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臣彬,字文轩,号阿澄。擅长中国古书画鉴定、美术史论。1932年生,祖籍安徽怀远。1952年毕业于南京军事学院,后到北京故宫博物院从事书画史论、古书画研究与鉴定,现为副研究员 。北京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资格审核委员,中央美术学院书画鉴定专业硕士生导师。 https://t.cn/RKKpTgI
国际档案日
国际档案日作为世界档案界一个盛大节日,为世界的档案工作者推动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助于提升档案在大众、政治家、决策者以及赞助机构中的地位。鼓励新的用户和扩大用户基础,改变档案部门和档案专业的形象,让档案界发挥出它最充分的意义,从而建立起更大的信心和与社会的互动。
来历: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截止2018年我国有14项档案入选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这些珍贵的历史档案,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 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档案日作为世界档案界一个盛大节日,为世界的档案工作者推动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助于提升档案在大众、政治家、决策者以及赞助机构中的地位。鼓励新的用户和扩大用户基础,改变档案部门和档案专业的形象,让档案界发挥出它最充分的意义,从而建立起更大的信心和与社会的互动。
来历: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截止2018年我国有14项档案入选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这些珍贵的历史档案,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 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兰州微聚焦[超话]# 【二战结束后,为什么苏联会允许本国妇女和日军战俘结婚?】
苏联在二战末期发动远东战役,出兵中国东北,俘虏了近60万日军,其中有52万被押解到西伯利亚进行苦役。为什么后来苏联会允许本国妇女和日军战俘结婚?
这批日军战俘到了西伯利亚后,由于繁重的体力 动,食物和医疗条件匮乏,公开记录在最初两年的饥寒交迫和高强度劳作,就有十几万人死去,而到最后回日本的,也就三十万左右。除去没能熬过战俘经历的十几万人,其实还有十来万日军战俘是留在苏联的,这些留在苏联的日军战俘很大一部分都是和苏联妇女结婚,在当地娶妻生子,扎下根了。不过,需要说明,在四十年代和苏联妇女结婚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都是在五六十年代,日军战俘获释,不再作为战俘身份,陆续和当地妇女成家。
苏联为什么会允许日军战俘和苏联妇女结婚?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苏联在战争中青壮男丁损失太大了,苏联在二战中总共损失了3000万人口,其中大部分是青年男性。即便是活下来的男性中,也有很多伤残,战争结束时,身体健全的青壮男性只有2000万,男女比例达到了1:2.7。
?最后,苏联官方索性开放了禁令,对于那些在劳动中表现比较好,个人素质也比较高的,便允许他们可以和交往的苏联女性结婚,其中一部分在以后甚至被允许定居在苏联,成为日裔苏联人。
