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纠纷得不到公证处理,我该如何维权?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岭脚组(下称“岭脚组”)村民,本组村民集体有一块林地位于“石羊尾”(地名,龙安组被称之为“龙头尾”),这块林地,为岭脚组老村民唐文兴于1953年土改时期登记管理的祖宗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明确,1号林地、2号林地、3号林地、4号林地(林地号码为八步区林业局调处办在调处过程中勘界时标注的地号)是其中的一部分。公社化时期,唐文兴带山入社,归岭脚组村民集体管理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时,该林地由岭脚组村民划分包产到户,其中1号林地由尹某毫管理,2号林地由唐某1、唐某2、唐某3三人管理,3号林地由唐某4、唐某5、吴某连三人管理,4号林地被龙安组村民唐某椿抢种。
2012年7月林改时期,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与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对2号林地产生权属纠纷,2012年8月,大宁镇人民政府未经组织双方调处,直接将纠纷林地确权给唐某柳,八步区林改办未经调查核实,凭仅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一份1989年大宁村公所的《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山场的调解决定书》(简称《89调解决定书》),在岭脚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给唐某柳。 2014年末,岭脚组村民发现龙安组村民对纠纷林地2进行炼山,向镇政府及镇林业办举报并请求处理,而此时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又唆使其堂弟唐某椿对图4与图3挑起界线纠纷。2015年2月28日,大宁镇大宁村委会做出维持《89调解决定书》确定的图4和图3之间的大石头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而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不服,于2015年4月将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种植在3号林地的全部杉树幼苗恶意拔除(导致这部分林地至今是荒地),并把争议范围扩大到由岭脚组村民尹某毫管理的1号林地。八步区政府将这四部分林地合并调处,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仅以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89调解决定书》为佐证,就草率的认定4号林地归唐某椿所有,2、3号林地属《89调解决定书》调解范围,归唐某柳所有。龙安组村民诉求争议林地为其所有的依据是一份于1953年发放,登记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明确标记着:“龙头尾”的荒山两土丘,四至为:东至唐肇兴山,南至唐启裕山,西至石羊尾,北至大乐埚,但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址完全不相符。
有关部门在处理以上纠纷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错误之处: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处理条例》规定,大宁镇人民政府没有调处本案山林纠纷的权力,更不能对争议林地做出权属确定,因此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纠纷林地的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
二、《89调解决定书》不能作为龙安拥有争议山场的佐证:这份《调解决定书》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双方调解,《调解决定书》第一自然段最后那句话说得很清楚:(只是)“村公所派员调查、了解作调解决定”;这份《调解决定书》所调查的对象全部都是龙安组的人,甚至调查对象有已经去世的人(唐启尧(已故),其实都是已经去世了,唐肇遇故于1985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日),岭脚组没有一个村民代表出现,仅是一面之词而已,有弄虚作假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说明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的“龙头尾山场”与岭脚组现在诉求的“石羊尾山场”有何联系,且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标注的四至界址标志定位,不能说明彼“龙头尾山场”就是岭脚组现在的“石羊尾山场”,有“指鹿为马”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调解人、在场人员签名,书写格式不规范,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岭脚组至今为止从未签收过这份《调解决定书》,在有关部门也找不到第二份这个《调解决定书》,有伪造、欺诈之嫌。且据出具《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调解的范围只是也仅限于4号林地,定位标志是4号林地与3号林地之间的一块大石头为界线,与2号林地没有关系。八步区人民政府以这份《89调解决定书》作为证明纠纷林地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并不合法。
