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合婚生肖运势对人生运势毫无参考价值----------------------------- 生肖运势只代表某种生肖的运势,并不能代表某个八字的运势,因为生肖只是八字的一小部分。但凡懂点命理的师傅,都不会愚蠢到用生肖来推断一个人的运势,因为一个人的运势吉凶是以完整的八字(年月日时)来测算,而非只以生肖(年支)来测算比如上图是张三的八字,一九八三年农历四月初二戌时出生,在干支历法中,一九八三年是“癸亥”年,亥为生肖猪,若要测算张三的运势吉凶,必须以张三的八字来测算,也就是上图中那八个字(癸亥 丁巳 壬寅 庚戌),因为这八个字才代表张三,生肖猪(亥)只是张三的八字的一小部分,并不能代表张三。所以不能以张三的生肖去推算张三的运势,应该以张三的整个八字来推算张三的运势。 师傅师傅批断:夏火旺令,壬水坐病,巳冲劫根,日时拱财,枭劫助身以劫财星,现运庚申,枭以助身,申冲火源,吉,2018戊戌流年,于命为杀,幸得枭化,不去合劫助火,吉 若按生肖论运势,2018是戊戌(狗)年,戊和戌都属土,张三是亥(猪)年出生,亥为水,被今年戌土克制,凶。研究命理的前辈的棺材板快压不住了,都被这些大师气得死而复生了。若有这样的推论还算是欣慰的,还算是懂些皮毛的,但大多数以生肖论运势的,连这种简单的五行生克依据都没有 生肖运势是速成大师的最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算命岂是三五天就能学会???命理博大精深,只懂生肖论运势,还未入门呢。我且问“命中土多金埋,分别于春土、夏土、秋土、冬土,若为庚金,何解?辛金又何解?”速成大师可否能解释?当然不懂解释,但不懂解又如何呢?我要当的是“速成大师”,无需懂这么深奥的命理理论。所以,专门以生肖论运势的师傅,百分百不懂算命,因为生肖是命理中最最最基础的知识,简单易学,三五分钟便可学会,再懂一些简单的五行生克,便可用生肖论运势了,从此,又诞生一位为人推命避凶的“大师”。 网上大部分所谓的星座网、算命网的生肖运势文章,都是速成大师的功劳,也多亏这种大师,让人们对命理这门学问产生新的认识,“原来算命就只是论生肖而已”“算命也没那么玄嘛”“原来算命如此简单”大师们为玄学界的付出真是功德无量啊。详见《神棍与真正算命先生的区别》 生肖运势也是人们的最爱 上图是某星座网的文章一小部分,是论2018年十二生肖运势最旺排行,排第一的是生肖猪,生肖猪最旺?得出这个推断的命理理论依据是什么?没有任何依据,只凭大师的那张嘴,说谁旺谁就旺。这些所谓的生肖运势文章,99%没有任何命理方面的推算依据,都是像上图这种口水废话,即使三两篇会有依据,那也是些错误的算命知识,只是缘主们不懂分辨罢了。何为命理方面的依据?像本文中的“师傅师傅批断:夏火旺令,壬水坐病,巳冲劫根,日时拱财,枭劫........”这段话便是运用了命理的理论去推算运势。 