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催债要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非法催债要坐牢了,我们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一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催债。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威胁,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负债逾期##催收#
中粤法律协商案例(60期):
梅州客户陈女士,将21万的信用卡债务委托至我司后,法务人员成功协商本金分期60期,减免了81000元的利息罚息,每月仅需还款2150元,极大减轻了陈女士的还款压力。
债务协商(免费咨询):https://t.cn/A6xwx5oB
2021年的银行起诉事件比之前多很多,所以信用卡逾期一定要处理,能协商的最好优先解决,如有:信用卡、网贷、小额贷款等债务问题,均可委托中粤法律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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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政府欠廖樟贵工程款410万元
廖樟贵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黄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观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4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马兰屯镇黄口新村项目****楼工程实际施工人,自2014年10月起为被告垫资建设黄口新村项目1#-5#楼工程,2016年1月工程竣工并交付给被告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3105938.90元。2016年5月2日,二被告同原告签订《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约定被告从楼房发售之日起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付款期限为补充条款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如被告在补充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向原告付清所欠工程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能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及利息。根据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观点
*****辩称,*****在各方签订的协议中,身份是第三方,不是承担本案责任的主体。在代付款的过程中,双方已约定欠款已结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未出庭,未答辩。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日,被告*****与原告*****及被告*****三方签订《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约定,一、回迁后存量楼房按1160元/平方均价由甲方(即*****,下同)主导公开向社会发售,回笼资金单设账户实时向代建方拨付。该单设账户由甲方、乙双(即*****,下同)方及第三方(即*****,下同)共同管理,从该账户支取款项,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二、甲方承诺按22190255.8元向代建商支付代建款,该笔代建款交付完毕后视为原协议条款和本补充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三、设立项目现房销售的售楼处,工作内容为项目楼盘的宣传、接待、结算、协调贷款、督导、通报进度等,同时把项目现房的所有钥匙归存到售楼处,房屋销售的票据开具、钥匙交付由乙方人员进行办理。四、发售期限即向代建商支付该笔22190255.8元代建款期限定为从本补充条款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代建款的支付,按每10天支付一次。五、代建商不再承担任何税费(含5%的质量保证金),其中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在本补充条款签订之前,代建商向第三方预借的款项,由甲方、第三方从本项目回迁户所交的房款中自行平衡。代建款22190255.8元中不含乙方从第三方预借的款项。六、该笔22190255.8元代建款如何分配,由甲方、第三方会同二方代建商协商后按公平、合理比例确定。1#-5#楼工程款为13105938.90元,6#-8#楼工程款为9084316.90元。七、为了促进销售,甲方或采取供暖、供气等措施,该笔投入甲方或加入房价或自行承担,均与代建商无关,甲方向代建商拨付代建款数额确定为22190255.8元。如因甲方增加项目的供暖、供气等配套设施而提高房屋的销售价格,其房价提高的收入部分,则在甲方支付代建款总额后才能提取。八、违约责任,该补充条款由甲方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在补充条款的付款期限内而未付清项目代建总款,则由甲方与第三方加付尾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算计付给代建方。九、《新农村社区代建协议》中的实际投资者为*****(乙方),该补充条款乙方的签字者为*****。甲方将代建款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枣庄农商行马兰支行,账号62×××20。《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前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自2016年8月24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又分33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51166.78元,仍欠4772.12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的《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补充条款的约定,二被告负有在补充条款签订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105938.90元的义务,否则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仅向原告支付了350000元的款项,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在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时已与原告约定所有的款项付清、原告放弃利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及逾期付款的数额和时间来计算相应利息,要求合理,计算得当,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及利息4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4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樟贵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黄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观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4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马兰屯镇黄口新村项目****楼工程实际施工人,自2014年10月起为被告垫资建设黄口新村项目1#-5#楼工程,2016年1月工程竣工并交付给被告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3105938.90元。2016年5月2日,二被告同原告签订《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约定被告从楼房发售之日起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付款期限为补充条款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如被告在补充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向原告付清所欠工程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能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及利息。根据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观点
*****辩称,*****在各方签订的协议中,身份是第三方,不是承担本案责任的主体。在代付款的过程中,双方已约定欠款已结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未出庭,未答辩。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日,被告*****与原告*****及被告*****三方签订《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约定,一、回迁后存量楼房按1160元/平方均价由甲方(即*****,下同)主导公开向社会发售,回笼资金单设账户实时向代建方拨付。该单设账户由甲方、乙双(即*****,下同)方及第三方(即*****,下同)共同管理,从该账户支取款项,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二、甲方承诺按22190255.8元向代建商支付代建款,该笔代建款交付完毕后视为原协议条款和本补充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三、设立项目现房销售的售楼处,工作内容为项目楼盘的宣传、接待、结算、协调贷款、督导、通报进度等,同时把项目现房的所有钥匙归存到售楼处,房屋销售的票据开具、钥匙交付由乙方人员进行办理。四、发售期限即向代建商支付该笔22190255.8元代建款期限定为从本补充条款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代建款的支付,按每10天支付一次。五、代建商不再承担任何税费(含5%的质量保证金),其中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在本补充条款签订之前,代建商向第三方预借的款项,由甲方、第三方从本项目回迁户所交的房款中自行平衡。代建款22190255.8元中不含乙方从第三方预借的款项。六、该笔22190255.8元代建款如何分配,由甲方、第三方会同二方代建商协商后按公平、合理比例确定。1#-5#楼工程款为13105938.90元,6#-8#楼工程款为9084316.90元。七、为了促进销售,甲方或采取供暖、供气等措施,该笔投入甲方或加入房价或自行承担,均与代建商无关,甲方向代建商拨付代建款数额确定为22190255.8元。如因甲方增加项目的供暖、供气等配套设施而提高房屋的销售价格,其房价提高的收入部分,则在甲方支付代建款总额后才能提取。八、违约责任,该补充条款由甲方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在补充条款的付款期限内而未付清项目代建总款,则由甲方与第三方加付尾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算计付给代建方。九、《新农村社区代建协议》中的实际投资者为*****(乙方),该补充条款乙方的签字者为*****。甲方将代建款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枣庄农商行马兰支行,账号62×××20。《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前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自2016年8月24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又分33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51166.78元,仍欠4772.12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的《黄口新农村项目代建协议的补充条款》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补充条款的约定,二被告负有在补充条款签订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105938.90元的义务,否则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仅向原告支付了350000元的款项,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在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时已与原告约定所有的款项付清、原告放弃利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及逾期付款的数额和时间来计算相应利息,要求合理,计算得当,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及利息4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4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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