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天夜晚,女子准备上床休息时,突然听到砰砰砰地敲门声,女子打开房门一看,公公正手持木棍,站在门口,没得女子说话,公公的木棍就已落下,狠狠的打在她身上。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还手过程中,打了公公面部一棒,却把公公给打死了。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四川宜宾,一天夜晚,女子准备上床休息时,突然听到砰砰砰地敲门声,女子打开房门一看,公公正手持木棍,站在门口,没得女子说话,公公的木棍就已落下,狠狠的打在她身上。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还手过程中,打了公公面部一棒,却把公公给打死了。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为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堡垒,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陵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核酸筛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筛查范围及时间
本轮核酸筛查对象为高陵区范围内的全体人员,自https://t.cn/A66dNPfM ,10:30前结束采样。
二、采样地点
核酸筛查以街道为单位,居住地居民在小区或村(社区)采样点就近采样,具体地点以村、社区通知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居民主动服从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筛查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请本人携带手机(一码通)或临时纸质二维码(7天有效期)、无一码通和纸质码的其他人群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按照各街办安排,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确保不漏一户一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持学生码,由家长陪护,共同在就近社会点位走学生专用通道进行核酸采样,各点位将优先为学生及陪同家长进行采样。
(三)请广大居民主动做好个人防护,核酸采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快检快回、严禁逗留。
(四)人员完成核酸采样后,由采样点专人将“韩小信”核酸凭证贴纸现场贴于被采样人员手机、身份证、工作证等部位,一人一贴,作为完成核酸采样凭证,该标识将是您出入小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有效凭证。对于未参与核酸采样的、未贴凭证贴纸的人员,将限制乘坐公交车,出入小区、公司(单位)及商超等公共场所;同时,一经核实,一码通会转为黄码。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48小时内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不能进行核酸采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能前往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
核酸筛查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请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号召,主动接受采样和筛查。感谢大家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五一调休#
一、筛查范围及时间
本轮核酸筛查对象为高陵区范围内的全体人员,自https://t.cn/A66dNPfM ,10:30前结束采样。
二、采样地点
核酸筛查以街道为单位,居住地居民在小区或村(社区)采样点就近采样,具体地点以村、社区通知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居民主动服从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筛查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请本人携带手机(一码通)或临时纸质二维码(7天有效期)、无一码通和纸质码的其他人群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按照各街办安排,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确保不漏一户一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持学生码,由家长陪护,共同在就近社会点位走学生专用通道进行核酸采样,各点位将优先为学生及陪同家长进行采样。
(三)请广大居民主动做好个人防护,核酸采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快检快回、严禁逗留。
(四)人员完成核酸采样后,由采样点专人将“韩小信”核酸凭证贴纸现场贴于被采样人员手机、身份证、工作证等部位,一人一贴,作为完成核酸采样凭证,该标识将是您出入小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有效凭证。对于未参与核酸采样的、未贴凭证贴纸的人员,将限制乘坐公交车,出入小区、公司(单位)及商超等公共场所;同时,一经核实,一码通会转为黄码。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48小时内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不能进行核酸采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能前往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
核酸筛查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请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号召,主动接受采样和筛查。感谢大家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五一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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