人的运势可以通过各种玄学方法测算,可用子平、奇门、紫微斗数等等术数测算,每一种术数,都有其相应的推算理论,不管用何种术数测算,必然是有根有据的推算才能站得住脚,而生肖论运势的吉凶,推算依据是哪门术数的哪些理论呢?就凭你大师的一张嘴,说吉就吉,说凶就凶吗?就像上图那堆废话,无根无据的测算结果,缘主们认为有何可信度呢? 写一堆口水废话有意义吗?意义非凡啊,既能让人们免费的了解自己的运势,又造就了大师的“成就感”,最重要的是免费!免费!免费!重要的地方说三遍。拜这些大师所赐,让人们对算命这门学问有了正确的认识,原来算命就只是用生肖论吉凶而已,这么简单还要收钱,网上的算命软件都一大堆啦《软件算命与人工算命的区别》 就应该多写一些生肖运势的文章,为人们造福,因为这种文章通俗易懂,人们喜欢,站在人们的角度看,人们并不懂八字算命知识,无法分辨这种所谓的运势文章,对自身的运势有多少有用的参考价值。但这并不是人们关心的,人们只想了解自己的运势,而这些文章给了人们想要的答案,这就够了,并不在乎文章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如今整个网络铺天盖地都是生肖运势的天下,实乃大势所趋,你师傅师傅非要背道而驰,写的那些文章,要懂一定的算命知识才能看懂,人们看不懂,就不喜欢看,必死无疑啊。我看未必,所以本人写了这篇文章 此文转载自正一派网站,师傅师傅所写#和合术# #八字合婚# #算命#
读诵《法华经》的24个理由
1.看看《妙法莲华经》到底“妙”在哪里?智者大师光讲这个“妙”字,三个月还没讲完。
2. 打开《法华经》,尝尝“醍醐”的味道!《法华经》在“五味”里头,就是“醍醐”,“无上醍醐妙味”。醍醐,据说是世间最稀有的、最妙的一种味道。
3. 体会为什么《法华经》的地位这么高,素有“经中之王”之称。在《法华经》中,世尊盛赞此经“于一切诸经法中,最为第一”,并用了各种比喻来描述这部经的伟大。
4. 明了佛出世的真正目的:佛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欲令众生开示悟入佛之知见。
5. 不读《法华》,不知如来救世之苦心!此语出自憨山大师。佛以种种方便度化众生,例如“法华七喻”中的火宅喻、穷子喻、药草喻、化城喻等等。
6. 读了此经才了解,原来我也能够成佛,“我是未来佛!”《法华经》不放弃每一个人,主张人人都可以成佛。本经上提到“若人散乱心,入于塔庙中,一称南无佛,皆已成佛道。”
7. 看读诵之后是被法华转还是转法华?六祖大师说:“心迷法华转,心悟转法华;诵经久不解,与义作仇家。”此偈颂是讲法达和尚因诵《法华经》三千多部而生起贡高我慢的心,此心一起,就被法华转了。
8. 欣赏鸠摩罗什大师语意通达、词藻优美的经典译作,《法华经》成为翻译文学史上的一部经典之作。天人对道宣律师曾说:“鸠摩罗什法师是过去七佛的译经师,过去七佛所说的经典都由他来翻译。因为他生生世世都发愿:‘有佛出世,我就要来翻译经典!’从过去七佛到现在,都是他翻译经典。也因为这样,所以他所翻译的经典,一点错误都没有!”
