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于神明

何怕之有

很多人

怕走夜路

怕黑房间

通俗点说

就是怕鬼

这个情况

古已有之

王阳明的

学生陆澄

问王阳明:

人怕夜鬼

夜里怕鬼

阳明是:

只是平日

不能"集义"

心有所慊

故怕

若是素行

合于神明

何怕之有

日常行为

符合神明

神明:

阳明先生

所处明朝

仍很多人

相信鬼神

一代大儒

的王阳明

对于鬼神即

“敬而远之”

而此处的神明

联系阳明先生

一贯所倡导的

“存天理灭人欲”

其实就是说

完善的道德

其实平日里所说的:

“举头三尺有神明”

也是指的这个意思

人心的道德

或者说标准

会对自己

所行恶事

有所察觉

以及厌恶

阳明认为:

怕的心理

首先就是

心术不正

的表现了

已被鬼迷:

好色,即已被,色鬼迷

贪财,即已被,财鬼迷

不该发怒而发

是已被怒鬼迷;

不该害怕而怕

是已经被鬼迷

平生不做,亏心事

半夜不怕,鬼敲门

亏心事:

不外乎

得了不该得的财,怕被人发现

受了不该受的色,怕老婆知道

害了不该害的人,怕别人谴责

其实皆是

欲望作祟

酒色财气而已

没有守住本心

阳明认为:

心外无物

凡是受到外界事物影响

皆本心不正

被欲望牵绊

外面的敌人并不可怕

最难对付的是自己

是自己的本心

不断

提升自己心灵

提升道德素质

方可抵御

外界诱惑

本心光大坦荡

自然无物可侵

炼心:君子慎独

“神”与“神明”

究竟系何物

医学界对“谁主神明”

的争论,由来已久

李时珍的“脑为元神之府”

王清任的“记性在脑不在心”

就是其例

自西方医学传入中国

思维意识活动

在脑不在心

尽人皆知

“心主神明”就成了西方医学

否定中医科学性的第一靶点

所以,求证

中医学上的

“神”与“神明”

究竟系何物

成为中医学

能否顺利“突围”西方医学

否定中医学科学性的关键

“心藏神”、

“心主神明”

源于《内经》

然《内经》

文简、

意博、

理奥

复经

斗转星移,岁月淹流,

文字语义,变化层叠

加之汉字

一字多义现象比比皆是

后人训解难免有所谬误

历代众多

医家误将

“心藏神”、

“心主神明”

之说

作为大脑

第二信号系统

思维意识活动

归属于心的著名论点

即是此种谬误之体现

此谬误

袭以成弊

使《内经》

原本井然的

大脑理论

处于混乱

即便现代

高等中医院校教材

也未摆脱此种混乱

这是中医学术上

至今未予澄清的

一大概念误区

穷本溯源

导致这一

学术性的

概念误区

原因有三:

一是

对“神”与“神明”

的概念认识失真;

二是

将《八正神明论》

所启迪的,对于神的

认识方法和认识过程

错误理解为神之本身;

三是将《灵枢·本神》

“任物者谓之心”中的

心字误释为脏象之心

由于以上三者的关联

于是“心”

就被误认为

大脑第二信号

系统功能之主体

本文

兹就上述的

概念失真和

经文误释的

问题澄清如下

还其本来面目:

(一)、

《内经》的“神”与“神明”

无一是指思维意识活动

《内经》论神

每与形联在一起

《八正神明论》:

养神知形之肥瘦

荣卫血气之盛衰

然夫子言形与神

何谓形,何谓神

《灵枢·决气篇》:

两神相搏,合而成形

《上古天真》:

古人知道

形与神俱

尽终天年

《淮南子》

对神解释云:

精神者

所以原本

人所由生

而晓悟其

形骸九窍

取象于天

合同其气血与雷霆风雨

比类其喜怒与昼宵寒暑

《广雅》:

与,如也

此古文通借字

《淮南子》

扼要点明,精神是一种

“晓悟其形骸九窍”的“象”

生动形象地描述了

血气之相从“如雷霆风雨”

喜怒之相反“如昼宵寒暑”

之“神之变”的动态特征

故中医学上的“神”

