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童不幸溺亡,不满4岁的小伙伴成了被告,法院判了】2018年9月,张某夫妇带着刚出生的儿子小张来到海宁务工,租住在许村镇某村。在张某夫妇出租屋大约250米处,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废弃池塘。
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邻居家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该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
寻找未果后,小黄在当日10点多来到小张住处告知张某“小弟弟”不见了,张某到前后附近的几户人家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后到了11点多的时候,再次出去寻找,还是没有找到。小黄回家后,又与其母一起去寻找小张,也无果。
当日下午1时许,小张母亲报警,后民警在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案涉池塘西北角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且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于是,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其幼子小张的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发时,被告小黄不满4周岁。小黄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并未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小张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寻找小张。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案涉池塘北面村道上有水泥板、砖块、杂物等阻挡,西面设有围栏,西面公路和池塘间夹杂一块杂地,东面和南面都是民房,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也浑浊、肮脏,不适宜戏水、游泳,一般人不会轻易靠近,被告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故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北青网)
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邻居家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该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
寻找未果后,小黄在当日10点多来到小张住处告知张某“小弟弟”不见了,张某到前后附近的几户人家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后到了11点多的时候,再次出去寻找,还是没有找到。小黄回家后,又与其母一起去寻找小张,也无果。
当日下午1时许,小张母亲报警,后民警在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案涉池塘西北角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且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于是,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其幼子小张的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发时,被告小黄不满4周岁。小黄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并未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小张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寻找小张。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案涉池塘北面村道上有水泥板、砖块、杂物等阻挡,西面设有围栏,西面公路和池塘间夹杂一块杂地,东面和南面都是民房,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也浑浊、肮脏,不适宜戏水、游泳,一般人不会轻易靠近,被告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故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北青网)
#嘉兴身边事#【2岁幼童不幸溺亡,4岁小伙伴成被告,法院判了!】#嘉兴疫情# 2岁幼童池边玩耍不幸溺亡,父母将一起玩耍的4岁小伙伴,和当地村委会告上法庭,他们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海宁法院
海宁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小黄、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海宁法院予以准许。海宁法院
#基层动态# 【内黄县法院:有效沟通化解矛盾 助力企业优化发展】2022年4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后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魏某某起诉安阳贝利泰陶瓷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承办法官郝宁接到案件后,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同时,郝宁得知被告的代理律师因为疫情原因,近期不能来开庭。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矛盾,郝宁决定网上开庭。4月20日,网上开庭顺利进行,审理中,郝宁了解到被告并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暂时不让原告上班,是因为该公司按照内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停止生产的要求,调整了生产计划,员工轮休。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郝宁耐心向原告释法析理,最终原告表示支持内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理解被告作为企业的难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优化营商环境是县委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着眼该县经济全面振兴作出的重大部署,内黄县法院深入贯彻上级要求,积极送法进企业,在处理涉及企业案件时,综合考虑双方诉求,考虑企业在疫情形势下的艰难处境,积极促成双方调解言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承办法官郝宁接到案件后,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同时,郝宁得知被告的代理律师因为疫情原因,近期不能来开庭。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矛盾,郝宁决定网上开庭。4月20日,网上开庭顺利进行,审理中,郝宁了解到被告并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暂时不让原告上班,是因为该公司按照内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停止生产的要求,调整了生产计划,员工轮休。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郝宁耐心向原告释法析理,最终原告表示支持内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理解被告作为企业的难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优化营商环境是县委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着眼该县经济全面振兴作出的重大部署,内黄县法院深入贯彻上级要求,积极送法进企业,在处理涉及企业案件时,综合考虑双方诉求,考虑企业在疫情形势下的艰难处境,积极促成双方调解言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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