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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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一个自然的过程
只要提前做好养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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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又有调整啦
日前,《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缴费标准。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更多详细解读
往下看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凡具有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街办、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应符合什么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须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度在15年以上(含补缴,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标准能否改变?
参保人员在不同年度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选定缴费档次后,当年内不可变更。
财政对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省、市和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的,补贴3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元的,补贴45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400元的,补贴6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500元的,补贴75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600元的,补贴8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800元的,补贴9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000元的,补贴10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500元的,补贴15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0元的,补贴20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0元的,补贴300元。
所有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个人账户资金有哪些?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变更登记。
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国家根据物价和居民收入变动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今年西安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68元,该标准是全省最高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加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60以上跨省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条件?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发生以下情形时,参保人员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 死亡;
(2) 出国(境)定居;
(3) 保险关系转出;
(4)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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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前做好养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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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又有调整啦
日前,《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缴费标准。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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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凡具有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街办、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应符合什么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须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度在15年以上(含补缴,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标准能否改变?
参保人员在不同年度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选定缴费档次后,当年内不可变更。
财政对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省、市和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的,补贴3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元的,补贴45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400元的,补贴6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500元的,补贴75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600元的,补贴8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800元的,补贴9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000元的,补贴10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500元的,补贴15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0元的,补贴20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0元的,补贴300元。
所有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个人账户资金有哪些?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变更登记。
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国家根据物价和居民收入变动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今年西安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68元,该标准是全省最高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加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60以上跨省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条件?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发生以下情形时,参保人员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 死亡;
(2) 出国(境)定居;
(3) 保险关系转出;
(4)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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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2016年8月3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2016年8月3日
【海外华人必须注销户口?别慌!】根据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详情请点击右方链接查看https://t.cn/Ailb7HD0更多海外移民、房产、留学资讯,欢迎添加微信咨询:1500057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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