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民工讨薪与保安起冲突:拿到工资返乡 涉事企业被罚10万】据河南焦作“魅力马村”微信公众号消息,#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讨薪农民工遭售楼部保安殴打”处理结果,马村区世合万达项目在大气污染防控中处于停工状态,劳务分包单位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号楼木工班组宋某、刘某合、王某胜等13人,要求提前结清工资离场返乡。诉求未得到及时兑现,遂于12月9日上午9时45分到世合万达售楼部堵门讨薪。售楼部工作人员解释劝导无效后,开始摄像并报警。宋某挥手阻止售楼部工作人员拍摄时,打到了工作人员卢某炫的脸部,双方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宋某腰部软组织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12月9日,马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售楼部涉事工作人员张某鑫、赵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每人罚款500元;对堵门讨薪的张某、宋某等农民工给予教育,告知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理性维权。经协调,截至12月11日14时,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2号楼木工班组宋某等13人的68950元工资已全部兑付到位,木工班组人员已离场返乡。责令涉事企业对该项目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筹措资金,对已到时间节点和将到时间节点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进行按时兑付。责成相关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理,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深入排查,对存在的欠薪隐患和问题立行立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12月9日,马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售楼部涉事工作人员张某鑫、赵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每人罚款500元;对堵门讨薪的张某、宋某等农民工给予教育,告知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理性维权。经协调,截至12月11日14时,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2号楼木工班组宋某等13人的68950元工资已全部兑付到位,木工班组人员已离场返乡。责令涉事企业对该项目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筹措资金,对已到时间节点和将到时间节点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进行按时兑付。责成相关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理,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深入排查,对存在的欠薪隐患和问题立行立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康巴什民警为81位农民工讨回131万拖欠工资!】#鄂尔多斯##鄂尔多斯身边事# 近日康巴什公安分局滨河路派出所民警成功化解一起劳资纠纷帮助81名农民工讨回工资131万元
2020年5月,王某录、赵某平等81名工人到康巴什某工地做工,但因工头卢某挪用工资,导致停工后仍有三个月工资共计131万元未支付,民工与工地协商多次无果。2020年11月25日,康巴什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开展协调沟通工作。为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民警一方面安抚农民工情绪,另一方面联系包工头和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及包工头到现场处理。
为确保拖欠工资能顺利支付,通过民警连夜协调沟通,于11月26日凌晨2时许,督促建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9.8万元,并在当日上午10时许将剩余工资全部结清。
“感谢民警,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辛苦钱!衷心地感谢你们。”农民工兄弟拿到钱激动地说。
来源:平安康巴什 https://t.cn/RJhZecD
2020年5月,王某录、赵某平等81名工人到康巴什某工地做工,但因工头卢某挪用工资,导致停工后仍有三个月工资共计131万元未支付,民工与工地协商多次无果。2020年11月25日,康巴什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开展协调沟通工作。为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民警一方面安抚农民工情绪,另一方面联系包工头和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及包工头到现场处理。
为确保拖欠工资能顺利支付,通过民警连夜协调沟通,于11月26日凌晨2时许,督促建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9.8万元,并在当日上午10时许将剩余工资全部结清。
“感谢民警,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辛苦钱!衷心地感谢你们。”农民工兄弟拿到钱激动地说。
来源:平安康巴什 https://t.cn/RJhZecD
云南高院法官执意不验证关键证据真伪,“拉偏架”式裁判结果让分包商和数百名民工欲哭无泪
【案情回放】
2013年,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承接了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公司)承包的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党政机关大楼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包价10876785元,施工期间根据建设方和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材料调整、工程量增加,加上主体楼的自然沉降等因素影响,实际增加工程量共计20项,增加工程总价为6728927.67元。20项增量施工都有甲方项目经理廖某亲笔签名的《现场签证单》。(20份有廖某签名的《现场签证单》详见附件)。
昆明中院在一审中,采信了通过司法鉴定(签名真伪鉴定)的20份证明增量施工的《现场签证单》,认定昆钢公司应支付鼎立公司增量工程款4881653元。
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的某些条款,案件上诉到云南省高级法院。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置鼎立公司当庭验证《现场签证单》复印件真伪的要求于不顾,刻意回避复印件签名已被司法鉴定为真这个事实,拒不传召关键证人廖某到庭证明《现场签证单》复印件的真伪,直接对签证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一句“不排除拓印的可能”的轻率判词,就将昆钢公司应付给鼎立公司的近500万(以一审确认的计算)增量工程款尽数抹去。导致鼎立公司连材料费都亏损累累,至今都无法支付完农民工工资。
【几点质疑】
1、是否存在增量工程,从昆钢公司给鼎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上就能看出来。按照合同约定,昆钢公司是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到完工也只需支付700多万元,其余部分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而在完工前,昆钢公司已经支付了1172万元,这已经超过了当初的合同总额,这客观说明了工程增量的存在。
作为一家财务审计严格的国企,如果鼎立公司没有做增量工程,昆钢公司怎么会突然无理由的超额支付近400万工程款给鼎立公司?
