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文明健康黄石人 共享绿色环保生活# 【热心市民捡到猫头鹰 野保站工作人员放生】
19日晚8时许,野保站工作人员接到西门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有位热心市民送来了一只在工地旁捡到的猫头鹰。
野保站站长程斌立即赶到现场,经初步检查,发现这是一只幼年的猫头鹰。近距离观察,未发现受伤痕迹。随后,他将猫头鹰带回野保站观察。
经确认,这只猫头鹰名为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鸟类)中被列为稀有种。
经过一夜的喂养和观察,猫头鹰虽属幼年,但动作矫健,各项生命体征完全恢复正常,具备野外放生条件。
工作人员将猫头鹰带至莲花湖湿地公园放生。
近年来,随着阳新县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和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广大群众的一种共识。阳新今年以来已救助放归国家保护野生动物6只。(记者 贺介飞 通讯员 陈淦梅)
19日晚8时许,野保站工作人员接到西门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有位热心市民送来了一只在工地旁捡到的猫头鹰。
野保站站长程斌立即赶到现场,经初步检查,发现这是一只幼年的猫头鹰。近距离观察,未发现受伤痕迹。随后,他将猫头鹰带回野保站观察。
经确认,这只猫头鹰名为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鸟类)中被列为稀有种。
经过一夜的喂养和观察,猫头鹰虽属幼年,但动作矫健,各项生命体征完全恢复正常,具备野外放生条件。
工作人员将猫头鹰带至莲花湖湿地公园放生。
近年来,随着阳新县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和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广大群众的一种共识。阳新今年以来已救助放归国家保护野生动物6只。(记者 贺介飞 通讯员 陈淦梅)
寻狗启示!!!
4月21日上午在湖桥商城附近遗失一只四个月的柯基妹妹由于家人疏忽未及时关门两只溜出小区在对面的核酸检测点出现,常与一只拉布拉多一起出行, 突然失去它的基友都开始不肯吃粮喝水,救救狗子吧,如有好心人看到或者发现其行踪请联系我必有重谢。电话:13771810629#苏州##湖桥##柯基# https://t.cn/Ew69e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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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孩子死了你再生一个!”4月19日,河北廊坊,一对夫妻带着1岁的孩子散步时,突然一只没栓绳的狗冲过来,将孩子扑倒。孩子父亲欺负之下,当众将狗摔死。事后,狗主人于女士与孩子父母发生争吵,指责孩子父亲不该这么干,说:“你的孩子只是哭了一下,检查呀!赔偿精神损失费啊!”孩子父亲说:“你怎么这样啊?”于女士说:“啥我怎么这样,我孩子(狗)死了!”旁边有人说:“你孩子父亲死了你再生一个!”有记者采访于女士,她说自己养的是一只三个月大的边牧,和泰迪差不多大,狗舔了小孩,把小孩吓哭了,当时自己没有牵狗绳,存在部分责任,但对方的这种过激行为令她很气愤。警方到场后让双方私下和解,没有任何结果。(来源:极目新闻)
这个事件发生后,许多人指责于女士,认为孩子父亲的行为十分解气。但老实说,解气归解气,但这个事件里,无论是于女士的行为,还是孩子父亲的行为,都不可取。
首先来说,于女士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不对在先。
从去年开始,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遛狗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于女士这种不栓狗绳就出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旦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算是受害人故意让狗咬的,也只能减轻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她的赔偿责任。
狗无论是舔了孩子,还是扑倒孩子,都会给孩子造成一定损失。如果给孩子造成身体损伤,是需要赔偿医疗费在内的损失的。给孩子造成精神伤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如果给孩子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而对于孩子父亲而言,如果当时真的狗扑到孩子身上,那么作为孩子父亲,为了对孩子紧急施救,情急之下抓住狗摔出去,造成狗死亡,属于紧急避险。
由于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而言,狗主人的财产权显然是一种小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孩子父亲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的父亲在事后为了发泄愤怒,将狗摔死,那这种行为就与紧急避险无关了,属于一种典型的毁坏财物的行为。
一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孩子父亲可能还需要赔偿于女士狗死亡的财产损失。
当然,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赔偿财产损失,都会考虑于女士遛狗不拴绳的过错,在处罚尺度上可以从轻,在赔偿损失上可以减轻孩子父亲的赔偿责任,但责任肯定是跑不了的。
最后,还是呼吁养狗者文明养狗,才是真正的让周围群众与狗和睦相处,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另一方面,居民遇到纠纷时,也要冷静处理,依法处理,避免因为不冷静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这个事件发生后,许多人指责于女士,认为孩子父亲的行为十分解气。但老实说,解气归解气,但这个事件里,无论是于女士的行为,还是孩子父亲的行为,都不可取。
首先来说,于女士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不对在先。
从去年开始,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遛狗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于女士这种不栓狗绳就出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旦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算是受害人故意让狗咬的,也只能减轻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她的赔偿责任。
狗无论是舔了孩子,还是扑倒孩子,都会给孩子造成一定损失。如果给孩子造成身体损伤,是需要赔偿医疗费在内的损失的。给孩子造成精神伤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如果给孩子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而对于孩子父亲而言,如果当时真的狗扑到孩子身上,那么作为孩子父亲,为了对孩子紧急施救,情急之下抓住狗摔出去,造成狗死亡,属于紧急避险。
由于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而言,狗主人的财产权显然是一种小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孩子父亲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的父亲在事后为了发泄愤怒,将狗摔死,那这种行为就与紧急避险无关了,属于一种典型的毁坏财物的行为。
一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孩子父亲可能还需要赔偿于女士狗死亡的财产损失。
当然,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赔偿财产损失,都会考虑于女士遛狗不拴绳的过错,在处罚尺度上可以从轻,在赔偿损失上可以减轻孩子父亲的赔偿责任,但责任肯定是跑不了的。
最后,还是呼吁养狗者文明养狗,才是真正的让周围群众与狗和睦相处,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另一方面,居民遇到纠纷时,也要冷静处理,依法处理,避免因为不冷静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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