当然,这个待遇德军战俘是不可能获得的,毕竟,他们在苏联人眼里都是恶魔,是造成战争灾难的罪魁祸首。例如德军战俘马克西,他后来被打发回民主德国,不过在苏联时期他和一名苏联女性好上了,于是,回到德国的他不甘寂寞,给苏联官方写信,要求加入苏联国籍,并和那个女子结婚,结果,他马上被苏联通知东德政府抓了起来,那个苏联姑娘也被监视起来。
当然,在这些很有戏剧性的婚恋故事中,日军战俘和苏军女看守的婚恋就更为隐忍关注了。
日军战俘到达西伯利亚的最初几年日子非常艰苦,每天都要从事着各种繁重的体力活,而过得却是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生活。西伯利亚的天气非常冷,一般晚上都有零下二三十度,简陋的窝棚根本挡不住寒风,生活艰苦不说,战俘营的生活也非常枯燥、烦闷,每天就是吃饭、干活、睡觉。唯一的乐趣就是能看到挺着大胸、踢着正步的苏联女看守。战俘们就是靠着各种想入非非,打发着无聊的日子。当然女看守们也很热情,因为当时苏联实在太缺男人了!苏联男女比例达到1:2.7,这就意味着3个女人中有近2个女人得独守空房,饥渴在所难免。
但战俘营的女看守基本都是年纪大、结过婚的,所以稀缺资源的苏联小伙子,她们一般都没有机会了,于是她们盯上了这些年轻力壮的日本战俘。但并不是所有战俘都那么幸运,只有身强力壮外表比较端正的小伙子才有机会。一旦有独处的机会,那么面包、衣服就都有了,“病假”也会多起来。不过有个前提条件是,你得有招架大妈们的能力,苏联大妈的身材和体力大家都清楚。
如果在战俘营表现良好的战俘就会被送到劳改营。所谓劳改营大多是和当地村民一起干活,那么看管不会太严,生活待遇也比战俘营好很多。能到劳改营的都是勤奋、政治觉悟高的,有些人后来还加入了苏共。这些战俘也会拿到工钱,所以颇受单身的苏联姑娘青睐,不少日军战俘就这样和当地妇女成家落户。
当时苏联确实有允许战俘申请居留权的规定,但条件非常苛刻。首先要经过长期审查,还要征求劳改营管理层及附近村民的意见。其次,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提交过加入苏共的申请,或已经是苏共成员。而二木并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只能被遣送回国,有情人最终没能成为眷属。
苏联经过惨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成长为一个超级大国,是有足够民族自信的,对德国法西斯当然上上下下深恶痛绝。对日本么,肯定不在眼里,日本甚至都不配做一个仇恨的对象。这对日本战俘反倒是一个好消息,苏联战后男女比例失调,这个比例粗看还不算很刺眼,可是战争里消耗的生命不是这么算的。战争中消耗的男性,都是作为社会主力的健康的青壮男性,相比之下男性里足够老和足够小的反而存活率高一点,女性则恰恰相反,战乱里老年和幼年女性生存几率不如青壮年女性。所以这个1:2.7的总人口比例当中,青壮年适婚龄男女比例,会更加惨不忍睹!
所以,从五十年代起,事态没那么紧急了,远东的日本战俘,都基本转交给妇女为主的部队看守。这时候起,你说欲望也好,爱情也好,反正事情多了起来,屡禁不止后,苏联人也懒得管不,爱谁谁去。要知道,在苏联男女关系从来不算大事,算大事除直接枪毙之外,就是流放西伯利亚,可是流放西伯利亚这种惩罚,唯独对远东地区的人不合适,远东地区流放西伯利亚,那得算上调!他们才不在乎呢!那还有什么事比老娘找个男人重要?不过你们真想心里平衡一点,那么我也可以告诉你们,即使在远东,会被派去看守战俘的,肯定不会是卡秋莎,伊娃,娜塔夏这样苗条水灵的姑娘,而是卡夫利娃、波波诺娃这样能扛根树干在雪地飞奔的大嫂甚至大婶!
#兰州微聚焦##国际军事#
苏联在二战末期发动远东战役,出兵中国东北,俘虏了近60万日军,其中有52万被押解到西伯利亚进行苦役。为什么后来苏联会允许本国妇女和日军战俘结婚?