三、八步区政府林改办存在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行为:在明知该林地有纠纷且未经合法确权处理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非法将纠纷林地登记给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并颁发了林权证书。该行为,导致以后的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的错误认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两张表说明:09年12月27日勘查到2号林地是有争议的,09年12月28日就变成唐某柳的,很明显是作假的。
四、八步区政府在调处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1、故意偏袒:八步区政府调处办和林改办属于同一个部门,受理本案不合法。林改办错误的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个龙安组,调处办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故意偏袒。
2、违反处理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2014年再次提起,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才结案,拖延了将近8年的时间,明显违反《条例规定》,对许多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定(比如:图2为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4月抢种的杉树林,图3被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5月强行拔除导致的荒山)。
3、事实认定错误及自相矛盾:因其拖延时间查勘现场,导致纠纷林地在利用现状上认定错误;明明调查到大宁村的山林划分是以公社化时“带山入社”的林地进行划分的,但却对纠纷林地认为没有固定划分。
4、做出决定证据采用错误:①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龙安组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持有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主张其拥有纠纷林地的,在知道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林地与纠纷林地现状不相符时,却撇开这一事实而擅自认为争议林地没有固定划分。②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以《89调解决定书》和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为佐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真实性:龙安组没有任何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而岭脚组却有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没有任何依据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即使没有固定划分也没有理由将纠纷林地认为属于没有林地相邻的人拥有;八步区政府没有对做出《89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调查核实,将图2和图3林地认定是《89调解决定书》的处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没有任何法律效力。③将图2和图1、3、4合并调处是错误的:纠纷的对象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产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图2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柳与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的权属纠纷,产生于2012年7月;图4和图1、3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与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尹某毫之间的界线纠纷,产生于2015年2月。④龙安组在行政复议时对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提出异议:一、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无事实依据。二、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不真实。