2、应鼎立公司申请,2020年11月22日,云南高检传讯了项目负责人廖某,廖某在云南高检陈述“现场签证单材料的报送不经过我们项目部,我们在单子上签字,盖项目部章后将材料交还鼎立公司,由他们自己报送,至于鼎立公司是否交了、交给谁,我们不清楚。”廖某的这段陈述,清楚地说明了一个问题,现场签证单的确由他签字盖章交给鼎立公司了,只是不知道鼎立公司最后交给谁了。
从基本常理来说,若非已经把现场签证单原件交给昆钢公司了,鼎立公司不会放着绝对能打赢官司的现场签证单原件不用,反而给法院送交无法单独作证据的现场签证单复印件,鼎立公司向法院提交现场签证复印件实属无奈之举。
法律专家认为,对于提交的证据,法院有责任去验证其真实性,如果是拓印的,就应该去追究伪造证据者的法律责任。云南高院为什么不对能够确定增量工程是否存在的关键证据——20份《现场签证单》复印件进行司法证实或证伪?而是以“不排除拓印的可能”为由轻率做出拉偏架判决?
3、《现场签证单》是确认增量工程是否存在的有力证据。
在鼎立公司提交了关于《现场签证单》签名的司法鉴定后,一审采信了《现场签证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判决昆钢公司继续向鼎立公司支付增量工程款。
二审则回避了对《现场签证单》复印件进行真实性验证:既不证实,也不证伪,而是直接无视。
云南高院的二审法官是法学博士刘某,聪明的博士法官当然知道,对复印件证伪的办法其实很简单,除了让有关司法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之外,还可以把签字人——昆钢公司项目经理廖某传讯到庭,即可立马辨别20份《现场签证单》的真伪,至少是手写部分的真伪。因为《现场签证单》上面的内容,除了打印的部分外,还有廖某的签名和批语,如果那些手写内容都不是廖某所写,那一定是鼎立公司伪造的。如果当庭证明这些复印件是伪造的,不仅可以名正言顺的判决鼎立公司增量工程不存在,还可以扎扎实实的判鼎立公司一个伪证罪。
博士法官为何放着把案子做成铁案的明道不走,而非要剑走偏锋——无视关键证据,导致判决结果成了拉偏架?
“复印件存在拓印可能”的确不假,但也存在就是原件的镜像这种可能啊,博士法官为何就是不愿稍费气力进行验证,而是弃之一边呢?
4、昆钢公司把20份《现场签证单》原件尽数收走,又不让直接当事人廖某出庭作证,是否就是“挖坑”以待,为了方便云南博士法官以“复印件不排除拓印的可能”为由,帮其赖掉应支付的几百万工程余款?
恳请有关部门纠正云南高级法院的“拉偏架”式的终审判决,还司法一个公道!还鼎立公司一个公道!还至今还无法接到血汗钱的农民工一个公道!
