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跳楼,9人被行政拘留】11月1日11时许,玉林市公安局环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广场东路某大楼的一家公司发生纠纷。接警后,该所民警马上赶到现场,看到40多名男女正与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协商劳务报酬问题。经了解,这些人员主要来自四川、重庆等地。近两、三个月,他们陆续来到玉林,分5个小组,从第二层承包人手上接下了城区几个住宅小区燃气管道的铺设工程。做了部分工程后,他们觉得“划不来”,想退出不做。但是就已经完成那部分工程的报酬,他们与承包方一直协商不下。于是,他们来到该公司“讨薪”。民警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讨薪人员合理合法讨薪。下午,劳动监察、街道等部门领导到达现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一致。晚上,在少数人的鼓动下,讨薪人员不顾民警的劝说、法制教育,带着铺盖来到该公司驻扎。当晚至次日白天,杨某、黄某等人甚至通过在楼顶悬挂讨薪的红字白布、坐在楼顶外沿栏杆上扬言跳楼等方式,给该公司施加压力。鉴于部分讨薪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2日中午,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不听劝阻的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查,杨某、黄某等9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视情节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或十日的处罚。在劳动监察、政法委、公安、街道等部门的协调下,该公司与讨薪人员再次连夜协商。经协商,目前,已有4个小组的务工人员达成协议并领到工钱离开玉林,协商不下的,已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玉林身边事#
【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轶聪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陆川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轶聪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容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轶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轶聪,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轶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轶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轶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轶聪,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轶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轶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轶聪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陆川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轶聪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容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轶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轶聪,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轶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轶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轶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轶聪,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轶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轶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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