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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将严厉打击这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3月8日,记者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查摆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堵塞制度漏洞,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四个方面重点开展排查整治
据介绍,此次整治要重点对在建、在售以及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整治。
一是排查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和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并缴交社保或个税,预交房款,预约到期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购房手续;利用人才引进政策,与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办理人才落户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伪造银行转账、社保或个税凭证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
二是排查开发商违规销售商品房。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的行为。
三是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乱象。部分中介机构通过有偿服务,帮助购房人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在获取购房资格后立即中断社保或个税的缴交。销售或中介人员诱导、协助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通过第三方机构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
四是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无序。开发商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商品房销控表(含已售房源和实际成交价格、未售房源等),销控表房源销售情况与海南省商品房销售许可公示系统中楼盘表状态未能保持一致;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海南省相关限购文件,未提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得购买商品住房等。
各市县政府将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分阶段部署开展整治工作。从3月8日至3月15日,是企业自纠自查阶段,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
从3月16日至4月30日,是市县开展全面检查阶段。由市县住建(房管)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深入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各市县政府汇总整理本市县检查情况相关材料,于5月7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月15日前,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督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到5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建立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管理。
各部门联合形成合力彻底彻查市场
此次整治行动,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住建(房管)、发改(物价)、人才、人社、社保、公安、税务、银保监、市场监管、宣传、网信、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辖区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处置措施、协作机制等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联合惩戒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将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骗购商品住房、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清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将购房人信息推送给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对购房人的人才认定、社保、个税、工资、劳动合同等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后,将核查发现违规信息反馈住建(房管)部门,住建(房管)部门经认定购房人属骗取购房资格的,撤销其网签备案资格。
人才部门负责会同具有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要严格按规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方能实施。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综合执法机构,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购房人员伪造劳动合同书或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社保部门负责对购房人社保缴交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异地多份社保、违规补缴社保等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对购房人纳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零个税”、重复缴交个税、补缴个税、不符合条件缴交个税等行为。银保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对购房人工资流水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房地产企业资金异常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发改部门负责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严格实行“一房一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捆绑装修和车位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人才落户情况进行核查,对伪造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负面典型,引导广大公众认识规避限购政策等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网信部门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曝光反面典型,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房地产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各市县住建(房管)、人才、人社、社保、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购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我省要求从严从重从快推进此次整治工作。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迅速展开,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通过办理虚假人才落户,虚构劳动关系缴交社保、纳税骗取购房资格,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依法依规实施顶格处罚的基础上,从行业限制和市场准入方面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针对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行为,住建(房管)部门暂停项目销售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列入严重失信范围,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协助虚构劳动关系,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或个税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取消其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涉及伪造、编造证明材料获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捆绑销售变相涨价行为,开发企业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的,住建(房管)部门暂停项目销售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由税务部门对涉及的偷逃税行为依法依规追缴税款和处罚;发改部门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要求开发企业提供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的承诺,由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背上述承诺的房企按照价格欺诈从严处罚。
此外,各市县将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今年除了加强市场整治外,我省要继续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市县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购房资格联合审查、联合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推广海口市购房资格码经验,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购房资格审查的流程化、信息化、智能化,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加快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即备案制度;探索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公开摇号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准入、开发资质、从业资格、项目建设、销售备案等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形成守法获利、违法受限的良好营商环境和市场氛围。
各市县政府也将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限购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大对恶意炒作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辟谣,传递正面声音。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持续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海南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将严厉打击这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3月8日,记者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查摆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堵塞制度漏洞,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四个方面重点开展排查整治
据介绍,此次整治要重点对在建、在售以及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整治。
一是排查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和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并缴交社保或个税,预交房款,预约到期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购房手续;利用人才引进政策,与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办理人才落户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伪造银行转账、社保或个税凭证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
