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认知水平低的人,很努力会怎么样
世上最大的监狱,是人的思维意识。
·
前几天重温电影《1942》,里面一句对白让我很是震撼。
财主范殿元在家破人亡时,对着自家长工说了这样一句话:
“等我到了陕西,立住了脚,那就好办了。我知道怎么从一个穷人变成财主,不出十年,你大爷我还是东家。”
长工拴柱说:“好啊,东家,我到时候还给你当长工!”
同样是一穷二白,十年后,财主仍旧是财主,而长工无论怎么努力,到头来依旧是长工。
其实很多时候就是这样。
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命运。
一个人的认知如果永远停留在脚下,不往高处看,无论走了多远的路,都只能是原地打转。
·
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芭芭拉为了搞明白美国底层穷人,能否通过辛勤劳动摆脱自己的命运,做了一个社会实验。
她和所有朋友断绝联系,化身普通的劳动女工,深入美国社会底层,终日和那些一直在温饱线上徘徊的工人生活在一起。
在接触了各种社会背景的低薪群体之后,她得出了结论:几乎不可能。
她说,很多人之所以一直呆在社会底层,不是社会的迫害,而是认知水平受限。
芭芭拉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实验期间她遇到一个女服务员盖尔,盖尔每天的收入约40--50美金。
而她所住的临时旅馆,每天房租是40美金,且需要日结。
这也就意味着,她交完房租后,只能勉强维持生计。
芭芭拉很奇怪,问她为什么不去租一间更加便宜的公寓。
按月租的话,每个月能省下不少钱,久而久之,可以用这笔钱去学一门技术,掌握更多的知识,从而找到收入更高的工作,改善自己的财务状况。
女同事听完之后翻了个白眼说:
租公寓要先交一个月的定金,少说也要1000美金,我上哪去弄那么多的钱去?
其实,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储蓄还是去借款,1000美元都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天文数字,但盖尔不愿意做出改变,也不愿意承受任何风险,只能困守当下。
心理学上有个概念叫:管窥效应。
·
当一个人的眼睛,只能通过一根管子看东西,那么他只能看到管子里面的东西。
就像故事中的盖尔,她的视线中,只有捉襟见肘的日薪,即便有无数改变现状的方法,她也无法看到。
最后的结果就是,每天用交完房租剩下的钱填饱肚子,日复一日既不安于现状,又觉得无力改变,只能得过且过。
哲学家叔本华说:“世界上最大的监狱,是人的思维意识。”
真正能限制一个人的,从来不是经济上的贫穷,而是认知上的困顿。
·
爱因斯坦说过这么一段话:
如果给我1个小时解答一道决定我生死的问题,我会花55分钟来弄清楚这道题到底是在问什么。
一旦清楚了它到底在问什么,剩下的5分钟足够回答这个问题。
努力很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没有方向的努力是无头苍蝇,没有思考的勤奋会是四处碰壁。
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一条路边有两个花园。
其中一个花园一片荒芜、杂草丛生;另一个花园花草繁茂,鸟语花香,一片勃勃生机。
花园里两个园丁的状态也迥乎不同。
第一个花园里的园丁,一边拔除杂草,一边咒骂着,累得满头大汗。
而第二个园丁好像毫不费力,此刻正悠闲地躺在一棵树下,悠闲地哼着小曲。
为什么同样的环境下和努力下,花园差别会这么大呢?
原来,漂亮花园的园丁最早也在不停地除草,兢兢业业,一刻也不得闲。
但后来他发现,无论他再怎么辛苦地拔,杂草都拔不完,等他处理完一边的杂草,另一边的又长起来了。
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好主意,他去市场上找到一些比杂草生长速度更快的花草植物。
这些植物生长起来,很快就挤占了杂草的生长空间。
从此,他再也不需要为杂草烦恼了,过起了悠闲的生活。
同样面对的困扰,第一个园丁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仍未解决问题,而第二个园丁,勤于思考,找到问题的本质,不费吹灰之力,药到病除。
《让你的时间更有价值》一书中,提到了“低水平勤奋”与“高水平勤奋”的区别。
低水平的勤奋者,就如同下面这张图里,往返运送货物的人,忙于简单重复的运输,却从未低头看看脚下的轮子。
而高水平的勤奋者,可以通过思维的升级,方法的转变,工具的辅助,以同样的努力取得倍数的回报。
思考不到位,所谓的勤奋都是扯淡;认知不到位,所谓的努力都是白费。
只有真正有效的勤奋,才能带来真正有效的成长。
·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曾在给儿子的信中写道: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和铸造者。
很多事情光靠努力是不够的,导致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差别是认知,拉开人与人之间差距的根本是思维。
雷军曾向晨兴资本的刘芹讨教投资问题。
“我一直认为你做投资是有自己的独到之处,你能告诉我,你成功的秘诀是什么吗?”
