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著名“法官”白居易判案时,是怎么写判决的?
北京一中院 2020-11-06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因曾任太子少傅,故世称“白傅”。晚年居洛阳香山,自号香山居士。贞元十六年(800)进士,贞元十八年(802)拔萃科考试后任秘书省校书郎、翰林学士、左拾遗等职,后历任江州司马及杭州、苏州、忠州刺史,官终刑部尚书。有诗歌作品集《白氏长庆集》遗世。

  说起白居易,诸君先想起的是什么呢?是左迁九江郡时深吟“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还是作为一名背包客,畅游马嵬驿,歌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中的热爱,还是“花非花,雾非雾”中对于美好的追念和惋惜?

  除了作为一名优秀的诗人,白居易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不能通过“猛政”“严刑”治理国家,而应当依靠君主“勤政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主张“理大罪,赦小过”,认为只有通过大兴教化、大兴廉耻,才能减少犯罪。

  白居易在其仕途的晚期曾在多地担任刺史之职。刺史是一个州的地方长官, “省察治状,黜陟能否,锻治冤狱”,对于地方政事,无所不包。在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所以白居易也有长期审理案件的经历。

  《白氏长庆集》中收录了白居易所撰写的判词一百零一道,在这些判词中均不列涉案的人名,而只是假设甲乙来拟写判词。白居易对自己的判词颇为得意,曾对人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礼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案情简介:

  “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

  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乙请求赔偿马的价值。甲辩称:是在放牧的地方抵死的,应当赔偿马的价值的一半。乙不接受。

  依据当时的《唐律》,犬伤害他人牲畜的,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是其他的牲畜之间相互抵杀、踏死之类的,应当赔偿他人全部损失的一半。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我国在传统农业社会,耕畜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法律对于耕畜的保护也非常的重视。而犬类对于农业价值并不高,所以对于犬类给他人损失的赔偿规定比较严格。

  这件官司直至白居易案下,白居易写下如下判词: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情。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大意为,在放牧的地方,马牛之间争斗,踢蹄顶角的情况在所难免。对于因此造成死伤,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白天大家都把牛和马牵到郊外去休息活动,牛马多到经常发生接触。牛的个头很大,顶牛角时凶悍不可抵挡。致使他人之马的腿折伤,进而死亡。这不是故意放纵牲畜,应当按照过失论处。这种损害如果是在厩棚里发生的,应当按照重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放牧的地方发生的,应当按照轻的规定赔偿的规定。按照《唐律》的规定,赔偿半价即可,对于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白居易的判词,从文学的角度来说,行文简洁,文采闪烁,可读性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比喻甚明”。在本道判例中,白居易在简短的意见中,先是分析了本案的起因,言明在放牧的过程中出现牛马相杀的现象,甚为常见。其次,牛之所有人虽然管束不当,对于损害的发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主观追求损害的发生。最后,白居易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区分了两种情形:如果是在厩棚中对他人牲畜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放牧的公共场所,则承担比较轻的赔偿责任。综上理由,依据《唐律》,应赔偿一半的损失。

  虽然《唐律》的规定非常简单,但是白居易深发其意,分析了本案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和条件,充分地释法说明,以服人心。

  时过境迁,在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动物,已经不再区分耕畜、非耕畜的区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对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的免责事由不再适用。

  中国古代的判词虽然数量很多,但是散佚极为严重,白居易的百道判词能够流传下来,殊为不易,更值得我们倍加珍惜。这些判词,既能让我们认识吟诗作赋之外一个别样的香山居士,更加能拓展我们中国对于古代法律的认识,提升我们作为炎黄子孙的民族自豪感。

弟弟昨天晚上问他妈妈说:“佚(他读成tie)名是不是很厉害?”
婶婶:“tie名是谁呀?”
弟弟:“就是书上的作者呀,他写了好多文章,好多都是tie名写的。”(然后拿了一本杂志给他妈妈看)
婶婶:“这个读佚(yi)名,这只是一个代表不知道作者是谁的一类人的总称。”

让我想起了我小时候看到电视剧里说“后会有期”,我马上接着说“后会有八”[笑哈哈][笑哈哈][笑哈哈]小朋友太可爱了!

