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天夜晚,女子准备上床休息时,突然听到砰砰砰地敲门声,女子打开房门一看,公公正手持木棍,站在门口,没得女子说话,公公的木棍就已落下,狠狠的打在她身上。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还手过程中,打了公公面部一棒,却把公公给打死了。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四川宜宾,一天夜晚,女子准备上床休息时,突然听到砰砰砰地敲门声,女子打开房门一看,公公正手持木棍,站在门口,没得女子说话,公公的木棍就已落下,狠狠的打在她身上。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还手过程中,打了公公面部一棒,却把公公给打死了。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四川长宁县法院)
本案中的女子叫张某,公公叫谢某,事发时,张某已经嫁到谢某家十几年了,并且生下3个孩子,为了生活,张某丈夫在外打工挣钱,张某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和谢某的房子是挨着的,两家面对面,但张某住的是老房子,谢某则住对面的新房,事发这天,张某丈夫和儿女都不在家。
天黑之后,张某吃了晚饭,开始看电视,期间,她发现有人在窗外晃来晃去,当时时间尚早,张某没有多作理会,或许是邻居过路,好奇之下地往屋内看了几眼呢?自己又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怕别人看。
果然,没过一会,人影就消失了,张某也没太在意,谁曾想到,两个小时的电视剧看完,她准备上床睡觉时,人又来了!而且徘徊在窗外不肯离去。
谁敢在外偷窥?此时,张某已经回过神来,外面的人不是过路的邻居,是有人故意偷窥,于是她捡起一块石头,对准人影砸去。
碰得一下,砸了个正着,随后传来哎呦一声,但张某去查看时,却没有看到人,没砸中?明明听到声音了啊。
张某疑惑的关上门,结果没过两分钟,就传来砰砰砰的敲门声,张某打开门一看,谢某提着一根木棍,正凶狠狠地望着她,其头部正在流血。
张某顿时明白过来,刚才在外偷窥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公,他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心的事情呢!
然而,没等张某出声质疑,谢某就抄起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也不是任人欺负的人,她开始还手,于是两人发生了打斗。
最开始张某是徒手,吃了些亏,她拿到屋内的木棒后,很快就占了上风,只见她手一扬,手中木棍当即砸中谢某面部。
谢某吃痛之下,往后退了几步,就是退这几步出事了。谢某后退时,被台阶绊倒,头部先着地,当时就鲜血直流,倒地不起了。
张某见状,立即停手,先是报警,随后又拨打120求救,最终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经鉴定,谢其死因系颅脑损伤。
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属于正当防卫吗?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背景,很多年前,谢某妻子就先一步走了,之后谢某没有再娶,一直一个人过。
但邻居们对他的评价不好,因为他曾多次与失足女进行不法交易,几次被公安机关处罚。
刑法规定,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谢某偷窥张某,张某用石头将其砸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异议。
但谢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张某反击,两人互殴过程中,张某将谢某打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生命安全的,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讲,张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张某具体会被判多久呢?这需要根据全案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谢某不法侵害在先,张某反击在后,张某的行为带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很关键,可以大幅度减少量刑。
其次,张某虽然造成了谢某死亡的结果,但谢某本人对事情的促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再次,事发后,张某获得谢某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谅解,也就是说,张某的近亲属,几乎都原谅了张某。
最后,再加上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形。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也宣告了缓刑五年。
大家觉得,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伤害?