刘芹回答:“我相信天道一定能酬勤,如果勤奋的话,你一定能做一个非常好的投资者。”
刘芹本以为这个答案至少能得到雷军的部分认同,但雷军当即反驳说:
天道不一定酬勤。
几乎所有认识雷军的人,对他都有一个相同的评价:勤奋。
雷军曾是名校毕业学霸,在金山工作时,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十年如一日,被称为“中关村劳模”。
然而他的聪明勤奋并没有换来相应的成功。
微软迅速发展,他所在的金山公司,发展缓慢,当时比他晚出道的马云,已经狠狠地把他甩在身后。
他痛定思痛,辞掉金山总经理的职位,当他从忙碌的工作中抽身出来时,才看到新浪、网易、搜狐等一大批互联网公司迅速崛起。
那时,他深刻地认识到,他不是输在了勤奋上,而是输在了战略上。
如果没有认知的转变,雷军可能现在还是那个在中关村夜以继日工作的“打工人”。
回顾这段经历,他颇为感慨地说:永远不要用战术上的勤奋,掩盖战略上的懒惰。
现在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比拼,不再是努力程度的较量,更多的是对事情的理解和对行业的洞察。
·
猎豹CEO傅盛曾经说:认知,几乎是人和人之间唯一的本质差别。
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呢?三个建议送给你。
1.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想让思维发生质变飞跃,知识储备作为量变就是必不可少的。
而帮助我们拓展知识库的方法,无非两种,如果不能行万里路,那就读万卷书。
苏轼有句名言: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博观”,就是广泛涉猎,大量阅读,“约取”,则是一个去芜存菁、去伪存真的过程。
只有当你大脑中存的知识足够多、足够深刻的时候,才能和世界碰撞出火花,从而形成“厚积薄发”的思维跃迁。
2. 心怀敬畏,保持空杯。
一个人知道得越多,越会觉得自己所知甚少,不知道的东西更多。
就像海面上的冰山一样,已知的永远是一小部分,未知的才是海面下看不见的冰山。
所谓的成长就是保持高度敏感,对新事物永远保持开放的心态。
大量吸收新的知识,向外探寻,向内思考,不断打破自己,升级自己。
3. 历事炼心,知行合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知识如果不实践,永远无法内化成自己的认知,只有敢于行动,去经历,去体验,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解。
古人说历事炼心,从事上悟理,在理上改行,长此以往,才能实践出真知。▽有句话说得好:认知决定上限,努力决定下限。
想要实现人生的逆袭,必须提高认知,拼命努力,洞穿事物本质,见大通简,才能迎刃破局。
世上最大的监狱,是人的思维意识。
·
前几天重温电影《1942》,里面一句对白让我很是震撼。
财主范殿元在家破人亡时,对着自家长工说了这样一句话:
“等我到了陕西,立住了脚,那就好办了。我知道怎么从一个穷人变成财主,不出十年,你大爷我还是东家。”
长工拴柱说:“好啊,东家,我到时候还给你当长工!”
同样是一穷二白,十年后,财主仍旧是财主,而长工无论怎么努力,到头来依旧是长工。
其实很多时候就是这样。
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命运。
一个人的认知如果永远停留在脚下,不往高处看,无论走了多远的路,都只能是原地打转。
·
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芭芭拉为了搞明白美国底层穷人,能否通过辛勤劳动摆脱自己的命运,做了一个社会实验。
她和所有朋友断绝联系,化身普通的劳动女工,深入美国社会底层,终日和那些一直在温饱线上徘徊的工人生活在一起。
在接触了各种社会背景的低薪群体之后,她得出了结论:几乎不可能。
她说,很多人之所以一直呆在社会底层,不是社会的迫害,而是认知水平受限。
芭芭拉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实验期间她遇到一个女服务员盖尔,盖尔每天的收入约40--50美金。
而她所住的临时旅馆,每天房租是40美金,且需要日结。
这也就意味着,她交完房租后,只能勉强维持生计。
芭芭拉很奇怪,问她为什么不去租一间更加便宜的公寓。
按月租的话,每个月能省下不少钱,久而久之,可以用这笔钱去学一门技术,掌握更多的知识,从而找到收入更高的工作,改善自己的财务状况。
女同事听完之后翻了个白眼说:
租公寓要先交一个月的定金,少说也要1000美金,我上哪去弄那么多的钱去?