9. 《法华经》究竟有何魅力?历史文献表明:历代大师以研究阐述《法华经》的为数最多。
10. 了解《法华经》如何调和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的矛盾,将大小乘纳入一佛乘。
11. 中国老百姓中流传最广的观音菩萨信仰,其根本源头,还要追寻到《法华经》。
12. 读诵此经,您能了解到释迦牟尼佛其实在无量劫以前就成佛了,是一位乘愿再来的古佛。
13. 作为汉传佛教八大宗派之一的天台宗,其开宗立派的主要经典就是《法华经》。
14. 天台宗第三代祖师智者大师提出,《法华经》是佛在入灭前所说的经法,它统摄了一切佛法,对佛法具有总结性。
15. 你相信吗?一位八岁的小龙女能在一念之间即可成佛,大众从质疑到眼见为实,无不默然信受。当时众会皆见龙女,忽然之间,变成男子,具菩萨行,即往南方无垢世界,坐宝莲花,成等正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普为十方一切众生善说妙法。
16. 了解佛为什么无问自说此经,而点明要旨之后却“三止三语”。舍利弗尊者知四众心疑,三次启请,然佛陀唯恐二乘中的增上慢人因不信而毁谤,所以一直等五千人退席后,才说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
17. 日月灯明佛说《法华经》竟然有60小劫之久,但这部经太妙了,弟子们觉得时间过得特别快,像一顿饭功夫就过去了。
18. 提婆达多蒙佛授记。佛陀通过往昔在求无上道时,与提婆达多的因缘,说明他是助佛成道的违缘善知识,能使人坚固道心,更胜于顺缘,故我们修学佛道者当视违缘之友为善知识。
19. 如何蒙佛授记?佛告药王:“又如来灭度之后,若有人闻《妙法华经》乃至一偈一句一念随喜者,我亦与授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记。”
20. 如何以少力,获得无边功德?《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云:“若人得闻此《法华经》,若自书,若使人书,所得功德,以佛智慧筹量多少,不得其边。”
21. 如何能具足大信力、志愿力及诸善根力?《法华经·法师品》云:“药王!当知如来灭后,其能书持读诵供养,为他人说者,如来则为以衣覆之,又为他方现在诸佛之所护念,是人有大信力及志愿力诸善根力,当知是人与如来共宿,则为如来手摩其头。”
22. 读诵《法华经》,既能消除贪欲,又能福报增长。《法华经·普贤菩萨劝发品》云:“普贤,若于后世,受持读诵是经典者,是人不复贪著衣服、用具、饮食、资生之物。所愿不虚,亦于现世得其福报。”
23. 往生之捷径,等觉之果位。《印光大师文钞》中云:“法华奥典,位冠群经,闻即往生,位齐等觉。”
24. 读诵、受持、书写、解说、供养者,皆具无量之功德,佛智筹量不得其边。上根之人,须臾闻之即得究竟成佛。一般之人,闻已信解受持即得近佛果。凡闻《法华经》一偈一句乃至一念随喜者,释迦本师即与授记成佛
来源:网络https://t.cn/AimYky3L
1.看看《妙法莲华经》到底“妙”在哪里?智者大师光讲这个“妙”字,三个月还没讲完。
2. 打开《法华经》,尝尝“醍醐”的味道!《法华经》在“五味”里头,就是“醍醐”,“无上醍醐妙味”。醍醐,据说是世间最稀有的、最妙的一种味道。
3. 体会为什么《法华经》的地位这么高,素有“经中之王”之称。在《法华经》中,世尊盛赞此经“于一切诸经法中,最为第一”,并用了各种比喻来描述这部经的伟大。
4. 明了佛出世的真正目的:佛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欲令众生开示悟入佛之知见。
5. 不读《法华》,不知如来救世之苦心!此语出自憨山大师。佛以种种方便度化众生,例如“法华七喻”中的火宅喻、穷子喻、药草喻、化城喻等等。
6. 读了此经才了解,原来我也能够成佛,“我是未来佛!”《法华经》不放弃每一个人,主张人人都可以成佛。本经上提到“若人散乱心,入于塔庙中,一称南无佛,皆已成佛道。”
7. 看读诵之后是被法华转还是转法华?六祖大师说:“心迷法华转,心悟转法华;诵经久不解,与义作仇家。”此偈颂是讲法达和尚因诵《法华经》三千多部而生起贡高我慢的心,此心一起,就被法华转了。
8. 欣赏鸠摩罗什大师语意通达、词藻优美的经典译作,《法华经》成为翻译文学史上的一部经典之作。天人对道宣律师曾说:“鸠摩罗什法师是过去七佛的译经师,过去七佛所说的经典都由他来翻译。因为他生生世世都发愿:‘有佛出世,我就要来翻译经典!’从过去七佛到现在,都是他翻译经典。也因为这样,所以他所翻译的经典,一点错误都没有!”