宫崎骏语录
#情感#
我不知道离别的滋味是这样凄凉,我不知说声再见要这么坚强。——宫崎骏《千与千寻》
人们常常会欺骗你,是为了让你明白,有时候,你唯一应该相信的人就是你自己。——宫崎骏《千与千寻》
人生就是一列开往坟墓的列车,路途上会有很多站,很难有人可以自始至终陪着走完。当陪你的人要下车时,即使不舍也该心存感激,然后挥手道别。
——宫崎骏宫崎骏《千与千寻》
生活坏到一定程度就会好起来,因为它无法更坏。努力过后,才知道许多事情,坚持坚持,就过来了。——宫崎骏《龙猫》
有些烦恼,丢掉了,才有云淡风轻的机会。——宫崎骏《龙猫》
如果把童年再放映一遍,我们一定会先大笑,然后放声痛哭,最后挂着泪,微笑着睡去。——宫崎骏《龙猫》
到不了的地方都叫做远方,回不去的世界都叫做家乡,我一直向往的却是比远方更远的地方。——宫崎骏《幽灵公主》
不管你曾经被伤害得有多深,总会有一个人的出现,让你原谅之前生活对你所有的刁难。——宫崎骏《幽灵公主》
那疤痕一旦渗入骨头,便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宫崎骏《幽灵公主》
内心强大,才能道歉,但必须更强大,才能原谅。
——宫崎骏《幽灵公主》
就是因为你不好,才要留在你身边,给你幸福。——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人老的好处就是,看到什么怪物,都没什么好害怕的了,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了。——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即使现在形单影只,明日依旧充满希望,你已化为一阵和风,轻抚我的脸庞。——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世界这么大,人生这么长,总会有这么一个人,让你想要温柔的对待。
——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多年后,再回想年少时的迷茫和执着,或许原因都不记得了。青春就是让你张扬地笑,也给你莫名的痛。——宫崎骏《虞美人盛开的山坡》
我说不出来为什么爱你,但我知道,你就是我不爱别人的理由。——宫崎骏《虞美人盛开的山坡》
有一些事情是不得不去做的。不得不去做而去做它,是成熟;不得不去做而把它做好,是勇敢。牺牲一些遥远崇高的东西以换得眼前的平衡,是一种机智,这里面含有人生真正的悲壮。——宫崎骏《虞美人盛开的山坡》
我们的孤独就像天空中漂浮的城市,仿佛是一个秘密,却无从述说。——宫崎骏《天空之城》
根要扎在土壤里、和风一起生存、和种子一起过冬、和鸟儿一起歌颂春天。——宫崎骏《天空之城》
越是试着忘记,越是记得深刻。——宫崎骏《天空之城》
人是要长大的,有天你也会推着婴儿车幸福地在街上行走,而曾经的喜欢,不管曾经怎样,都会幻化成风,消失在时光的隧道。所以向前走,向前走,无须回头。——宫崎骏《猫的报恩》
生命可以随心所欲,但不能随波逐流。——宫崎骏《猫的报恩》
你不能等待别人来安排你的人生,自己想要的,自己争取。——宫崎骏《猫的报恩》
只有一个人在旅行时,才听得到自己的声音,它会告诉你,这世界比想象中的宽阔。——宫崎骏《魔女宅急便》
成长是一笔交易,我们都是用朴素的童真与未经人事的洁白交换长大的勇气。——宫崎骏《魔女宅急便》
在这个世界上别太依赖任何人,因为当你在黑暗中挣扎时,连你的影子都会离开你。——宫崎骏《魔女宅急便》
谁看见过风?我和你,都不曾看见过。但是当树叶颤动之时,就代表风正吹拂而过。风啊,请展开羽翼,将它送达你的身边。——宫崎骏《起风了》
没有什么会比幸福的回忆更会阻碍人们幸福。——宫崎骏《起风了》
可我要怎样做,才能带着现在这不安的情绪,重新走到故事里描绘的我们那幸福的日子里去呢?——宫崎骏《起风了》
岁月似一掬清水,无论平摊还是紧握在手掌,总会有一点一滴从指缝中流逝。——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回忆是一种很奇妙的东西,它生活在过去,存在于现在,却能影响未来。——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如果真的有一天。某个回不来的人消失了。某个离不开的人离开了。也没关系。时间会带你去最正确的人身边。请你先好好爱着自己。然后那个还不知道在哪里的人。会来接你。——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只有阳光而无阴影,只有欢乐而无痛苦,那就不是人生。
——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恋爱应该是双方扶持对方共同完成自己的目标,而不是虚幻的思想、肤浅的物质、和纸醉金迷的生活。——宫崎骏《侧耳倾听》
因为你,我想要变成一个更好的人,不想成为你的负担,因此发奋,只是想证明我足以与你相配。——宫崎骏《侧耳倾听》
只要有你在,我就会努力。——宫崎骏《侧耳倾听》
一举一动,都是承诺,会被另一个人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宫崎骏《悬崖上的金鱼姬》
不是面对悲伤不流一滴泪,而是擦干眼泪后微笑着面对以后的生活。
——宫崎骏《风之谷》
珍惜今天,珍惜现在,谁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宫崎骏《萤火虫之墓》
#情感#