解读丨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与“天”#传统文化##国学知识# 庄子的人生哲学是以其天道观和认识论为基础的。安之若命和与天为一是庄子人生哲学的核心。庄子认为人无力胜天,亦不能违命。荀子在《解蔽》篇批评庄子说:“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由天谓之道,尽因矣。”荀子对庄子的批判是公允而且切中要害的。“命”与“天”是理解庄子人生哲学的关键。

01.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
“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上古时代以“天”为世界最高的有意志的主宰。“命”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说文》云:“命,使也,从口从令。”段玉裁解释为:“命者天之令也。”

“天”与“命”在中国古代常常结合为“天命”,用来表示上天的意志或命令。《尚书·汤誓》说:“有夏多罪,天命亟之。”夏多罪恶,上天的意思要除掉它。《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说“善之代不善,天命也。”《诗经·大雅·文王》说:“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假哉天命,有商孙子。商之孙子,其丽不億,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天命靡常”是说天命是可以变化的。周初的天命思想对于儒家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老庄哲学中,“命”是一个哲学范畴,与“道”紧密相关。《老子·十六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静曰复命”中的“命”不是上天的指令,而是蕴含着必然性的意义。

庄子认为道为世界的本原,道生天地,为“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庄子从万物生成的角度对于“命”作了规定。《庄子·天地》说:“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一句是说,事物在未形成形体之时,已经具备了阴阳的区别,而且阳变阴合流行其间,这就叫做命。因为“命”在万物未成形体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命”是一种事物先天具有的属性。

庄子认为,作为万物一员的人对于先天之命不能有所损益。《庄子·至乐》篇说:“褚小者不可以怀大,绠短者不可以汲深,夫若是者,以为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适也,夫不可损益。”褚,布袋;绠,绳索。布袋小不可以装大东西,绳子短不可以汲深井里的水。命形成了,人们就要与之相适应,不可以有意损益。

庄子还认为,“命”是一种不可知的力量。《庄子·大宗师》篇子桑谈及自己所以贫困的原因时说:“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不得也。父母岂欲我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欲我贫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子桑认为使其贫困的原因既非父母,亦非天地,而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力量“命”。《庄子·达生》十分明确地指出:“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命”是不能改变的、不得不然的一种趋势。

不得不然即为必然,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庄子认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它排斥偶然,在庄子看来偶然也是必然。

《庄子·德充符》有一则兀者申徒嘉与郑子产合堂共师的记载。子产以其高位而傲视断足的申徒嘉,申徒嘉批评子产,认为人世间幸与不幸都是命中注定,用自己的幸运傲视他人之不幸是没有道理的。他说:“游于羿之彀中。中央地,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羿为传说中上古善射之人,发必中。走进了羿的射程之内,这是必定被射中的原因,然而却不被射中,这是一种偶然性。但庄子认为,被射中是“命”,不被射中也是“命”。人们的任何遭遇都是由一种与生俱来的必然性所左右,所决定。

正因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所以命对于人是不可抗拒的。《庄子·大宗师》说:“父母于子,东南西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吾不听,我则悍矣,彼何罪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

大块,指天地、自然;大冶,铸铁工匠,此处指万物变化的主宰。天地自然赋于我人的形体,用生使我劳作,用老使我清闲,用死使我安息,因而以生为快事,也应当以死为快事。在自然的造化面前,人们对于先天之“命”,无法抗拒。所以庄子要求人们对于人生的一切变化、际遇都应当“安之若命”。

《庄子·德充符》说:“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合,不可入于灵府。使之和豫通,而不失于兑,使日夜无欲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是之为才全。”

人的生死存亡,事业的穷达,德行的高下,种种的遭遇都是事物的变化,“命”的运行,人们无法明了其起始,也无法预测其变化,所以只好顺其自然。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因此而扰乱了本性的平和,侵入人的心灵。使心灵安逸自得而不失愉悦,日日夜夜保持着春和之气,心灵能与外界产生和谐感应,这就叫做才全。
《庄子·人间世》说:“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成玄英疏曰:“夫为道之士而自安其心智者,体违顺之不殊,达得丧之为一,故能涉哀乐之前境,不轻易施,知穷达之必然,岂人情之能制!是以安心顺命,不乖天理。自非至人玄德,孰能如兹也!。”既然人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变自己的境遇,安心顺命,就可以保持内心的安静。庄子认为能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自然就是最高的道德修养。

02.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天”
老庄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以“天”与“地”对举,天为自然之天。《老子》一书对天没有太多的解说,而在庄子哲学中,“天”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庄子》一书中,“天”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之天,如《庄子·逍遥游》云:“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耶?”《庄子·大宗师》有“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天之所为”即自然之所为,自然之所为是自然而然的。“人之所为”即人类的作为,人类的作为是有目的的行动。