五、本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处理当中,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调查,仅摘录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依然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准则。罔顾事实,渎职枉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有失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现在,我岭脚组村民投诉无门,只好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希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领导重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以事实作为调查基础,还我们岭脚组村民一个公道。早日化解此纠纷,让我们过上安稳的生活。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岭脚组(下称“岭脚组”)村民,本组村民集体有一块林地位于“石羊尾”(地名,龙安组被称之为“龙头尾”),这块林地,为岭脚组老村民唐文兴于1953年土改时期登记管理的祖宗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明确,1号林地、2号林地、3号林地、4号林地(林地号码为八步区林业局调处办在调处过程中勘界时标注的地号)是其中的一部分。公社化时期,唐文兴带山入社,归岭脚组村民集体管理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时,该林地由岭脚组村民划分包产到户,其中1号林地由尹某毫管理,2号林地由唐某1、唐某2、唐某3三人管理,3号林地由唐某4、唐某5、吴某连三人管理,4号林地被龙安组村民唐某椿抢种。
2012年7月林改时期,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与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对2号林地产生权属纠纷,2012年8月,大宁镇人民政府未经组织双方调处,直接将纠纷林地确权给唐某柳,八步区林改办未经调查核实,凭仅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一份1989年大宁村公所的《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山场的调解决定书》(简称《89调解决定书》),在岭脚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给唐某柳。 2014年末,岭脚组村民发现龙安组村民对纠纷林地2进行炼山,向镇政府及镇林业办举报并请求处理,而此时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又唆使其堂弟唐某椿对图4与图3挑起界线纠纷。2015年2月28日,大宁镇大宁村委会做出维持《89调解决定书》确定的图4和图3之间的大石头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而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不服,于2015年4月将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种植在3号林地的全部杉树幼苗恶意拔除(导致这部分林地至今是荒地),并把争议范围扩大到由岭脚组村民尹某毫管理的1号林地。八步区政府将这四部分林地合并调处,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仅以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89调解决定书》为佐证,就草率的认定4号林地归唐某椿所有,2、3号林地属《89调解决定书》调解范围,归唐某柳所有。龙安组村民诉求争议林地为其所有的依据是一份于1953年发放,登记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明确标记着:“龙头尾”的荒山两土丘,四至为:东至唐肇兴山,南至唐启裕山,西至石羊尾,北至大乐埚,但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址完全不相符。
有关部门在处理以上纠纷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错误之处: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处理条例》规定,大宁镇人民政府没有调处本案山林纠纷的权力,更不能对争议林地做出权属确定,因此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纠纷林地的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
