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雪儿涉毒获刑#【#杜雪儿案涉及的7个法律问题#】近日,福禄寿乐队成员之一杜雪儿因走私毒品罪获刑的新闻引发了网友巨大关注。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杜雪儿通过微信联系境外卖家“Eri©葉”,从美国购买邮票状“LSD”9张,并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同年1月26日该邮件在天津海关通关时被查获后移交北京海关缉私局处理。同年1月29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收货地址现场抓获被告人杜雪儿。经称量、鉴定,上述邮票状LSD净重0.13克,检出麦角二乙胺。
其本人在道歉信中写道:“身为艺人,我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做出了非常错误的判断和愚蠢的行为,越过了法律的边界,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我受到了惨痛的教训和惩罚……”看到这里,报报认为有必要借着这个年轻艺人涉毒案来进行一场关于走私毒品罪的普法教育。
就该案中网友关心的问题,报报邀请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结合判决书内容一一解析。
1.司法机关如何判断行为人走私的是毒品?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4刑初1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杜雪儿辩称“其不知道所购买的物品为毒品。”实践中,走私毒品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走私的对象是毒品即可,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到毒品的化学成分、效用、名称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所走私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应认为她认识到是毒品。本案中,杜雪儿曾通过外国网站了解到“LSD”能使人产生幻觉,境内一般渠道不能买到,且她曾接受过专门的禁毒警示教育,完全有理由相信她能够明确判断“LSD”属于我国法律所禁止的精神药品。据此,应认为杜雪儿知道所走私的是毒品。
2.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走私毒品罪中的“明知”?
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时的情形等,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杜雪儿“明知”“LSD”是我国境内禁止的精神药品而购买,并在家中故意签收与其姓名不符的邮寄“LSD”的邮件,加上杜雪儿受过专门的禁毒警示教育并明知故犯地购买过大麻(用“裙子”的图案代替大麻规避监管)、与岳某的聊天中多次使用“真咖啡”“假咖啡”“邮票”“集邮”等明显具有特定指向用语。这些职业特点、阅历、行为方式均表明她明知所购买的物品的性质。
3.应如何认定走私行为?
走私毒品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包括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两种行为方式。本案中,杜雪儿在明知“LSD”属于在我国境内禁止流通的物品的情况下,仍然从境外购买,事实上是要求(教唆)他人将“LSD”非法邮寄到我国境内,应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4.未查清毒品提供者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杜雪儿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LSD”的销售者将该物品伪装成爆米花销售,表明销售者对“LSD”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将该物品非法走私进入我国境内的,符合走私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杜雪儿作为购买者,事实上是教唆销售者将“LSD”走私进入我国境内,无疑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客观上,杜雪儿的行为促进破坏我国毒品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实施;主观上,杜雪儿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危害毒品管制秩序,仍然希望走私“LSD”入境的行为发生。即杜雪儿的行为在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下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点,应被认定为成立走私毒品罪。
5.办案过程侦查机关获取的有关杜雪儿认罪的证据为何会被排除?
杜雪儿案件的辩护律师指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就被告人杜雪儿从网上查询“LSD”的问话有引导成分,最后导致法院没有采纳该供述确认的内容,而是通过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的形式,认定被告人明知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本案中,侦查人员讯问杜雪儿时,采用了引诱这一刑事诉讼法禁止的非法取证行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被排除。
6.如何判断证人庄某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口头表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在我国,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中,相较于证人出庭,法官更关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本案中,庄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采取了根据微信聊天的上下文语境和文意,并结合生活经验和证言间是否存在违背常理的矛盾之处等方法,综合判断后得出庄某证言的真实含义,具有合理性。
7.如何认定走私毒品罪中的入罪标准?
从《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可以看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应作为犯罪予以追诉。(丁一之)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4日,被告人杜雪儿通过微信联系境外卖家“Eri©葉”,从美国购买邮票状“LSD”9张,并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同年1月26日该邮件在天津海关通关时被查获后移交北京海关缉私局处理。同年1月29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收货地址现场抓获被告人杜雪儿。经称量、鉴定,上述邮票状LSD净重0.13克,检出麦角二乙胺。
其本人在道歉信中写道:“身为艺人,我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做出了非常错误的判断和愚蠢的行为,越过了法律的边界,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我受到了惨痛的教训和惩罚……”看到这里,报报认为有必要借着这个年轻艺人涉毒案来进行一场关于走私毒品罪的普法教育。
就该案中网友关心的问题,报报邀请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结合判决书内容一一解析。
1.司法机关如何判断行为人走私的是毒品?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4刑初1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杜雪儿辩称“其不知道所购买的物品为毒品。”实践中,走私毒品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走私的对象是毒品即可,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到毒品的化学成分、效用、名称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所走私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应认为她认识到是毒品。本案中,杜雪儿曾通过外国网站了解到“LSD”能使人产生幻觉,境内一般渠道不能买到,且她曾接受过专门的禁毒警示教育,完全有理由相信她能够明确判断“LSD”属于我国法律所禁止的精神药品。据此,应认为杜雪儿知道所走私的是毒品。
2.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走私毒品罪中的“明知”?
