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量控大# #一线微观# 【小轿车国道超长拖建材 交警快速查处】
11月1日15时许,治安检查大队民警在106国道开展湖北省中南片区“百日会战”集中交通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牌照为冀F502**的红色小型汽车行驶缓慢,车身满载几十根钢材,存在超载、超长嫌疑。于是,执勤民警立即上前进行拦停。经检查,该车装载前后共超出车身6-7米多长,货物总长度近10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司机代某说,他驾驶该小型汽车是由泽林镇出发运往市区某建筑工地,由于所载钢材严重超长,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上路。查获后,执勤民警当即对该车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代某卸货转运。
交警提醒:车辆超载超限会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遵法守规才能安全出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路。
11月1日15时许,治安检查大队民警在106国道开展湖北省中南片区“百日会战”集中交通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牌照为冀F502**的红色小型汽车行驶缓慢,车身满载几十根钢材,存在超载、超长嫌疑。于是,执勤民警立即上前进行拦停。经检查,该车装载前后共超出车身6-7米多长,货物总长度近10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司机代某说,他驾驶该小型汽车是由泽林镇出发运往市区某建筑工地,由于所载钢材严重超长,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上路。查获后,执勤民警当即对该车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代某卸货转运。
交警提醒:车辆超载超限会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遵法守规才能安全出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路。
#关注老年人交通安全# #交警正能量# 【“感觉今天像死里逃生,感谢山西高速交警!”】11月04日上午,高速五支队七大队民警赵皓、张海元巡逻至忻州方向五台山服务区附近时,发现前方一辆冀F牌照小型越野车斜停在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路面车流量特别大,过往车流临近都纷纷减速躲避,非常危险。
民警赵皓立即上前询问车辆情况,同时民警张海元鸣响警报在车辆后方做好安全防护,并指挥后方车辆安全避让。民警走到车前才发现,车辆驾驶员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太太,车内还有乘坐着三位老人,都显出不知失措的样子。
在得知故障车无法启动后,民警立即联系服务区内的拖车前来救援,5分钟后车辆被救援至五台山景区收费站外广场安全地带。
据了解,故障车驾驶员赵女士驾车和朋友前来五台山礼佛,车辆突然出现故障坏在行车道上,路上车辆较多非常危险,一车人正不知所措,赵女士更是十分焦急……就在此时民警出现为她们做好防护并进行救援,还把她们安全护送出高速公路。“感觉今天像死里逃生,真的是太感谢两位警官,感谢山西高速交警!”老人们一直说着感谢的话,和民警合影留念。
高速交警在此提醒:行车安全无小事,开车出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况,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一定要牢记九字警句“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老年人出行更要提高驾车安全意识,提前规划路线,预判风险。
民警赵皓立即上前询问车辆情况,同时民警张海元鸣响警报在车辆后方做好安全防护,并指挥后方车辆安全避让。民警走到车前才发现,车辆驾驶员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太太,车内还有乘坐着三位老人,都显出不知失措的样子。
在得知故障车无法启动后,民警立即联系服务区内的拖车前来救援,5分钟后车辆被救援至五台山景区收费站外广场安全地带。
据了解,故障车驾驶员赵女士驾车和朋友前来五台山礼佛,车辆突然出现故障坏在行车道上,路上车辆较多非常危险,一车人正不知所措,赵女士更是十分焦急……就在此时民警出现为她们做好防护并进行救援,还把她们安全护送出高速公路。“感觉今天像死里逃生,真的是太感谢两位警官,感谢山西高速交警!”老人们一直说着感谢的话,和民警合影留念。
高速交警在此提醒:行车安全无小事,开车出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况,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一定要牢记九字警句“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老年人出行更要提高驾车安全意识,提前规划路线,预判风险。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典型案例# @河南交警 @平安安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阳交警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拒绝酒驾,安全出行。
案例一、2020年8月6日20时20分许,杜某某醉酒后(277.1mg/100ml)驾驶豫E9***6号小型轿车沿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峰大道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后,杜某某驾车逃逸至中州路电力大厦路段时,又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0年8月9日22时50分许,周某某醉酒后(236.6mg/100ml)驾驶豫F5***3号小型轿车沿崇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大道路口南侧30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0年8月13日16时45分许,段某某醉酒后(221mg/100ml)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报废车辆)沿安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梁邵村路口时,与安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史某某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段某某、史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段某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0年8月15日22时50分许,冯某醉酒后(119.9mg/100ml)无证驾驶豫ES***7号小型轿车载王某某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南侧时时,与满某某临时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轻型货车发生相撞后,又与穆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冯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0年8月18日13时10分许,在文昌大道化工建材市场9排10号门口,韩某某醉酒后(211.2mg/100ml)驾驶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2020年8月18日22时30分许,在彰德路大西门路口,李某某醉酒后(170.2mg/100ml)驾驶豫E1***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七、2020年8月16日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JC***2号/豫JX*9*挂号大货车沿G341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汪流屯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八、2020年8月15日01时50分许,在安泰大道孙薛庄路段,王某某驾驶豫JB***5号/豫J2*9*挂号大货车沿安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穿越道路中间的绿化带,与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沿安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九、2020年8月26日11时35分许,在中华路长青屯村村口西侧,张某某驾驶豫P3***3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中华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王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走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2020年8月13日19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J2***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34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元二庄村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逃逸,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十一、2020年8月19日16时30分许,康某某驾驶冀D8***6号/冀DE*W*挂号大货车沿G34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投涧乡西岸村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康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二、2020年8月20日16时35分许,程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EG***8号/豫E0*5*挂号大货车沿G341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西岸村路口时,与牛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牛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程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阳交警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拒绝酒驾,安全出行。
案例一、2020年8月6日20时20分许,杜某某醉酒后(277.1mg/100ml)驾驶豫E9***6号小型轿车沿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峰大道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后,杜某某驾车逃逸至中州路电力大厦路段时,又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0年8月9日22时50分许,周某某醉酒后(236.6mg/100ml)驾驶豫F5***3号小型轿车沿崇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大道路口南侧30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0年8月13日16时45分许,段某某醉酒后(221mg/100ml)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报废车辆)沿安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梁邵村路口时,与安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史某某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段某某、史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段某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0年8月15日22时50分许,冯某醉酒后(119.9mg/100ml)无证驾驶豫ES***7号小型轿车载王某某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南侧时时,与满某某临时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轻型货车发生相撞后,又与穆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冯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0年8月18日13时10分许,在文昌大道化工建材市场9排10号门口,韩某某醉酒后(211.2mg/100ml)驾驶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2020年8月18日22时30分许,在彰德路大西门路口,李某某醉酒后(170.2mg/100ml)驾驶豫E1***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七、2020年8月16日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JC***2号/豫JX*9*挂号大货车沿G341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汪流屯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八、2020年8月15日01时50分许,在安泰大道孙薛庄路段,王某某驾驶豫JB***5号/豫J2*9*挂号大货车沿安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穿越道路中间的绿化带,与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沿安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九、2020年8月26日11时35分许,在中华路长青屯村村口西侧,张某某驾驶豫P3***3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中华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王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走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2020年8月13日19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J2***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34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元二庄村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逃逸,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十一、2020年8月19日16时30分许,康某某驾驶冀D8***6号/冀DE*W*挂号大货车沿G34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投涧乡西岸村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康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二、2020年8月20日16时35分许,程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EG***8号/豫E0*5*挂号大货车沿G341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西岸村路口时,与牛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牛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程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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