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要闻# 【谁“围剿”了谁?王思聪质疑连花清瘟 微博被禁言 以岭药业蒸发百亿!机构集体出逃】
近日,“神药”连花清瘟备受关注,其生产厂家是上市公司以岭药业(002603),在其对新冠的效果和背后资本利益的争论中陷入舆论漩涡。
4月19日,以岭药业开盘跌停,在连续第三个交易日跌停后,盘中遭巨额资金撬板成功。数据显示,跌停板上成交高达逾42万手。
此前第三个跌停后报29.15元/股,市值蒸发超160亿元降至487亿元。截至4月19日收盘,以岭药业股价收涨0.06%,报32.41元/股。
机构集体出逃
4月19日盘后龙虎榜数据显示,以岭药业卖出榜前五有四家机构,均是净卖出状态,买三至买四军事东方财富(300059)证券拉萨营业部。
显然是机构出逃,此前两个交易日公司龙虎榜数据同样显示机构游资在大幅卖出。
4月15日,盘后龙虎榜数据显示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卖出近5亿元,中金公司(601995)上海分公司卖出2亿元,一机构卖出7012万元,买二至买五席位均为东方财富证券活跃营业部。
4月14日,当日前五买入营业部席位合计净买入5.79亿元,前五卖出营业部合计净卖出4.18亿元,机构席位呈现出逃状态,当日有3家机构专用席位现身,即卖二、卖三、卖四,合计净卖出1.39亿元。
机构的出逃始于4月14日,而事件层面则是王思聪的一句话。
连花清瘟之争
4月14日13时08分,王思聪在微博转发了一则有关连花清瘟胶囊的消息,并称监管部门应严查以岭药业。不少网友坚信“王思聪的瓜都是保熟的”,事件开始发酵。
针对网络上的言论,以岭药业很快正面回应称:“关于微博上所传的消息,请指出具体的问题与源头,我们将对具体内容做解答。从临床试验,到具体的实验数据,再到被收入到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包括适应症与说明书,我们都有完整的证据和报告披露。不能因为‘王思聪’三个字眼,就随意提出疑问,对于网络上的一些言论,听听就罢了,投资者请加以甄别。”
大约过了一小时后,王思聪又编辑了该条微博,删去了监管部门应严查以岭药业等字眼。
4月19日,王思聪微博页面显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用户目前处于禁言状态。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连花清瘟作为新冠用药大放异彩。就在4月14日,连花清瘟胶囊的生产厂家、A股上市公司以岭药业的股价以涨停收盘,全天换手率10.51%,成交额55.91亿元。
疫情持续严峻,连花清瘟一度被“捧上神坛”,频有消息声称“连花清瘟可预防新冠”,这也让以岭药业业绩大幅上涨。2020年,以岭药业利润翻倍,2021年股价翻了5倍,2022年4月仅一周,以岭药业实现超30%的涨幅。
今年以来,以岭药业股价最大涨幅高达120%。
在上海的这次疫情,连花清瘟的存在感也颇高。前有国药控股20小时急送800万盒连花清瘟驰援上海,后有以岭药业捐出价值5000 万连花清瘟从河北发往上海。不少上海市民纷纷表示“家里可能没有菜叶子,但一定有盒连花清瘟。”
但关于连花清瘟对新冠治疗的效果,除了王思聪外,丁香医生也“加入战斗”,4月17日深夜发文《不要吃连花清瘟预防新冠》,表示从官方、临床、药物研发三个维度来看,目前都无法找到有效证据支持“连花清瘟可以预防新冠”。
在遭到质疑后,以岭药业表示,该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世卫组织推荐连花清瘟”。
事实上,风波的根源就在于“世卫组织是认可中医治疗新冠还是认可连花清瘟?”