是相对于形而言

的“形神兼备”之神

生命活力通过

不同生理形态

而体现的一种

由内而外的

精神气蕴



精神、神气、

神志、神彩

等同类概念

的统称

它存在于诸如:

脉搏、色泽、声音、

视听、感知、意识、

思维、语言、动作

等系列生理形态的过程之中

但却决不是这些过程之本身

“神明”

是神的概念

的动态延伸

试比照

《灵枢》

《素问》

对心与神

心与神明

的论述

其义自明

《灵枢·邪客》:

心者

脏腑之大主

精神之所舍

《灵兰秘典论》:

心者

君主之官

神明出焉

“腑腑之大主”与“君主之官”义同



一“舍”一“出”,一静一动,

“神”与“神明”,昭然各判

静者象也,“精神”也;

动者态也,“神明”也

所以“神明”者,精神之状态也

泛指生命表现之正常精神状态

“神明”与“精明”

系《内经》

表达生命状态

的两个特定用语

明者

日月之光辉

阴阳之有序

明亮清晰之谓

彰明显示之义

“神明”一词,在

《阴阳应象》和

《移精变气》中

都有精确的阐述

都与“变化”联系

在一起

《阴阳应象》:

阴阳者,

天地之道也,

万物之纲纪,

变化之父母,

生杀之本始,

神明之府也,

治病必求本

“神明”指的是

生命运动变化

(即状态)

之规律

所以强调其

“治病必求于本”

《移精变气论》更是

进一步提出

使生命运动,如何处于

正常状态的,具体治法

——“理色脉而通神明”

文章提出:

“得神者昌

失神者亡”

的科学论断

该经文

要旨是:

“理色脉” 

而使之

色脉相应

即是“合于神明”

就可“远死近生”

《内经》,

虽篇章众多,内容浩瀚,

但逻辑严谨,互为呼应

我们不妨以《内经》的其它篇章

来去印证该经文对“神明”的论述

《脉要精微》:

精明五色

气之华也;

《灵枢·本神》:

两精相搏为之神;

《六节脏象》:

心者,生之本,神之变;

其华在面,其充在血脉

《易系辞》:

精义入神

以致用也

“精明”者

精的神异

活性功能

彰明显示

泛指

正常生理

功能状态

综合上述:

色为精之明

亦乃神之华;

神为精所搏

亦乃脉所舍

故色脉者

神之所凭

所以视其色脉之变

也即知其“神之变”

神之变者动态也,“神明”也

此即“理色脉而通神明”之义

反之

神失其常度

即“神明之乱”

《灵枢·天年》:

神有余,则笑不休

神不足,则悲

《脉要精微论》:

衣被不敛,言语善恶 

不避亲疏,神明之乱

“乱”者,精神状态之乱

“理色脉而通神明”治之

智虑自可

还其本来

临床常见

由此足以表明:

《内经》所论

“神”与“神明”

无一是指

第二信号系统的

思维意识活动

(二)、

《八正神明论》

“何谓神”之理解

应重在领会

其文义基点

《八正神明论》

在答复了“何谓形”之后

对“何谓神”作了

启迪性答复

原文是:

请言神,

神乎神,

耳不闻

目明心开而志先

慧然独悟,

口弗能言,

俱视独见

适若昏,昭然独明:

若风吹云,故曰神

对该经文的理解

首先要肯定其文义基点是

启迪读者如何去认识“神”

因为“神”

这东西

既听不见

又不能用

语言表达

所以

作者只能用引导的方式

启迪读者如何去认识它

“目明心开而志先”

是指导其认识方法;

“独悟”、“独见”、“独明”

是运用

这一方法对神认知的

由浅入深的必然过程

最后“独明”其旨:

神是一种

“若风吹云”

而不断变动

的精神气蕴

“神乎神”

是一种句式

并不是强调

其神的神奇

有的注释本,

就是因为,没有明确

文义基点而望文生义

误将对神的

认知方法和过程

喻其为神之功能

以至

延伸为思维意识

不谛南辕北辙

(三)、

“任物者谓之心”的“心”字

是感知力

并非脏象

脏腑之心

《灵枢·本神第八》是

《内经》

对大脑第二信号

系统功能论述

最为详尽的章节

但最易令人错误领会的是:

“任物者为之心”的“心”字

历代注家都将此字

误释为脏腑之“心”

由此导致了

思维意识活动

源自心的误区

此正是

西方医学否定其

中医大脑理论

科学性的

主要依据

评释该

“心”字涵义

从原文着手

该节原文为:

黄帝:

凡刺之法

先本于神

血、脉、营、

气、精、神,

五藏之所藏

至其淫溢离藏

则精失

魂魄飞扬,

志意恍乱,

智虑去身者,

何因而然乎?