二、《89调解决定书》不能作为龙安拥有争议山场的佐证:这份《调解决定书》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双方调解,《调解决定书》第一自然段最后那句话说得很清楚:(只是)“村公所派员调查、了解作调解决定”;这份《调解决定书》所调查的对象全部都是龙安组的人,甚至调查对象有已经去世的人(唐启尧(已故),其实都是已经去世了,唐肇遇故于1985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日),岭脚组没有一个村民代表出现,仅是一面之词而已,有弄虚作假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说明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的“龙头尾山场”与岭脚组现在诉求的“石羊尾山场”有何联系,且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标注的四至界址标志定位,不能说明彼“龙头尾山场”就是岭脚组现在的“石羊尾山场”,有“指鹿为马”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调解人、在场人员签名,书写格式不规范,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岭脚组至今为止从未签收过这份《调解决定书》,在有关部门也找不到第二份这个《调解决定书》,有伪造、欺诈之嫌。且据出具《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调解的范围只是也仅限于4号林地,定位标志是4号林地与3号林地之间的一块大石头为界线,与2号林地没有关系。八步区人民政府以这份《89调解决定书》作为证明纠纷林地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并不合法。
三、八步区政府林改办存在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行为:在明知该林地有纠纷且未经合法确权处理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非法将纠纷林地登记给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并颁发了林权证书。该行为,导致以后的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的错误认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两张表说明:09年12月27日勘查到2号林地是有争议的,09年12月28日就变成唐某柳的,很明显是作假的。
四、八步区政府在调处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1、故意偏袒:八步区政府调处办和林改办属于同一个部门,受理本案不合法。林改办错误的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个龙安组,调处办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故意偏袒。
2、违反处理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2014年再次提起,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才结案,拖延了将近8年的时间,明显违反《条例规定》,对许多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定(比如:图2为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4月抢种的杉树林,图3被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5月强行拔除导致的荒山)。
3、事实认定错误及自相矛盾:因其拖延时间查勘现场,导致纠纷林地在利用现状上认定错误;明明调查到大宁村的山林划分是以公社化时“带山入社”的林地进行划分的,但却对纠纷林地认为没有固定划分。
4、做出决定证据采用错误:①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龙安组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持有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主张其拥有纠纷林地的,在知道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林地与纠纷林地现状不相符时,却撇开这一事实而擅自认为争议林地没有固定划分。②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以《89调解决定书》和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为佐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真实性:龙安组没有任何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而岭脚组却有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没有任何依据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即使没有固定划分也没有理由将纠纷林地认为属于没有林地相邻的人拥有;八步区政府没有对做出《89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调查核实,将图2和图3林地认定是《89调解决定书》的处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没有任何法律效力。③将图2和图1、3、4合并调处是错误的:纠纷的对象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产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图2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柳与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的权属纠纷,产生于2012年7月;图4和图1、3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与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尹某毫之间的界线纠纷,产生于2015年2月。④龙安组在行政复议时对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提出异议:一、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无事实依据。二、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不真实。