3月31日,世卫组织网站发布《世界卫生组织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专家评估会报告》,明确肯定了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的安全性、有效性,鼓励世卫组织成员国考虑中国中西医结合模式(整合医学模式)。
在4月5日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院长、中医疫病防治基地负责人房敏表示,中医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针对阳性感染者,中药使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中药抗疫方剂深受患者欢迎。
此前,世卫组织确实没有直接推荐过连花清瘟,而是认可中医药治疗新冠疗效。网络上关于此事的公开报道集中出现在4月5日,包括央视新闻联播等均对世卫组织的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专家研讨会进行了报道,但内容都是“世卫组织认可中医药治疗新冠疗效”“鼓励成员国考虑应用”等,并没有明确提及连花清瘟。
关于连花清瘟与新冠的论述,主要来源是网传发布在《植物医学》上的研究报告《中药连花清瘟胶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前瞻性、随机、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其通讯作者贾振华确实是以岭药业董事长吴以岭的学生兼女婿。
对此,以岭药业回应,关于连花清瘟治疗新冠肺炎作用论文作者共有19人,该项目由钟南山院士全面主持,临床观察部分由其独立主持完成,贾振华教授因参与该项目设计而列为作者之一并没参与临床观察及数据处理,该论文发表已向出版社说明。
以岭药业向该研究提供部分资金及研究药物等事宜均已由《Phytomedicine》编辑部进行了澄清并予以公开可查阅,发表于2021年第93期。
连花清瘟成为以岭药业主收入
2003年非典期间,公司研制推出了连花清瘟胶囊,该中成药随后在流感、新冠疫情中逐渐走红。2011年7月,以岭药业在深交所上市,成为河北省第一家登陆国内A股市场的中药企业。
以岭药业作为一家主攻中药产业化的企业,连花清瘟的不同制剂类产品已经成为收入大头。
2020年,以岭药业营收达到87.8亿元,同比增长50.76%,净利润12.1亿元,较上年翻了一倍。而2021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的营收就达到了81.1亿元,净利润达到12.24亿元,超越了2020年全年。
新冠疫情暴发前的2019年,以岭药业的第一大营收来源还是心脑血管类产品,占总营收的53.15%。而2020年疫情暴发后,以连花清瘟为代表的呼吸系统类中成药就成了第一大营收来源,从2019年的17.03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42.55亿元,同比增长了149.89%,占总营收的48.46%。
其中,连花清瘟所属的抗感冒类药品在营收、利润贡献率这两个指标上,在2020年达到了29.35%和30.59%。因此,近期以来市场对于莲花清瘟产品的质疑,对于以岭药业来说是重大的利空。
根据以岭药业公告,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连花清瘟产品实现营业收入33.7亿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41.6%。
以岭药业的销售费用率超40%
连花清瘟也带动了以岭药业的业绩增长。2020年以岭药业营收达到87.8亿元,同比增长50.76%,净利润12.1亿元,较上年翻了一倍。而2021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的营收就达到了81.1亿元,净利润已经超越了2020年全年,达到12.24亿元。
费用方面,以岭药业的销售费用率超40%。2020年销售费用为30.4亿元,占总成本41%。2021年三季度,销售费用28亿元,占总成本42%。相比之下,2020年和2021年三季度的研发费用仅为6.5亿元和5.4亿元。
如此高昂的销售费用不得不让人疑问钱都去哪里了?这家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医药企业吗?
