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胶囊喝完了,上次姐姐给的红酒味的咖啡粉也喝完了。在最后一包速溶咖啡喝完之际,我在饿了么上搜到了一家咖啡店。
过了约定送达的时间仍旧没有接到电话,跑去问商家,他承诺今天一定会到。晚上十点再确认,他仍旧表示一定会送到。
第二天起床,并没有快递短信,进小程序想再联系商家,看到留言送达的时间是夜里12点多。突然就被感动了。
有这么多人,
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着,
力所能及互助着,
力所能及让城市运作着。
过了约定送达的时间仍旧没有接到电话,跑去问商家,他承诺今天一定会到。晚上十点再确认,他仍旧表示一定会送到。
第二天起床,并没有快递短信,进小程序想再联系商家,看到留言送达的时间是夜里12点多。突然就被感动了。
有这么多人,
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着,
力所能及互助着,
力所能及让城市运作着。
湖南长沙。周先生33万买了一台奥迪S6二手跑车,当时商家承诺无重大事故。可开了一年准备往出卖的时发现,这辆车是一辆“全损车”,甚至还有一笔28万元的出险记录。他要求退一赔三,车商却表示:我只是一个代购!
这台车子是周先生一年前购买的,最近准备卖车时,发现整辆车身都有不同程度的维修痕迹,多达99条的维修记录都翻不到底,现在车子不敢开,只能天天放在家里“吃灰”,甚至维权都只能让朋友拉过来。
周先生说:现在这台车子就值20多万,回收的话最多就是26万,那不是把我做宝搞?相当于一年下来亏了七万多,自己一年赚的钱都赚不到七万元。
随后周先生带着记者,找到之前购车的车行来讨要说法。负责人刘老板表示:这台车之前是在辽宁的,因为周先生要办理按揭这些东西,所以委托到他这里,去辽宁那边帮他去提车和做按揭,他就相当于是个代购。
当时他去辽宁给周先生看了这台车,包括在4S店的维保记录、保险记录他都看过,车况是没问题的,最近听说车子有一笔28万的赔险记录,他看了也是比较懵的。他想到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保险公司要么是扩损,要么是另一台车的出险嫁接到这台车的情况。
简单来讲,车源是周先生自己在网上找到的,但他委托了车行,车行在那边垫资,然后把车拿过来卖给周先生。但合同是跟他签的,所以这件事,没办法去找别人。
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收车时就看到这个情况,那这台车就20万的价格,如果车况正常,那就是26万左右的价格,现在辽宁那边愿意26万回收,不过需要等疫情结束。
但周先生不认同这样的回收价格,接下来,他想先去做司法鉴定,然后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要求车行对他进行退一赔三。
说起来,大家买二手车,最怕的事情肯定是买到事故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内容,实践中也存在车主通过诉讼获得三倍车款赔偿的案例。但从大多数的案例中来看,想要证明车行成立“欺诈”、满足“欺诈”中“明知”的要件不是那么容易。
从“欺诈”的行为上来说,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例如典型的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后再进行售卖;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各种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
毕竟车子这种东西,退一赔三的价格都是不低的,这里面也涉及很多的问题。按照车行负责人的说法,他在收车的时候,也有些问题是不知情的,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周先生想要让车行退一赔三,这一点确实不容易,更何况车子是他找的,是不是还有什么其他不为人知的事情,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
当然,不管怎么样,现在事情已经发生。无论是知情也好,不知情也罢,合同都是和车行签的,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双方还是应该再协商协商,车行可以自己承担一点,把事情尽量协商去解决处理掉。
这台车子是周先生一年前购买的,最近准备卖车时,发现整辆车身都有不同程度的维修痕迹,多达99条的维修记录都翻不到底,现在车子不敢开,只能天天放在家里“吃灰”,甚至维权都只能让朋友拉过来。
周先生说:现在这台车子就值20多万,回收的话最多就是26万,那不是把我做宝搞?相当于一年下来亏了七万多,自己一年赚的钱都赚不到七万元。
随后周先生带着记者,找到之前购车的车行来讨要说法。负责人刘老板表示:这台车之前是在辽宁的,因为周先生要办理按揭这些东西,所以委托到他这里,去辽宁那边帮他去提车和做按揭,他就相当于是个代购。
当时他去辽宁给周先生看了这台车,包括在4S店的维保记录、保险记录他都看过,车况是没问题的,最近听说车子有一笔28万的赔险记录,他看了也是比较懵的。他想到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保险公司要么是扩损,要么是另一台车的出险嫁接到这台车的情况。
简单来讲,车源是周先生自己在网上找到的,但他委托了车行,车行在那边垫资,然后把车拿过来卖给周先生。但合同是跟他签的,所以这件事,没办法去找别人。
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收车时就看到这个情况,那这台车就20万的价格,如果车况正常,那就是26万左右的价格,现在辽宁那边愿意26万回收,不过需要等疫情结束。
但周先生不认同这样的回收价格,接下来,他想先去做司法鉴定,然后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要求车行对他进行退一赔三。
说起来,大家买二手车,最怕的事情肯定是买到事故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内容,实践中也存在车主通过诉讼获得三倍车款赔偿的案例。但从大多数的案例中来看,想要证明车行成立“欺诈”、满足“欺诈”中“明知”的要件不是那么容易。
从“欺诈”的行为上来说,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例如典型的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后再进行售卖;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各种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
毕竟车子这种东西,退一赔三的价格都是不低的,这里面也涉及很多的问题。按照车行负责人的说法,他在收车的时候,也有些问题是不知情的,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周先生想要让车行退一赔三,这一点确实不容易,更何况车子是他找的,是不是还有什么其他不为人知的事情,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
当然,不管怎么样,现在事情已经发生。无论是知情也好,不知情也罢,合同都是和车行签的,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双方还是应该再协商协商,车行可以自己承担一点,把事情尽量协商去解决处理掉。
湖南长沙。周先生33万买了一台奥迪S6二手跑车,当时商家承诺无重大事故。可开了一年准备往出卖的时发现,这辆车是一辆“全损车”,甚至还有一笔28万元的出险记录。他要求退一赔三,车商却表示:我只是一个代购!