9. 《法华经》究竟有何魅力?历史文献表明:历代大师以研究阐述《法华经》的为数最多。
10. 了解《法华经》如何调和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的矛盾,将大小乘纳入一佛乘。
11. 中国老百姓中流传最广的观音菩萨信仰,其根本源头,还要追寻到《法华经》。
12. 读诵此经,您能了解到释迦牟尼佛其实在无量劫以前就成佛了,是一位乘愿再来的古佛。
13. 作为汉传佛教八大宗派之一的天台宗,其开宗立派的主要经典就是《法华经》。
14. 天台宗第三代祖师智者大师提出,《法华经》是佛在入灭前所说的经法,它统摄了一切佛法,对佛法具有总结性。
15. 你相信吗?一位八岁的小龙女能在一念之间即可成佛,大众从质疑到眼见为实,无不默然信受。当时众会皆见龙女,忽然之间,变成男子,具菩萨行,即往南方无垢世界,坐宝莲花,成等正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普为十方一切众生善说妙法。
16. 了解佛为什么无问自说此经,而点明要旨之后却“三止三语”。舍利弗尊者知四众心疑,三次启请,然佛陀唯恐二乘中的增上慢人因不信而毁谤,所以一直等五千人退席后,才说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
17. 日月灯明佛说《法华经》竟然有60小劫之久,但这部经太妙了,弟子们觉得时间过得特别快,像一顿饭功夫就过去了。
18. 提婆达多蒙佛授记。佛陀通过往昔在求无上道时,与提婆达多的因缘,说明他是助佛成道的违缘善知识,能使人坚固道心,更胜于顺缘,故我们修学佛道者当视违缘之友为善知识。
19. 如何蒙佛授记?佛告药王:“又如来灭度之后,若有人闻《妙法华经》乃至一偈一句一念随喜者,我亦与授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记。”
20. 如何以少力,获得无边功德?《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云:“若人得闻此《法华经》,若自书,若使人书,所得功德,以佛智慧筹量多少,不得其边。”
21. 如何能具足大信力、志愿力及诸善根力?《法华经·法师品》云:“药王!当知如来灭后,其能书持读诵供养,为他人说者,如来则为以衣覆之,又为他方现在诸佛之所护念,是人有大信力及志愿力诸善根力,当知是人与如来共宿,则为如来手摩其头。”
22. 读诵《法华经》,既能消除贪欲,又能福报增长。《法华经·普贤菩萨劝发品》云:“普贤,若于后世,受持读诵是经典者,是人不复贪著衣服、用具、饮食、资生之物。所愿不虚,亦于现世得其福报。”
23. 往生之捷径,等觉之果位。《印光大师文钞》中云:“法华奥典,位冠群经,闻即往生,位齐等觉。”
24. 读诵、受持、书写、解说、供养者,皆具无量之功德,佛智筹量不得其边。上根之人,须臾闻之即得究竟成佛。一般之人,闻已信解受持即得近佛果。凡闻《法华经》一偈一句乃至一念随喜者,释迦本师即与授记成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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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超话]##打击“套路贷”# 说说“套路贷”系列2:“套路贷”案件背后的那些罪名
在“套路贷”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中,律师就“套路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一番简单解释。在这篇文章中,律师再来和大家说说“套路贷”案件背后的那些罪名。
从网络媒体上曝出的诸多被判刑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并结合律师办理过的“套路贷”案件来看,围绕“套路贷”的主要罪名,主要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其实,最高院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套路贷”的罪名适用也作出了明确的提示性规定:如果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套路贷”行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因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件居多,也使得“套路贷”几乎成了诈骗罪的代名词。
但是,最高院《意见》中的这一提示性规定,还是存在疑义空间的。“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或是“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决定适用数罪并罚,或是择一重处。那到底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在刑法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 这可能是具体个案辩护中,律师可以去提出有价值辩护观点,换取对当事人更有利辩护的一个突破口。
另一方面,除此《意见》之外,又不得不提到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刑案纪要》),在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其中部分条款在律师看来,可能也是稍有争议的。如在《刑案纪要》“四、准确区分一罪和数罪”中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在实现“诈骗”的手段方式中,官方明确将“诉讼、仲裁手段”纳入其中,那以诉讼的方式实现所谓“骗财”的目的,那是否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根据2002年10月24日最高检研究室颁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其中明确规定,“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后,2006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研〔2006〕73号)中也明确,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参酌适用最高检《答复》的规定。
诚知,虚假诉讼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也就是说在2015年11月1日后才存在的新罪名,且上述的《答复》、《批复》也均在此之前颁行。所以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必然是无法适用虚假诉讼罪的。所以,如果相关“套路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律师认为是不能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那如果“套路贷”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那是不是可以“径直”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呢?显然也不是这样。从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之中可以看出,若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但意图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又构成诈骗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换言之,因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那只要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仍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那这一规定,显然又与浙江省的《刑案纪要》发生了“冲突”:《虚假诉讼解释》规定为“择一重处”的原则,而《刑案纪要》则直接认定为诈骗罪。而且,前述的《答复》、《批复》至今还未失效,应依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价值,那这种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的“官方非正式说法”,又与前述规定不一致。
