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敏[超话]#https://t.cn/A66skmMS 4月23日19:30,广东粤剧院、南方都市报、拙见文化联合在青云书院举办了“寻找新时代的红头巾——粤剧《红头巾》推广曲发布暨主创分享活动”,广东粤剧院院长、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得者曾小敏,跨界音乐人、青年作曲家陈挥之,拙见文化创始人、跨界音乐人、作词人田延友,作为《红头巾》同名推广曲主创嘉宾,分享了创作背后的故事,以及寄意歌曲中的“红”心一片;著名导演王佳纳,广东画院院长林蓝,中国金顶时装设计师邓兆萍,著名画家邓小玲,作为新时代红头巾人物代表,畅聊“红头巾”的缘分、分享新时代女性自立自强的故事。而《红头巾》同名推广曲也于当晚,同步上线至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网易云,获赞无数![good][围观](图文来自:广东粤剧院公众号,详见上面链接)
【大湾区超级工程新进展!狮子洋通道引线工程通过初设评审】
4月24日,来自广东省交通集团的信息显示,日前狮子洋通道引线工程通过初步设计评审。
据了解,此次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广州组织召开的狮子洋通道项目引线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主要内容为审查狮子洋通道项目引线工程中的路线方案、上下层转换总体方案以及互通立交方案。
https://t.cn/A66sDeKs
4月24日,来自广东省交通集团的信息显示,日前狮子洋通道引线工程通过初步设计评审。
据了解,此次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广州组织召开的狮子洋通道项目引线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主要内容为审查狮子洋通道项目引线工程中的路线方案、上下层转换总体方案以及互通立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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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狗先扑过来咬我的,我是紧急避险!”广东广州,一农民工到包工头家里索要拖欠的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包工头家的狗见状,随即向农民工扑来,农民工抓起头盔,将狗拍死后。包工头将农民工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番禺区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老梁跟着一个施工班组,在包工头龙某的工地干木工活。辛苦干了半年后,满心欢喜等着结算工资的老梁,却发现施工班组的队长,在收到钱后,人却不见了,
老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经各方打听后,遂骑着电动车前往龙某家中讨要。龙某向老梁出示其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后,老梁却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龙某的工地干活的,所以他的工资没收到,龙某就要负责到底。
二人在龙某家花园处发生争执过程中,龙某家里饲养的狗,边跑边叫,冲着老梁的方向跑来,老梁发现后随即握紧手上的头盔,当狗向其身上扑来时,老梁抓准时机,手握头盔用尽全力对着狗的头部拍去,狗被拍中后,重重撞在大门上后倒地不起,最终导致死亡。
事后龙某一气之下,将老梁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虽然老梁文化程度不高,也没请律师,但他好像也是有备而来。在法庭上,老梁坚称自己是受到狗的攻击后,才被迫出于反击行为的,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即只拍了狗一下,所以自己是正当防卫,民法称之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老梁的说法,龙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3、老梁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通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案的关键在于老梁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没有,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老梁则要对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采用合法的途径,进行理性维权,以免事情扩大后,令自己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番禺区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老梁跟着一个施工班组,在包工头龙某的工地干木工活。辛苦干了半年后,满心欢喜等着结算工资的老梁,却发现施工班组的队长,在收到钱后,人却不见了,
老梁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经各方打听后,遂骑着电动车前往龙某家中讨要。龙某向老梁出示其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后,老梁却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龙某的工地干活的,所以他的工资没收到,龙某就要负责到底。
二人在龙某家花园处发生争执过程中,龙某家里饲养的狗,边跑边叫,冲着老梁的方向跑来,老梁发现后随即握紧手上的头盔,当狗向其身上扑来时,老梁抓准时机,手握头盔用尽全力对着狗的头部拍去,狗被拍中后,重重撞在大门上后倒地不起,最终导致死亡。
事后龙某一气之下,将老梁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虽然老梁文化程度不高,也没请律师,但他好像也是有备而来。在法庭上,老梁坚称自己是受到狗的攻击后,才被迫出于反击行为的,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即只拍了狗一下,所以自己是正当防卫,民法称之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因此老梁认为,他不用对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老梁的说法,龙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老梁有多次上前推搡狗主人龙某的行为,因此才会导致狗作出攻击老梁的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可以不用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辩护人的意思是说,狗扑向老梁是因为老梁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因此老梁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责任。
2、龙某还出示纯种犬血统证书、支付3万元的购买记录以及卖家的证言。以此证明这条狗的价值。
3、老梁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通过双方的辩论,我们可以发现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案的关键在于老梁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没有,无需承担责任;反之,老梁则要对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龙某与老梁之间存在纠纷,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允许老梁对龙某实施人身侵害的,因此老梁多次推搡龙某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且其过错与事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老梁的行为属于是属于紧急避险,但因其事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老梁需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龙某18000元。
最后,本案例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采用合法的途径,进行理性维权,以免事情扩大后,令自己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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