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时的情形等,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杜雪儿“明知”“LSD”是我国境内禁止的精神药品而购买,并在家中故意签收与其姓名不符的邮寄“LSD”的邮件,加上杜雪儿受过专门的禁毒警示教育并明知故犯地购买过大麻(用“裙子”的图案代替大麻规避监管)、与岳某的聊天中多次使用“真咖啡”“假咖啡”“邮票”“集邮”等明显具有特定指向用语。这些职业特点、阅历、行为方式均表明她明知所购买的物品的性质。
3.应如何认定走私行为?
走私毒品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包括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两种行为方式。本案中,杜雪儿在明知“LSD”属于在我国境内禁止流通的物品的情况下,仍然从境外购买,事实上是要求(教唆)他人将“LSD”非法邮寄到我国境内,应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4.未查清毒品提供者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杜雪儿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LSD”的销售者将该物品伪装成爆米花销售,表明销售者对“LSD”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将该物品非法走私进入我国境内的,符合走私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杜雪儿作为购买者,事实上是教唆销售者将“LSD”走私进入我国境内,无疑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客观上,杜雪儿的行为促进破坏我国毒品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实施;主观上,杜雪儿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危害毒品管制秩序,仍然希望走私“LSD”入境的行为发生。即杜雪儿的行为在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下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点,应被认定为成立走私毒品罪。
5.办案过程侦查机关获取的有关杜雪儿认罪的证据为何会被排除?
杜雪儿案件的辩护律师指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就被告人杜雪儿从网上查询“LSD”的问话有引导成分,最后导致法院没有采纳该供述确认的内容,而是通过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的形式,认定被告人明知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本案中,侦查人员讯问杜雪儿时,采用了引诱这一刑事诉讼法禁止的非法取证行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被排除。
6.如何判断证人庄某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口头表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在我国,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中,相较于证人出庭,法官更关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本案中,庄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采取了根据微信聊天的上下文语境和文意,并结合生活经验和证言间是否存在违背常理的矛盾之处等方法,综合判断后得出庄某证言的真实含义,具有合理性。
7.如何认定走私毒品罪中的入罪标准?
从《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可以看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应作为犯罪予以追诉。(丁一之)
#天下足球# #中超联赛# 足协官方发文,确定新赛季中超和中甲的升降级执行“升3降3”政策。
足协公告如下
各业内有关方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促进职业联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职业联赛管理能力和竞技水平。
经前期与业内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足协现对2022赛季职业联赛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业联赛规模
2022赛季中超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中甲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
中乙联赛规模为20支球队(含U-19国家男足)。
二、升降级政策
2022赛季,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超联赛第16名、第17名和第18名直接降入中甲联赛,中甲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超联赛。
中甲联赛与中乙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甲联赛第16名、第17名、第18名直接降入中乙联赛,中乙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甲联赛。
中乙联赛与中冠联赛执行“升4降2”政策,即:中乙联赛第19名和第20名直接降入中冠联赛,中冠联赛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直接升入中乙联赛。
三、职业联赛转会注册
(一)国内转会注册
1.中超和中甲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15日至4月29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2.中乙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29日至5月6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二)涉外注册转会
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涉外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以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为准。
其中,第一个转会窗口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三)转会名额
1.国内球员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新转入国内球员没有名额限制。
2.外籍球员
在第一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6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
在第一和第二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累计不得超过7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累计不得超过4名。
(四)其他规定
2022赛季职业联赛球员转会注册工作,请各职业俱乐部按照足球字〔2022〕91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转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足球字〔2022〕137号《关于调整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依规办理。
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的注册及转会办法按照足球字〔2018〕36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参加2018年职业联赛有关规定的通知》及足球字〔2015〕649号《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出场政策
(一)赛季报名要求
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各俱乐部首次报名人数为18人至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5人。
其中,中超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5人,中甲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3人。
中乙联赛首次报名人数为18-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0人。
(二)每场比赛报名要求及换人次数
中超、中甲与中乙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12名,可从中替换5名,比赛中最多可执行3次替换程序,中场休息时可以执行额外的替换程序。
(三)外籍球员报名与出场要求
2022赛季各中超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最多5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同时上场最多4名外籍球员。
2022赛季各中甲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3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最多同时上场2名外籍球员。
(四)国内青年球员报名