这批日军战俘到了西伯利亚后,由于繁重的体力 动,食物和医疗条件匮乏,公开记录在最初两年的饥寒交迫和高强度劳作,就有十几万人死去,而到最后回日本的,也就三十万左右。除去没能熬过战俘经历的十几万人,其实还有十来万日军战俘是留在苏联的,这些留在苏联的日军战俘很大一部分都是和苏联妇女结婚,在当地娶妻生子,扎下根了。不过,需要说明,在四十年代和苏联妇女结婚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都是在五六十年代,日军战俘获释,不再作为战俘身份,陆续和当地妇女成家。
苏联为什么会允许日军战俘和苏联妇女结婚?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苏联在战争中青壮男丁损失太大了,苏联在二战中总共损失了3000万人口,其中大部分是青年男性。即便是活下来的男性中,也有很多伤残,战争结束时,身体健全的青壮男性只有2000万,男女比例达到了1:2.7。
?最后,苏联官方索性开放了禁令,对于那些在劳动中表现比较好,个人素质也比较高的,便允许他们可以和交往的苏联女性结婚,其中一部分在以后甚至被允许定居在苏联,成为日裔苏联人。
当然,这个待遇德军战俘是不可能获得的,毕竟,他们在苏联人眼里都是恶魔,是造成战争灾难的罪魁祸首。例如德军战俘马克西,他后来被打发回民主德国,不过在苏联时期他和一名苏联女性好上了,于是,回到德国的他不甘寂寞,给苏联官方写信,要求加入苏联国籍,并和那个女子结婚,结果,他马上被苏联通知东德政府抓了起来,那个苏联姑娘也被监视起来。
当然,在这些很有戏剧性的婚恋故事中,日军战俘和苏军女看守的婚恋就更为隐忍关注了。
日军战俘到达西伯利亚的最初几年日子非常艰苦,每天都要从事着各种繁重的体力活,而过得却是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生活。西伯利亚的天气非常冷,一般晚上都有零下二三十度,简陋的窝棚根本挡不住寒风,生活艰苦不说,战俘营的生活也非常枯燥、烦闷,每天就是吃饭、干活、睡觉。唯一的乐趣就是能看到挺着大胸、踢着正步的苏联女看守。战俘们就是靠着各种想入非非,打发着无聊的日子。当然女看守们也很热情,因为当时苏联实在太缺男人了!苏联男女比例达到1:2.7,这就意味着3个女人中有近2个女人得独守空房,饥渴在所难免。
但战俘营的女看守基本都是年纪大、结过婚的,所以稀缺资源的苏联小伙子,她们一般都没有机会了,于是她们盯上了这些年轻力壮的日本战俘。但并不是所有战俘都那么幸运,只有身强力壮外表比较端正的小伙子才有机会。一旦有独处的机会,那么面包、衣服就都有了,“病假”也会多起来。不过有个前提条件是,你得有招架大妈们的能力,苏联大妈的身材和体力大家都清楚。
如果在战俘营表现良好的战俘就会被送到劳改营。所谓劳改营大多是和当地村民一起干活,那么看管不会太严,生活待遇也比战俘营好很多。能到劳改营的都是勤奋、政治觉悟高的,有些人后来还加入了苏共。这些战俘也会拿到工钱,所以颇受单身的苏联姑娘青睐,不少日军战俘就这样和当地妇女成家落户。
当时苏联确实有允许战俘申请居留权的规定,但条件非常苛刻。首先要经过长期审查,还要征求劳改营管理层及附近村民的意见。其次,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提交过加入苏共的申请,或已经是苏共成员。而二木并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只能被遣送回国,有情人最终没能成为眷属。
苏联经过惨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成长为一个超级大国,是有足够民族自信的,对德国法西斯当然上上下下深恶痛绝。对日本么,肯定不在眼里,日本甚至都不配做一个仇恨的对象。这对日本战俘反倒是一个好消息,苏联战后男女比例失调,这个比例粗看还不算很刺眼,可是战争里消耗的生命不是这么算的。战争中消耗的男性,都是作为社会主力的健康的青壮男性,相比之下男性里足够老和足够小的反而存活率高一点,女性则恰恰相反,战乱里老年和幼年女性生存几率不如青壮年女性。所以这个1:2.7的总人口比例当中,青壮年适婚龄男女比例,会更加惨不忍睹!
所以,从五十年代起,事态没那么紧急了,远东的日本战俘,都基本转交给妇女为主的部队看守。这时候起,你说欲望也好,爱情也好,反正事情多了起来,屡禁不止后,苏联人也懒得管不,爱谁谁去。要知道,在苏联男女关系从来不算大事,算大事除直接枪毙之外,就是流放西伯利亚,可是流放西伯利亚这种惩罚,唯独对远东地区的人不合适,远东地区流放西伯利亚,那得算上调!他们才不在乎呢!那还有什么事比老娘找个男人重要?不过你们真想心里平衡一点,那么我也可以告诉你们,即使在远东,会被派去看守战俘的,肯定不会是卡秋莎,伊娃,娜塔夏这样苗条水灵的姑娘,而是卡夫利娃、波波诺娃这样能扛根树干在雪地飞奔的大嫂甚至大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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