如律师在之前系列文第一篇中所说,“套路贷”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一个可选择的罪名“口袋”,也不应该成为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的代名词。在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后,具体应如何适用刑法,适用何种罪名,也需要遵循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通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案件事实的细节,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等,对涉案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作出较为精准的认定。
文/朋礼松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2019.08.18
在“套路贷”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中,律师就“套路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一番简单解释。在这篇文章中,律师再来和大家说说“套路贷”案件背后的那些罪名。
从网络媒体上曝出的诸多被判刑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并结合律师办理过的“套路贷”案件来看,围绕“套路贷”的主要罪名,主要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其实,最高院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套路贷”的罪名适用也作出了明确的提示性规定:如果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套路贷”行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因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件居多,也使得“套路贷”几乎成了诈骗罪的代名词。
但是,最高院《意见》中的这一提示性规定,还是存在疑义空间的。“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或是“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决定适用数罪并罚,或是择一重处。那到底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在刑法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 这可能是具体个案辩护中,律师可以去提出有价值辩护观点,换取对当事人更有利辩护的一个突破口。
另一方面,除此《意见》之外,又不得不提到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刑案纪要》),在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其中部分条款在律师看来,可能也是稍有争议的。如在《刑案纪要》“四、准确区分一罪和数罪”中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在实现“诈骗”的手段方式中,官方明确将“诉讼、仲裁手段”纳入其中,那以诉讼的方式实现所谓“骗财”的目的,那是否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根据2002年10月24日最高检研究室颁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其中明确规定,“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后,2006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研〔2006〕73号)中也明确,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参酌适用最高检《答复》的规定。
诚知,虚假诉讼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也就是说在2015年11月1日后才存在的新罪名,且上述的《答复》、《批复》也均在此之前颁行。所以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必然是无法适用虚假诉讼罪的。所以,如果相关“套路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律师认为是不能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那如果“套路贷”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那是不是可以“径直”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呢?显然也不是这样。从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之中可以看出,若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但意图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又构成诈骗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换言之,因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那只要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仍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那这一规定,显然又与浙江省的《刑案纪要》发生了“冲突”:《虚假诉讼解释》规定为“择一重处”的原则,而《刑案纪要》则直接认定为诈骗罪。而且,前述的《答复》、《批复》至今还未失效,应依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价值,那这种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的“官方非正式说法”,又与前述规定不一致。
如律师在之前系列文第一篇中所说,“套路贷”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一个可选择的罪名“口袋”,也不应该成为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的代名词。在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后,具体应如何适用刑法,适用何种罪名,也需要遵循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通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案件事实的细节,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等,对涉案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作出较为精准的认定。
文/朋礼松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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