1.U-23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无U-23球员人数报名要求,但每场比赛,应有1名U-23球员始终在场上。
关于U-23球员减免及补偿政策,中国足协将另行发文通知。
2.U-21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3名本俱乐部青训培养(本俱乐部注册并代表本俱乐部参加比赛至少4年)的U-21球员。
2022赛季的中乙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5名U-21球员和5名本区域球员。同时,每场比赛,应至少有1名U-21球员始终在场上。
(五)入籍球员
1.符合以下条件的入籍球员,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报名:
(1)球员本人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球员的生物学父亲或生物学母亲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3)球员的生物学(外)祖父或生物学(外)祖母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
参照亚足联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籍球员,每家中超俱乐部最多可按照国内球员报名1人、超过1人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中甲、中乙俱乐部无该类球员注册和报名名额。
(1)入籍满5年;
(2)具备国家队正式比赛资格。
3.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2,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
4.同一赛季,同一入籍球员注册及报名身份不得进行变更。
五、停赛政策
(一)中超、中甲联赛
各中超、中甲俱乐部球员,如累计4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超、中甲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二)中乙联赛
各中乙俱乐部球员,如累计3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乙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三)多重注册身份
若自然人同一赛季中报名两个身份(同时报名球员和替补席官员),该人员的黄牌累计停赛按照从严执行,即无论是以何种身份被出示黄牌,均按照两张黄牌停赛的标准执行。
六、财务约定指标
各中超、中甲和中乙俱乐部应按照足球字〔2020〕289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超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足球字〔2020〕290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和足球字〔2020〕291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并全面落实各项财务约束指标。
七、其他政策
本通知未提及的职业联赛其他相关政策,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足协公告如下
各业内有关方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促进职业联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职业联赛管理能力和竞技水平。
经前期与业内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足协现对2022赛季职业联赛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业联赛规模
2022赛季中超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中甲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
中乙联赛规模为20支球队(含U-19国家男足)。
二、升降级政策
2022赛季,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超联赛第16名、第17名和第18名直接降入中甲联赛,中甲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超联赛。
中甲联赛与中乙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甲联赛第16名、第17名、第18名直接降入中乙联赛,中乙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甲联赛。
中乙联赛与中冠联赛执行“升4降2”政策,即:中乙联赛第19名和第20名直接降入中冠联赛,中冠联赛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直接升入中乙联赛。
三、职业联赛转会注册
(一)国内转会注册
1.中超和中甲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15日至4月29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2.中乙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29日至5月6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二)涉外注册转会
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涉外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以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为准。
其中,第一个转会窗口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三)转会名额
1.国内球员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新转入国内球员没有名额限制。
2.外籍球员
在第一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6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
在第一和第二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累计不得超过7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累计不得超过4名。
(四)其他规定
2022赛季职业联赛球员转会注册工作,请各职业俱乐部按照足球字〔2022〕91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转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足球字〔2022〕137号《关于调整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依规办理。
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的注册及转会办法按照足球字〔2018〕36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参加2018年职业联赛有关规定的通知》及足球字〔2015〕649号《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出场政策
(一)赛季报名要求
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各俱乐部首次报名人数为18人至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5人。
其中,中超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5人,中甲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3人。
中乙联赛首次报名人数为18-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0人。
(二)每场比赛报名要求及换人次数
中超、中甲与中乙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12名,可从中替换5名,比赛中最多可执行3次替换程序,中场休息时可以执行额外的替换程序。
(三)外籍球员报名与出场要求
2022赛季各中超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最多5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同时上场最多4名外籍球员。
2022赛季各中甲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3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最多同时上场2名外籍球员。
(四)国内青年球员报名
1.U-23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无U-23球员人数报名要求,但每场比赛,应有1名U-23球员始终在场上。
关于U-23球员减免及补偿政策,中国足协将另行发文通知。
2.U-21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3名本俱乐部青训培养(本俱乐部注册并代表本俱乐部参加比赛至少4年)的U-21球员。
2022赛季的中乙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5名U-21球员和5名本区域球员。同时,每场比赛,应至少有1名U-21球员始终在场上。
(五)入籍球员
1.符合以下条件的入籍球员,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报名:
(1)球员本人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球员的生物学父亲或生物学母亲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3)球员的生物学(外)祖父或生物学(外)祖母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
参照亚足联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籍球员,每家中超俱乐部最多可按照国内球员报名1人、超过1人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中甲、中乙俱乐部无该类球员注册和报名名额。
(1)入籍满5年;
(2)具备国家队正式比赛资格。
3.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2,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
4.同一赛季,同一入籍球员注册及报名身份不得进行变更。
五、停赛政策
(一)中超、中甲联赛
各中超、中甲俱乐部球员,如累计4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超、中甲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二)中乙联赛
各中乙俱乐部球员,如累计3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乙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三)多重注册身份
若自然人同一赛季中报名两个身份(同时报名球员和替补席官员),该人员的黄牌累计停赛按照从严执行,即无论是以何种身份被出示黄牌,均按照两张黄牌停赛的标准执行。
六、财务约定指标
各中超、中甲和中乙俱乐部应按照足球字〔2020〕289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超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足球字〔2020〕290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和足球字〔2020〕291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并全面落实各项财务约束指标。
七、其他政策
本通知未提及的职业联赛其他相关政策,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足协官方:2022赛季中超、中甲执行“升3降3”政策】4月25日,中国足协官方发布2022赛季职业联赛的相关政策通知,2022赛季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中乙中冠“升4降2”。
公告原文如下:
各业内有关方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促进职业联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职业联赛管理能力和竞技水平。
经前期与业内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足协现对2022赛季职业联赛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业联赛规模
2022赛季中超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中甲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
中乙联赛规模为20支球队(含U-19国家男足)。
二、升降级政策
2022赛季,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超联赛第16名、第17名和第18名直接降入中甲联赛,中甲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超联赛。
中甲联赛与中乙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甲联赛第16名、第17名、第18名直接降入中乙联赛,中乙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甲联赛。
中乙联赛与中冠联赛执行“升4降2”政策,即:中乙联赛第19名和第20名直接降入中冠联赛,中冠联赛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直接升入中乙联赛。
三、职业联赛转会注册
(一)国内转会注册
1.中超和中甲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15日至4月29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2.中乙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29日至5月6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二)涉外注册转会
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涉外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以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为准。
其中,第一个转会窗口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三)转会名额
1.国内球员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新转入国内球员没有名额限制。
2.外籍球员
在第一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6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
在第一和第二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累计不得超过7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累计不得超过4名。
(四)其他规定
2022赛季职业联赛球员转会注册工作,请各职业俱乐部按照足球字〔2022〕91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转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足球字〔2022〕137号《关于调整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依规办理。
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的注册及转会办法按照足球字〔2018〕36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参加2018年职业联赛有关规定的通知》及足球字〔2015〕649号《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出场政策
(一)赛季报名要求
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各俱乐部首次报名人数为18人至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5人。
其中,中超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5人,中甲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3人。
中乙联赛首次报名人数为18-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0人。
(二)每场比赛报名要求及换人次数
中超、中甲与中乙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12名,可从中替换5名,比赛中最多可执行3次替换程序,中场休息时可以执行额外的替换程序。
(三)外籍球员报名与出场要求
2022赛季各中超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最多5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同时上场最多4名外籍球员。
2022赛季各中甲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3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最多同时上场2名外籍球员。
(四)国内青年球员报名
1.U-23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无U-23球员人数报名要求,但每场比赛,应有1名U-23球员始终在场上。
关于U-23球员减免及补偿政策,中国足协将另行发文通知。
2.U-21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3名本俱乐部青训培养(本俱乐部注册并代表本俱乐部参加比赛至少4年)的U-21球员。
2022赛季的中乙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5名U-21球员和5名本区域球员。同时,每场比赛,应至少有1名U-21球员始终在场上。
(五)入籍球员
1.符合以下条件的入籍球员,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报名:
(1)球员本人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球员的生物学父亲或生物学母亲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3)球员的生物学(外)祖父或生物学(外)祖母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
参照亚足联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籍球员,每家中超俱乐部最多可按照国内球员报名1人、超过1人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中甲、中乙俱乐部无该类球员注册和报名名额。
(1)入籍满5年;
(2)具备国家队正式比赛资格。
3.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2,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