近日,“神药”连花清瘟备受关注,其生产厂家是上市公司以岭药业(002603),在其对新冠的效果和背后资本利益的争论中陷入舆论漩涡。
4月19日,以岭药业开盘跌停,在连续第三个交易日跌停后,盘中遭巨额资金撬板成功。数据显示,跌停板上成交高达逾42万手。
此前第三个跌停后报29.15元/股,市值蒸发超160亿元降至487亿元。截至4月19日收盘,以岭药业股价收涨0.06%,报32.41元/股。
机构集体出逃
4月19日盘后龙虎榜数据显示,以岭药业卖出榜前五有四家机构,均是净卖出状态,买三至买四军事东方财富(300059)证券拉萨营业部。
显然是机构出逃,此前两个交易日公司龙虎榜数据同样显示机构游资在大幅卖出。
4月15日,盘后龙虎榜数据显示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卖出近5亿元,中金公司(601995)上海分公司卖出2亿元,一机构卖出7012万元,买二至买五席位均为东方财富证券活跃营业部。
4月14日,当日前五买入营业部席位合计净买入5.79亿元,前五卖出营业部合计净卖出4.18亿元,机构席位呈现出逃状态,当日有3家机构专用席位现身,即卖二、卖三、卖四,合计净卖出1.39亿元。
机构的出逃始于4月14日,而事件层面则是王思聪的一句话。
连花清瘟之争
4月14日13时08分,王思聪在微博转发了一则有关连花清瘟胶囊的消息,并称监管部门应严查以岭药业。不少网友坚信“王思聪的瓜都是保熟的”,事件开始发酵。
针对网络上的言论,以岭药业很快正面回应称:“关于微博上所传的消息,请指出具体的问题与源头,我们将对具体内容做解答。从临床试验,到具体的实验数据,再到被收入到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包括适应症与说明书,我们都有完整的证据和报告披露。不能因为‘王思聪’三个字眼,就随意提出疑问,对于网络上的一些言论,听听就罢了,投资者请加以甄别。”
大约过了一小时后,王思聪又编辑了该条微博,删去了监管部门应严查以岭药业等字眼。
4月19日,王思聪微博页面显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用户目前处于禁言状态。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连花清瘟作为新冠用药大放异彩。就在4月14日,连花清瘟胶囊的生产厂家、A股上市公司以岭药业的股价以涨停收盘,全天换手率10.51%,成交额55.91亿元。
疫情持续严峻,连花清瘟一度被“捧上神坛”,频有消息声称“连花清瘟可预防新冠”,这也让以岭药业业绩大幅上涨。2020年,以岭药业利润翻倍,2021年股价翻了5倍,2022年4月仅一周,以岭药业实现超30%的涨幅。
今年以来,以岭药业股价最大涨幅高达120%。
在上海的这次疫情,连花清瘟的存在感也颇高。前有国药控股20小时急送800万盒连花清瘟驰援上海,后有以岭药业捐出价值5000 万连花清瘟从河北发往上海。不少上海市民纷纷表示“家里可能没有菜叶子,但一定有盒连花清瘟。”
但关于连花清瘟对新冠治疗的效果,除了王思聪外,丁香医生也“加入战斗”,4月17日深夜发文《不要吃连花清瘟预防新冠》,表示从官方、临床、药物研发三个维度来看,目前都无法找到有效证据支持“连花清瘟可以预防新冠”。
在遭到质疑后,以岭药业表示,该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世卫组织推荐连花清瘟”。
事实上,风波的根源就在于“世卫组织是认可中医治疗新冠还是认可连花清瘟?”
3月31日,世卫组织网站发布《世界卫生组织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专家评估会报告》,明确肯定了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的安全性、有效性,鼓励世卫组织成员国考虑中国中西医结合模式(整合医学模式)。
在4月5日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院长、中医疫病防治基地负责人房敏表示,中医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针对阳性感染者,中药使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中药抗疫方剂深受患者欢迎。
此前,世卫组织确实没有直接推荐过连花清瘟,而是认可中医药治疗新冠疗效。网络上关于此事的公开报道集中出现在4月5日,包括央视新闻联播等均对世卫组织的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专家研讨会进行了报道,但内容都是“世卫组织认可中医药治疗新冠疗效”“鼓励成员国考虑应用”等,并没有明确提及连花清瘟。
关于连花清瘟与新冠的论述,主要来源是网传发布在《植物医学》上的研究报告《中药连花清瘟胶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前瞻性、随机、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其通讯作者贾振华确实是以岭药业董事长吴以岭的学生兼女婿。
对此,以岭药业回应,关于连花清瘟治疗新冠肺炎作用论文作者共有19人,该项目由钟南山院士全面主持,临床观察部分由其独立主持完成,贾振华教授因参与该项目设计而列为作者之一并没参与临床观察及数据处理,该论文发表已向出版社说明。
以岭药业向该研究提供部分资金及研究药物等事宜均已由《Phytomedicine》编辑部进行了澄清并予以公开可查阅,发表于2021年第93期。
连花清瘟成为以岭药业主收入
2003年非典期间,公司研制推出了连花清瘟胶囊,该中成药随后在流感、新冠疫情中逐渐走红。2011年7月,以岭药业在深交所上市,成为河北省第一家登陆国内A股市场的中药企业。
以岭药业作为一家主攻中药产业化的企业,连花清瘟的不同制剂类产品已经成为收入大头。
2020年,以岭药业营收达到87.8亿元,同比增长50.76%,净利润12.1亿元,较上年翻了一倍。而2021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的营收就达到了81.1亿元,净利润达到12.24亿元,超越了2020年全年。
新冠疫情暴发前的2019年,以岭药业的第一大营收来源还是心脑血管类产品,占总营收的53.15%。而2020年疫情暴发后,以连花清瘟为代表的呼吸系统类中成药就成了第一大营收来源,从2019年的17.03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42.55亿元,同比增长了149.89%,占总营收的48.46%。
其中,连花清瘟所属的抗感冒类药品在营收、利润贡献率这两个指标上,在2020年达到了29.35%和30.59%。因此,近期以来市场对于莲花清瘟产品的质疑,对于以岭药业来说是重大的利空。
根据以岭药业公告,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连花清瘟产品实现营业收入33.7亿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41.6%。
以岭药业的销售费用率超40%
连花清瘟也带动了以岭药业的业绩增长。2020年以岭药业营收达到87.8亿元,同比增长50.76%,净利润12.1亿元,较上年翻了一倍。而2021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的营收就达到了81.1亿元,净利润已经超越了2020年全年,达到12.24亿元。
费用方面,以岭药业的销售费用率超40%。2020年销售费用为30.4亿元,占总成本41%。2021年三季度,销售费用28亿元,占总成本42%。相比之下,2020年和2021年三季度的研发费用仅为6.5亿元和5.4亿元。
如此高昂的销售费用不得不让人疑问钱都去哪里了?这家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医药企业吗?
近3万股民懵了,两家A股公司宣告退市!“中国版ZARA”股价较高点跌去97%,4年亏损近50亿
每经编辑:杜宇
3万股民欲哭无泪!14日晚间,*ST中新、*ST拉夏均被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ST中新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股价已跌去97%
