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查查医美# 【注射玻尿酸、溶骨针后毁容!已致60多人受害】
医美查显示4月18日,封面新闻报道一起医美行业乱象,求美者小雯经朋友推荐微信认识了自称为沈阳整形美容机构“精訫微美”的美容师郭某,花费8900元注射了玻尿酸、溶骨针。一个月后,小雯脸部肿胀不消并出现溃烂化脓。半年来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花费了10多万元仍未痊愈。
此后,小雯联系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和金州区公安局食药侦大队,询问失联美容师郭某的踪迹。,金州公安分局食药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小雯的报案。但不方便向当事人之外的人介绍详细情况。郭某表示自己也为非法药品的受害者,让小雯走法律途径追责药商。目前已经通过支付宝陆续赔偿了小雯4万元后。小雯表示已经聘请了律师,将以法律途径对药厂进行追责。https://t.cn/A66g46IY
医美查显示4月18日,封面新闻报道一起医美行业乱象,求美者小雯经朋友推荐微信认识了自称为沈阳整形美容机构“精訫微美”的美容师郭某,花费8900元注射了玻尿酸、溶骨针。一个月后,小雯脸部肿胀不消并出现溃烂化脓。半年来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花费了10多万元仍未痊愈。
此后,小雯联系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和金州区公安局食药侦大队,询问失联美容师郭某的踪迹。,金州公安分局食药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小雯的报案。但不方便向当事人之外的人介绍详细情况。郭某表示自己也为非法药品的受害者,让小雯走法律途径追责药商。目前已经通过支付宝陆续赔偿了小雯4万元后。小雯表示已经聘请了律师,将以法律途径对药厂进行追责。https://t.cn/A66g46IY
“丧心病狂,那可是你儿媳啊!”福建南安,轰动一时的“公公杀害儿媳案”判了,被告人戴某死刑,结果大快人心。那么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呢?
儿媳小雯与公婆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彼此之间都不待见对方,长久以来怨恨越积越深。
去年8月份的一天,公公戴某在做早饭,不小心被高压锅烫伤了手,把稀饭撒了一地,本就心情糟糕,然后见儿媳又无动于衷,也不过来帮忙收拾地上的烂摊子,于是就开始抱怨儿媳,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
争吵中,公公戴某情绪异常激动,对儿媳小雯起了杀心。于是在家里的杂物间内,用手臂狠狠地扼住儿媳小雯的脖子,直到小雯倒地无法动弹才松手。
发现小雯已失去呼吸,戴某担心事情败露,遂悄悄的将小雯的尸体运到一垃圾场,并用汽油将尸体焚烧,随后将残余尸骨丢弃到山沟。
案发后,戴某担心家人问起,为了掩人耳目,遂在街上拍了一张模糊的照片,谎称儿媳骑车离家出走。可令戴某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被丢弃的尸体就被发现,然后该案被列为刑事案件开始侦查。
期间,小雯的丈夫和婆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了戴某的异常,于是便质问戴某是否做了极端的事情,但戴某矢口否认。
后来,经调查,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归案后,戴某对自己杀害儿媳小雯一事供认不讳。
太残忍了,因为不帮忙收拾就动手杀人,这心胸得有多狭隘,即便小雯做的再不对,那也是自己的儿媳啊,为何要下如此狠手?简直令人发指。
1、毫无疑问,本案中,戴某残忍剥夺小雯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从具体处罚的排序来看,死刑是被优先适用的。
2、戴某被判处死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杀人罪,而且其有诸多从重处罚情节。具体表现为:
第一,主观动机卑劣,因琐事形成积怨,心生杀意。
第二,手段残忍,戴某将儿媳扼晕后,为掩盖罪行,对尸体进行焚烧和抛弃处理。
第三,故意干扰公安机关执法,使用假照片掩人耳目。
第四,婆媳之间本应和谐相处,而戴某却残忍杀害儿媳,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存在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若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戴某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处戴某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婆媳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矛盾,多些互相理解,少些针锋相对,完全可以和谐相处。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朝律夕拾)
儿媳小雯与公婆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彼此之间都不待见对方,长久以来怨恨越积越深。
去年8月份的一天,公公戴某在做早饭,不小心被高压锅烫伤了手,把稀饭撒了一地,本就心情糟糕,然后见儿媳又无动于衷,也不过来帮忙收拾地上的烂摊子,于是就开始抱怨儿媳,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吵。
争吵中,公公戴某情绪异常激动,对儿媳小雯起了杀心。于是在家里的杂物间内,用手臂狠狠地扼住儿媳小雯的脖子,直到小雯倒地无法动弹才松手。
发现小雯已失去呼吸,戴某担心事情败露,遂悄悄的将小雯的尸体运到一垃圾场,并用汽油将尸体焚烧,随后将残余尸骨丢弃到山沟。
案发后,戴某担心家人问起,为了掩人耳目,遂在街上拍了一张模糊的照片,谎称儿媳骑车离家出走。可令戴某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被丢弃的尸体就被发现,然后该案被列为刑事案件开始侦查。
期间,小雯的丈夫和婆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了戴某的异常,于是便质问戴某是否做了极端的事情,但戴某矢口否认。
后来,经调查,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归案后,戴某对自己杀害儿媳小雯一事供认不讳。
太残忍了,因为不帮忙收拾就动手杀人,这心胸得有多狭隘,即便小雯做的再不对,那也是自己的儿媳啊,为何要下如此狠手?简直令人发指。
1、毫无疑问,本案中,戴某残忍剥夺小雯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从具体处罚的排序来看,死刑是被优先适用的。
2、戴某被判处死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犯故意杀人罪,而且其有诸多从重处罚情节。具体表现为:
第一,主观动机卑劣,因琐事形成积怨,心生杀意。
第二,手段残忍,戴某将儿媳扼晕后,为掩盖罪行,对尸体进行焚烧和抛弃处理。
第三,故意干扰公安机关执法,使用假照片掩人耳目。
第四,婆媳之间本应和谐相处,而戴某却残忍杀害儿媳,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存在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若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戴某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处戴某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婆媳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矛盾,多些互相理解,少些针锋相对,完全可以和谐相处。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朝律夕拾)
#福建南安杀儿媳案公公一审被判死刑# 去年8月份,震惊一时的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日前一审宣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戴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诉讼赔偿。判决后,戴某华表示要上诉。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华因琐事与其儿媳,即被害人小雯(化名)发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小雯脖子处,直至被害人小雯倒地无法动弹。
因担心罪行败露,被告人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许,驾驶面包车将被害人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场,往被害人小雯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被害人小雯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一寺庙旁的一处山沟进行抛尸。
2021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被告人戴某华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随着案件审理、宣判,此案的诸多细节也浮出水面。证词显示,事发后,被害人小雯丈夫戴某河在查了监控后,曾一度怀疑其父,还向其追问,并有过替父亲担责的想法,但父亲拒不承认。(海峡都市报闽南版)点击查看全文报道https://t.cn/A66dai2U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华因琐事与其儿媳,即被害人小雯(化名)发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小雯脖子处,直至被害人小雯倒地无法动弹。
因担心罪行败露,被告人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许,驾驶面包车将被害人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场,往被害人小雯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被害人小雯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一寺庙旁的一处山沟进行抛尸。
2021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被告人戴某华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随着案件审理、宣判,此案的诸多细节也浮出水面。证词显示,事发后,被害人小雯丈夫戴某河在查了监控后,曾一度怀疑其父,还向其追问,并有过替父亲担责的想法,但父亲拒不承认。(海峡都市报闽南版)点击查看全文报道https://t.cn/A66dai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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