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思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案情回放】
2013年,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承接了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公司)承包的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党政机关大楼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包价10876785元,施工期间根据建设方和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材料调整、工程量增加,加上主体楼的自然沉降等因素影响,实际增加工程量共计20项,增加工程总价为6728927.67元。20项增量施工都有甲方项目经理廖某亲笔签名的《现场签证单》。(20份有廖某签名的《现场签证单》详见附件)。
昆明中院在一审中,采信了通过司法鉴定(签名真伪鉴定)的20份证明增量施工的《现场签证单》,认定昆钢公司应支付鼎立公司增量工程款4881653元。
因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的某些条款,案件上诉到云南省高级法院。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置鼎立公司当庭验证《现场签证单》复印件真伪的要求于不顾,刻意回避复印件签名已被司法鉴定为真这个事实,拒不传召关键证人廖某到庭证明《现场签证单》复印件的真伪,直接对签证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一句“不排除拓印的可能”的轻率判词,就将昆钢公司应付给鼎立公司的近500万(以一审确认的计算)增量工程款尽数抹去。导致鼎立公司连材料费都亏损累累,至今都无法支付完农民工工资。
【几点质疑】
1、是否存在增量工程,从昆钢公司给鼎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上就能看出来。按照合同约定,昆钢公司是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到完工也只需支付700多万元,其余部分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而在完工前,昆钢公司已经支付了1172万元,这已经超过了当初的合同总额,这客观说明了工程增量的存在。
作为一家财务审计严格的国企,如果鼎立公司没有做增量工程,昆钢公司怎么会突然无理由的超额支付近400万工程款给鼎立公司?
2、应鼎立公司申请,2020年11月22日,云南高检传讯了项目负责人廖某,廖某在云南高检陈述“现场签证单材料的报送不经过我们项目部,我们在单子上签字,盖项目部章后将材料交还鼎立公司,由他们自己报送,至于鼎立公司是否交了、交给谁,我们不清楚。”廖某的这段陈述,清楚地说明了一个问题,现场签证单的确由他签字盖章交给鼎立公司了,只是不知道鼎立公司最后交给谁了。
从基本常理来说,若非已经把现场签证单原件交给昆钢公司了,鼎立公司不会放着绝对能打赢官司的现场签证单原件不用,反而给法院送交无法单独作证据的现场签证单复印件,鼎立公司向法院提交现场签证复印件实属无奈之举。
法律专家认为,对于提交的证据,法院有责任去验证其真实性,如果是拓印的,就应该去追究伪造证据者的法律责任。云南高院为什么不对能够确定增量工程是否存在的关键证据——20份《现场签证单》复印件进行司法证实或证伪?而是以“不排除拓印的可能”为由轻率做出拉偏架判决?
3、《现场签证单》是确认增量工程是否存在的有力证据。
在鼎立公司提交了关于《现场签证单》签名的司法鉴定后,一审采信了《现场签证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判决昆钢公司继续向鼎立公司支付增量工程款。
二审则回避了对《现场签证单》复印件进行真实性验证:既不证实,也不证伪,而是直接无视。
云南高院的二审法官是法学博士刘某,聪明的博士法官当然知道,对复印件证伪的办法其实很简单,除了让有关司法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之外,还可以把签字人——昆钢公司项目经理廖某传讯到庭,即可立马辨别20份《现场签证单》的真伪,至少是手写部分的真伪。因为《现场签证单》上面的内容,除了打印的部分外,还有廖某的签名和批语,如果那些手写内容都不是廖某所写,那一定是鼎立公司伪造的。如果当庭证明这些复印件是伪造的,不仅可以名正言顺的判决鼎立公司增量工程不存在,还可以扎扎实实的判鼎立公司一个伪证罪。
博士法官为何放着把案子做成铁案的明道不走,而非要剑走偏锋——无视关键证据,导致判决结果成了拉偏架?
“复印件存在拓印可能”的确不假,但也存在就是原件的镜像这种可能啊,博士法官为何就是不愿稍费气力进行验证,而是弃之一边呢?
4、昆钢公司把20份《现场签证单》原件尽数收走,又不让直接当事人廖某出庭作证,是否就是“挖坑”以待,为了方便云南博士法官以“复印件不排除拓印的可能”为由,帮其赖掉应支付的几百万工程余款?
恳请有关部门纠正云南高级法院的“拉偏架”式的终审判决,还司法一个公道!还鼎立公司一个公道!还至今还无法接到血汗钱的农民工一个公道!
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思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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