《庄子》中,“天”的另一重意义是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秋水》篇云:“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成玄英疏曰:“夫牛马禀于天,自然有四蹄,非关人事,故谓之天。羁勒马头,贯穿牛鼻,出自人意,故谓之人。”“天”指事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的状态。“人”则是对事物的自然状态的目的性的改变。这里的“天”已经迥异于宗教意义上的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天。
庄子把“天”“人”对举,在中国哲学史上明确提出了天人关系问题。那么,庄子认为“天”与“人”是什么关系呢?庄子认为“天”性圆满自足,无须人为。《庄子·逍遥游》说“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于光也,不亦难乎?时雨降矣,而犹浸灌,其于泽也,不亦劳乎。”在“天”面前,人为实为徒劳。庄子坚决反对“以人助天”。

《庄子·道充符》说:“圣人不谋,恶用知?不斫,恶用胶?无丧,恶用德?不贷,恶用商?四者,天鬻也;天鬻者,天食也。既受食于天,又恶用人!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鬻,《释文》云:“音育,养也。”圣人不用谋虑,哪里还用得着智慧?不用斧凿,哪里还用得着胶漆?浑然无缺,哪里还用得着德行?不求谋利,哪里用得着经商。废弃“知”“胶”“德”“商”四者而不用,就是“天鬻”,“天鬻”即是大自然的养育。人与自然之天相比,实在太渺小了,太微不足道了,故曰:“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天与人的对立即自然与人为的对立,天与人的统一即人“与天为一。”所以《庄子·秋水》说:“天在内,人在外,得乎在天”。事物的自然状态是内在的,人的有目的的作为都是后加的、外部的,最高的德性在于顺乎自然。

《庄子·大宗师》说:“畸人者,畸于人而侔于天。故曰,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也。”畸人,同奇人;侔,等也,从也。畸人就是异于世俗而与天为一的人。所以说,从天的角度看是小人的人,却是世俗的君子;从天的角度看是君子的人,却被世俗认为是小人。

《庄子·大宗师》说:“故其好之也一,其弗好之也一;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其一,与天为徒;其不一,与人为徒。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不管你喜好还是不喜好,天人都是合一的。不管你认为天人是否合一,天人总是合一的。认为两者合一,就与天同类。认为两者不合一,就是与人同类。把天人看作不是相互对立的,这就是真人。这里的“天与人不相胜”即天人之间的一致与和谐。

《庄子·山木》说:“何谓人与天为一邪?”庄子的回答是“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人为,是出于自然的;自然的事,也是出于自然的。人属于天,天不能属于人。天能决定人、影响人,而人却不能决定、影响天。所以圣人安然地顺应自然,体逝而终。

《列御寇》说:“圣人安其所安,不安其所不安;众人安其所不安,不安其所安。”圣人安于自然,不安于人为;众人安于人为,而不安于自然。又说:“古之至人,天而不人。”“天而不人”即去人为而纯任万物之自然。
在庄子哲学中,“命”与“天”两个范畴是有区别而又相联系的。庄子有时将“天”与“命”对举。《庄子·大宗师》说:“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人之生死是必然不可免的,就象黑夜与白昼的交替一样是自然的规律。许多事情是人力所不能干预的,这都是物理的实情。

《庄子·秋水》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人灭天”是说在天人相与之际,不要以人为去毁坏事物本来的自然状态。《吕氏春秋·论人》说:“释智、谋、巧、故。”所以“故”与“智”“谋”“巧”同类,指聪明智慧。“无以故灭命”即不要用聪明智慧去抗拒命运的安排。人对待“天”与“命”明智的办法就是“顺天安命”。

03.庄子的人生哲学
庄子的人生哲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精神世界的“逍遥游”和世俗生活的遁世。这两个层次的建构都离不了“命”与“天”两个范畴。庄子的逍遥游“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这种精神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以顺天安命为基础的。庄子理想中的“至人”“神人”“圣人”“真人”都可以说是“安之若命”“与天为一”的典范。

庄子在《养生主》一文中,曾将居于“材”与“不材”,“有用”与“无用”之间的世俗的处世方法概括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尽年”,其实质也是“与天为一”、纯任万物之自然。正确理解了庄子哲学中“天”与“命”两个范畴,玄远的庄子的人生哲学也就不再神秘了。
庄子的“天”承认、肯定了事物的自然状态,也承认和肯定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性。但是他在天人关系方面,主张消极的“天人合一”,把世界上的一切都看是不得不然的“事之变,命之行”,从而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庄子所谓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适应,一种精神的自我慰藉。荀子在《解蔽》中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这是对庄子消极的人生哲学的有力批驳。

庄子以“天”为事物的自然状态,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对后世颇有影响,柳宗元就曾说过:“庄周言天曰自然,吾取之。”庄子的“命”具有“不知吾所以然”的客观必然性的含义,包括了一切不可解释的际遇。荀子的“节遇之谓命”或许就受到其启示。庄子明确提出天人关系,主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可以看做消极的人生哲学中的积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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