我不知道离别的滋味是这样凄凉,我不知说声再见要这么坚强。——宫崎骏《千与千寻》
人们常常会欺骗你,是为了让你明白,有时候,你唯一应该相信的人就是你自己。——宫崎骏《千与千寻》
人生就是一列开往坟墓的列车,路途上会有很多站,很难有人可以自始至终陪着走完。当陪你的人要下车时,即使不舍也该心存感激,然后挥手道别。
——宫崎骏宫崎骏《千与千寻》
生活坏到一定程度就会好起来,因为它无法更坏。努力过后,才知道许多事情,坚持坚持,就过来了。——宫崎骏《龙猫》
有些烦恼,丢掉了,才有云淡风轻的机会。——宫崎骏《龙猫》
如果把童年再放映一遍,我们一定会先大笑,然后放声痛哭,最后挂着泪,微笑着睡去。——宫崎骏《龙猫》
到不了的地方都叫做远方,回不去的世界都叫做家乡,我一直向往的却是比远方更远的地方。——宫崎骏《幽灵公主》
不管你曾经被伤害得有多深,总会有一个人的出现,让你原谅之前生活对你所有的刁难。——宫崎骏《幽灵公主》
那疤痕一旦渗入骨头,便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宫崎骏《幽灵公主》
内心强大,才能道歉,但必须更强大,才能原谅。
——宫崎骏《幽灵公主》
就是因为你不好,才要留在你身边,给你幸福。——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人老的好处就是,看到什么怪物,都没什么好害怕的了,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了。——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即使现在形单影只,明日依旧充满希望,你已化为一阵和风,轻抚我的脸庞。——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世界这么大,人生这么长,总会有这么一个人,让你想要温柔的对待。
——宫崎骏《哈尔的移动城堡》
多年后,再回想年少时的迷茫和执着,或许原因都不记得了。青春就是让你张扬地笑,也给你莫名的痛。——宫崎骏《虞美人盛开的山坡》
我说不出来为什么爱你,但我知道,你就是我不爱别人的理由。——宫崎骏《虞美人盛开的山坡》
有一些事情是不得不去做的。不得不去做而去做它,是成熟;不得不去做而把它做好,是勇敢。牺牲一些遥远崇高的东西以换得眼前的平衡,是一种机智,这里面含有人生真正的悲壮。——宫崎骏《虞美人盛开的山坡》
我们的孤独就像天空中漂浮的城市,仿佛是一个秘密,却无从述说。——宫崎骏《天空之城》
根要扎在土壤里、和风一起生存、和种子一起过冬、和鸟儿一起歌颂春天。——宫崎骏《天空之城》
越是试着忘记,越是记得深刻。——宫崎骏《天空之城》
人是要长大的,有天你也会推着婴儿车幸福地在街上行走,而曾经的喜欢,不管曾经怎样,都会幻化成风,消失在时光的隧道。所以向前走,向前走,无须回头。——宫崎骏《猫的报恩》
生命可以随心所欲,但不能随波逐流。——宫崎骏《猫的报恩》
你不能等待别人来安排你的人生,自己想要的,自己争取。——宫崎骏《猫的报恩》
只有一个人在旅行时,才听得到自己的声音,它会告诉你,这世界比想象中的宽阔。——宫崎骏《魔女宅急便》
成长是一笔交易,我们都是用朴素的童真与未经人事的洁白交换长大的勇气。——宫崎骏《魔女宅急便》
在这个世界上别太依赖任何人,因为当你在黑暗中挣扎时,连你的影子都会离开你。——宫崎骏《魔女宅急便》
谁看见过风?我和你,都不曾看见过。但是当树叶颤动之时,就代表风正吹拂而过。风啊,请展开羽翼,将它送达你的身边。——宫崎骏《起风了》
没有什么会比幸福的回忆更会阻碍人们幸福。——宫崎骏《起风了》
可我要怎样做,才能带着现在这不安的情绪,重新走到故事里描绘的我们那幸福的日子里去呢?——宫崎骏《起风了》
岁月似一掬清水,无论平摊还是紧握在手掌,总会有一点一滴从指缝中流逝。——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回忆是一种很奇妙的东西,它生活在过去,存在于现在,却能影响未来。——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如果真的有一天。某个回不来的人消失了。某个离不开的人离开了。也没关系。时间会带你去最正确的人身边。请你先好好爱着自己。然后那个还不知道在哪里的人。会来接你。——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只有阳光而无阴影,只有欢乐而无痛苦,那就不是人生。
——宫崎骏《岁月的童话》
恋爱应该是双方扶持对方共同完成自己的目标,而不是虚幻的思想、肤浅的物质、和纸醉金迷的生活。——宫崎骏《侧耳倾听》
因为你,我想要变成一个更好的人,不想成为你的负担,因此发奋,只是想证明我足以与你相配。——宫崎骏《侧耳倾听》
只要有你在,我就会努力。——宫崎骏《侧耳倾听》
一举一动,都是承诺,会被另一个人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宫崎骏《悬崖上的金鱼姬》
不是面对悲伤不流一滴泪,而是擦干眼泪后微笑着面对以后的生活。
——宫崎骏《风之谷》
珍惜今天,珍惜现在,谁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宫崎骏《萤火虫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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