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孩被犬只攻击致死#,家属:希望严惩狗主人 】#河北警方通报男孩被狗咬死#
在奶奶眼里活泼可爱、懂事孝顺的心肝宝贝却因为一次意外永远离开了人世,生命定格在11岁花一样的年纪。
1月23日,河北邯郸失踪三天的11岁男孩小强(化名)在一处厂院内被找到遗体,家属悲痛欲绝,当地警方通报称孩子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
最新的消息是,目前当地警方以过失杀人罪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
孩子奶奶不堪打击病倒
希望严惩狗主人
年仅11岁的孩子遭遇这般意外突然离世无疑对整个家庭来说是沉重的打击。1月27日,小强的奶奶在接受二三里资讯采访时称自己正在输液,电话另一端传来极度虚弱的声音,“我的精神状况不太好,现在不能动。”
老人称,对于孩子出事的厂院以及涉案犬只的主人,她不认识,也不清楚,目前警方正在不分昼夜的对案件进行侦办,希望肇事者能够受到依法严肃的处理,也感谢各位好心人在孩子失踪后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1月20日,农历腊月十八,就在人们纷纷置办年货准备过年的时候,一张《寻人启事》在河北邯郸流传来开。走失者名叫小强,看起来十几岁的年龄,“20日中午2点左右在好又多超市附近走失”。
《寻人启事》上照片中的男孩身穿一身黑色服装,一手扶着旁边,一手在额头前“比耶”,胖嘟嘟的显得十分可爱。在短视频平台,孩子的奶奶也带着哭腔在找孩子,“你赶紧回来,奶奶想你了。”
孩子失踪在当地迅速引发关注,当地热心市民纷纷帮忙转发希望能够尽快找到孩子。然而,3天后,不幸的消息传来,孩子的遗体在离家不远处的一处厂房内被找到,据家属称,是被狗咬死的。
涉案犬只的主人被刑拘
针对此事,1月26日晚,邯郸市峰峰矿区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2022年1月26日,网上传播“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的消息。经初步核实,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彭城镇一处厂院内发现一具尸体,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死者系彭城镇11岁少年李某。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传唤到案,肇事犬只已被妥善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媒体报道,四条涉事犬只已全部被控制。
27日,当地警方再发通报:“峰峰矿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事件发生后,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1月26日,分局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于当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奶奶眼中的孙子懂事孝顺
据孩子的奶奶介绍,小强父母平时在外打工,孙子一直都是由自己带着,事发当日孩子被其他小伙伴叫出去玩,没想到发生意外,并且时至今日她再没见到过孙子,哪怕是遗体,“孩子找到了还背着我,我也不知道。”
事发后,一段网传视频中,一位疑似小强奶奶的老者坐在床上泣不成声。在奶奶眼里,小强活泼可爱,是一个特别孝顺,特别懂事的孩子。
记者注意到,在各平台相关新闻的评论区,众多网友都对小强的离世深感痛心,并强烈建议要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还有部分网友呼吁文明养犬。
当地规定主城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类似的悲剧不止一次发生。记者梳理相关资讯发现,全国多地都曾发生过狗咬死、咬伤孩子或成年人的事件,给一个又一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伤害。
实际上,各地区有着不同的养犬管理条例,对禁养犬只的类型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系绳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文明养犬厘定法律边界。
该起事件中,涉事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之列?记者拨打峰峰矿区公安分局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联系上级部门。
记者查询《峰峰矿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峰峰矿区主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第五条规定,峰峰矿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此外,记者查询了解到,当地也曾开展过犬类管理整治行动,并通过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律师: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起案件中,涉案犬只的主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狗主人作为狗的管理者,应当保障自己所养的宠物狗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且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所以对于狗主人的义务要求也逐渐提高。如果狗主人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未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狗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放任危险源并且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损害,由此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系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狗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表示,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狗主人需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赵良善提醒,狗本身具有攻击性、侵害性,因狗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数不胜数,所以狗主人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安全遛狗,管好自己养的狗。

(记者 郝锦龙 编辑 王宇)

【#西安疫情#期间查办违法案件:盒马操作台上放有未清洗鸡】据澎湃新闻报道: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期间一批违法案件

近期,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及计量器具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件一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查处杨某微博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案

案情摘要:2021年12月2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网络舆情线索,网民杨某通过微博发布“疫情期间蔬菜涨价5倍多”的言论。针对这一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发挥“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对该舆情所反映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微博内容为不实言论,且被转载301条、评论529条、点赞758个。对此,当事人承认为吸引他人关注发布此虚假信息。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决定对杨某利用微博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警告。