天之罪与?

人之过乎?

何谓德气生

精、神、魂、魄、心、

意、志、思、智、虑

岐伯答曰:

天之在我者德也,

地之在我者气也,

德流气薄

而生者也

故生之来,谓之精,

两精相搏,谓之神,

随神往来,谓之魂,

并精出入,谓之魄,

所以:

任物者,谓之心,

心有所忆谓之意,

意之所存谓之志,

因志存变谓之思,

因思远慕谓之虑,

因虑处物谓之智

中国文字

一字多义是

普遍现象,

该文的

“心”字义,

我们不妨

从古文文法

和语法角度

来加以评释:

对古文理解,

必须要重视

全篇文义贯穿,

否则文义不伦

该经文

从“故生之来谓之精”

至“因虑而处物谓之智”

这一层次

是对前问答句:

“精、神、魂、

魄、心、意、

志、思、智、虑”

概念的具体阐述

“任物者谓之心”的心字,

与前问答句中的“心”

前呼后应

一脉相承

属于同一词义

试观问答句:

何谓德气生

精、神、魂、

魄、心、意、

志、思、智、虑?

请问其故

岐伯答曰:

天之在我者德也,

地之在我者气也,

德流气薄

而生者也

前为提问句,

后为陈述句

“德流气薄

而生者也”,

是承提问句

所作的答复

“者”为指示代词,

代指人或事物,

这里是代指

提问句中的:

“精、神、魂、

魄、心、意、

志、思、智、虑”

“者”作为指示代词

必须附在形容词、动词

或动词性词组的后面

这里的“生”

不是形容词

而是动词

“生者也”是动宾结构

“也”,表示肯定语气

那么

“者”所代指的

“精、神、魂、

魄、心、意、

志、思、智、

虑 ”

是一气呵成

的并列宾语 

这种

并列宾语的内涵

必须是同一属性 

既然

“精、神、魂、

魄、意、志、

思、智、虑”

均为精神意识

范畴的抽象概念

唯独“心”是腑象脏腑

之具体概念可乎?



文义不属

文法结构,所不许也

古人不做,此等文章

再释其

“任物者谓之心”的后续经文

对精神意识活动的递进性表述:

心有所忆,谓之意

意之所存,谓之志

因志存变,谓之思

因思远慕,谓之虑

因虑处物,谓之智

其修辞特点是

前后句与句首句尾之间

内容层层相因,层层递进,

每一句的,首尾词性相同

倘独一“心”字为脏腑

则“心有所忆谓之意”

一句因首尾词性不同

而变得不伦不类矣

全篇

经文之华美

被毁之贻尽

故该节经文之“心”字

非脏象脏腑之心

当与

“精、神、魂、

魄、意、志、

思、智、虑”

为同一内涵

与现代汉语的

“心不在焉”、

“小心火车”、

“心驰神往”

等心字其义类同

是包括

感觉、知觉、

情感,注意

等在内的

对客观事物

的感知力

通过上述疑问之澄清

证明中医学上的“神”

是相对于形而言的

“形神兼备”之神

是生命活力

在生理病理

形态上

的体现

“神明”指的

是生命表现

的精神状态

它们都

不是思维意识活动

更非智力智商之谓

“心主神明”

是中医学用以

表达心的功能

与生命状态之间

生理病理关系的

经典名言

立足于

西医学者

未谙“神明”

之科学内涵

却从解剖学的

思维意识角度

提出“脑主神明”

以期取代

“心主神明”