4.同一赛季,同一入籍球员注册及报名身份不得进行变更。
五、停赛政策
(一)中超、中甲联赛
各中超、中甲俱乐部球员,如累计4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超、中甲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二)中乙联赛
各中乙俱乐部球员,如累计3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乙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三)多重注册身份
若自然人同一赛季中报名两个身份(同时报名球员和替补席官员),该人员的黄牌累计停赛按照从严执行,即无论是以何种身份被出示黄牌,均按照两张黄牌停赛的标准执行。
六、财务约定指标
各中超、中甲和中乙俱乐部应按照足球字〔2020〕289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超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足球字〔2020〕290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和足球字〔2020〕291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并全面落实各项财务约束指标。
七、其他政策
本通知未提及的职业联赛其他相关政策,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公告原文如下:
各业内有关方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促进职业联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职业联赛管理能力和竞技水平。
经前期与业内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足协现对2022赛季职业联赛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业联赛规模
2022赛季中超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中甲联赛规模为18家俱乐部。
中乙联赛规模为20支球队(含U-19国家男足)。
二、升降级政策
2022赛季,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超联赛第16名、第17名和第18名直接降入中甲联赛,中甲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超联赛。
中甲联赛与中乙联赛执行“升3降3”政策,即:中甲联赛第16名、第17名、第18名直接降入中乙联赛,中乙联赛第1名、第2名和第3名直接升入中甲联赛。
中乙联赛与中冠联赛执行“升4降2”政策,即:中乙联赛第19名和第20名直接降入中冠联赛,中冠联赛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直接升入中乙联赛。
三、职业联赛转会注册
(一)国内转会注册
1.中超和中甲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15日至4月29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2.中乙俱乐部
第一个转会窗口:2022年3月29日至5月6日
第二个转会窗口: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暂定)
(二)涉外注册转会
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涉外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以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为准。
其中,第一个转会窗口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三)转会名额
1.国内球员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新转入国内球员没有名额限制。
2.外籍球员
在第一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6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
在第一和第二个转会窗口中,各中超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累计不得超过7名,各中甲俱乐部可注册的外籍球员数量累计不得超过4名。
(四)其他规定
2022赛季职业联赛球员转会注册工作,请各职业俱乐部按照足球字〔2022〕91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转会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足球字〔2022〕137号《关于调整2022赛季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球员国内转会注册办理时间的通知》的要求,依规办理。
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的注册及转会办法按照足球字〔2018〕36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参加2018年职业联赛有关规定的通知》及足球字〔2015〕649号《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出场政策
(一)赛季报名要求
中超联赛与中甲联赛,各俱乐部首次报名人数为18人至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5人。
其中,中超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5人,中甲联赛各俱乐部外籍球员最多同时报名3人。
中乙联赛首次报名人数为18-35人,全年累计不超过40人。
(二)每场比赛报名要求及换人次数
中超、中甲与中乙联赛,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12名,可从中替换5名,比赛中最多可执行3次替换程序,中场休息时可以执行额外的替换程序。
(三)外籍球员报名与出场要求
2022赛季各中超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最多5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同时上场最多4名外籍球员。
2022赛季各中甲俱乐部每场比赛23人大名单可同时报名3名外籍球员,每场比赛最多同时上场2名外籍球员。
(四)国内青年球员报名
1.U-23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无U-23球员人数报名要求,但每场比赛,应有1名U-23球员始终在场上。
关于U-23球员减免及补偿政策,中国足协将另行发文通知。
2.U-21球员
2022赛季中超、中甲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3名本俱乐部青训培养(本俱乐部注册并代表本俱乐部参加比赛至少4年)的U-21球员。
2022赛季的中乙联赛,各俱乐部35人大名单中,应至少报名5名U-21球员和5名本区域球员。同时,每场比赛,应至少有1名U-21球员始终在场上。
(五)入籍球员
1.符合以下条件的入籍球员,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报名:
(1)球员本人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球员的生物学父亲或生物学母亲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3)球员的生物学(外)祖父或生物学(外)祖母出生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区域。
2.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
参照亚足联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籍球员,每家中超俱乐部最多可按照国内球员报名1人、超过1人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中甲、中乙俱乐部无该类球员注册和报名名额。
(1)入籍满5年;
(2)具备国家队正式比赛资格。
3.若入籍球员不符合条件1、2,以国内球员身份进行注册,但占用外援报名名额。
4.同一赛季,同一入籍球员注册及报名身份不得进行变更。
五、停赛政策
(一)中超、中甲联赛
各中超、中甲俱乐部球员,如累计4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超、中甲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二)中乙联赛
各中乙俱乐部球员,如累计3张黄牌则停赛1场,各中乙俱乐部官员,如累计2张黄牌则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
(三)多重注册身份
若自然人同一赛季中报名两个身份(同时报名球员和替补席官员),该人员的黄牌累计停赛按照从严执行,即无论是以何种身份被出示黄牌,均按照两张黄牌停赛的标准执行。
六、财务约定指标
各中超、中甲和中乙俱乐部应按照足球字〔2020〕289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超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足球字〔2020〕290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和足球字〔2020〕291号《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并全面落实各项财务约束指标。
七、其他政策
本通知未提及的职业联赛其他相关政策,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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