案件二:西安飞毛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在受理杨凌农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时,发现西安飞毛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怡和小众”微信小程序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对外宣称“作为特供商品,每周派发387箱杨凌绿阳爱心蔬菜慰问一线医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满足百余户医护人员家庭的用菜需求,每天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交给的3000箱净菜供应量,累计供应100000箱”,以此扩大宣传、牟取暴利。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三: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自强永辉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12月2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碑林区建设西路自强永辉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中货架上售卖的京荟堂牌虾片(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0日,保质期2年,200克/包,共1包)和塬声优品牌枇杷秋梨膏(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2日,保质期1个月,300克/瓶,共两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四:西安市临潼区秦诚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秦诚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货架摆放销售的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未进行明码标价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口罩购进价格为1元/个,销售价格为5.5元/个,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临潼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五: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经开区中队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烘焙间存在“操作台上放有未经清洗的鸡蛋”“操作间摆放混乱”“面包与工作人员衣服混放”等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该公司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已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六:西安曲江新区农园鲜汇批发零售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曲江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曲江新区农园鲜汇批发零售店(个体经营户)在用的1台电子秤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且无铅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批发零售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七: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案情摘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接群众举报,对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店西葫芦和土豆进销数据发现,2021年12月24日11点40分,该店西葫芦进价2.4元/斤,售价3.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36%;土豆进价0.75元/斤(该批土豆为2021年12月23日早上购进,2021年12月24日未进货),售价1.9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62%;土豆(2级)进价0.75元/斤,售价2.9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75%。该生鲜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已对该生鲜店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八:西安市莲湖区绿鲜果蔬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案情摘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莲湖大队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西安市莲湖区绿鲜果蔬便利店2021年12月23日莲花白以3.5元/斤价格购进,销售价6元/斤,进销差价率为41.6%;黄瓜5.6元/斤,售价是9.5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41.5%,该店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已对该果蔬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此外,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个别经营户私自抬高服务费的行为进行约谈,要求经营户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杜绝服务末端违规加收服务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郑重提醒

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一经查实,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并通过拔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https://t.cn/A6JyopDk(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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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查处杨某微博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案

案情摘要:2021年12月2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网络舆情线索,网民杨某通过微博发布“疫情期间蔬菜涨价5倍多”的言论。针对这一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发挥“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对该舆情所反映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微博内容为不实言论,且被转载301条、评论529条、点赞758个。对此,当事人承认为吸引他人关注发布此虚假信息。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决定对杨某利用微博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警告。

案件二:西安飞毛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在受理杨凌农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时,发现西安飞毛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怡和小众”微信小程序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对外宣称“作为特供商品,每周派发387箱杨凌绿阳爱心蔬菜慰问一线医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满足百余户医护人员家庭的用菜需求,每天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交给的3000箱净菜供应量,累计供应100000箱”,以此扩大宣传、牟取暴利。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三: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自强永辉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12月2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碑林区建设西路自强永辉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中货架上售卖的京荟堂牌虾片(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0日,保质期2年,200克/包,共1包)和塬声优品牌枇杷秋梨膏(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2日,保质期1个月,300克/瓶,共两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四:西安市临潼区秦诚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秦诚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货架摆放销售的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未进行明码标价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口罩购进价格为1元/个,销售价格为5.5元/个,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临潼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五: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经开区中队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烘焙间存在“操作台上放有未经清洗的鸡蛋”“操作间摆放混乱”“面包与工作人员衣服混放”等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该公司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已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六:西安曲江新区农园鲜汇批发零售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曲江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安曲江新区农园鲜汇批发零售店(个体经营户)在用的1台电子秤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且无铅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批发零售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七: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案情摘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接群众举报,对碑林区长乐坊尚品生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店西葫芦和土豆进销数据发现,2021年12月24日11点40分,该店西葫芦进价2.4元/斤,售价3.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36%;土豆进价0.75元/斤(该批土豆为2021年12月23日早上购进,2021年12月24日未进货),售价1.9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62%;土豆(2级)进价0.75元/斤,售价2.9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75%。该生鲜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已对该生鲜店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八:西安市莲湖区绿鲜果蔬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案情摘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莲湖大队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西安市莲湖区绿鲜果蔬便利店2021年12月23日莲花白以3.5元/斤价格购进,销售价6元/斤,进销差价率为41.6%;黄瓜5.6元/斤,售价是9.58元/斤,进销差价率为41.5%,该店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已对该果蔬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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