14日晚间,*ST中新(603996.SH)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2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ST中新称,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80.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8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89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中新股票上市。
同日晚间,*ST中新还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3号】,台州海关决定对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ST中新于2015年12月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智能电视、商用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智能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不过由于因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ST中新陷入泥潭。2018年以来,经营数据快速下滑,风险于全面爆发。自2020年年初开始,公司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主营业务停滞,持续经营能力丧失
随之而来的是股价的“跌跌不休”,截至目前,*ST中新股价报0.96元/股,总市值仅剩2.88亿元。当前股价较高点已经跌去97%。
截至去年末,*ST中新仍有16549户股东。
*ST拉夏A股股票终止上市4年亏损近50亿
4月15日晚间,ST拉夏(603157.SH)也发布公告称,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A股股票上市,自2022年4月22日起,公司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ST拉夏称,因公司2020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1亿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开资料显示,拉夏贝尔2014年在港交所挂牌上市;2017年,公司登陆上交所主板,成为首个“A+H”股服装品牌。随后,这家女装品牌企业在全国快速扩张,高峰时期在全国的直营店近万家,拥有十余个品牌阵营,被称为“中国版ZARA”。
然而,由于战略失误、扩张过快,2018年后,公司营业收入持续下滑、门店收缩、资产售卖、资产负债率逐年攀升,业绩出现连续大额亏损。到2020年,公司风险全面爆发,业绩大幅下滑、门店关闭,涉及大额诉讼。
3月30日,*ST拉夏发布2021年财报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4.3亿元,同比下滑76.36%,亏损8.2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1亿元。
对于亏损,*ST拉夏在公告中披露称,受疫情及公司现金流紧张等因素影响,公司继续关闭线下亏损门店,由于已关闭门店的经营亏损和一次性确认装修摊销及撤柜费用等影响,导致公司经营性亏损约0.6亿元。同时,由于债务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用等,导致的亏损约2.9亿元。随着存货库龄增加,相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约1.5亿元及计提应收款项的信用减值损失约1.9亿元。
数据还显示,自2018年至2021年,*ST拉夏4年共亏损49.87亿元。另外,*ST拉夏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ST拉夏目前股价报1.05元/股,总市值5.751亿元。相比该股最高价30.62元/股,其股价也跌去了97%。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2月28日,*ST拉夏有12675户股东。
股民“炸锅”
数据显示,*ST中新、*ST拉夏合计有29224户股东。终止上市的消息一出,股民们炸锅了:
每经编辑:杜宇
3万股民欲哭无泪!14日晚间,*ST中新、*ST拉夏均被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ST中新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股价已跌去97%
14日晚间,*ST中新(603996.SH)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2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ST中新称,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80.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8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89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中新股票上市。
同日晚间,*ST中新还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3号】,台州海关决定对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ST中新于2015年12月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智能电视、商用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智能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不过由于因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ST中新陷入泥潭。2018年以来,经营数据快速下滑,风险于全面爆发。自2020年年初开始,公司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主营业务停滞,持续经营能力丧失
随之而来的是股价的“跌跌不休”,截至目前,*ST中新股价报0.96元/股,总市值仅剩2.88亿元。当前股价较高点已经跌去97%。
截至去年末,*ST中新仍有16549户股东。
*ST拉夏A股股票终止上市4年亏损近50亿
4月15日晚间,ST拉夏(603157.SH)也发布公告称,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A股股票上市,自2022年4月22日起,公司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ST拉夏称,因公司2020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1亿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开资料显示,拉夏贝尔2014年在港交所挂牌上市;2017年,公司登陆上交所主板,成为首个“A+H”股服装品牌。随后,这家女装品牌企业在全国快速扩张,高峰时期在全国的直营店近万家,拥有十余个品牌阵营,被称为“中国版ZARA”。
然而,由于战略失误、扩张过快,2018年后,公司营业收入持续下滑、门店收缩、资产售卖、资产负债率逐年攀升,业绩出现连续大额亏损。到2020年,公司风险全面爆发,业绩大幅下滑、门店关闭,涉及大额诉讼。