其实,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储蓄还是去借款,1000美元都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天文数字,但盖尔不愿意做出改变,也不愿意承受任何风险,只能困守当下。
心理学上有个概念叫:管窥效应。
·
当一个人的眼睛,只能通过一根管子看东西,那么他只能看到管子里面的东西。
就像故事中的盖尔,她的视线中,只有捉襟见肘的日薪,即便有无数改变现状的方法,她也无法看到。
最后的结果就是,每天用交完房租剩下的钱填饱肚子,日复一日既不安于现状,又觉得无力改变,只能得过且过。
哲学家叔本华说:“世界上最大的监狱,是人的思维意识。”
真正能限制一个人的,从来不是经济上的贫穷,而是认知上的困顿。
·
爱因斯坦说过这么一段话:
如果给我1个小时解答一道决定我生死的问题,我会花55分钟来弄清楚这道题到底是在问什么。
一旦清楚了它到底在问什么,剩下的5分钟足够回答这个问题。
努力很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没有方向的努力是无头苍蝇,没有思考的勤奋会是四处碰壁。
看过这样一个故事。
一条路边有两个花园。
其中一个花园一片荒芜、杂草丛生;另一个花园花草繁茂,鸟语花香,一片勃勃生机。
花园里两个园丁的状态也迥乎不同。
第一个花园里的园丁,一边拔除杂草,一边咒骂着,累得满头大汗。
而第二个园丁好像毫不费力,此刻正悠闲地躺在一棵树下,悠闲地哼着小曲。
为什么同样的环境下和努力下,花园差别会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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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他发现,无论他再怎么辛苦地拔,杂草都拔不完,等他处理完一边的杂草,另一边的又长起来了。
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好主意,他去市场上找到一些比杂草生长速度更快的花草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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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的勤奋者,就如同下面这张图里,往返运送货物的人,忙于简单重复的运输,却从未低头看看脚下的轮子。
而高水平的勤奋者,可以通过思维的升级,方法的转变,工具的辅助,以同样的努力取得倍数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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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曾在给儿子的信中写道: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和铸造者。
很多事情光靠努力是不够的,导致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差别是认知,拉开人与人之间差距的根本是思维。
雷军曾向晨兴资本的刘芹讨教投资问题。
“我一直认为你做投资是有自己的独到之处,你能告诉我,你成功的秘诀是什么吗?”
刘芹回答:“我相信天道一定能酬勤,如果勤奋的话,你一定能做一个非常好的投资者。”
刘芹本以为这个答案至少能得到雷军的部分认同,但雷军当即反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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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认识雷军的人,对他都有一个相同的评价:勤奋。
雷军曾是名校毕业学霸,在金山工作时,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十年如一日,被称为“中关村劳模”。
然而他的聪明勤奋并没有换来相应的成功。
微软迅速发展,他所在的金山公司,发展缓慢,当时比他晚出道的马云,已经狠狠地把他甩在身后。
他痛定思痛,辞掉金山总经理的职位,当他从忙碌的工作中抽身出来时,才看到新浪、网易、搜狐等一大批互联网公司迅速崛起。
那时,他深刻地认识到,他不是输在了勤奋上,而是输在了战略上。
如果没有认知的转变,雷军可能现在还是那个在中关村夜以继日工作的“打工人”。
回顾这段经历,他颇为感慨地说:永远不要用战术上的勤奋,掩盖战略上的懒惰。
现在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比拼,不再是努力程度的较量,更多的是对事情的理解和对行业的洞察。
·
猎豹CEO傅盛曾经说:认知,几乎是人和人之间唯一的本质差别。
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呢?三个建议送给你。
1.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想让思维发生质变飞跃,知识储备作为量变就是必不可少的。
而帮助我们拓展知识库的方法,无非两种,如果不能行万里路,那就读万卷书。
苏轼有句名言: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博观”,就是广泛涉猎,大量阅读,“约取”,则是一个去芜存菁、去伪存真的过程。
只有当你大脑中存的知识足够多、足够深刻的时候,才能和世界碰撞出火花,从而形成“厚积薄发”的思维跃迁。
2. 心怀敬畏,保持空杯。
一个人知道得越多,越会觉得自己所知甚少,不知道的东西更多。
就像海面上的冰山一样,已知的永远是一小部分,未知的才是海面下看不见的冰山。
所谓的成长就是保持高度敏感,对新事物永远保持开放的心态。
大量吸收新的知识,向外探寻,向内思考,不断打破自己,升级自己。
3. 历事炼心,知行合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知识如果不实践,永远无法内化成自己的认知,只有敢于行动,去经历,去体验,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解。
古人说历事炼心,从事上悟理,在理上改行,长此以往,才能实践出真知。▽有句话说得好:认知决定上限,努力决定下限。
想要实现人生的逆袭,必须提高认知,拼命努力,洞穿事物本质,见大通简,才能迎刃破局。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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