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海不土,等你来拍拍……】“‘福’见土海,频频出彩”短视频大赛3月10日正式启动。本次活动以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为短视频创作的主旋律,通过短视频爱好者的视角,真实立体、多角度反映土海的人文自然景观和独特之美,展现“滨海旅游 五彩秀屿”的旅游品牌形象,激扬新时代秀屿人民积极向上的精气神。由于疫情原因,活动截止时间从2022年5月20日延迟至6月20日,欢迎大家用镜头记录土海与众不同的美,还有万元资金拿哦!https://t.cn/A66DUqOb
#言情小说推文[超话]#
从10岁到20岁,看过好多文
那会还在红袖添香和潇湘书院充钱,后来就是UC免费看[喵喵],结果UC垮了(懂得都懂),就记不住看过的文了[允悲]
所以我要罗列一下欢迎大家推文!!!
依次是:
云拿月(《小清欢》校园文最爱)
不止是颗菜(《不二之臣》请甜死我)
耳东兔子(哪本都好看!)
黄三(酸梅和向生都好看,就是作者封笔了[泪][泪][泪][泪])
岁见(《我死后的第二十年》必看!!!)
发达的泪腺(《宠妃的演技大赏》冲啊)
应橙(《告白》[泪])
T大(《打火机与公主裙》&《那个不为人知的故事》)
竹已(温霜降!!!)
唧唧的猫(许呦谢辞[泪])
藤萝为枝(《神明今夜想你》)
岁惟《你是长夜 也是灯火》 https://t.cn/RcdSY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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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偷我的棺材本,我才拿铁锤砸他的!”湖北一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事后老人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但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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