得失大矣

#日常沟通小技巧#
实际上
平常与人沟通中,「反问」句
是一种特别容易将人际关系推向终点的句式
因为反问句中夹带了表达者的已然观点或猜测
配图,即为错误示范

如果改为以「陈述」句式为主体,以「疑问」句式来作必要性结尾,爱情的小船将不至于翻得波澜壮阔:
安然:反方辩友,我认为我们的差别没有你认为的那么大,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钦锅:正方辩友,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我认为过五年,过十年,你便会认同我的观点。

瞧,这聊天氛围将多么友善和谐
你,学废了吗[笑而不语]

实用好文!从实务层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点解读
  近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判断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对外发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执法行政程序及其救济,对知识产权予以行政与司法的并行保护亦是国际惯例。在我国,行政查处具有较强的保护力度及较高的保护效率,是商标执法的重要手段,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更是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处罚商标违法行为的重点。因此,《判断标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对统一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判断标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理念,对相关条款经过了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力争精益求精。仅从条款的数目来看,2019年9月版征求意见稿中为49条,2019年12月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至58条,2020年6月公布版最后精炼缩减至38条。至于条款之间顺序的调整、句式的调整乃至文字措辞的变化更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完善。因此,尽管《判断标准》最终条款仅为38条,但对商标的使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重要法律问题均进行了细化规定。上述条款不仅是对商标行政保护成熟经验的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同时针对经济发展新业态中的商标保护增加了创新且具操作性规范的内容。此外,可以注意到《判断标准》吸收了既有且成熟的商标审查及商标司法相关规定,保持了相关判断标准论述的一致性。而这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不断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打击商标侵权的工作衔接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的主动性和规范性,更加便于当事人维权,也更有效地震慑及遏制侵权行为。

  下面笔者从实务操作层面,就值得予以特别注意的三个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近似的比较,是侵权判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判断标准》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判断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在商标侵权执法实务中,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涉嫌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样式进行比对;二是将涉嫌侵权人自己或者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第一种情形是某些商标权利人所坚持的立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权利人自身在市场中长期不规范地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包括:或对商标构成元素进行艺术变体,或对商标整体进行颜色渲染,或对商标组合结构进行调整等,从而导致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样式与其注册商标具有了较大的差异。在实践中产生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更具有知名度,从而产生涉嫌侵权人抄袭或模仿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涉嫌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反而会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近似,并得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第二种情形往往是涉嫌侵权人坚持的主张。涉嫌侵权人或第三人往往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申请注册一些具有权利人注册商标识别要素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涉嫌侵权人通过对其所获得注册的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拆分、组合等方式进行不规范的使用,从而达到在市场环境下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的效果,刻意在市场上产生可能的混淆误认。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涉嫌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样式,而非涉嫌侵权商标的注册样式,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近似的对比判断。

  因此,采用不同的比较客体进行近似对比,可能会对最终的侵权判断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判断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简洁清晰地就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

  如何理解权利人出具的辨认意见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查处手段,但实践中基层商标执法部门对此往往格外慎重。对于查获的侵权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侵权当事人继续销售、转移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但如要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须有证据表明查扣的物品的确是侵权物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在2005年《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的,该鉴定结论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为了等待鉴定报告而导致案件久拖难结的情况。

  而《判断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明确了权利人所出具的文件具有相应证明效力,但并非是鉴定意见,而仅是辨认意见。可以理解这是借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中所用关于“辨认”的概念,更为准确地反映了权利人所出具文件的法律性质仅是单方出具的当事人陈述材料。其次,限定了商标权人的辨认事项及证明范围仅为涉案商品是否为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换言之,至于商品类似与否、商标近似与否均不属于商标权利人辨认意见的合法有效证明范围。

  因此,商标权人出具的辨认意见是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实际上,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权力本就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根据取得的所有证据,综合考量与案件相关因素,依据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独立在案件中依法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和认定。如果穷尽合理手段取得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则不应定性处罚。即使当事人有异议亦应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从而有助于提高商标行政执法的整体效率和合法性。