二是排查开发商违规销售商品房。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的行为。
三是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乱象。部分中介机构通过有偿服务,帮助购房人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在获取购房资格后立即中断社保或个税的缴交。销售或中介人员诱导、协助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通过第三方机构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
四是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无序。开发商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商品房销控表(含已售房源和实际成交价格、未售房源等),销控表房源销售情况与海南省商品房销售许可公示系统中楼盘表状态未能保持一致;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海南省相关限购文件,未提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得购买商品住房等。
各市县政府将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分阶段部署开展整治工作。从3月8日至3月15日,是企业自纠自查阶段,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
从3月16日至4月30日,是市县开展全面检查阶段。由市县住建(房管)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深入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各市县政府汇总整理本市县检查情况相关材料,于5月7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月15日前,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督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到5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建立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管理。
各部门联合形成合力彻底彻查市场
此次整治行动,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住建(房管)、发改(物价)、人才、人社、社保、公安、税务、银保监、市场监管、宣传、网信、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辖区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处置措施、协作机制等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联合惩戒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将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骗购商品住房、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清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将购房人信息推送给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对购房人的人才认定、社保、个税、工资、劳动合同等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后,将核查发现违规信息反馈住建(房管)部门,住建(房管)部门经认定购房人属骗取购房资格的,撤销其网签备案资格。
人才部门负责会同具有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要严格按规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方能实施。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综合执法机构,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购房人员伪造劳动合同书或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社保部门负责对购房人社保缴交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异地多份社保、违规补缴社保等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对购房人纳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零个税”、重复缴交个税、补缴个税、不符合条件缴交个税等行为。银保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对购房人工资流水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房地产企业资金异常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发改部门负责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严格实行“一房一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捆绑装修和车位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人才落户情况进行核查,对伪造或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负面典型,引导广大公众认识规避限购政策等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网信部门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曝光反面典型,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房地产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各市县住建(房管)、人才、人社、社保、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购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我省要求从严从重从快推进此次整治工作。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迅速展开,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通过办理虚假人才落户,虚构劳动关系缴交社保、纳税骗取购房资格,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依法依规实施顶格处罚的基础上,从行业限制和市场准入方面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针对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行为,住建(房管)部门暂停项目销售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列入严重失信范围,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协助虚构劳动关系,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或个税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取消其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涉及伪造、编造证明材料获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捆绑销售变相涨价行为,开发企业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的,住建(房管)部门暂停项目销售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由税务部门对涉及的偷逃税行为依法依规追缴税款和处罚;发改部门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要求开发企业提供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不得捆绑装修、车位和会员资格变相涨价的承诺,由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背上述承诺的房企按照价格欺诈从严处罚。
此外,各市县将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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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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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最新退房房源公布!】房源公示期:2020年8月18日下午—2020年8月28日。
认购人须在本月26(含26)日12:00前,与开发企业签订《退房房源认购书》并向开发企业缴纳认购保证金一万元。
每套退房房源,当月每人只能认购一次。
开发企业须在本月26日17:00前,将相关资料分别报送至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和连云港市公证处。提交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的资料为:
1.《商品房退房申请购房人信息表》。
2.认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
3.《商品房退房房源认购书回执》复印件。
提交连云港市公证处的资料为:
1.《商品房退房申请购房人信息表》。
2.认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
3.《商品房退房房源认购书》。
4.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参加退房摇号的认购人,须在本月28日15:00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退房房源认购书回执到商品房退房摇号现场履行公证登记手续。认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认购手续,委托书须经过公证认可。如果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系夫妻关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不需公证。逾时不到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视为自动放弃。
在退房摇号程序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与中签的认购人凭中签确认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可转为购房款,中签者无故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保证金规开发企业所有;未中签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开发企业应在三日内退还。
退房摇号程序的公证费用由中签人支付。也可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在与中签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并收取。
参加退房抽签的房源,一次抽签无人认购,可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认购人须在本月26(含26)日12:00前,与开发企业签订《退房房源认购书》并向开发企业缴纳认购保证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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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须在本月26日17:00前,将相关资料分别报送至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和连云港市公证处。提交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的资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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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
3.《商品房退房房源认购书回执》复印件。
提交连云港市公证处的资料为:
1.《商品房退房申请购房人信息表》。
2.认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
3.《商品房退房房源认购书》。
4.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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