3月30日,*ST拉夏发布2021年财报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4.3亿元,同比下滑76.36%,亏损8.2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1亿元。
对于亏损,*ST拉夏在公告中披露称,受疫情及公司现金流紧张等因素影响,公司继续关闭线下亏损门店,由于已关闭门店的经营亏损和一次性确认装修摊销及撤柜费用等影响,导致公司经营性亏损约0.6亿元。同时,由于债务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用等,导致的亏损约2.9亿元。随着存货库龄增加,相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约1.5亿元及计提应收款项的信用减值损失约1.9亿元。
数据还显示,自2018年至2021年,*ST拉夏4年共亏损49.87亿元。另外,*ST拉夏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ST拉夏目前股价报1.05元/股,总市值5.751亿元。相比该股最高价30.62元/股,其股价也跌去了97%。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2月28日,*ST拉夏有12675户股东。
股民“炸锅”
数据显示,*ST中新、*ST拉夏合计有29224户股东。终止上市的消息一出,股民们炸锅了:
国有企业采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7类常见问题[举手][举手]
————国库司解答如下:
一、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国库司答复: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因此,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
国库司答复: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四、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
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问题2.如果A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A项目属于一个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可否也适用74号令第33、35条,若不能适应该条,法律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据我个人理解,能适用74号令第33、35条的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方式项目,但A项目一开始就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国库司回复: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五、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两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于采购人急需对该项目实施采购,是否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该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六、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环节中,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仅由授权代表口头表达,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和监控下表述,直接离开现场),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留言所述情形,可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
七、竞争性谈判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参见下表:
编辑整理:李老师18222384209#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
————国库司解答如下:
一、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国库司答复: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因此,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
国库司答复: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四、现有对74号令第27条的理解问题咨询如下:A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A项目最开始不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A项目进行了两次国内公开招标,但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最终A项目流标。
问题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问题2.如果A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A项目属于一个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可否也适用74号令第33、35条,若不能适应该条,法律条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据我个人理解,能适用74号令第33、35条的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方式项目,但A项目一开始就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国库司回复: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五、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两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于采购人急需对该项目实施采购,是否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该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六、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环节中,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仅由授权代表口头表达,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和监控下表述,直接离开现场),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留言所述情形,可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
七、竞争性谈判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参见下表:
编辑整理:李老师18222384209#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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