五、本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处理当中,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调查,仅摘录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依然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准则。罔顾事实,渎职枉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有失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现在,我岭脚组村民投诉无门,只好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希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领导重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以事实作为调查基础,还我们岭脚组村民一个公道。早日化解此纠纷,让我们过上安稳的生活。
#脸上无皮-天下无敌#
远方落后大山深区;如今仍然黑暗无形、不知多少软弱说不起话的平民叫天不应、叫地不灵:90年代时期,2户相邻,在相邻几十年里、一直关系很好,从没吵闹争论什么的,《可时世的发展、生活的美好、方方面面的环境条件改善,使本来和睦相邻2户成了远近闻名》,
强者简称A方;
弱者简称B方;
在40年前、A方独居在那半山腰,B方寻址修房、才找A方商量对换土地作为建房宅基使用,双方谈妥丈量土地对换成功之后,那是81年、B方当年就此开起了砖瓦厂挣钱修房,由86年冬月初三上樑吉日请客,开了5年砖瓦厂、把泥土做成砖瓦卖了、就此证明B方宅基地要比A方晒粮院坝要矮下七八十公分,常人应该明白高矮差距在那里明摆着40年而是界,(如今A方勾结狡辩不是以高矮差距点为界、而是要以上坡第三台土边树子为界了[泪]),
九几年起、B方常年外出务工为生,在那时三两年才回家一趟(因父母康健),11年之后、父母年迈、才每逢春节回家看望父母,意想不到的事续续待有而发生、①A方12年偷偷把B方的照明电线切割了、《因新安电路时是电力公司从一家户接向另一家户的》,②13年春节回家没电才知道,无奈B方在14年自己出钱在院坝外缘新立一电杆、再从A方房旁电杆上单独牵线到新立电杆上而转接到家,(先给A方商量而同愿了,B方出钱200元一个电杆窝子挖好之后,A方反悔而阻挠了,结果是B方花高工程价才从原来相反的方向、而是密林之中接通照明电),③A方16年偷偷挖掘B方右边宅基地新建他的房子,④A方17年又偷偷侵权霸占B方有证林权地打成打高公路至B方危房墙根,⑤A方19年不听劝说强行把他的气管埋在B方的危房墙根,⑥21年安水管时、无奈的B方在村群公开要求A方的水管只能往房后土里过往,说明宅基地要往下降1米深、结果仍然被他人不当回事而埋在B方墙边2米之远,《这就是人性显示、脸上无皮-天下无敌》,(上述几条、每件事都是春节回家才知道、木已成舟,B方强忍酸痛从没质问A方一次一回,如此忍让宽容他之、由此使得A方得寸进丈、变本加厉)。
20年正月、B方急需改建危房供抗美父亲双老安度晚年,可墙根就是被他人侵权霸占打成打高的公路和他人气管,无奈的B方自己动手用电锤降低一点结尾挡头公路,反被A方恶人先告状举报B方破坏公路而停下,无奈B方心想垫高宅基、躲过公路气管,[泪]意想不到的事又滋生了、干部当着AB双方的面拒批B方危房改建手续、或强制压迫B方全程服务给一墙之隔、最后一户恶人保留5米宽新公路通行,使A方坐享其成,(由此使A方更嚣张跋扈、狂妄自大)
如此被欺负和侵权霸占、如此忍让宽容他之、甚至遭遇拒批强压B方无偿去为A方全程服务5米宽新公路通行,使他坐享其成,崩溃至极的B方无奈选择在村群公开跪求唤醒A方和干部,之后又2次上村办公室向干部说明公路气管来由,无一关注重视,(第一次干部回答说、不管是怎么的、已经是事实公路气管了,最好你别动,就此压住了B方、第二次仍然被干部使用同样方法、又一次被压住了B方,《[泪][泪]被他人偷偷侵权霸占打成打高的公路挡头和气管、就不可以人性思维改道气管??降低公路挡头?(这就是权威在手、草菅他人、野蛮粗鲁霸性、横竖是道、左右是理坑害草民,不是吗??真不可以改道气管、降低公路挡头吗???气管是他人不听劝说强行埋下的,公路是被他人偷偷侵权霸占B方有证林权地打成打高的》)?
伤心欲绝的B方由3月中旬投诉至区里三次、一书信投递至市里之后,众多干部去现场、一目了然之况、无一热心善意变通、使AB双方受益无阻、而是仍然拒批强压B方全程服务于A方、使他坐享其成,
当年9月29日,B方再次上村办公室说明申诉求情,由此才撤销拒批强压方案,干部们以一句轻描淡写一笔勾销A方对B方所有欺负和侵权霸占事实、但公路仍然想办法给A方保留乡道宽度,B方并没争论反驳干部一句一言(心想一了百了是好事)、就此默默承受了一笔勾销,第二天30号上午、B方带着高兴去村办公室见了村干部表达说--答应审批手续了,我心里轻松多了,村干部微笑着说--其实我们也感觉轻松多了,村干部又说、你那宅基地、前缘是被他们挖了1米多宽、可是后面没挖着,B方回答说--后面多少都挖着点的,(可在那个时候、B方没必要跟干部争多少了嘛,所以顺便回答了一句,实际单说前缘、不少于2米多,就按干部所说--后面没挖着,宅基地、把前缘给你霸占修成他房子,后缘给你留着、B方又把后面用来干什么啦)???