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偷我的棺材本,我才拿铁锤砸他的!”湖北一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事后老人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但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是他偷我的棺材本,我才拿铁锤砸他的!”湖北一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事后老人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但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由于没有文化,身体也不好,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虽说收入不多,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因此时间长了,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亲戚朋友,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也正因为如此,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并且没有存在银行。对此王大爷解释说,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这样才方便。
可是,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案发当天,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开始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东西。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自然就会离开。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周某翻找无果后,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王大爷抓准时机,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砸向周某,周某应声倒地。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后经法医鉴定,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案发后,王大爷认为,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其有权出手制止,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以其的身体条件,一旦周某醒来后,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检方认为,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当周某倒地后,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不具备防卫性质。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却有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不能被否定,但从后果来看,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虽然防卫过当,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但基于上述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注意,这个“应当减轻”,相当重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
另外,周某入室盗窃在先行,根据刑法规定,不论其最终是否既遂,均构成盗窃罪。即周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也应当与王大爷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欢迎讨论!
【拾荒大爷不慎引爆报废灭火器炸伤路过小孩】#湖南身边事# 据@风芒 民情派,长沙市福元路附近一家粮油店把过期灭火器给了一个捡垃圾的老大爷。结果,拾荒老人在路边鼓捣的时候,导致灭火器爆炸。不幸的是,一个路过的4岁孩子被炸伤,现在还在ICU抢救。事是老人惹的,他也不推卸责任,一直在想办法出医药费,可是,老人能力实在有限,受害人家属在风芒平台求助……@瞰潇湘 @三湘名博沙龙 @芒果都市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