这台车子是周先生一年前购买的,最近准备卖车时,发现整辆车身都有不同程度的维修痕迹,多达99条的维修记录都翻不到底,现在车子不敢开,只能天天放在家里“吃灰”,甚至维权都只能让朋友拉过来。
周先生说:现在这台车子就值20多万,回收的话最多就是26万,那不是把我做宝搞?相当于一年下来亏了七万多,自己一年赚的钱都赚不到七万元。
随后周先生带着记者,找到之前购车的车行来讨要说法。负责人刘老板表示:这台车之前是在辽宁的,因为周先生要办理按揭这些东西,所以委托到他这里,去辽宁那边帮他去提车和做按揭,他就相当于是个代购。
当时他去辽宁给周先生看了这台车,包括在4S店的维保记录、保险记录他都看过,车况是没问题的,最近听说车子有一笔28万的赔险记录,他看了也是比较懵的。他想到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保险公司要么是扩损,要么是另一台车的出险嫁接到这台车的情况。
简单来讲,车源是周先生自己在网上找到的,但他委托了车行,车行在那边垫资,然后把车拿过来卖给周先生。但合同是跟他签的,所以这件事,没办法去找别人。
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收车时就看到这个情况,那这台车就20万的价格,如果车况正常,那就是26万左右的价格,现在辽宁那边愿意26万回收,不过需要等疫情结束。
但周先生不认同这样的回收价格,接下来,他想先去做司法鉴定,然后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要求车行对他进行退一赔三。
说起来,大家买二手车,最怕的事情肯定是买到事故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内容,实践中也存在车主通过诉讼获得三倍车款赔偿的案例。但从大多数的案例中来看,想要证明车行成立“欺诈”、满足“欺诈”中“明知”的要件不是那么容易。
从“欺诈”的行为上来说,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例如典型的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后再进行售卖;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各种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
毕竟车子这种东西,退一赔三的价格都是不低的,这里面也涉及很多的问题。按照车行负责人的说法,他在收车的时候,也有些问题是不知情的,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周先生想要让车行退一赔三,这一点确实不容易,更何况车子是他找的,是不是还有什么其他不为人知的事情,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
当然,不管怎么样,现在事情已经发生。无论是知情也好,不知情也罢,合同都是和车行签的,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双方还是应该再协商协商,车行可以自己承担一点,把事情尽量协商去解决处理掉。
这台车子是周先生一年前购买的,最近准备卖车时,发现整辆车身都有不同程度的维修痕迹,多达99条的维修记录都翻不到底,现在车子不敢开,只能天天放在家里“吃灰”,甚至维权都只能让朋友拉过来。
周先生说:现在这台车子就值20多万,回收的话最多就是26万,那不是把我做宝搞?相当于一年下来亏了七万多,自己一年赚的钱都赚不到七万元。
随后周先生带着记者,找到之前购车的车行来讨要说法。负责人刘老板表示:这台车之前是在辽宁的,因为周先生要办理按揭这些东西,所以委托到他这里,去辽宁那边帮他去提车和做按揭,他就相当于是个代购。
当时他去辽宁给周先生看了这台车,包括在4S店的维保记录、保险记录他都看过,车况是没问题的,最近听说车子有一笔28万的赔险记录,他看了也是比较懵的。他想到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保险公司要么是扩损,要么是另一台车的出险嫁接到这台车的情况。
简单来讲,车源是周先生自己在网上找到的,但他委托了车行,车行在那边垫资,然后把车拿过来卖给周先生。但合同是跟他签的,所以这件事,没办法去找别人。
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收车时就看到这个情况,那这台车就20万的价格,如果车况正常,那就是26万左右的价格,现在辽宁那边愿意26万回收,不过需要等疫情结束。
但周先生不认同这样的回收价格,接下来,他想先去做司法鉴定,然后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要求车行对他进行退一赔三。
说起来,大家买二手车,最怕的事情肯定是买到事故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内容,实践中也存在车主通过诉讼获得三倍车款赔偿的案例。但从大多数的案例中来看,想要证明车行成立“欺诈”、满足“欺诈”中“明知”的要件不是那么容易。
从“欺诈”的行为上来说,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例如典型的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后再进行售卖;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各种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
毕竟车子这种东西,退一赔三的价格都是不低的,这里面也涉及很多的问题。按照车行负责人的说法,他在收车的时候,也有些问题是不知情的,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周先生想要让车行退一赔三,这一点确实不容易,更何况车子是他找的,是不是还有什么其他不为人知的事情,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
当然,不管怎么样,现在事情已经发生。无论是知情也好,不知情也罢,合同都是和车行签的,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双方还是应该再协商协商,车行可以自己承担一点,把事情尽量协商去解决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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