可在10月3号签协议书时,干部第一个发言人当着A方4个当事人的面鼓动弄乱,挑拨是非说--没叫你恢复你挖那点公路,不然要你花一两万,由此使A方恶人更嚣张跋扈,狂妄自大,无奈的B方第一次当着三个干部的面质问A方说--你们不商不量、不通不知挖我那么宽宅基地修你们的房子、你觉得合适吗?A方回答B方说-哥!我们在挖之前是打电话给你说了的哈,B方反问A方说道--你什么时候打电话给我说的?你用的什么号码打的我的什么号码说的?A方无言可辩、又狡辩说--你说没说就没说嘛,(明人可想、假如A方打电话给B方说了的、B方会答应吗???(明明B方自己也是危房须要修建),又假如B方答应了的、那么没有对换和补偿吗???那么A方你是谁呀?《[泪]A方偷偷挖掘B方宅基地修建房屋是16年》,更何况A方12年偷偷切割B方照明电线、14年又阻挠他接通、如此证明B方他人是怕没那么大度吧???再说一个电话就答应A方挖掘他自己的宅基地为他有而建房、就连对换补赔都不要,这不是明显狡辩吃人不吐渣吗?《真是比欧金贵或贵》),干部见势不妙叉开话题、借言打断了AB双方的怼话,(就此干部鼓动弄乱、挑拨是非、由此使A方更嚣张跋扈狡辩、甚至反咬一口说--对换已经39年的土地了、至今未给予他土地,B方修得35年房子院坝至今或是他的所有权,就此再生矛盾一级不欢而散),
21年正月初八、B方请来供电所人拆下下杆电线,再次开工改建危房,A方又来阻挠,无奈B方反映此事至干部,仍然无一关注回应了之,5至7月、B方二次投诉至市信访办、一书信投递给市委书记之后,9月3号下午、众多干部到现场,B方第二次当着A方的面指红指白明摆着的现场事实,可干部们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见而不闻,无一接话主持AB双方作个应有沟通解释歉意,([泪][泪]就算和稀泥巴、也该动手和一和嘛、可没有、一句也没有[泪][泪]),仍然使用权威权霸方式指使B方如何挖掘、如何拓展宅基用地、如何给A方保留乡道宽度公路,使A方坐享其成,(闹至如此程度、A方仍然嚣张致极、无一沟通解释歉意、干部仍然逼迫B方无偿服务于A方,这就是干部口中心中的公平公证象征结果),9月26号、B方又一投诉至市信访办、一次三封书信投递至市政府之后,这下惹得众怒、干部勾结A方同谋、串通一气、把明摆着的现场事实嫁祸栽赃陷害他人闲人而为A方恶人推脱干干净净,把干部自身的不作为、乱作为也推脱干干净净、反而贴金自身装佛人,
干部共2次现场调解过程、都是使用手机拍摄在场人员照片在手作为高度关注重视证据、可在言语沟通交流方面上是以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见而不闻为原则、以走形势过程、敷衍遮盖为结果了之,
A方如此嚣张跋扈、猖狂至极、干部如此为非作歹,肆无忌惮是非不辨、黑白颠倒、无奈B方眼看惹祸上身、无畏顾及自身安危、投诉至国家信访局三次之后、干部勾结A方串通、不以现场事实和年月为据、而是以A方随口乱咬狡辩言词为真,(这就是人性天理、于情于理于法于律的象征结果)
(未诉真名、另有顾虑!上述内容图片如有不实而捏造,B方衷心谢谢A方和三方以捏造事、诽谤、寻衅滋事、不服从指令之罪、把B方诉之法律并谢万分) https://t.cn/R2Wx1dy
远方落后大山深区;如今仍然黑暗无形、不知多少软弱说不起话的平民叫天不应、叫地不灵:90年代时期,2户相邻,在相邻几十年里、一直关系很好,从没吵闹争论什么的,《可时世的发展、生活的美好、方方面面的环境条件改善,使本来和睦相邻2户成了远近闻名》,
强者简称A方;
弱者简称B方;
在40年前、A方独居在那半山腰,B方寻址修房、才找A方商量对换土地作为建房宅基使用,双方谈妥丈量土地对换成功之后,那是81年、B方当年就此开起了砖瓦厂挣钱修房,由86年冬月初三上樑吉日请客,开了5年砖瓦厂、把泥土做成砖瓦卖了、就此证明B方宅基地要比A方晒粮院坝要矮下七八十公分,常人应该明白高矮差距在那里明摆着40年而是界,(如今A方勾结狡辩不是以高矮差距点为界、而是要以上坡第三台土边树子为界了[泪]),
九几年起、B方常年外出务工为生,在那时三两年才回家一趟(因父母康健),11年之后、父母年迈、才每逢春节回家看望父母,意想不到的事续续待有而发生、①A方12年偷偷把B方的照明电线切割了、《因新安电路时是电力公司从一家户接向另一家户的》,②13年春节回家没电才知道,无奈B方在14年自己出钱在院坝外缘新立一电杆、再从A方房旁电杆上单独牵线到新立电杆上而转接到家,(先给A方商量而同愿了,B方出钱200元一个电杆窝子挖好之后,A方反悔而阻挠了,结果是B方花高工程价才从原来相反的方向、而是密林之中接通照明电),③A方16年偷偷挖掘B方右边宅基地新建他的房子,④A方17年又偷偷侵权霸占B方有证林权地打成打高公路至B方危房墙根,⑤A方19年不听劝说强行把他的气管埋在B方的危房墙根,⑥21年安水管时、无奈的B方在村群公开要求A方的水管只能往房后土里过往,说明宅基地要往下降1米深、结果仍然被他人不当回事而埋在B方墙边2米之远,《这就是人性显示、脸上无皮-天下无敌》,(上述几条、每件事都是春节回家才知道、木已成舟,B方强忍酸痛从没质问A方一次一回,如此忍让宽容他之、由此使得A方得寸进丈、变本加厉)。
20年正月、B方急需改建危房供抗美父亲双老安度晚年,可墙根就是被他人侵权霸占打成打高的公路和他人气管,无奈的B方自己动手用电锤降低一点结尾挡头公路,反被A方恶人先告状举报B方破坏公路而停下,无奈B方心想垫高宅基、躲过公路气管,[泪]意想不到的事又滋生了、干部当着AB双方的面拒批B方危房改建手续、或强制压迫B方全程服务给一墙之隔、最后一户恶人保留5米宽新公路通行,使A方坐享其成,(由此使A方更嚣张跋扈、狂妄自大)
如此被欺负和侵权霸占、如此忍让宽容他之、甚至遭遇拒批强压B方无偿去为A方全程服务5米宽新公路通行,使他坐享其成,崩溃至极的B方无奈选择在村群公开跪求唤醒A方和干部,之后又2次上村办公室向干部说明公路气管来由,无一关注重视,(第一次干部回答说、不管是怎么的、已经是事实公路气管了,最好你别动,就此压住了B方、第二次仍然被干部使用同样方法、又一次被压住了B方,《[泪][泪]被他人偷偷侵权霸占打成打高的公路挡头和气管、就不可以人性思维改道气管??降低公路挡头?(这就是权威在手、草菅他人、野蛮粗鲁霸性、横竖是道、左右是理坑害草民,不是吗??真不可以改道气管、降低公路挡头吗???气管是他人不听劝说强行埋下的,公路是被他人偷偷侵权霸占B方有证林权地打成打高的》)?
