张老师和社会都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希望能获得张老师和社会的谅解。
庭审直击
被告在法庭上数次痛哭
在庭审中,常某表示,他毕业以后见过张某几次。事发那天,他跟朋友去钓鱼,路上又偶遇张某。想起以前在学校里张某对他的体罚和辱骂,一时没控制住情绪,等张某过来后,他便上前说“你还记不记得,以前在学校打我?”
常某在法庭上表示,上学的时候,他数次遭受张某的体罚和辱骂,也曾经被张某用脚踹头部,一边骂一边打。常某称,这些体罚和辱骂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心理伤害,十几年没法消除。“这些对我造成了心灵伤害,成年后都忘不了。”说到这里,常某开始在法庭上痛哭,不停用手擦拭眼泪。庭审中,常某多次控制不住情绪痛哭。
学校:张某被打对他本人和学校都造成很大影响
庭审中,张某供职学校的副校长和同事也出庭作证。
副校长在法庭上说,当时在网上看到张某被打的视频后,学校马上找张某了解情况,并专门开会研究这个问题。据他介绍,张某是学校的老教师,以前教英语,这几年开始教历史,他们没有发现张某有体罚学生或者其他违反教学规定的行为。事发后他们找了专人陪护张某,也为张某找了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张某被打,学校的老师们都很气愤,如果都像常某这样,以后老师就没法管学生了。
张某的同事作证时称,张某平时话就不多,被打之后更加沉默寡言,情绪低沉。学校的老师也受到了影响,情绪有明显变化,大家都觉得老师太难当了,以后不知道该怎么管理学生。
检方:建议量刑一年半到三年之间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殴打班主任”的视频被广泛传播后,被告人常某于2018年12月19日凌晨又公开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承认“网络上传播的打人视频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自己也占50%。”同时还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辩解。
据统计,该“辩解视频”约有5.4万人查看,导致张某被殴打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为监测对象,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
检方认为,被告人常某拦截、辱骂、殴打张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带来了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方表示,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的行为使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气受到践踏,鉴于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建议法庭在一年半到三年之间量刑。
常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常某的殴打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小编:小田)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当事男子常某被被检方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6月12日,该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
以前咋削我,你还记不记得?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视频中,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拦住一名坐在电动车上的黑衣男子,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随后,白衣男子连扇了黑衣男子多记耳光。 并且边扇耳光边质问黑衣男子:“以前咋削我,还记得不记得?”
据了解,打人的白衣男子是常某,被打的男子则是他20年前的班主任张某,事发时间是2018年7月。
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此事称,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开庭前,常某父亲、妻子向被打老师公开道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6月10日晚间,常某的妻子通过网络发文称,就这次事件中视频流传造成的社会影响,向全国老师诚恳地道歉。常某打完老师之后,有跟她提到过这件事。当时她强烈反对丈夫如此冲动的行为,还因此吵了一架,常某说知道不应该打老师,但一时冲动,没有控制住,他非常后悔。
常某的妻子称,事件发生后,他们一直在找张老师,希望能见见面,诚恳地向他道歉。但是虽然多次联系,却没能联系到他。
6月11日,常某父亲回忆,在听邻居说儿子常某打人后,他就把常某训了一顿。这时,才听常某说起他读中学时被张某体罚的事。
常某父亲告诉北青报记者,儿子常某打人是有原因的,但他的行为有错。“他的做法不对,当时是为了出一口气。他压抑了二十年,当时终于爆发出来了,冲动之后就打人了。他打老师以后,心里也不好受。打完人了,(压抑的)心情也不可能释放。”事后,常家曾托亲戚朋友找张某至少二十多次,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和解。
6月12日早上8点,常某的妻子和父亲早早赶到法院,常某的父亲再一次代表儿子向被打的班主任道歉,他说儿子行为确实错了,对张老师和社会都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希望能获得张老师和社会的谅解。
庭审直击
被告在法庭上数次痛哭
在庭审中,常某表示,他毕业以后见过张某几次。事发那天,他跟朋友去钓鱼,路上又偶遇张某。想起以前在学校里张某对他的体罚和辱骂,一时没控制住情绪,等张某过来后,他便上前说“你还记不记得,以前在学校打我?”
常某在法庭上表示,上学的时候,他数次遭受张某的体罚和辱骂,也曾经被张某用脚踹头部,一边骂一边打。常某称,这些体罚和辱骂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心理伤害,十几年没法消除。“这些对我造成了心灵伤害,成年后都忘不了。”说到这里,常某开始在法庭上痛哭,不停用手擦拭眼泪。庭审中,常某多次控制不住情绪痛哭。
学校:张某被打对他本人和学校都造成很大影响
庭审中,张某供职学校的副校长和同事也出庭作证。
副校长在法庭上说,当时在网上看到张某被打的视频后,学校马上找张某了解情况,并专门开会研究这个问题。据他介绍,张某是学校的老教师,以前教英语,这几年开始教历史,他们没有发现张某有体罚学生或者其他违反教学规定的行为。事发后他们找了专人陪护张某,也为张某找了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张某被打,学校的老师们都很气愤,如果都像常某这样,以后老师就没法管学生了。
张某的同事作证时称,张某平时话就不多,被打之后更加沉默寡言,情绪低沉。学校的老师也受到了影响,情绪有明显变化,大家都觉得老师太难当了,以后不知道该怎么管理学生。
检方:建议量刑一年半到三年之间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殴打班主任”的视频被广泛传播后,被告人常某于2018年12月19日凌晨又公开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承认“网络上传播的打人视频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自己也占50%。”同时还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辩解。
据统计,该“辩解视频”约有5.4万人查看,导致张某被殴打的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男子20年后拦路扇老师”为监测对象,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
检方认为,被告人常某拦截、辱骂、殴打张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带来了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方表示,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的行为使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气受到践踏,鉴于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建议法庭在一年半到三年之间量刑。
常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常某的殴打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小编: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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