  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而言,通过使用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最大化发挥注册商标的品牌优势。对被许可人而言,可以凭借他人名牌利用自身生产能力和渠道优势,迅速打开产品销路并获利。因此商标许可对于许可双方而言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但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销售、伪造、制造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的行为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标准》第八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该条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所述的“未实用好文!从实务层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点解读
  近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判断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对外发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执法行政程序及其救济,对知识产权予以行政与司法的并行保护亦是国际惯例。在我国,行政查处具有较强的保护力度及较高的保护效率,是商标执法的重要手段,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更是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处罚商标违法行为的重点。因此,《判断标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对统一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判断标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理念,对相关条款经过了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力争精益求精。仅从条款的数目来看,2019年9月版征求意见稿中为49条,2019年12月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至58条,2020年6月公布版最后精炼缩减至38条。至于条款之间顺序的调整、句式的调整乃至文字措辞的变化更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完善。因此,尽管《判断标准》最终条款仅为38条,但对商标的使用、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重要法律问题均进行了细化规定。上述条款不仅是对商标行政保护成熟经验的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同时针对经济发展新业态中的商标保护增加了创新且具操作性规范的内容。此外,可以注意到《判断标准》吸收了既有且成熟的商标审查及商标司法相关规定,保持了相关判断标准论述的一致性。而这在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不断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打击商标侵权的工作衔接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的主动性和规范性,更加便于当事人维权,也更有效地震慑及遏制侵权行为。

  下面笔者从实务操作层面,就值得予以特别注意的三个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近似的比较,是侵权判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判断标准》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判断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在商标侵权执法实务中,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涉嫌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样式进行比对;二是将涉嫌侵权人自己或者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第一种情形是某些商标权利人所坚持的立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权利人自身在市场中长期不规范地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包括:或对商标构成元素进行艺术变体,或对商标整体进行颜色渲染,或对商标组合结构进行调整等,从而导致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样式与其注册商标具有了较大的差异。在实践中产生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更具有知名度,从而产生涉嫌侵权人抄袭或模仿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涉嫌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反而会被认定为不相同或不近似,并得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第二种情形往往是涉嫌侵权人坚持的主张。涉嫌侵权人或第三人往往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申请注册一些具有权利人注册商标识别要素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涉嫌侵权人通过对其所获得注册的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拆分、组合等方式进行不规范的使用,从而达到在市场环境下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的效果,刻意在市场上产生可能的混淆误认。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涉嫌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样式,而非涉嫌侵权商标的注册样式,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近似的对比判断。

  因此,采用不同的比较客体进行近似对比,可能会对最终的侵权判断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判断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简洁清晰地就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

  如何理解权利人出具的辨认意见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查处手段,但实践中基层商标执法部门对此往往格外慎重。对于查获的侵权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侵权当事人继续销售、转移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但如要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须有证据表明查扣的物品的确是侵权物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在2005年《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的,该鉴定结论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为了等待鉴定报告而导致案件久拖难结的情况。

  而《判断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明确了权利人所出具的文件具有相应证明效力,但并非是鉴定意见,而仅是辨认意见。可以理解这是借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中所用关于“辨认”的概念,更为准确地反映了权利人所出具文件的法律性质仅是单方出具的当事人陈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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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实话,作为一个中国人,虽然我不知道这个奖的含金量,但我经常看到中国的实力派演员亲自去领奖。后来我反复端详右侧黑色终端,目光落在“vth intercept”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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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志摩4.生命的历程就像是写在水上的字,顺流而下,想回头寻找的时候,总是失去了痕迹。——鲁迅18.世界孤立我,任它奚落,我只保持我的沉默,明白什么才是好的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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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努力扛过去,放松一点,生活会好的,就在别人的世界里顺其自然,在喜欢的状态里做自己,别让一点小事就淹没生活的浪漫和热情,前路浩浩荡荡,万事皆可期待。时柱丙火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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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多拍照,因为我发现很多事情已经不能凭空想起来了,当按下快门的一刻时间就已经暂停了 ,照片的意义就是在于把一瞬间变成永恒,记录会让回忆变得更丰富,照片就是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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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果她说她一直记得这个事......我只能说,感谢她的不让进门之恩啊,要不然我现在很可能在她家里各种受气(虽然我并不是个受气包,但生活会变得一地鸡毛)而不是跟
  • 越想越气 简直气炸了 本来要买三个菜最后只买了两个 回家路上气鼓鼓的 他安慰我说没损失 本来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有点生气而已 我气的是 这我应得的却没给我 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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