伤心欲绝的B方由3月中旬投诉至区里三次、一书信投递至市里之后,众多干部去现场、一目了然之况、无一热心善意变通、使AB双方受益无阻、而是仍然拒批强压B方全程服务于A方、使他坐享其成,
当年9月29日,B方再次上村办公室说明申诉求情,由此才撤销拒批强压方案,干部们以一句轻描淡写一笔勾销A方对B方所有欺负和侵权霸占事实、但公路仍然想办法给A方保留乡道宽度,B方并没争论反驳干部一句一言(心想一了百了是好事)、就此默默承受了一笔勾销,第二天30号上午、B方带着高兴去村办公室见了村干部表达说--答应审批手续了,我心里轻松多了,村干部微笑着说--其实我们也感觉轻松多了,村干部又说、你那宅基地、前缘是被他们挖了1米多宽、可是后面没挖着,B方回答说--后面多少都挖着点的,(可在那个时候、B方没必要跟干部争多少了嘛,所以顺便回答了一句,实际单说前缘、不少于2米多,就按干部所说--后面没挖着,宅基地、把前缘给你霸占修成他房子,后缘给你留着、B方又把后面用来干什么啦)???可在10月3号签协议书时,干部第一个发言人当着A方4个当事人的面鼓动弄乱,挑拨是非说--没叫你恢复你挖那点公路,不然要你花一两万,由此使A方恶人更嚣张跋扈,狂妄自大,无奈的B方第一次当着三个干部的面质问A方说--你们不商不量、不通不知挖我那么宽宅基地修你们的房子、你觉得合适吗?A方回答B方说-哥!我们在挖之前是打电话给你说了的哈,B方反问A方说道--你什么时候打电话给我说的?你用的什么号码打的我的什么号码说的?A方无言可辩、又狡辩说--你说没说就没说嘛,(明人可想、假如A方打电话给B方说了的、B方会答应吗???(明明B方自己也是危房须要修建),又假如B方答应了的、那么没有对换和补偿吗???那么A方你是谁呀?《[泪]A方偷偷挖掘B方宅基地修建房屋是16年》,更何况A方12年偷偷切割B方照明电线、14年又阻挠他接通、如此证明B方他人是怕没那么大度吧???再说一个电话就答应A方挖掘他自己的宅基地为他有而建房、就连对换补赔都不要,这不是明显狡辩吃人不吐渣吗?《真是比欧金贵或贵》),干部见势不妙叉开话题、借言打断了AB双方的怼话,(就此干部鼓动弄乱、挑拨是非、由此使A方更嚣张跋扈狡辩、甚至反咬一口说--对换已经39年的土地了、至今未给予他土地,B方修得35年房子院坝至今或是他的所有权,就此再生矛盾一级不欢而散),
21年正月初八、B方请来供电所人拆下下杆电线,再次开工改建危房,A方又来阻挠,无奈B方反映此事至干部,仍然无一关注回应了之,5至7月、B方二次投诉至市信访办、一书信投递给市委书记之后,9月3号下午、众多干部到现场,B方第二次当着A方的面指红指白明摆着的现场事实,可干部们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见而不闻,无一接话主持AB双方作个应有沟通解释歉意,([泪][泪]就算和稀泥巴、也该动手和一和嘛、可没有、一句也没有[泪][泪]),仍然使用权威权霸方式指使B方如何挖掘、如何拓展宅基用地、如何给A方保留乡道宽度公路,使A方坐享其成,(闹至如此程度、A方仍然嚣张致极、无一沟通解释歉意、干部仍然逼迫B方无偿服务于A方,这就是干部口中心中的公平公证象征结果),9月26号、B方又一投诉至市信访办、一次三封书信投递至市政府之后,这下惹得众怒、干部勾结A方同谋、串通一气、把明摆着的现场事实嫁祸栽赃陷害他人闲人而为A方恶人推脱干干净净,把干部自身的不作为、乱作为也推脱干干净净、反而贴金自身装佛人,
干部共2次现场调解过程、都是使用手机拍摄在场人员照片在手作为高度关注重视证据、可在言语沟通交流方面上是以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见而不闻为原则、以走形势过程、敷衍遮盖为结果了之,
A方如此嚣张跋扈、猖狂至极、干部如此为非作歹,肆无忌惮是非不辨、黑白颠倒、无奈B方眼看惹祸上身、无畏顾及自身安危、投诉至国家信访局三次之后、干部勾结A方串通、不以现场事实和年月为据、而是以A方随口乱咬狡辩言词为真,(这就是人性天理、于情于理于法于律的象征结果)
(未诉真名、另有顾虑!上述内容图片如有不实而捏造,B方衷心谢谢A方和三方以捏造事、诽谤、寻衅滋事、不服从指令之罪、把B方诉之法律并谢万分) https://t.cn/R2Wx1dy
#买房指导#【明明:国常会释放降准信号,有可能“双降”吗】
中新经纬4月14日电 题:国常会释放降准信号,有可能“双降”吗?
作者 明明 中信证券联席首席经济学家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国常会”)召开。会议指出,适时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银行增强信贷投放能力,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https://t.cn/A66dvC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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